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具有以下特色:
一、本書的篇幅簡要,卻能掌握住憲法的基本內容,即權利保障和政府體制各占一半,相當恰當;
二、行文很能抓住重點,例如對受益權的解釋,即相當精簡而完整;
三、在正式課程之外,還能適度插入實證事例(憲法教室),可以吸引學生興趣,並收增廣見聞之效;
四、敘述客觀公正,例如論及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提出雙軌論,即是兼採種說之例;
五、內容最新,例如行政院組織改造,已縮併至14部2會3獨立機關,完全符合現況。
全書言簡意賅,特別適合高職生及專科一、二年級生閱讀。
作者簡介:
程長志
學歷:政戰學校政治研究所博士
現職:慈濟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學術專長:談判技術、中共談判行為
謝易達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博士
現職:慈濟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學術專長:國家發展研究、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議題研究
閔宇經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博士
現職:健行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學術專長:政治與社會哲學、公民社會
莊旻達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政研所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
學術專長:民意調查、都會治理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推薦序1
由國家發展研究學會所主編的《中華民國憲法概論》,係由程長志、謝易達和閔宇經、莊旻達幾位優秀學者所編。坊間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的專著,其實不少,但本書言簡意賅,特別適合高職生及專科一、二年級生閱讀。
總體來說,本書具有以下幾個優點或特色:一、本書的篇幅簡要,卻能掌握住憲法的基本內容,即權利保障和政府體制各占一半,相當恰當;二、行文很能抓住重點,例如對受益權的解釋,即相當精簡而完整;三、在正式課程之外,還能適度插入實證事例(憲法教室),可以吸引學生興趣,並收增廣見聞之效;四、敘述客觀公正,例如論及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提出雙軌論,即是兼採種說之例;五、內容最新,例如行政院組織改造,已縮併至14 部2會3 獨立機關,完全符合現況。
基於上述多項優點或特色,本人願將此書推薦給需要學習中華民國憲法的年輕學子。
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洪泉湖
推薦序2
憲法為「國家之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相信這句話許多人都琅琅上口。但是如果進一步問:為什麼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如何?誰來解釋憲法?國家機關如何運作?人民在憲法中享有哪些基本權利?我們要如何在民主法治原則下,具體落實憲法基本權利及發揮國家的效能?這些提問的回答,不但與憲法知識相關,更關係著公民在法治社會中的基本素養程度。
一般而言,我們所稱的「法治社會」比較強調公民守法的義務,著重在秩序與法律的安定性,而公民服從法律被當成一種政治道德,違法者處罰,無罪者釋放,人們並期許司法制度能夠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而一個公平且持續的司法程序與法律規則的存在,便能發揮法律主治的精神。然而,我們從更上層的思維言,法律、法治與司法制度均應該是在「合憲性民主」的機制下運作的。簡言之,我們不能忽略立憲民主的原則,因為唯有透過對憲法正義的認知,才能夠警覺「對法律忠誠」與「統治者依照法律統治的社會」之差異。因此,透過憲法教育的教導與規誨(teaching and preaching)的作用,會使法治社會更為穩定發展。雖然,以台灣社會現況言,媒體(尤其是政論性節目)對憲法認知往往有著程度不一的影響,最壞的情況是媒體誇張的虛擬力,它強迫我們接受一項可能從未發生的敘事或似是而非的論述。憲法因為政治運作的期待落差,而賠上她的尊嚴,讓許多人漠視憲法,甚至嘲弄憲法的實效性。我們應該對此有所認知,亦即在立憲民主的原則下,我們要的是憲法語言而不是政治語言,我們不應該使憲法淪為政治意識型態的婢女,我們應該自覺任何使憲法附屬於特定政治目的者,都是民主法治、多元社會的悖論。
這次有幸能夠拜讀閔宇經教授與幾位老師的大作,渠等深入淺出描繪出憲法原貌,主要區分為四篇,分別是憲法總論、權利義務、政府體制及基本國策,同時配合各章內容,以憲法教室體現憲法的生活性,藉以培養學生的憲法知識與公民法治素養,實著用心。誠如閔宇經教授在作者序中所指:「在教學上,我們更『強調憲法意識的教育』,亦即在於多元中立的『歷史』面貌上和務實客觀的『兩岸關係』及『國際關係』架構上,回到憲政基本法理……」筆者亦肯定作者所強調的憲法意識,就像彌勒在《論自由與代議政治》一書中曾說:「所有對於憲法的信賴,都是基於一種保證,就是權力的受託者並不是不會誤用它,不想誤用它,而是不能誤用它」。申言之,憲法意識正是讓那些權力受託者不能誤用它,讓那些濫用憲法,意圖成為恣意的權力者,知道公民不是隨時可以壓迫與欺騙的。
本書作者群,將憲法知識內化為憲法意識,期使學生能夠親近憲法,使憲法成為法治生活中「法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本書體現的這層意義,為余所欣見,且更樂意推薦該書給有心學習憲法的學生及社會大眾。
萬能科技大學副校長
徐振雄
名人推薦:推薦序1
由國家發展研究學會所主編的《中華民國憲法概論》,係由程長志、謝易達和閔宇經、莊旻達幾位優秀學者所編。坊間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的專著,其實不少,但本書言簡意賅,特別適合高職生及專科一、二年級生閱讀。
總體來說,本書具有以下幾個優點或特色:一、本書的篇幅簡要,卻能掌握住憲法的基本內容,即權利保障和政府體制各占一半,相當恰當;二、行文很能抓住重點,例如對受益權的解釋,即相當精簡而完整;三、在正式課程之外,還能適度插入實證事例(憲法教室),可以吸引學生興趣,並收增廣見聞之效;四、敘...
章節試閱
第1 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一、憲法的意義與功能
「人文精神」的具體呈現,即在於「人性尊嚴」的落實和保障,這就是憲法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和存在的意義。我國憲法前言中「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不僅是憲法本身的功能,也是國家存在的目的和政府施政的總體目標。
二、憲政主義及其內涵
世界各國所追求「憲政主義」思維的憲法,意即政府的統治行為,例如政府組織的權限;以及人民的權利保障,例如人民權利的種類和干涉剝奪等,都必須透過「成文法」的方式來規範。而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和內涵即是:1.限制政府權力;2.保障人民權利;3.法律統治;4.正當法律程序。
三、憲法的特徵與分類
憲法是一國法規範中位階與效力最高者(最高性),係為國家根本大法(根本性),不適合常常修改(固定性),但是憲法仍需與時俱進(時代性、可行性),要包容社會多元聲音(包容性),因此折衷妥協社會各種力量適當修正仍有必要(妥協性)。
從憲法的形式可區分:凡國家基本組織事項是以獨立法典形式制定的「成本憲法」,例如美國憲法或中華民國憲法;若無獨立法典而散見於法律、習慣或判例者則稱「不成文憲法」,例如英國。從憲法制定的主體可以區為:君主制定的「欽定憲法」、君主與人民協議制定的「協定憲法」、人民直接或間接制定的「民定憲法」。從修憲的難易程度可區分:修改機關或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的「剛性憲法」、修改機關或程序俱同於普通法律的「柔性憲法」。
四、我國憲法主要架構
我國憲法「本文」共計175 條,分十四個章節,第七次增修條文12條。除第一章(總綱)、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十四章(憲法實行及修改)外;第二章確保人民之權利義務,從第三章到第九章確立中央機關組織及權限,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關係與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十二章說明地方制度中常行使的四種民權,整部憲法架構與憲政主義精神及內涵充分符合。
五、憲法與法律位階(憲法171 條和172 條)
所有的法規範可以依照一定的法理形成金字塔形的法律位階,可分為:「基本規範」的「憲法」、「一般規範」的「法律」、個別規範的「命令」。法律位階意義在於:
1.制定和修改機關不同:憲法為國民大會(修憲後為立法院及立法委員),法律為立法院,命令為行政機關。
2.規定內容不同: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僅就原則性、概括性事項規定,法律則就個別性事項規定,為了適用法律,命令則規定了更為細節的執行方式。但依憲政主義精神,有關國家的組織和人民權利義務只能以法律,不能只以命令形式規定。
3.效力方面不同:下位規範不得違反上位規範。例如,憲法17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否則法律無效;憲法171 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擴而言之,地方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憲法及中央的法律時,無效。(地制法第30 條)
4.名稱方面不同:「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四種;例如,規範行車安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命令」依其性質可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七種,實務上以「細則」較為常見。
六 憲法的修正與解釋
1.修正的立法例
憲法的修改方式,通常分為三種:(1)直接刪除某些條文;(2)原文不變,但增訂特定憲法條文;(3)針對既有憲法條文僅修改部分文字。我國採取第二種方式,其優點在於可了解憲法制定背景,及歷次修憲原委,最能彰顯憲法隨時變遷的現代性。
2.憲法的修正界限
(1)無界限說:憲法中所有條文效力相同,無位階高下之分,均可修改。
(2)有界限說:將憲法分成不可修改的「憲章」,以及可以修改的「憲律」。
釋字499 號(89.03.24)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依釋字499 號解釋文推論,似肯認「修憲有界限說」。惟學者認為,包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歷次增修憲法,實已破壞「修憲有界限說」。
3.憲法的解釋
憲法之「有權解釋」機關,依憲法173 條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為之,其可能情形有:(1)憲法本身疑義(憲法173 條);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78 條);(3)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憲法171 條之2)。
憲法的解釋方式有:歷史解釋(依制定沿革探究其義)、文義解釋(依法條文字意義)、論理解釋(依整體邏輯推理其義)、體系解釋(依法條在整體法治序的關聯性)、合憲性解釋(選擇其中避免違憲的解釋)、合諧性解釋(符合憲法基本原理原則者)、憲法取向解釋(有多種合憲解釋,選擇與基本精神最契合者)。
憲法教室
國父尊稱之由來
孫中山先生不幸於民國14 年3 月12 日因病與世長辭。當時北京中央公園社稷壇舉行公祭時,豫軍總司令樊鍾秀特致送巨型素花橫額(闊丈餘,高四、五尺),當中大書「國父」二字,他的唁電輓幛,均稱「國父」,這是中山先生在公開場合被尊稱為「國父」之始;而當時台灣同胞儘管在日本的統治下,但亦非常感念中山先生,紛紛舉行追悼會,台灣《民報》亦尊稱 中山先生為「國民之父」!
民國29 年4 月1 日,國民政府鑒於孫中山先生對中華民國有無可取代的貢獻,特別表彰其「倡導國民革命,手創中華民國,更新政體,永奠邦基,謀世界之大同,求國際之平等,光被四表,功高萬世」之偉大事蹟,決議給予「國父」之尊稱,並由國民政府主席林森通令全國,正式宣佈孫中山先生為中華民國國父!
資料來源:摘自孫中山學術研究資訊網
http://sun.yatsen.gov.tw/content.php?cid=S01_02_01。
第1 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一、憲法的意義與功能
「人文精神」的具體呈現,即在於「人性尊嚴」的落實和保障,這就是憲法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和存在的意義。我國憲法前言中「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不僅是憲法本身的功能,也是國家存在的目的和政府施政的總體目標。
二、憲政主義及其內涵
世界各國所追求「憲政主義」思維的憲法,意即政府的統治行為,例如政府組織的權限;以及人民的權利保障,例如人民權利的種類和干涉剝奪等,都必須透過「成文法」的方式來規範。而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和內涵即是:...
目錄
第一篇憲法概論
第1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第2章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第二篇 權利義務
第3章 基本權利
第4章 平等權
第5章 自由權
第6章 受益權
第7章 參政權
第8章 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篇 政府體制
第9章 權力分立、國民大會
第10章 總統、行政院
第11章 立法院、司法院
第12章 考試院、監察院
第13章 中央與地方關係
第四篇 基本國策
第14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篇憲法概論
第1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第2章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第二篇 權利義務
第3章 基本權利
第4章 平等權
第5章 自由權
第6章 受益權
第7章 參政權
第8章 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篇 政府體制
第9章 權力分立、國民大會
第10章 總統、行政院
第11章 立法院、司法院
第12章 考試院、監察院
第13章 中央與地方關係
第四篇 基本國策
第14章 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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