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不僅自身商業發展快速,1990年代全球化浪潮開啟後亦未缺席,成為國際企業在東亞的主要據點,商業交易行為的規範有其必要性,若不加以限制,則容易衍生問題,據現行商業登記法規定,臺灣商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然而,商業行政主管機關實則兼負管理與推廣之責,為推動經濟發展,商品展覽一直是政府商業輔導的重點項目。 商業秩序,主要分為三類,一是交易秩序,二是公平交易與消費者保護,三是商品檢驗。 為了加速經濟自由化,臺灣對外經貿也愈加熱絡,對於交易行為之規範的需求也日益加深,為使商業交易活動回歸正常化,經濟部在接受行政院指示研擬公平交易法草案後,終在民國80年1月31日正式通過立法。 本志在商業篇方面,記述有關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的商業組織、商業行政管理、商業團體、商業秩序、商業活動和服務業等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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