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1. 題目編排體系化,對照個人讀書進度,隨時練習題目。
2. 版面完全擬真,答題字數完整呈現,每次練習皆如臨國考戰場。
3. 隨題標註考題重點、關鍵字句,便於反覆記憶背誦。
4. 精準的題型分析,豐富的答題參考資料,不再掛一漏萬。
作者簡介:
揚英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作者序
三版序
本次新增103年的考題與修正內容(第1212、1132條)與說明,並修正有違誤的部分,修法理由強烈建議考生詳讀,基本上剛修正的法條,考出來都不會太難,只要知道修法運用跟照條文文義操作即可,花半小時理解、吸收,會有不錯的投資報酬。
103年民法考題中,民總部分的考題保守,與過去考古題相差無幾,物權與親屬編的考題,也是測試考生書有沒有念熟、條文有沒有記熟。比較值得提的是第二題將不當得利與扶養費做連結,該題其實是出自法院近年的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若約定的方式為定期給付,有第126條短期時效的適用(此有別於不當得利適用第125條15年時效之原則)。這樣的題目設計,若解讀為民概考題將越來越要求考生與時俱進的研讀實務判決,可能稍嫌過度,但相比於五年前、十年前的出題方式,以及隔壁的三等司法特考、律師高考題目越來越活泛,這仍是值得觀察的趨勢。
另外,今年新聞上炒最凶的議題,應屬親屬編的多元成家,也在今年律師高考的民法出現了,是關於同志婚姻之適法性以及同志配偶有小孩時,對於親屬、繼承之法律關係解釋,將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的題目,筆者以為,基於考試目的的不同,在法未明定之前同志婚姻的相關法律關係,出現在四等書記官考試的機率並不高,律師考試向來要求考生在解題時,要能活用法律;四等民概則偏向法條的熟悉與實務見解,由於三等與四等司法考試偶爾會有互相影響的情形,未來若遇到多元成家的議題,同學答題只要保守的操作法條即可。
其實上開的分析屬於漫談性質,同學姑且看看,知道未來考試可能有此變化就好,考試上筆者仍是建議同學,在準備四等民概時,應採取保守一點的準備方式,亦即將既有的考古題與法條條文背熟,一本精通後行有餘力再讀下一本;答題上先要求自己能做到基本的法條操作,不要終日惶惶埋首在各法院判決或名師最新文章中,將自己的心安定下來,相信會有不錯的表現!大家加油!
揚英
三版序
本次新增103年的考題與修正內容(第1212、1132條)與說明,並修正有違誤的部分,修法理由強烈建議考生詳讀,基本上剛修正的法條,考出來都不會太難,只要知道修法運用跟照條文文義操作即可,花半小時理解、吸收,會有不錯的投資報酬。
103年民法考題中,民總部分的考題保守,與過去考古題相差無幾,物權與親屬編的考題,也是測試考生書有沒有念熟、條文有沒有記熟。比較值得提的是第二題將不當得利與扶養費做連結,該題其實是出自法院近年的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若約定的方式為定期給付,有第126條短期時效的適用(此有別於不當得...
目錄
103年1月修法內容‧1
Chapter 1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1-3
題型1-1-1權利能力【91四等書記官第4題】‧1-3
題型1-1-2人格權【95四等書記官第2題】‧1-6
第二節 權利變動‧1-10
題型1-2-1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2四等書記官第1題】‧1-10
題型1-2-2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3題】‧1-16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1-19
題型1-3-1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1-19
第四節 代理‧1-23
題型1-4-1代理制度【90四等書記官第1題】‧1-23
題型1-4-2代理人與使者之區別【90四等書記官第3題】‧1-27
第五節 法律行為效力‧1-30
題型1-5-1無效、 得撤銷及效力未定【96四等書記官第1題】‧1-30
題型1-5-2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93四等書記官第1題】‧1-33
題型1-5-3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103四等書記官第1題】‧1-39
題型1-5-4處分行為的定義【98四等書記官第1題】‧1-43
Chapter 2民法債編
第一節 債編總論‧2-3
題型2-1-1債之保全—代位權與撤銷權【91四等書記官第3題】‧2-3
題型2-1-2債之保全—代位權、代償請求權與危險負擔【102四等書記官第1題】‧2-9
題型2-1-3債之抵銷【96四等書記官第2題】‧2-13
題型2-1-4債之消滅—免除【98四等書記官第2題】‧2-16
第二節 法定之債‧2-23
題型2-2-1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比較【97四等書記官第2題】‧2-23
題型2-2-2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99四等書記官第1題】‧2-30
題型2-2-3侵權行為【92四等書記官第2題】‧2-33
題型2-2-4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99四等書記官第2題】‧2-36
題型2-2-5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97四等書記官第1題】‧2-39
題型2-2-6侵權行為的權利是什麼?【93四等書記官第2題】‧2-44
第三節 意定之債‧2-51
題型2-3-1贈與【95四等書記官第1題】‧2-52
題型2-3-2附負擔贈與之法律效果【100四等書記官第2題】‧2-60
題型2-3-3租賃【91四等書記官第1題】‧2-64
Chapter 3物權
第一節 物權通則與所有權‧3-3
題型3-1-1物權的特性─物權的追及力與優先性【90四等書記官第2題】‧3-9
題型3-1-2物權的特性─ 一物一權主義【101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3-11
Try again【100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3-14
題型3-1-3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與違反之效力【100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3-14
題型3-1-4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排除侵害請求權【97四等書記官第3題】‧3-17
題型3-1-5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之要件【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3題】‧3-20
題型3-1-6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善意繼承人得否適用第759條之1第2項?【101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3-22
Try again【101三等關稅法務第2題】‧3-25
題型3-1-7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形應如何處理?【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1題】‧3-26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節錄)】‧3-29
題型3-1-8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00鐵路員級地政第3題】‧3-29
題型3-1-9所有權的變動─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對象是否限於未登記之土地?【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2題】‧3-32
第二節 共有與區分所有‧3-38
題型3-2-1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2題】‧3-41
題型3-2-2共有人無權處分共有物之情形【102四等書記官第2題】‧3-44
題型3-2-3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100地特四等地政第2題】‧3-49
Try again【98司法官第3題】‧3-54
題型3-2-4分割協議時效經過之效力與共有人之救濟【101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3-54
題型3-2-5區分所有建築物【100鐵路員級地政第4題】‧3-56
第三節 抵押權‧3-58
題型3-3-1抵押權之從屬性【93四等書記官第3題】‧3-67
題型3-3-2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103四等書記官第3題】‧3-70
題型3-3-3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與優先效力【99四等書記官第3題】‧3-72
題型3-3-4物保與人保之責任如何分配【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4題】‧3-76
題型3-3-5抵押權人與保證人之分攤數額【100四等書記官第3題】‧3-78
題型3-3-6抵押權之保全【改編自100高考三級地政第2題】‧3-82
題型3-3-7併付拍賣【101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3-87
題型3-3-8併付拍賣【100地特四等地政第4題】‧3-88
題型3-3-9抵押權人如何實行除權拍賣與併付拍賣【95四等書記官第3題】‧3-91
題型3-3-10經抵押權行使所成立之法定地上權【100鐵路員級地政第2題】‧3-95
Try again【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3題】‧3-97
題型3-3-11流抵契約【100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3-97
題型3-3-12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100普考地政第2題】‧3-99
第四節 地上權‧3-107
題型3-4-1地上權之時效取得【100地特四等地政第1題】‧3-111
題型3-4-2地上權消滅事由【100地特四等地政第3題】‧3-114
第五節 其他物權與占有‧3-116
題型3-5-1占有人保護與善惡意占有之責任【100普考地政第4題】‧3-121
題型3-5-2一般留置權的法定要件【100普考地政第3題】‧3-123
題型3-5-3遺失物拾得之留置權【100普考地政第1題】‧3-124
題型3-5-4遺失物拾得之報酬合理性【100鐵路員級地政第1題】‧3-127
題型3-5-5維護景觀權之辦法【100鐵路高員三級地政第2題】‧3-130
Try again【101身心四等地政第4題】‧3-138
Chapter 4身分法
第一節 婚姻與婚約‧4-7
題型4-1-1婚姻撤銷與其效力【97四等書記官第4題】‧4-11
題型4-1-2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判斷【103四等書記官第4題】‧4-15
題型4-1-3離婚之效力─未成年人親權改定【93四等書記官第4題】‧4-20
Try again【89律師第4題】‧4-24
題型4-1-4離婚之財產上效力─剩餘財產之計算【99四等書記官第4題】‧4-24
Try again【95地特三等法制第10題】‧4-28
Try again【98財稅特考三等財稅法務第4題(節錄)】‧4-29
第二節 父母子女‧4-30
題型4-2-1婚生否認之訴【94四等書記官第4題】‧4-33
題型4-2-2收養之要件與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4題】‧4-38
Try again【作者自擬】‧4-42
題型4-2-3收養要件與民法第1076條之1之固有權【102年四等書記官第3題】‧4-43
第三節 扶養‧4-46
題型4-3-1定扶養義務【94司法官第4題(節錄)】‧4-48
題型4-3-2扶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與其消滅時效之認定【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4-50
第四節 遺產繼承─遺產繼承人與應繼分‧4-54
題型4-4-1代位繼承與應繼分之計算【101四等書記官第4題】‧4-56
題型4-4-2繼承權之侵害與救濟【98四等書記官第4題】‧4-59
題型4-4-3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拋棄繼承之效力【95四等書記官第4題】‧4-61
Try again【92四等書記官第4題】‧4-64
Try again【98司法官第4題(節錄)】‧4-65
第五節 遺產繼承─分割‧4-66
題型4-5-1繼承人對應繼債務連帶責任之免除【102四等書記官第4題】‧4-67
題型4-5-2歸扣與扣還【100四等書記官第4題】‧4-70
Try again【出自林秀雄老師文章】‧4-73
Try again【97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74
Try again【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4-74
Try again【98地特三等法制第25題】‧4-74
第六節 遺囑‧4-75
題型4-6-1遺囑之要式─自書遺囑【97三等法院書記官第4題】‧4-77
Try again【97高考三級法制第20題】‧4-80
題型4-6-2遺贈物之代位物【100三等法院書記官第3題】‧4-80
Try again【97司法事務官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8題】‧4-82
103年1月修法內容‧1
Chapter 1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1-3
題型1-1-1權利能力【91四等書記官第4題】‧1-3
題型1-1-2人格權【95四等書記官第2題】‧1-6
第二節 權利變動‧1-10
題型1-2-1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2四等書記官第1題】‧1-10
題型1-2-2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3題】‧1-16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1-19
題型1-3-1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1-19
第四節 代理‧1-23
題型1-4-1代理制度【90四等書記官第1題】‧1-23
題型1-4-2代理人與使者之區別【90四等書記官第3題】‧1-27
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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