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試閱
緒 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憲法(constitution),在古希臘有政體之義,英國則意指統治的法律、結構及實務。我國古籍中,《國語》一書載有「賞善罰姦,國之憲法」,此之憲法僅指刑法法典而已。而《尚書‧說命》:「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晉書》:「稽古憲章,大釐制度」;《唐書》:「永垂憲則,貽範後世」,其中「憲」、「憲章」、「憲則」,則有基本典則之義1。
至於憲法之意義,則有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及運作意義,其要點如次:
一、形式意義的憲法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的憲法,即名稱上,明確的指名為「憲法」的法律。如美國於一七八七年所制定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國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是。在此意義,特別注重憲法與法律的區別。從而,憲法有其根本重要的條文,不容修改,否則等同憲法被推翻2。
二、實質意義的憲法
國家的基本法制,結構上,係由形式意義的「憲法」,及由其引申制定的法律、命令,乃至判例、習慣、法理等所綜合形成,它是有系統的、活的憲法(aliving constitution),稱為實質意義的憲法。由此一涵義,可以了解憲法的整體內涵,也可以理解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憲法,而得以推動憲政,即依賴不輕易更動的法典、習慣及法理之故。因此憲法有多重規範,包含基本典章、政治上整體決定、憲法上管轄權或個別實體法等。而憲法如為實體法,那就是與民法典一樣的法,民法也就不必是「根據」憲法而制定3。有稱美國憲法是一部經濟憲法,它劃分聯邦與各州的商務關係,規範人民的專利商標等權利保障。
三、運作意義的憲法
論者有從憲法規定之內容及制定目的觀察憲法,例如:
中山先生曰:「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林紀東先生認為:「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4
由上述兩則論述,可知憲法之內容要為國家之構成、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等。從而可了解制憲之目的乃在於為這些重要事項定下規範。是以憲法為「立國底根本大法」,不僅勾畫國家基本法則(the fundamental law),並且是為將來的世代立下指針5。
是以弗烈德利區(C. J. Friedrich)在其《立憲政府與民主》一書,認為:「憲法是對政府行動之有效而有規則性的抑制」6,則似嫌消極。至少此說未述及人民權利之保障,而對政府的積極服務功能,亦有所忽略。以基本國策的指引功用言,自非為抑制政府的行動,更有其進一步開發政府服務能力的目的。
甘瑟(G. Gunther)在所編著的《憲法》一書,即將其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檢討司法審查;第二部分分析政府結構,包括聯邦主義與權力分立二者;第三部分則敘述人民的權利7。或以憲法具有四項重要功能:(1)建立國家的政府組織;(2)控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3)界定並維護人民基本權利;(4)確保政府得以持久運作8,亦可知憲法的主要內涵。
因此將憲法界定為:「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從其內容及目的著眼,是可以運作並實證的意義。憲法是人民政治生活的規範,或是櫥窗裡的擺設裝飾,可以觀察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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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臺北:作者自刊,民國七十二年修訂第一二版),頁五。
2. Carl Schmitt著,李君韜、蘇慧婕譯:《憲法的守護者》(新北市:左岸文化,二○○五年),劉鋒「導讀」,頁七~八。
3. Carl Schmitt,同上,頁一三七,註釋58。
4.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釋論》(臺北:作者自刊,民國七十六年版),頁一。
5. Robert Garson, “The Intellectual Reference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n Richard Maidment and John Zvespar (eds.),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itu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
6. 同1,頁九。
7. Gerald Gunther, Constitutional Law (20th ed.;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1991), pp. xi~xii.
8. Jerre S. Williams,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1979), p. 33.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美國於一七八七年制定近代國家第一部名為憲法的法律。其具體表現為單一法典,故稱為成文憲法。成文憲法之優點是條文俱在、規定清楚,政府與人民易於信守,便於累積共識。由於理性主義抬頭,以及社會契約說的影響,往後,法國於一七九一年也制定一部憲法法典,此一憲法形式至今為大多數國家所仿效。另一方面,因歷史發展(崇尚習慣、自然正義及國會至上觀念)的背景所致,以英國為模範的極少數國家,則欠缺一部稱為「憲法」的大法,稱為「不成文憲法」國家。雖然如此,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典則可資規範,以英國言之,(一二一五年)大憲章(the Magna Carta)、(一六二八年)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律(the Habeas Corpus Act)、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and Bill of Rights)等重要文獻,已形成憲政常規,垂為英國「憲典」。從實質意義的憲法論,英國絕非「沒有」憲法。英國憲法學大師戴雪(A. V. Dicey)即肯定英國是以憲章典則、巴列門(國會)法律、司法判決、慣例等為「憲法」。值得注意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仍有其重要的成文法律典則。
紐西蘭也是少數沒有一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是由一系列正式的法律文件、司法判決、以及種種憲政傳統所構成。其中重要文件如:懷唐伊條約(The Treaty of Waitangi),一八四○年簽訂,依此條約毛利人正式承認英國在紐西蘭的合法統治地位,主權歸英國。其次是紐西蘭憲法法案(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1852),該法案設定的憲政架構是仿效英國的議會民主制,往後紐西蘭建構自己的國會運作模式。再次,憲法法案(The Constitution Act,1986),此法案併入許多的法律文件,規定國家的基本原則,以及憲政架構。再如以色列,以色列建國後,國會先後通過一章章的基本法(Basic Laws),以後再匯總成一部憲法。半個世紀下來,議會分別通過了有關議會、總統、政府、軍事、首都耶路撒冷法等十三部法典,至今仍然沒有一部「憲法」。
再就成文憲法國家論之,除了「憲法」法典外,仍然必須依據法律、命令、法理乃至習慣,方得以使憲法順利運用,而美國立國之初,即因承受英國古老的典則,而未於憲法原文制定人民自由權利的條款,往後方以憲法修正第一案加以補充。論者莫不深信,英國歷史上那些重要文獻對美國憲法的文字與概念,起了難以磨滅的貢獻9。可知於成文憲法國家,仍存在著極為重要的不成文憲法成分。因此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是相對的,二者非絕對殊異。
二、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傳統憲法學,以憲法修改之手續為指標,將憲法區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所謂剛性憲法,是指憲法的修改手續及權責機關不同於普通法律;或是修憲機關與修改法律的機關雖然相同,但手續上較為困難。如我國憲法之修改,其權責機關為國民大會,由其提議並議決(須經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手續限制頗嚴格。立法院固得提出修正案,而其手續(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的出席,及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尤為不易完成。我國當屬剛性憲法的類型。至如比利時憲法雖得由議會修改,但其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均為三分之二,較之制定法律之手續(經二分之一普通多數同意)為難。比利時憲法亦屬剛性憲法。
所謂柔性憲法,是指修憲之手續與修法之手續相同,憲法之地位或效力與法律相較並無特殊性。通常,不成文憲法即是柔性憲法,而成文憲法也有可能是柔性憲法(如義大利一八四八年憲法,其修改手續與法律之修改手續相同),但大多數成文憲法屬剛性憲法。
剛性憲法具有穩定性,不輕易被修改更動,能促使政局安定;反之,柔性憲法較容易修訂,適應社會變遷。如運用不當,剛性憲法將流於保守,阻撓進步改革;柔性憲法則可能輕啟變盪風潮,不易建立政治秩序。故除非是民主政治發展成熟,人民具有高度憲政認知與修養,不應採行柔性憲法。一般相信,英國雖採行柔性憲法,但人民信守典則不渝,若干已歷時幾世紀的古典文獻,迄今依然是推行憲政的規範。其「憲法」猶表現千古不易的剛性。
至於剛性憲法,必要時仍可經由修改手續而調適於社會之進步變遷。亦可透過立法、解釋、判例及法理之運用,使憲法與時俱進,歷久彌新。故剛性憲法仍可以常保適應性。美國憲法為剛性憲法之範例,即運用國會立法、行政行動、司法判例,乃至增訂條款,呼應人民的需要,反映社會的現況。其中,尤以最高法院的判例,掌握每一時代的理念,不斷推陳出新,及時詮釋憲法的當代意含,使憲法得以保持彈性與柔性,更從而堆砌成美國文化的縮影。
從以上傳統的憲法分類可知,各類型的差異是相對的,而且不能進一步說明同類型憲法間的實際差異,致英國與瑞典、沙烏地阿拉伯俱屬一類,君主國憲法,而美國的總統制又與一八一四年的法國憲法同屬成文憲法一類。因此,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認為這些分類,不免令人失望,因而主張應予廢棄10。再者,就各種憲法類型的優劣比較而言,因憲法恆隨著實際運作而呈現不同面貌與精神,憲法的類型不是一成不變的,是以論者指出評定憲法之優劣,不能僅就其形式為之,「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僅能以政府行為、歷史社會背景、如何促進法治等論其差異」11。傳統憲法學的各種分類,是有助於我們對憲法的進一步觀察了解,並非指各種憲法有其定型的實際與優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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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ichael Foley, The Silence of Constitutions (New York: Routledge, 1989), p. 25.
10. K. Loewenstein著,賀凌虛譯:〈認識憲法〉,文載荊知仁主編:《憲法變遷與憲政成長》(臺北:正中書局,民國七十年出版),頁二七~二八。
11. Michael Foley, op. cit., p. 3.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憲法是設定治理國家之規則的基本法律架構。憲法具有三個主要目的或內容:(一)界定國家的管轄權;(二)建構治理國家之架構;(三)規制國家與其住民間的關係12。
各國憲法因其立國經驗、制憲背景、時代思維之影響,態樣與精神各異其趣。如我國憲法,「實為實現三民主義的具體方案」13;而美國憲法則以成文憲法、超然的司法審查、三權分立與制衡為其特性14。然從共通點論,凡憲法皆應具有以下主要性質:
一、最高性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為萬法之法,或法之淵源及典範,當具有最高性。最高性或稱優越性。具體言之,凡國家之一般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牴觸,否則無效。為確保憲法之崇高地位,我國憲法即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分別為第一七一條與第一七二條之規定)。
至地方法規,憲法原文第一一二條規定,省自治法不得與憲法牴觸;第一一四條明定省自治法制定後,須送司法院(審查有無違憲之處)。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條例須經上級自治監督的行政機關核定,其監督非省自治法可比。此單一國體制之特色。
而所謂「最高」應含有唯一的意義。諒以主權具有最高與不可分割之特性,國家之憲法(形式憲法)僅得有一部存在並運作。蓋國家之法制,必須建立於合理的秩序,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即以憲法處於最高位階,法律次之,命令再次之,構成法制體系。
二○一○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就「哥倫比亞區控訴海樂(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2008)」一案作成判決,支持憲法第二修正案,人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擁有槍枝。有些地方,如芝加哥市、芝加哥市橡樹園區、哥倫比亞區等地方規章,禁止家中存放手槍。如一九八三年芝加哥市在發生幾樁殺人案後,發佈禁制令,禁止市民未經登記持有槍枝,違者將受罰款、監禁之處罰。這些地方政府認為第二修正案不適用於各州,而只適用於聯邦,然內戰後第十四修正案公布則改變了聯邦制度,保護人民政治及法律上的權利,使其不受各州非法的侵犯。第十四修正案認為各州不能限縮「(憲法第四條)美國公民的特權及免責」,或「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1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在二○○二年嚴禁私人擁有手槍的規定違憲。判決書的執筆大法官史卡利亞(Justice Antonin Scalia)表示,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武器的權利,與在國民兵服役以及諸如在自宅自衛的傳統合法用途無關(中央社翻譯,網路摘錄)。本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華盛頓市執行三十二年的禁止擁槍規定。
再以美國早期聯邦政府可否在州設立銀行分行,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一案為例。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為美國聯邦政府可否在州設立銀行,做出歷史性的解釋。此案緣於一八一六年美國國會設立了第二家銀行。該行隨即在各州成立分行,Baltimore分行迅速成為業務最發達的分行。一八一八年四月馬里蘭(Maryland)州議會通過對州內非由州議會設立之所有銀行及其銀行課稅的法規。該法規規定,在該州經營的銀行,未經州政府授權時,僅得使用州政府所提供蓋有戳記的紙張發行銀行鈔券,此等紙張必需付費或繳交年費。違者處罰。嗣後,Maryland州由代表起訴控告Baltimore分行出納McCulloch。被告自認未經州政府授權,也未遵守該州法規發行票券。本案事實為雙方所不爭。州上訴法院維持下級法院對被告不利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發移撥令,接受本案,隨即在雙方各推派三位代理人經過九天言詞辯論後,作成廢棄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這項判決,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 Marshall)主筆撰寫。針對美國聯邦政府可否在州設立銀行問題,J. Marshall否認只有州享有真正主權、聯邦政府權力依附在各州的立場。美國憲法是美國境內最高法律,國會有權「制定各種必要且適當的法律以執行」政府的權力。假如「必要」一詞有如Maryland州律師所主張應從嚴解釋,那隨後的「適當」一詞將無法循正常文法加以解釋。穩當的憲法解釋者必需容許聯邦立法者具有裁量如何執行憲法權力,以使政府可以履行憲法課予的最大責任,以對人民最有利的方法為之。聯邦設立銀行的立法合憲,進而聯邦銀行有權於Maryland州設置分行。州沒有權力,無論以各種方法或方式,控制國會以合法的立法執行已授予全民政府的權力。Maryland州立法者通過對聯邦銀行課稅的法規違憲而無效16。解釋宣示,主權非各州所獨享,聯邦政府不是依附在各州;各州不得以立法,控制國會執行憲法授予的權力。從而憲法在法律中保有最高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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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Fergus W. Ryan, Constitutional Law. (Dublin, Ireland: Round Hall, 2001), pp. 5~6.
13. 鄭彥棻:〈中華民國憲法的特質〉,《中美憲法論文集》(臺北:中國憲法學會,民國七十六年編印),頁一五一~一六二。
14. 陸潤康:〈論美國聯邦憲法的特性〉,同⑬,頁二七一~二九○。
15. David M. O'Brien, Supreme Court Watch 2010,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2011), pp. 80~81.
16. 李念祖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選譯》(司法院編印,民國九○年)。
緒 論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憲法(constitution),在古希臘有政體之義,英國則意指統治的法律、結構及實務。我國古籍中,《國語》一書載有「賞善罰姦,國之憲法」,此之憲法僅指刑法法典而已。而《尚書‧說命》:「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晉書》:「稽古憲章,大釐制度」;《唐書》:「永垂憲則,貽範後世」,其中「憲」、「憲章」、「憲則」,則有基本典則之義1。
至於憲法之意義,則有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及運作意義,其要點如次:
一、形式意義的憲法
一般所稱憲法,多指形式意義的憲法,即名稱上,明確的指名為「憲法」...
作者序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我國憲法發展到八十年以後最為快速而明顯。其中尤以修憲功效最為顯著。而七十九年(一九九○)第二六一號解釋公布,拉開了臺灣為時十五年憲政改革的序幕,具指標性意義。這時期的憲政改革,主要是前後七次的修憲。
至今七次修憲,前面六次採一機關修憲,即國民大會提案並複決,第七次則由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兩機關修憲方式完成,都依據憲法第一七四條修憲程序。自此國民大會功成身退,走入歷史,是有幾分悲壯,憲政就這樣逐步推展。
十年後,第一次嘗試用公投修憲方式。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憲法時刻」,距離次年總統選舉正好六個月,兩大黨的憲改方案難以協調,憲改破局。首次發動公投修憲即嚴重受挫,連提案都失敗。
就在密集的選舉與憲政改革擾嚷聲中,監察院被放在一邊,少受關切。九十四年二月到九十七年八月,朝野爭議激烈,總統不願更換監察委員提名名單,立法院又罷審,沒有任何被提名人獲得同意,致第四屆監察委員完全出缺,監察權出現空窗期。朝野立委紛紛連署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
雖然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提醒總統與立法委員,提名與同意的權責機關應相互尊重,依據憲法各盡其職,不能讓憲政機關停擺。但依舊直到政黨輪替,總統重行提名人選,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並通過名單,監察院才恢復正常。監察院員工躬逢史無前例的空窗期,沒有公文需要處理,感慨是公務生涯難得的好時光,浮生出現小確幸。
監察權受挫的遭逢際遇還未了,第五屆監委提名的爭執又再度重演。一○三年八月第四屆監察委員任期將屆,五月總統依例提名二十九位監察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七月初,立法院召開第一次臨時會準備行使監委同意權,由於部分委員佔據領票處及圈票處,致其他委員無法投票,只能擇期再議。七月二十九日第二次臨時會,朝野協議以不亮票、不監票方式,投票始能進行。結果僅通過十八位(其中包括院長及副院長)。此次人事案被稱為史上最慘烈的一次。
一○四年九月總統再提出十一位「清爽乾淨」之士,不料其中一位因學歷引起爭議,又逢十一月地方選舉,致立法院不再開會、不再審查這屆監察委員的人事案。其間,同年六月立法院寧可先行審查後來的大法官提名案,監委出缺則不再過問。於是第五屆委員遺缺超過三分之一的急務只好「再等一等」,直至次年五月二十日政黨輪替新政府成立,仍未補足,人事案受盡折磨。如此,糾彈百官何所依,柏台清風有誰識?
憲法,其實不過是一張紙,一紙由人民彼此退讓而簽訂的契約。它因人民的共識與信守而可長可久。黑格爾(G. W. F. Hegel)認為,不應將憲法視為是由什麼事物所構成的。他相信一個國家的憲法必須具體表現人民權利與其立場的心意,否則憲法不過是空有軀殼、毫無價值。成文憲法可以設計,但欠缺憲政主義的憲法只會帶來動盪與不安。(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Constitution, and Legitimacy.)
蘇格蘭法學家麥金多許(Sir James Mackintosh)在一七九九年寫下名句:「憲法是成長的,不是製造的」。他相信自由憲法是日積月累逐漸演進,而不是由少數人以武力建造的。回想臺灣七次修憲,時而面臨委任直選還是公民直選總統、修憲條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效、一面修憲一面要舉辦國代選舉一連的窘境。
憲改過程中,第五二○號解釋(九十年公布)教訓行政院預算應與立法院共同參與、第五八五號(九十三年公布)斥責立法院不能越權干預行政,以及第六一三號(九十五年公布)糾正獨立管制機關應隸屬行政院,都在試圖釐清憲政體制。
一○五年一月大選前,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不僅肯定由下而上的憲改方式,更堅定表示支持憲改的決心。就職演說裡,蔡總統宣示尊重兩岸二十年來交流協商的歷史事實,或許講稿是一份「未完成的答案卷」,國際間仍期待兩岸將創造雙贏的局面。以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可為兩岸互動舖陳穩定的基礎。
一○四年八月二次大戰結束屆滿七十年。日本政府堅持修法建軍、出兵海外,雖然國會相當配合,但政要學者發出怒吼,控訴政府嚴重違憲。他們直指政府此舉違反憲法前言之宣示和平主義及第九條放棄戰爭、不保有軍隊之規定。安倍內閣企圖經由內閣會議重新解釋憲法,將個別自衛權鬆綁為容許集體自衛權,甘冒違反和平憲法精神的危險。
相對的,今年八月八日,八十二高齡的日本天皇明仁,少見的透過電視轉播,表達自己日益衰弱、無法履行職務,有意「生前退位」。明仁天皇不願明白要求內閣修改皇室典範,因為他深知天皇不許具體觸及現行制度。他謙沖自抑的表示,若日皇病危,將造成社會停滯,影響國民生活,令人動容。
同樣八月八日這一天,五位在非洲肯亞被扣留的我國詐欺嫌犯,雖經我方多日交涉,仍被強行遣返中國。這樁詐騙案,行為人是臺灣人,受害人全是中國人,犯罪行為地在他國。所涉及問題,不僅是國家主權,更是司法管轄權歸屬。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初版至今已逾二十一年,三民書局編輯部同仁囑咐修訂再版。感謝三民書局努力於出版工作。本書亦隨著憲法增修、法律變動、解釋公布而適時更新補充,反映憲法的動態,更祈望方家指正。
陳志華 謹識 二○一六年八月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我國憲法發展到八十年以後最為快速而明顯。其中尤以修憲功效最為顯著。而七十九年(一九九○)第二六一號解釋公布,拉開了臺灣為時十五年憲政改革的序幕,具指標性意義。這時期的憲政改革,主要是前後七次的修憲。
至今七次修憲,前面六次採一機關修憲,即國民大會提案並複決,第七次則由立法院提案、國民大會複決,兩機關修憲方式完成,都依據憲法第一七四條修憲程序。自此國民大會功成身退,走入歷史,是有幾分悲壯,憲政就這樣逐步推展。
十年後,第一次嘗試用公投修憲方式。一○四年七月...
目錄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初版序
緒 論 1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1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3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6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14
第五節 中國立憲簡史 17
習 題 36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37
第一節 前 言 37
第二節 總 綱 42
習 題 55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57
第一節 概 說 58
第二節 平等權 61
第三節 自由權 68
第四節 受益權 100
第五節 參政權 105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制度 110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119
習 題 124
第三章 國民大會 125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性質 125
第二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126
第三節 國民大會代表 127
第四節 國民大會的組織 136
第五節 國民大會的職權 138
第六節 國民大會的集會 139
習 題 143
第四章 總 統 145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 146
第二節 總統的職權 148
第三節 總統的選舉 164
第四節 總統的任期及責任 168
第五節 總統府的組織 175
習 題 181
第五章 行 政 183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及性質 184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190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205
第四節 行政院的職權 214
習 題 223
第六章 立 法 225
第一節 概 說 225
第二節 立法院的地位及性質 237
第三節 立法院的組織 239
第四節 立法院的職權 256
第五節 立法院的會期及議事原則 281
習 題 286
第七章 司 法 287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 288
第二節 司法院的職權及其組織 289
第三節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298
第四節 司法院的主要成員 312
第五節 司法官(法官)的地位與保障 316
第六節 憲法法庭 324
第七節 審判制度及參審制 326
習 題 331
第八章 考 試 333
第一節 概 說 333
第二節 考試院的地位及性質 334
第三節 考試院的職權 339
第四節 考試院的組織 342
第五節 公務暨專技人員考試 347
習 題 357
第九章 監 察 359
第一節 概 說 359
第二節 監察院的職權 365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及其職掌 377
習 題 389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 391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關係 391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 394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問題 401
習 題 413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415
第一節 省、縣自治團體 416
第二節 地方自治法制化 424
第三節 省、縣的組織 427
第四節 直轄市的自治 434
第五節 鄉(鎮、市)的自治 437
習 題 443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445
第一節 選舉、罷免 445
第二節 創制、複決 460
第三節 公民投票法 464
習 題 471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473
第一節 國 防 474
第二節 外 交 478
第三節 國民經濟 481
第四節 社會安全 486
第五節 教育文化 494
第六節 邊疆地區 503
習 題 509
第十四章 憲法的施行與修改 511
第一節 憲法與法令的關係 512
第二節 憲法的修改 517
第三節 憲法的施行 524
習 題 528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529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47
附錄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554
憲法只是一張紙?
──二○一六年修訂版序
初版序
緒 論 1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1
第二節 憲法的傳統分類 3
第三節 憲法的性質 6
第四節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 14
第五節 中國立憲簡史 17
習 題 36
第一章 前言與總綱 37
第一節 前 言 37
第二節 總 綱 42
習 題 55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義務 57
第一節 概 說 58
第二節 平等權 61
第三節 自由權 68
第四節 受益權 100
第五節 參政權 105
第六節 自由權利的保障制度 110
第七節 人民的義務 119
習 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