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於民國85年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國防部依據該條例等規定,擬具眷村改建計畫,自民國86年起辦理眷村改建工作,惟計畫執行期間,受原眷戶意願整合費時、配合地方政府審查作業時程冗長及計畫核定實施次年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特別預算等因素,執行進度大幅落後。爰審計機關本於監督政府財務效能,規劃辦理該改建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之審計。審計結果,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積極妥處,並報告監察院。嗣經審計部賡續追蹤國防部各項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已逐漸顯現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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