本書特色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隨著9226修正刑事訴訟法,自訴制度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明定告訴代理人制,嚴謹證據法則,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改採傳聞法則,明定傳聞例外規定,嚴加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加強交互詰問之要求,重視當事人之對質權與詰問權,增設簡式審判程序,擴大簡易判決處刑功能,強化集中審理,活潑法庭活動,以建立更符合公平正義堅實第一審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本書對此等新制之重要問題,均予詳細而有系統的分析與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簡介:
林俊益
現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經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六十多篇
作者序
十一版序
刑事訴訟法係對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最近4年,刑事程序法關於被告及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突破以往的進步與發展,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人權之旨,殊值肯定!
在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上, 主要進步如下:(1)為保障被告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3款參照),2010519公布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從此邁入審判中羈押總期限不得逾8年、保障被告之速審權、若干條件下禁止上訴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或限制第三審上訴之新里程;(2)為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之自由溝通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20106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4-1條、第404條、第416條,跨入辯護人得自由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新境界;(3)為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者之補償(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5款、第14條第6款參照),採特別犧牲之理論,201176修正公布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讓人民獲得應有的十足補償;(4)為貫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201261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另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維公共利益,並保人權;(5)為強化原住民族訴訟權益之保障,20131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95條,落實偵查中原住民族之準指定辯護制度之保障;(6)2013815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採「一階段修法,二階段生效」的方式,讓非戰時現役軍人犯罪之追訴、審判,於2014113全部歸由司法審判,開創司、軍法一元化之新紀元;(7)為建構人民被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救濟體系(司法院釋字第608號、第61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4款參照),201418修正公布提審法,讓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得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8)為落實被檢查身體或被通訊監察人得有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2014129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賦予抗告權及準抗告權,另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俾利確保具保金之迅速發還,以保障人權。
在刑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上,有關德、日被害人訴訟參加制之引進及立法,刻正逐步開展中,殊值關注!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就迄2014年1月間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後之最新動向。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之情境下出書,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425
十一版序
刑事訴訟法係對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最近4年,刑事程序法關於被告及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突破以往的進步與發展,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人權之旨,殊值肯定!
在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上, 主要進步如下:(1)為保障被告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3款參照),2010519公布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從此邁入審判中羈押總期限不得逾8年、保障被告之速審權、若干條件下禁止上訴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或限制第三審...
目錄
第一篇 偵查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6
第三節 自 首 57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8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60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9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9
第二節 起 訴 73
第三節 不起訴 76
第四節 緩起訴 89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6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16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30
第八節 無效之不起訴 138
第九節 不起訴與誣告 141
第二篇 起 訴 143
第一章 公 訴145
第一節 公訴權 145
第二節 公訴之要件 146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147
第四節 公訴之效力 158
第五節 公訴之撤回 170
第二章 自 訴174
第一節 自訴權人 174
第二節 自訴案件不可分 183
第三節 自訴之提起 186
第四節 自訴之限制 197
第五節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 210
第六節 自訴之效力 213
第七節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214
第八節 自訴之撤回 221
第九節 反 訴 228
第三篇 審 判 235
第一章 第一審238
第一節 通常程序 238
第二節 簡式審判程序 333
第三節 簡易程序 338
第二章 上訴審360
第一節 上訴通則 362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 384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 411
第四節 抗告與準抗告 438
第三章 再 審457
第一節 再審之客體 457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459
第三節 聲請再審權人 465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程序 466
第五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468
第六節 聲請再審之效力 469
第七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469
第八節 再審之裁判 469
第四章 非常上訴478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 478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目的 478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客體 480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要件 484
第五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487
第六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 492
第七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 493
第八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505
第四篇 執 行 507
第一章 執行之意義509
第二章 指揮執行之機關510
第三章 刑罰之方式510
第四章 執行之聲請裁定515
第五章 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516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 525
第一章 概 說527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528
第三章 準用規定532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535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537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538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542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546
第六篇 協商程序 547
第一章 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549
第二章 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551
第三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553
第四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555
第五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560
第六章 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563
第七章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564
第八章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565
第九章 法院之裁判566
第十章 對協商判決之上訴571
第一篇 偵查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6
第三節 自 首 57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8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60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9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9
第二節 起 訴 73
第三節 不起訴 76
第四節 緩起訴 89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6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16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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