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都會區辦理鐵路地下化工程經常採用明挖覆蓋工法,其設計規範之訂定與頒布至為重要。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依本部98年9月2日召開之「研商部頒技術規範草案研擬作業之分工及機制會議」決議,研訂軌道類隧道及地下工程技術規範草案,該局爰於100年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辦理,完成「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草案」之擬訂及初審。為使規範內容更臻完善,本部賡續於民國105年4月委託中華民國地震工程學會辦理「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複審工作」,邀集國內對明挖覆蓋隧道設計具專長之學者以及具實務經驗之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工作。複審作業期間,召開多次分組工作會議,研議草案條文,並歷經十次審查會議,反覆討論,獲致共識,始克定案。 本規範包括「總則」、「調查」、「規劃」、「材料、載重與載重組合」、「結構工程」、「大地工程」、「防洪與排水工程」、「防水工程」等八章節及相關內容。本規範編訂原則敘明如下: 1、本規範依鐵路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原則上適用於深度40公尺以內的明挖覆蓋隧道之調查、規劃與設計。 2、本規範係依據本部92年頒布之『公路隧道設計規範』、內政部營建署102年修正公告之『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7年修正公告之『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木工程設計手冊』、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88年出版之『隧道工程設計準則與解說』與日本社團法人土木學會85年出版之『日本隧道工程標準規範及解說-明挖覆蓋工法篇』為藍本進行修訂,並考量國內相關工程實務與研究成果,針對鐵路明挖覆蓋隧道工址之調查、規劃與設計訂定相關規範。 3、本規範採原則性之規定,實際應用時仍需依據學理及工程實務進行設計。本規範未規定者,得引用其他法規及相關規範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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