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結合「憲法人權」與「實用法律」兩領域為主要內容,只在強化學習者對基本人權與法治精神的認識與理解,堪稱新型態的編寫創新,自初版以來廣受好評。本書在憲法人權方面,以整合觀點,兼具理論基礎與實務案例分析, 已做最完整的補述。在實用法律方面,配合現行法令的修正,以及授課者與學習者的實際需求,也進行了精要與務實的修正,應可滿足法律實用的最大需求。本書將「人權」與「法律」相結合,期待能彰顯出「人與法」的相互關係、意義與價值。
作者簡介:
楊富強
現職: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法官
專長:民事法、行政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法及勞工法
陳龍騰
現職:正修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
專長:憲法學、國際政治、兩岸關係
蘇世岳
現職:華梵大學人文教育中心講師
專長:人權、兩岸關係、東北亞區域研究
章節試閱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一節 人權的體系與分類
一部憲法的核心不在於政府體制、政黨或選舉制度等問題,憲法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原因,乃在於憲法是基本人權的保障書,並防止政府為惡。故憲法最重要的基本考量是:政府體制的設計與架構,以完善地確保基本人權,使人民得到「保障與安心」。
事實上,基本人權會隨著時代發展而擴大其保障內容。對基本人權的了解與認識,建立真正符合憲法保障原理的正確觀念,且使任何權利的保障皆不能造成差別待遇(即給予特權),並維護每位國民在政治、社會、經濟與教育等地位上的平等,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
一、傳統人權體系的區分
人權保障的發展,主要是由「自由權」為核心,然後逐漸擴充與成長,而發展出人權保障的完整體系。原則上,18世紀末基於自然權思想而形成的人權概念,是在近代立憲風潮下,藉憲法的制定才得以真正提昇為「權利」層次。換言之,國家權力機關須受憲法規範,不僅不能侵犯人權,同時還負有落實人權保障的義務,因此,憲法學在討論人權體系的區分時,大多以國民與國家權力間的關係加以探討。
德國著名公法學者耶律芮克(Georg Jellinek)提出最具代表性的傳統區分理論。耶律芮克主張以國民對國家的地位為基準,將國民與國家的關係區分為如下四大類:
(一)消極的地位:
國民可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尤其是立法及行政機關)須處於消極不作為的地位,要求國家不得侵害或介入干涉個人自由領域的地位,此概念一般稱之為自由基本權,包括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群體自由、經濟自由等。
(二)積極的地位:
當國民各種自由權利受到國家侵害時,可藉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要求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須積極排除不當侵害,具體落實自由權的法效果。由於這是要求國家須處於積極地位,以使國民享受權益的概念,因此一般又稱之為受益權,包括接受裁判的權利、刑事補償請求權等。
(三)主動的地位:
指國民有立於主動地位,參與國家意思形成的權利,也就是所謂國民主權原理下的參政權,如選舉權、罷免權、公民投票等即是。
(四)被動的地位:
指國民處於被動地位,服從國家統治的概念,即一般所理解的國民義務。一般來說,這種「權利性義務」主要包括納稅、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等三種。
然而,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高度發展,國民需要國家具體落實的人權保障,不再僅以要求國家須處於消極不作為的地位為首要前提與核心,而是在全體國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國家須負有各種積極機能,以落實保障全體國民的「實質」自由平等,也就是所謂「社會基本權」的人權保障。換言之,人權體系中的「積極權利」內容,除原有的受益權之外,到20世紀後又增加國家負有積極介入保障的社會權(即生存權、環境權、學習權、工作權、勞動三權等)。本質上,二者皆為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權利,其間不同的概念是,受益權要求作為的對象以司法機關為核心,社會權則以立法及行政機關為核心。
二、人權分類的意義
前述人權分類,並不表示各個人權被侷限於某個分類的範疇,人權體系原本即有互補性及調和性。如社會權的保障,雖是要求國家權力介入來保障,但仍同時有自由權本質在內,就像基於工作權,國家負有消解國民失業的義務,但仍不得強制國民就業;另一方面,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原本排拒國家權力介入干涉的自由權,也逐漸帶有社會權色彩,如表現自由的前提便是保障知的權利。因此,各種人權之間絕非存在異質性而相互抵消,反而是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連性,而使人權保障更充實。
同時,人權保障也受一般原則的拘束,包括有:法下平等原則、憲法的根本價值與基本權核心接近原則、個人尊嚴人格之尊重原則、人權永不可侵原則等,使得人權體系不致因人為的分類而失去整體性。
第二節 人權的效力範圍
人權原應普遍適用於所有國民,但過去認為基於特殊狀況,可以法律對某些人加以限制,關於此,主要有「第三者無效力論」與「特別權力關係論」兩種論點。
一、第三者無效力論
傳統理論認為,人權是規範國民與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所以人權保障的效力,當然限定在個人與國家之間,而不能適用於個人與第三者(包括其他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此即一般所謂「第三者無效力論」。
第三者無效力論反映傳統的人權思想乃基於國民對國家權力的「防禦概念」。此概念認為個人的自由領域易因國家的形成而受侵犯,故必須以憲法限制國家權力,不可介入私人間的社會性、經濟性活動,以保障自由人權;至於私人間的關係,則應依各種私法規範、契約自由來維持,此即所謂自律作用原則。
然而,現代人權不應只是防禦國家侵犯而已,更須進一步保障「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的基本價值與秩序」。換言之,人權是做為一個人要在社會上生存、維持人性尊嚴,所不可欠缺的權利,故不應只防禦來自國家權力對人權的侵害,而無視於私人對人權的侵害。
因此,探討人權效力是否應及於私人間關係之問題時,應著眼於人權是否因而更有意義、更充實,或是如何避免因而導致國家權力侵犯人權,如果屬肯定或可行則應成立,而不該堅持人權只是防禦國家權力的傳統理念。
目前學界皆已肯定人權應適用第三者效力,但對於人權中那些部分可在私人之間有效力,其效力應以何種型態適用,則尚有爭論。原則上,人權並不能完全排除對第三者的效力;相反地,人權也無法完全直接適用於各種私人間之關係。因此,必須藉由區別人權之種類,探討其適用的方法,才能界定人權的第三者效力範圍。
二、特別權力關係論
傳統理論亦認為,公務員本身與國家權力之間存在著特別關係,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因此與一般國民不同,公務員並不能完全適用規範國民與國家關係的人權保障,此即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論」。形成這種特別公法關係的原因主要有二:一為基於法律的強制,例如服役軍人、受刑人、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屬之;一為基於個人的自由意願,例如公務員。
然而,在現代立憲主義原理之下,此種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論已被修正,亦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及原則。
首先,公法上特別關係之成立,必須有憲法依據或不得不存在的因素。如受刑者、軍人、公務員等都是憲法體系明示其存在的特別關係,又如特殊病患的醫療強制,此乃基於公共福祉的維護。因此,基本上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必須有法律依據,例如監獄行刑法、公務員服務法;(2)必須有司法的救濟手段,不得排除司法權介入;(3)特別關係應以達到目的之最小限度為其範圍;(4)行政裁量並非任意,而是技術性的拘束裁量,如醫療強制必須以專業醫師之判定為其裁量的拘束要件。
其次,個人與國家權力運作有關係,並非即可認定其存在著公法上特別關係。例如國立大學之學生、國營企業之員工,雖然都與國家權力體系有關,然而他們與一般私立大學學生或私營企業員工的地位並無兩樣,故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公法上的特別關係。此時,國家對其人權之特別限制規定都無法成立。
總言之,以上兩種理論使憲法效力受到限制,並導致人權保障出現缺口,故現代憲法理論已否定或修正此等論點,以落實人權保障的精神。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一節 人權的體系與分類
一部憲法的核心不在於政府體制、政黨或選舉制度等問題,憲法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原因,乃在於憲法是基本人權的保障書,並防止政府為惡。故憲法最重要的基本考量是:政府體制的設計與架構,以完善地確保基本人權,使人民得到「保障與安心」。
事實上,基本人權會隨著時代發展而擴大其保障內容。對基本人權的了解與認識,建立真正符合憲法保障原理的正確觀念,且使任何權利的保障皆不能造成差別待遇(即給予特權),並維護每位國民在政治、社會、經濟與教育等地位上的平等,是國家責無旁貸的...
作者序
自序
本書為最新版,在教材內容上,全書上篇「憲法人權」(第一章至第七章),旨在介紹憲法人權的一般理論及其內容、國際人權法概論;下篇「實用法律」(第八章至第十四章),探討現行重要法律規範,配合目前法令的修正,以符合法律實用的最大需求。
本書之成,源於一份經世濟民之蘄向,特別要緬懷我們的好友─林正順教授,他是一個謙恭敦厚的儒者,總是以厚德載物為襟懷,其人於學行有成之餘,發憤著述,企止於學問濟世之宏旨,深知理論乃行動之先導,特別是在這民主與法治發皇的時候,他戮力於理論與實際之澄清,遂力邀吾等參與寫作規劃,討論章節,欲匯眾人之長以成就不刊之著述,是以本書完成,讀之者以為若一家言,此殆概念通貫,析理若衡有以致之。
正順兄,斯人已杳,然而,斯人之成就,立言之託意,昭昭在目。本書付梓,讀者當有感於此書兼通理論與實務之企望,斯則「正德、利用、厚生」相勖之初衷猶在。
書成,深知舛誤難免,我們更存端謹,敬請諸方大家不吝教正。
楊富強
蘇世岳
陳龍騰
謹識
2017年1月15日
自序
本書為最新版,在教材內容上,全書上篇「憲法人權」(第一章至第七章),旨在介紹憲法人權的一般理論及其內容、國際人權法概論;下篇「實用法律」(第八章至第十四章),探討現行重要法律規範,配合目前法令的修正,以符合法律實用的最大需求。
本書之成,源於一份經世濟民之蘄向,特別要緬懷我們的好友─林正順教授,他是一個謙恭敦厚的儒者,總是以厚德載物為襟懷,其人於學行有成之餘,發憤著述,企止於學問濟世之宏旨,深知理論乃行動之先導,特別是在這民主與法治發皇的時候,他戮力於理論與實際之澄清,遂力邀吾等參與寫作規劃,...
目錄
第一篇憲法人權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二章 平等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三章 自由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四章 受益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五章 社會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六章 參政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七章 國際人權法概述
第二篇 實用法律
第八章 法學導論
第九章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十章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章 行政法
第十二章 經濟法令
第十三章 勞動法令
第十四章 智慧財產權概論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附錄四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個公約施行法
附錄五 實用書狀範例參考
第一篇憲法人權
第一章 基本人權總論
第二章 平等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三章 自由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四章 受益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五章 社會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六章 參政權的理論與實務
第七章 國際人權法概述
第二篇 實用法律
第八章 法學導論
第九章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十章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章 行政法
第十二章 經濟法令
第十三章 勞動法令
第十四章 智慧財產權概論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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