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不想當奴隸!
2.憲法是人生的寶貝。沒有憲法,就沒有人生,只有奴命!
3.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要生存下來,要活得美好,就一定要有好的憲法、好的憲政!
我國憲法本文,仿照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之體系架構,在形式上雖也包括了基本人權、基本政府與基本國策三個建構,但因行憲以來,國家變亂,憲法本文一再被增修、支解,權力制衡機制受到破壞,以致在威權獨裁、民粹操弄之下,幾使我國憲政實況有如希特勒時代下的德國憲政情勢或如同法國學者盧梭所說二百多年前的英國人民一樣,「投完票以後,又變成奴隸!」
本書七版除了將憲政動態事件,如民國一○五年一月總統大選後之「第三次政黨輪替」;民國一○五年一月民進黨取得立法院絕大多數席次之「國會首度政黨輪替」;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由蔡英文總統公布施行之「政黨及其附屬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加以增補並評述以外,也將六版發行以來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新制定的法律及修正的法律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本書之撰寫希望能有助於青年學子瞭解什麼是好的憲法、好的憲政,並喚起他們勇於對抗「憲政敵人」及保衛民主憲政的決心,以使他們能獲得國家社會周全、完善的生存照護與充足美好的生活給付,享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與人生歡樂的生活權。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律師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要活下來!
而人要活下來,不容易,有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個要有良好的生理條件。身體健康,沒有疾病干擾,才能活下來。
第二個是要有良好的心理條件。身體雖然健康,沒有疾病干擾,但若精神不正常,憂鬱自傷或是自殺,那也是不能活下來。
第三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雖有良好的生理、心理條件,但若所處的自然環境是乾旱、雨澇、颱風、地震地區,人的生存也不容易。
第四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除了上面所述的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條件外,人要活下來,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條件。而這個政治環境條件,在現代社會中,可能比上面三個條件還重要。為什麼呢?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已說過,「苛政猛於虎」。苛政代表的是政治環境條件,老虎則代表著自然環境條件。苛政比老虎兇猛的原因是老虎不會經常出沒1,力量也不是很大而不可抗拒的2;但苛政是無所不在,且力量也是非常大而個人無法抗拒的。在現代社會中,人類已經可以克服自然環境不利人類生存的因素,而因科技文明之發達,人類也能調適生理與心理條件,很容易的存活下來。但是在世界各地區中,因為政治環境之不良,造成許多人無法生存下去。政治主張不同所生種族間之屠殺,及社會暴亂事件,均使許多人喪失了生命。
由此可見,在各項人的生存條件中,政治環境條件之優良與否,影響最大。而政治環境之形塑造成,就靠憲法。因此,每一個現代國家之國民,都必須了解憲法、學習憲法,以共同塑造良好的政治環境,維護自己的生存條件。
又在全世界各地的三波民主化浪潮3中,人類多已能在有憲法的民主共和國中活下來。但是,一個有憲法的民主共和國,並不當然會有實質保障人權的憲政4,以致在那些國家中,人雖然活了下來,但卻沒有自由、沒有平等、沒有尊嚴,只能貧窮、低賤的過日子!
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因為封建時代的「君主」雖然被推翻了,但改由代之而起的「軍主」或「金主」來統治,而使人民變相淪為軍事獨裁政府或資本主義國家的奴隸。所幸,三個多世紀以來的憲法與人權理論教育,使不願當奴隸的讀書人,發動了二十世紀中的女權運動、環境保護運動、生態保護運動、消費者保護運動,也帶領了二十一世紀中,撼動北非與中東政治形勢的「阿拉伯革命」(Arab revolutions),以及反抗「二十一世紀資本主義」5社會與經濟不公平的「占領華爾街運動」(Occupy Wall Street)。
因此,我們要活下來,要活得有自由,有平等,有尊嚴,有經濟社會地位,就要認真的學習憲法,積極主動的建構良好的憲政!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關於憲法的意義,講得最簡明透澈的還是我國 國父孫中山先生。他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但是這一段話,太文言了,唸過書的知識分子固然很容易了解,但是工人和一般社會大眾就不很容易了解。因此,他又說:「憲法是一部大機器,就是用來調和自由和統治的大機器」。把憲法比喻成工人和一般大眾日常生活所常接觸的機器,且和自由相關,就更能引起人們的了解與重視了。
為什麼說 孫中山先生對憲法的意義,講得最簡明透澈?這只要把西方與中國學者對憲法意義之註解闡釋列舉如下,用供對照,就可了然。
1.美國大法官米勒(Miller, Samuel Freeman, 1816-1890)說:「憲法是一種成文的文件,用以建立、限制與劃分政府的根本權力,並使其可以有效造福於國家。」
2.英國學者戴西(Dicey, Albert Venn, 1835-1922)說:「憲法是規定政府的組織、及人民與政府間各種權利與義務的根本規則與法律。」
3.德國學者耶律聶克(Jellinek, George, 1851-1911)說:「憲法是規定國家最高機關的組織產生,及其相互關係,活動的範圍與各部門對國家所處地位的法律。」
4.我國學者林紀東先生說:「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主要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6
由上述 孫中山先生及中、西學者對憲法意義的解說7,可將憲法之意義分析延伸為四個基本規範,即:
一、憲法是規定基本信念之法
建立中華民國的基本信念是什麼?在中華民國憲法序言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主權在全體國民的信念,而非主權在君、主權在軍、主權在金、主權在黑、主權在霸。又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的依據、目的及效力也都明文規範。即規定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之依據是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均權制度……等),而其制定的目的是「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至於效力的範圍,則是規定效力的地的範圍、效力的時的範圍,即:「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二、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政府之法
所謂國家基本政府組織及其職權,包括總統、副總統之產生方式、地位及其職權之規定。而中央政府之組織職權,即關於國民大會、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之組織方式及其職權之原則性、綱要性規定。至於地方政府之組織及其職權,則有地方制度一章及增修條文,規範省、直轄市、縣政府及省、縣議會之組織與職權。
三、憲法是規定基本國策之法
十八、十九世紀之憲法,多只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國家主要機關之組織職權,但二十世紀之各國憲法,除了此兩大部分之外,尚有基本國策之規定,對一國之國防、外交、經濟、教育文化、社會安全等公共事務之主要方針,加以規定,以為一國施政行憲,為人民謀求最大福利之準據。而此一基本國策之規範,不僅拘束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就是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或司法機關在為案件審判時,也要受基本國策之拘束。所以說,憲法是國家所有一切施政之根本大法。
四、憲法是規定基本人權之法
人為求生存,須依賴群體,以獲得安全保障與生活之便利,因此,對群體之人力、物力要求應有所奉獻與付出,而構成對群體之義務。相反的,在盡了義務之後,亦可要求群體給予生存照顧與生活自由,而構成對群體之權利。這種人與群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就是近代各國憲政運動之重點,即所謂的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規範。但人民之權利、義務種類繁多,難以概括列舉,故在憲法中所規定的,限於人民最重要之基本權利、義務,且以公法上,即公共生活上有關之權利義務為主,至於私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如私人相互間生活上之權利義務,則由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各國憲法對人民權利、義務之種類、範圍,及所受保障限度及方法,依各國宗教、人文、歷史、地理等國情因素而有不同。大抵而言,均規範國家在某種範圍內,不得限制人民之權利,使人民有相當幅度的「自由於國家之外」的生活空間。相反的,亦規範國家在某種範圍內,對人民之生、老、病、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在此對應之保障下,可以要求人民在適當的限度內,為人力、物力、財力、時間之奉獻與付出。
由上可知,憲法就是人民基於建國之基本信念,用來建構基本政府組織,以執行人民認為應該施行的基本國策,而最終的目的是來保障人民在憲法中所明白列舉或概括保障的基本人權。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關於憲法之性質,可分為憲法之一般性質與法律性質來說明。
一、憲法之一般性質
(一)根本性
憲法規定了國家基本組織,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國家之基本國策,所以它是國家之根本大法(Staatsfundalmentalnorm)8。所謂根本大法者,乃因國家所有的一切法律、命令或典章、制度,都要根源於憲法,溯源於憲法,才有所依據,也才能有效拘束人民。所以有人說,憲法是萬法之母,道理就在於此。不過,先進國家的憲法也有奇怪的例外。例如過去瑞士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肉店對牲畜,非先行麻醉不得宰殺。」此一條文規定違反了憲法為根本大法之性質,而常為憲法學者引為笑談。不過,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所通過之瑞士聯邦新憲法中已無此直接規定。但在該憲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專款中仍授權瑞士聯邦政府對動物之宰殺(the slaughter of animals),加以規範9。
(二)最高性
憲法在國家所有法規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所有法律、命令、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行為,皆不能違反憲法。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又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這都是在彰顯憲法之最高性。換言之,在國家所有法律體系中,憲法之位階最高,效力最強,法律次之,而命令又次之。法學上所謂之「法律位階理論」(Stufen der Rechtsordnung)10,就從憲法第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上,表現了出來。同樣的,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中,也以此法律位階性,突顯了中央與地方及地方彼此間之關係。該條各項分別規定,省政府辦理該法第八條規定事項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時,不得違背憲法,否則會被其上級行政機關如行政院或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三)固定性
憲法是根本大法,為所有一切法律、命令之根本來源,不可以輕易變更修改。否則的話,所有國家的政制與法律都要因為憲法這個根本的動搖而飄動不已,引起國家、社會生活之不安。各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之發生,多在憲法上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方法、機關及程序,且通常比普通法律之修改要嚴格得多。這種比法律要更不容易被後人更動、竄改之特性,即是憲法之固定性,或叫憲法之穩定性,主要也在加強憲法之優越性與權威性,使所有國人都能對憲法加以尊崇信守。然而,我國自民國八十年二月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短短不到九年半中,卻有六次憲法增修。憲法幾乎每年一修,比一般法律之修正,還要頻繁,嚴重的傷害憲法之固定性性質11。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又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正案,開啟另一波段的修憲行為,但經任務型國民大會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複決通過新增訂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修憲門檻太高,卻反而扭曲了憲法之固定性質,以致十年後的民國一○四年,社會大眾與學者乃紛紛要求降低修憲門檻12,以免憲法淪為封建時代的「祖宗遺訓」,用死人的想法與規定,去限制人民的生存發展。
(四)政治性
在一國之內,誰來統治?如何統治?都要在憲法中明白規定。換言之,一個國家之統治機關,國家元首,公權力行使之範圍與分際等管理眾人之事的重大政治事項,都要在憲法中規定。這種對權力、資源之分配,就是政治,而憲法就是來對這種政治事項加以規範13,因此,憲法之富有政治性,乃是當然之事。德國學者D. Grimm更進一步分析政治與法律以及憲法之關係為14:1.法律是政治的目的(Recht als Zweck der Politik);2.法律是政治的產品(Recht als Produkt der Politik);3.法律是政治的工具(Recht als Werkzeug der Politik);4.法律是政治的框架(Recht als Rahmen der Politik);5.法律是政治的準繩(Recht als Maâstab der Politik)。
(五)妥協性
憲法既然規定國家政府的組成、統治權限,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則必定會影響到各階層及千千萬萬人民之利益。為了使各方面人民之利益能夠協調一致,適應各方面之生活利益需求,制憲時,通常都要多方妥協調和,相互忍讓,多所包容,才能有所成。因此,各國憲法之成立,通常都是各方人民容讓、妥協的結果,而憲法的此一特性,就被叫做憲法之妥協性。
(六)適應性
憲法條文多為簡潔、概括的規定,如何適應多所變化,複雜萬千,眾多人民互動的社會生活呢?因此,憲法在設計制定時,多以扼要、概括、抽象、彈性的文字,使能適應各個時代社會進化的需要。我國採取保留憲法條文原貌,而以增加新條文之方式,來順應動員戡亂狀態之結束,國會結構之改良。這種方式,使憲政體制得以傳承,也使憲法得以適應當前憲政情勢與憲政生活之需要。這是我國仿效美國行憲經驗、又配合國情需要之特殊適應方式。
二、憲法之法律性質
憲法在法令規範體系上的地位和性質,總括的說起來,有公法、國內法、實體法、成文法之性質。我國憲法,非傳統所有,而是與日本一樣,繼受西洋現代政、法思潮制度而來,故又有繼受法之性質。茲為明瞭起見,再簡要敘述於次:
(一)公法性
憲法多為中央、地方政府組織與職權的規定,為國家公共權力行使之依據,乃國家社會公共生活之最高規範,一般法學者都把它歸類為公法。其與規範私人與私人之間財產身分生活關係之私法如民法者,有很大的不同。
(二)國內法性
憲法乃由本國人民所制定,僅僅適用於本國領域,故為本國法,而非國際法。這與國際公約、聯合國憲章之可以適用於其他國家領域,而有所不同。不過,自二十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各國紛紛加入聯合國,並通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之「世界人權宣言」。使人權保障有了國際化的趨勢。
(三)實體法性
在法學分類上,凡法律係直接為權利義務之規定者,為實體法,如民法、刑法是;而凡法律係為實現權利義務之規定者,為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憲法因直接規定人民之基本權利義務及國家政府機關之職掌範圍,故具有實體法之性質。不過,修改憲法是一國非常重大的事項,故對此事項的程序,我國也與其他國家一樣,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加以明文規定,此為憲法為實體法以外之程序之特別規定。
(四)成文法性
我國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第一屆、第二屆國民大會,依憲法程序制定,成為文字化的文件,故為成文法。這點與英國是由一些憲政習慣、法院判例及各個不同時代的國會制定法所累積、進化的不成文憲法,有所不同。成文憲法,多由制憲會議,或由國會機關一次所制定,不成文憲法則是由比較敏銳的觀察家,把存在於人民心中或記載於文書的無數先例、風俗、習慣、默契、諒解、信仰、律師與政治家的格言,以及雜有風俗習慣的若干制訂法,重要的法院判決與政治習慣,加以觀察記錄,彙總而成15。
----------------------------------------
1. 平白的說,可以形容為:「苛政不休息,老虎會睡覺。」
2. 換句話說:「老虎可以打死,苛政難以逃避。」
3. 美國學者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指出全世界的三波民主化浪潮,是一八二八年至一九二六年的第一波民主化浪潮;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六二年之第二波民主化浪潮以及一九七五年後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詳閱,Andrew Heywood著,盛盈仙總校閱,盛盈仙、曾馨婷、盧國益、蘇若萍等譯,《政治學》,第四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一月一版,頁556。
4. 詳閱,林騰鷂著,《中華民國憲法》,修訂六版序,三民書局,民國一○五年二月,頁1-4。
5. 相關理論請參閱,托瑪‧皮凱提(Thomas Piketty)著,譯者:詹文碩、陳以禮,《二十一世紀資本論》,衛城出版社,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6. 林紀東,《比較憲法》,五南圖書出版社,民國六十九年七月,頁1。
7. 更詳細的憲法概念介紹,請參閱,陳慈陽,《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初版,頁37-43。該書譯介了德國學者Klaus Stern所著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I,頁69-78中關於亞里斯多德、西賽羅、E. Vattel、C. Schmitt、G. Jellinek、R. Smend、H. Heller等學者對憲法概念之解說。
8. 陳慈陽,上揭書,頁53-54。
9. 瑞士新憲法可在 http://confinder.richmond.edu/ 網站中尋找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10. 陳慈陽,上揭書,頁54;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C. H. Beck, München, 1999, §1 Rn. 36.
11. 輿論對此評論這幾年「國家正在漂流,憲政正在漂流,政府亦正在漂流」。參閱,黃年主編,《漂流的臺灣—聯合報社論一百篇》,民國九十年九月初版,頁464-467。
12. 參閱,郝培芝,「推倒憲改的高牆(下修門檻,還憲於民)」,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編制,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公聽會報告(第九場及第十場),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頁143-152;林騰鷂,「憲法不應成為祖宗遺訓」,同上報告,頁135-136。
13. 德國學者 Klaus Stern 謂憲法為政治法(Verfassungsrecht als Politisches Recht)。參閱,Klaus Stern, Staatsrecht, Band I, §4 I 5, S. 109.
14. Jus 1969, 501 ff.
15. 參照,董翔飛,《中國憲法與政府》,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修訂二十五版,頁8。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要活下來!
而人要活下來,不容易,有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個要有良好的生理條件。身體健康,沒有疾病干擾,才能活下來。
第二個是要有良好的心理條件。身體雖然健康,沒有疾病干擾,但若精神不正常,憂鬱自傷或是自殺,那也是不能活下來。
第三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雖有良好的生理、心理條件,但若所處的自然環境是乾旱、雨澇、颱風、地震地區,人的生存也不容易。
第四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除了上面所述的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條件外,人要活下來...
作者序
七版序
民主在鞏固中,或仍在沉淪中
依美國學者杭廷頓(Samuel P.Huntington 1927-2008)的看法,認為檢驗一個國家民主是否鞏固的重要指標,是經歷兩次政黨輪替(two-turnover)。因為只有在兩個相互競爭的主要政黨,在輸掉選舉後,都能把政權和平轉移給對方,使政治菁英和民眾都能接受以選舉,而非用暴力或軍事革命的方式,來移轉政權,才能說是「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發生首次政黨輪替,由中國國民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民主進步黨;民國九十七年發生第二次政黨輪替,由民主進步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中國國民黨;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又發生第三次政黨輪替,由中國國民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民主進步黨的蔡英文總統。這種經歷三次政黨輪替的憲政情勢,似乎已達到杭廷頓所說的「民主鞏固」。
然而,在現時的憲法架構下及黨政體制的現實運作下,距離「選賢與能,天下為公」的民主理想境界,仍舊非常遙遠。此因當前的選舉制度,難以選出賢能及以天下為公之士。民主進步黨在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的立法委員的選舉中,雖已取得絕大多數席次,而發生行憲以來的國會首次政黨輪替。但立法院自今年二月開議以來,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憲法所規定的立法院常會中,沒有制定半個福國利民的法律,以解決我國當前財政、經濟、青年失業、人口老化等的迫切問題。而在延長至七月的會期中也只制定遠洋漁業條例及資恐防制法兩個法律而已。
尤其令人難以接受的是,立法院幾已淪為臨時國會,又和以往一樣,經常的召開臨時會,且在七月的臨時會中只制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一個法律,及審而沒能議的國營事業預算,完全沒有二十一世紀國會應有的效能!
同樣的,在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法框架下,自蔡英文總統宣佈兼任民主進步黨主席,且仿照中國國民黨在每星期三召開民主進步黨中常會後,黨國體制的幽靈,只是從中國國民黨改名為民主進步黨,而威權獨斷的決策模式,也沒有隨著第三次政黨輪替而改變,尤其在悠關司法改革的重大人事上,如司法院院長謝文定、副院長林錦芳的提名,遭到法學界、民間司改會及民主進步黨內之強烈異議,以致在不到兩個月時,被迫撤回提名。又涉及世代間分配正義,影響國家財政健全之年金改革,也將在一年內議而不決,陷入難解的拖延中,亳無新人新政的新氣象,而蔡英文總統在享用其權力時,也毫不提及其在野時,所要矯正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政改革,以致民主仍在虛空中沉淪!
誠如本書再版序所言,憲法雖是人們從事社會生活的必要工具,但因人們的無知與輕忽,而未認真學習與珍惜使用,以致被威權式的政黨所扭曲、耍弄而失去其效能,使人民應有的生存、自由、平等之基本人權,以及應該享有的公共資源、空間、環境與公共服務,日益減縮。
因此,本書七版序以「民主在鞏固中,或仍在沉淪中」為題,希望能喚起民眾的憲政警覺、認真學習憲法、珍惜憲法,並積極投入憲政民主的守護與鞏固!
林騰鷂 謹識
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七版序
民主在鞏固中,或仍在沉淪中
依美國學者杭廷頓(Samuel P.Huntington 1927-2008)的看法,認為檢驗一個國家民主是否鞏固的重要指標,是經歷兩次政黨輪替(two-turnover)。因為只有在兩個相互競爭的主要政黨,在輸掉選舉後,都能把政權和平轉移給對方,使政治菁英和民眾都能接受以選舉,而非用暴力或軍事革命的方式,來移轉政權,才能說是「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發生首次政黨輪替,由中國國民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民主進步黨;民國九十七年發生第二次政黨輪替,由民主進步黨將政權和平轉...
目錄
七版序
六版序
五版序
四版序
三版序
再版序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1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2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5
第四節 憲法之分類 9
第五節 憲法之特色 11
第六節 憲法之功能 15
第七節 憲法之制定 17
第八節 憲法之調適 18
第一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實施與廢止 18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 19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 21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22
第一項 概 說 22
第二項 國 體 23
第三項 政 體 24
第四項 主 權 25
第五項 國 民 28
第六項 領 土 31
第七項 民 族 34
第八項 國 旗 34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利義務之概說 37
第二節 生存權 41
第三節 尊嚴權 46
第四節 平等權 50
第一項 平等權之意義 50
第二項 平等權之種類 51
第五節 自由權 60
第一項 概 說 60
第二項 人身自由 62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73
第四項 居住自由 76
第五項 遷徙自由 80
第六項 意見表現自由 83
第七項 秘密通訊自由 96
第八項 信仰宗教自由 100
第九項 集會自由 105
第十項 結社自由 108
第十一項 財產自由 111
第六節 受益權 122
第一項 概 說 122
第二項 經濟上受益權 123
第三項 司法上受益權 128
第四項 行政上受益權 141
第五項 教育上受益權 147
第六項 社會上受益權 151
第七項 文化上受益權 153
第八項 健康上受益權 155
第九項 環境上受益權 156
第十項 消費上受益權 156
第十一項 發展上之受益權 157
第十二項 資訊上之受益權 158
第十三項 休閒上之受益權 158
第七節 主政權 160
第一項 概 說 160
第二項 選舉權 161
第三項 罷免權 162
第四項 創制權 163
第五項 複決權 164
第六項 公民投票權 164
第七項 應考試權 165
第八項 服公職權 166
第八節 人民權利之保障、限制 169
第一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169
第二項 人民權利之限制 172
第九節 人民權利之救濟 177
第一項 概 說 177
第二項 公務員之責任 178
第三項 國家之賠償責任 179
第四項 國家之補償責任 184
第十節 人民之義務 185
第一項 概 說 185
第二項 納稅義務 186
第三項 服兵役義務 189
第四項 受國民教育義務 190
第五項 人民之其他義務 192
第十一節 人民義務之履行 192
第四章 國民大會
第五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之類型 197
第二節 總統之產生 197
第一項 總統之選舉 198
第二項 總統之宣誓 200
第三項 總統之任期 201
第四項 總統之連任 201
第五項 總統之繼任、補選與職權代行 202
第三節 總統之地位 203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 203
第一項 概 說 203
第二項 外交方面之職權 204
第三項 軍事方面之職權 205
第四項 行政方面之職權 205
第五項 立法方面之職權 208
第六項 司法方面之職權 208
第七項 其他方面之職權 210
第五節 總統之責任 213
第六章 行政院
第一節 概 說 217
第二節 行政院之地位 217
第三節 行政院之組織 218
第四節 行政院之職權 221
第五節 行政院之責任 226
第六節 行政院與總統及其他四院之關係 227
第七節 行政院與所屬部會之關係 234
第七章 立法院
第一節 立法院之地位 237
第二節 立法院之組織 238
第一項 概 說 238
第二項 立法委員 238
第三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250
第四項 立法院之委員會 252
第五項 立法院會議 253
第三節 立法院之職權 254
第一項 概 說 254
第二項 議決法律權 255
第三項 議決預算權 258
第四項 決算審議權 259
第五項 議決戒嚴權 260
第六項 議決大赦、減刑之權 260
第七項 議決宣戰、媾和、條約案之權 261
第八項 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61
第九項 人事任免同意權 262
第十項 質詢權 263
第十一項 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權 263
第十二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權 264
第十三項 解決自治事項爭議權 264
第十四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264
第十五項 文件調閱權 265
第十六項 調查權 266
第十七項 以法律對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為準則性規定之權 267
第十八項 憲法增修條文新增之職權 267
第八章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權之由來 269
第二節 司法院之地位 270
第三節 司法院之組織 271
第一項 概 說 271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271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272
第四項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274
第五項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76
第六項 智慧財產法院 277
第七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 277
第八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78
第九項 司法院內部機關 278
第四節 司法院之職權 279
第一項 司法院職權之擴增 279
第二項 解釋憲法權 280
第三項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 283
第四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83
第五項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權 284
第六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 284
第七項 司法預算獨立權 285
第八項 法律案提案權 286
第九項 暫時處分權 286
第五節 司法官之地位 288
第六節 司法官之保障 290
第一項 一般司法官之保障 290
第二項 大法官之保障 291
第九章 考試院
第一節 考試院之地位 293
第二節 考試院之組織 293
第一項 概 說 293
第二項 考試委員 294
第三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294
第四項 考試院會議 295
第五項 考選部及銓敘部 295
第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96
第三節 考試院之職權 297
第一項 概 說 297
第二項 考試權 297
第三項 掌理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權 299
第四項 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權 301
第五項 考銓法律提案權 303
第十章 監察院
第一節 監察院之地位 305
第二節 監察院之組織 306
第一項 概 說 306
第二項 監察委員 306
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309
第四項 監察院會議 309
第五項 監察院各委員會 310
第六項 審計長 310
第三節 監察院之職權 311
第一項 概 說 311
第二項 彈劾權 312
第三項 糾舉權 313
第四項 糾正權 314
第五項 調查權 315
第六項 審計權 316
第七項 監試權 317
第八項 法律案提出權 317
第九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權及處罰權 318
第十項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權及處罰權 318
第十一項 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罰權 318
第十二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遊說法之調查與處罰權 319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節 概 說 321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321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328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333
第二節 省 制 333
第一項 省之地位 333
第二項 省之組織與職權 334
第三節 縣 制 335
第一項 縣之地位 335
第二項 縣之組織與職權 335
第三項 縣政府與縣議會之關係 337
第四項 縣民之權利與義務 340
第四節 市 制 341
第一項 市之地位 341
第二項 直轄市 342
第三項 市 346
第四項 縣轄市、鄉、鎮 346
第五節 大法官對地方制度之解釋 348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第一節 概 說 353
第二節 選舉權 354
第三節 罷免權 361
第四節 創制權 364
第五節 複決權 366
第六節 公民投票權 368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意義 375
第二節 基本國策之性質 375
第三節 基本國策之內容 376
第一項 國 防 376
第二項 外 交 378
第三項 國民經濟 379
第四項 社會安全 384
第五項 教育文化 390
第六項 邊疆地區 393
第七項 海外僑民 394
第八項 大陸與港澳事務 394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節 概 說 395
第二節 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395
第三節 憲法之解釋 398
第四節 憲法之修改 398
第五節 憲法之實施 402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附錄四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七版序
六版序
五版序
四版序
三版序
再版序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1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2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5
第四節 憲法之分類 9
第五節 憲法之特色 11
第六節 憲法之功能 15
第七節 憲法之制定 17
第八節 憲法之調適 18
第一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實施與廢止 18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 19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 21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22
第一項 概 說 22
第二項 國 體 23
第三項 政 體 24
第四項 主 權...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