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西方人對中國的看法,一直受到韋伯比較社會學裡對比中西社會與文化的影響:為了彰顯現代西方的獨特類型,韋伯將中國作為對比類型的傳統社會代表;在混同文化內的比較與文化間的比較的情況下,中國傳統宗教、法律、經濟與政治等秩序的發展階段便被等同成西方中世紀的發展階段,而明顯落後西方現代社會。本文以中國傳統法律為例,嘗試對韋伯提出批判:在社會學方法論上,指出其比較法律社會學裡二元對立式的理念型比較 (「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現代法律的類型 ←→ 「實質的-不理性的」中國傳統法律的對比類型) 的局限;在實質社會學分析上,立基於全球近來對清代法律與司法審判的豐碩研究成果,說明了韋伯對中國傳統法律與司法審判的看法的誤解與限制。
林 端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學士(輔系:歷史學系),德國哥廷根大學社會學暨民族學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專任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專長為:社會學理論、法律社會學與宗教社會學。著有《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臺北:巨流,1994初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2增訂版)、Konfuzianische Ethik und Legitimation der Herrschaft im alten China: Eine Auseinandersetzung mit der vergleichenden Soziologie Max Weber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7)(《古代中國儒家倫理與支配的正當化: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此書廣獲好評,有德文、英文書評近十篇與期刊論文二十多篇)。另有《韋伯的社會行動論》、《有族產才有宗族?:臺灣「祭祀公業」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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