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語言鑑證是甚麼?
語言鑑證(Forensic Linguistics)可分兩部份理解,首先是語言研究(Linguistics studies),然後是鑑證(Forensic studies),是指用於法庭或有關法律程序的論證分析。當中較為人熟知的有罪案現場(Crime scene)的證據分析、死因分析以及DNA化驗等。而語言鑑證這一個名稱,清楚說明它是以語言研究為基礎,把這些知識運用到法庭及有關法律程序裏的專業。
傳統語言學大多集中研究語言的文法結構、發音標準、字詞構造和字義等。語言學到了七十年代,開始留意到語言與社會關係、用者心理影響等外在因素,因而引起不同的跨學科研究如:社會語言學(Sociolinguistics)、心理語言學(Psycholinguistics)、神經與語言學(Neurolinguistics)等。
到近期,語言研究的範疇和運用更廣,以本書為例,最常用於法律程序的語言研究有:(一)筆跡分析;(二)用語言確認身份,即依據作者或說話人的說話特徵,確認作者或說話人身份的研究分析;(三)語音分析,包括口音辨別,也有利用精密儀器分析說話人的發音特徵,量度人說話時呼吸的典型特徵等;(四)語文能力測試,用作鑑別說話人或原作者有否足夠語文能力書寫或理解某些文獻等;(五)法律條文的草擬和翻譯以及證供的書寫等,也屬於語言鑑證的範圍;(六)現今社會最常發生一些與商標和版權有關的案件,當中涉及本書的例子,如牌子的發音相近,或外型相似的商標等。
而校園內經常發生抄襲他人作品(Plagiarism)的案件,需要確定原創作者是誰,也屬於版權法範圍等。本地方面,最近為大部份香港人津津樂道的筆跡鑑證案件,就有已故華懋集團的主席小甜甜遺產爭產案。專家們研究小甜甜的簽名樣本,並考證遺書上簽名的真偽。
海外方面,較經典的案件,就有八十年代初英國著名應用語言學家(Applied linguist)Malcom Coulthard,用語言分析替伯明翰六個愛爾蘭人翻案。他從六個疑犯的說話特徵,證實警方的口供是由警方偽造出來的,因為口供的表達方式與六名疑犯的說話方式與習慣差異很大,加上疑犯在口供紙裏一個奇怪的位置上簽名,所以Malcom Coulthard 懷疑有人先被安排簽署在白紙上,而文中內容則是後來加上去的。自此以後,越來越多語言學家獲邀成為法律程序的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而這方面的研究慢慢被統稱為語言鑑證科。
語言跟社會學結合,從說話人的口音辨別說話人不同的社會背景,其中口音分析方面最著名的有(William Labov)的口音分析,Labov指出美國不同階層的人會有不同的發音分析,所以單憑口音大概已可區分出不同人不同的教育程度、生活環境等。這類分析可運用到中文的語言環境,即是用口音辨析說話人來自中國哪個省份,例如香港新聞也偶有報導「帶湖南口音的劫匪」,警方也曾根據疑匪的「四川口音」追蹤疑犯到四川等例證。
說話特徵的研究,是基於每個人說話用詞均有其獨特之處的原理,所以研究這些特徵,有助確認說話人的身份,例如許多老師的職業病是說話大聲及重複較多,就連筆者的母親也要求筆者不要不停問她「明不明白」,因為如果她真的不明白,自然會向筆者求證。也有些人中英夾雜,而夾雜的英文用語只限於工作環境的詞彙,例如有些律師會說:「今天要上Court。」、「有單case。」,銀行職員有說「有單B.D.(Bad debt)case 要跟。」等,所以,透過這些中英夾雜語,可知道說話人的身份,至少可理解說話人工作環境的特質。
澳洲著名人類學及語言學專家Diana Eades,在澳洲原居民(Aborigines)與澳洲政府的土地爭權和原居民權益的事上曾發表文章,也曾出版書籍。她指出原居民的被控告率和被監禁人數,遠遠超過當地白人。這一種情況在美國也有出現:美國黑人的入罪率遠比白人高,Eades指出,這是由於澳洲原居民有着不一樣的表達方式,例如說話時不與對方有直接眼神接觸,交談時多與同伴並排一起,朝着同一個方向,所以甚少有眼神交流,於是經常被白人警員誤以為他們故意躲避警方的目光,一定是有所隱瞞。這些原居民在法律聆訊過程中,經常會很吃虧,因為他們不習慣與長者或權威人士爭論。Eades獲警方邀請,協助觀察和分析,並編寫書籍來教導警員如何為原住民錄取口供和交談等。
香港前幾年也有一宗警方襲擊一名亞裔人士的案件,最終法庭宣判死者是意外身亡。之前也有亞裔女工,頭髮被捲入燙衣機裏被壓和燙死,最終也宣判是意外身亡。其實這些少數族裔在香港遇到的問題,和中國第一代移居海外的移民一樣。他們言語不通,若水土不服,就連跟醫生訴說自己的病情都有困難,不知熬過多少日子才可稱得上安頓下來。但在此也要稱讚那些移民國家的政府,他們會提供傳譯服務,或讓移民上課學當地語言,如英語或荷語等,讓移民較易適應當地生活。
如今在香港的亞裔居民,部份是駐守香港的前港英政府僱傭兵,或是他們的直系親屬,他們對殖民地政府的語言有一種情意結,所以有些人致力學習英語並且抗拒學中文,也有些人選擇入讀以亞裔人士為主的學校。當中極大部份人不能掌握基本的中文或只懂少許英語,即使是日常生活用語的水準也不足夠,所以他們一直羣居在香港社會的某個角落,更有些香港人會歧視這些亞裔人士,稱其「呀差」等。當他們身處日常生活以外的圈子如醫院和法庭,便需要有傳譯員協助溝通。但香港政府卻沒有一個統一的傳譯服務或政策去協助這些移民。最近也曾發生不少因傳譯員出錯或漏譯部份證供而導致案件被推翻的情況,甚至有些病人因為不能清晰表達自己,導致病情嚴重,錯過了重要時刻以至失救。
如果說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不同種族的人都享有平等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但事實上這種說法只能針對某部份人而言,最重要的考量始終與經濟有關。語言鑑證在香港的發展,也讓人反思少數族裔在法庭聆訊時遭到的待遇,以及法庭傳譯員提供的翻譯是否理想並合乎國際標準等問題。如果香港真的是個國際城市,我們要面對的不單是語文問題,更要處理如何對待語文背後、語文政策和大眾看待不同語言的態度問題。當香港還是英政府殖民地時,大部份人都認為英文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當香港回歸中國之後,大眾都明白普通話的重要,但由於香港與中國以外的商貿關係,香港與中國大陸政府的關係,普通話未能完全取代英文的地位。反而帶普通話口音的人士會被視為「大陸人」,更可能會受到歧視。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無論用甚麼語言,都必須包含幾個基本條件和理解,例如:用甚麼方法或渠道溝通,溝通目的是甚麼和對象是誰。而不同的方法、渠道和對象又會如何影響到我們的溝通模式。譬如科技日新月異,我們溝通的方式也會隨之改變。相信現今社會,除了官方及公文的溝通,很少人會用信箋作私人溝通。甚至電話通話亦逐漸被視為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間,一般都要先透過短訊,無論是微博、Whatsapp,都要先徵求過對方同意,才可以開始使用。
因此語文能表達的,並不只是一句話那麼簡單。詩經有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話出了口便收不回來,可以成為了珠絲馬跡,甚至日後的呈堂證供。語言鑑證的功能就是要辨證,識別出語言不同的表達方式、背後隱藏的動機或意圖、用者的背景、身份甚至身體特徵等,用作主證、協助案件調查和作供。
第二章 遺產誰屬?
「這是報應呀!」
「還有甚麼可查的?」「她如何對待她的家翁,也遭受到同樣的對待而已!」有關城中名人的遺產案,眾說紛紜,我盡量少見少聞,否則影響我對此個案的分析。
我任教於城中大學語言學系,也是城中為數不多擁有語言鑑證資格和富經驗的「專家證人」。這次接到律師朋友的委託,協助研究有關遺囑資料。
十二位外籍律師多次接見有關人士,查證事件經過。結果他們都確立不了甚麼證供,最後,還是決定從兩個方面着手:
一、已故名人與訴訟人的關係和確認遺囑的可信性;
二、遺囑內容、已故名人簽名及有關附帶資料。
其實名人與風水師的關係本來就與別人無關。只不過外籍律師認為這可能與遺囑的真偽有關,所以也要逐個細節詳細分析。
我覺得感情的事本來就錯綜複雜,莫說是旁人,甚至當時人也不一定清楚。就算名人與風水師真的有曖昧關係,名人也不見得會把所有家財留給風水師。一個女人活了這麼多年,還經歷過如此複雜的背景,不見得就一定會被愛蒙蔽雙眼,不顧一切地把身家、性命、財產全都交給一個男人。亦可能是因為名人篤信風水,為保性命把千萬家財拱手送給風水師,希望能幫助她化險為夷,免去一死。
一個垂死病人腦袋裏所想到的是甚麼解救方法,只有天曉得!因此,我一直認為不值得為這段關係大費周章,翻箱倒籠地查考,畢竟名人生前也從未向任何人透露過這段關係,那又何苦等到她死後把她的私隱公諸於世。假如感情之事真的能越辨越明,世上就會少了很多怨女癡男,天下太平矣!
無奈外籍律師的想法一直以來都是單線邏輯:正如一加一等於二,一加二就一定等於三。我知道若循着這理據出發一定得不到甚麼結果,所以也懶得參與這方面的研究,只集中精神研究名人在遺囑上面的簽名,以及遺囑的表達方法。
辨證簽名真假是語言鑑證科當中最常見的一種證供考證。在英國伯明翰酒吧被炸案件中,有六個疑犯坐了多年冤獄。最終英國語言鑑證科的鼻祖Malcolm Coulthard翻查證人的證供,發現口供裏的說話方式與六個愛爾蘭籍疑犯不符。後來他更發現疑犯的簽名、筆墨留下的時間與口供上記錄的時間明顯有異,即是簽名在疑犯口供寫完之前已經簽上。六個坐了冤獄的愛爾蘭疑犯得以即時釋放。自此以後,語言學家在法庭成為了專家證人,語言鑑證也嶄露頭角。
此次名人遺囑案也採用同樣方法,首先將名人話語與遺囑的談話方式進行比對。但由於名人遺囑以英文書寫,專家未能確切證實這是否就是名人的說話方式。而遺囑其中一個疑點是在最後一句,所以我從句子結構(syntactic structure)的角度分析:
I am deeply & thankfully convinced that my will is proudly guided with God Help.
從這句子可看出草擬人的母語並非英語,因為其英文文法有點古怪。疑點一:my will is proudly guided的語法不太自然,助語詞為proudly guided(引以為傲是神所引領的),但是,不應是一紙遺囑被proudly guided,而應是立遺囑者。而前文I am deeply & thankfully convinced(我深深相信並心存感恩)that my will is proudly guided with God help(我的遺囑是神的引領,我並引以為榮)。假如作者真的要強調其意思,應該把proudly前置,與其他副詞並列,而不是後置,例如:“I am deeply, proudly, and thankfully convinced that...”。
另外,with God Help,亦應是God’s Help而不是God Help。假如此遺囑是名人認真立下的遺囑,要處理自己的身後事和千萬家產,理應找律師草擬及處理遺囑。但這遺囑的前半部份與大部份遺囑的行文雷同,用詞造句都是典型法律文件當中的特別詞彙如:the rest, residue, and the remainder... I give, device and bequeath。這樣的行文格式具有一般法律文書的特色,這類遺囑樣本其實大多可以在網上下載,通常只需要改變少許個人資料便可以使用。而最後一句的英文亦有點怪異,與全篇的行文格格不入。要是當時律師未有發現其中不協調之處,那位律師應該也不是一個嚴謹的人。事實上,一般律師行都會儲存一些固定格式檔,不用每次重新撰寫,律師應該不至於會犯這樣的錯誤,所以這份遺囑的確令人生疑。
但此案最重要的疑點還是名人的簽名。一般簽名鑑證的做法,是比較證供裏面的人的簽名,分析包括簽署人書寫的特點如運筆、方向、力度。當中可藉着運用不同的儀器如靜電檢測儀Electro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ESDA)(註一),專門通過檢測筆在紙張上留下的坑紋有多深,考察寫字人的書寫力度。
有關本案採用的方法也包括ESDA分析,結果指出名人的簽名是在一條摺痕上,而紙張亦有坑紋,因此懷疑是事前名人在另一張紙上留下的簽名。
另外,我還比對了名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簽名,以分出其異同。例如名人在寫O字時有繞圈的習慣,並與隨後的字母連在一起,如□or□等……當然每個人的簽名在不同場合和環境都不盡相同,所以這個分析一定要多次進行,比較在不同時間、地點和場合簽署人的簽名,按照比例計算,統計和分析當中差異,才能作出結論。
如此重大的案件,雙方律師當然都疲於奔命,不斷嘗試,在各方面實驗考察,增強己方的說服力。所以雙方律師均與時間競賽,盡一切可能搜集更多檔案,進行更多試驗。
外籍律師還詢問了我關於風水契約的事情。剛剛聽說風水契約這回事時,他完全摸不着頭腦,不明白這樣的契約有沒有法律效用。
幸好我有個風水朋友,此人甚有創意,一心想把風水科學化、現代化,所以有空便研究天文地理,奇經百科。我問過風水師傅甚麼是風水契約,這位前衛的師傅解釋道,這是當時人與風水師之間的承諾,與改善風水環境狀況的各樣安排有關,是否有法律效用則見仁見智了。假如口頭承諾也算是承諾,有法律約束效用的話,那麼就算風水契約的目的非比尋常,都應算是兩人之間的承諾。
外籍律師聽後臉色一沉,只好認真地看待這份契約。幸好他還有其他證供在手,能夠盡量強調另外兩點論據,即是遺囑上的簽署和行文均有疑點,作為主要辯說。
這宗案件有着複雜的時代和人物因素,假如風水師傅真的勝訴,相信一定會引起公憤。代表名人慈善基金的律師根本不能敗訴,不然一定會引來香港市民唾罵。審理此案的法官更不能大意,一定要研究清楚雙方陳詞及不同的法律要點,清晰公正地發表他的分析和判決。
名人弟弟曾說,如果可以遂名人心願,把其畢生經營下來的財產布施捐贈,造福社會,名人應在天上欣喜微笑。
我想,名人的心願如何,其實無人能知。名人與家人的關係亦不顯得特別密切,丈夫又失蹤多年,名人確實經歷過不少孤獨的日子。如果有朋友在身邊關心自己,當然日子會好過些,只可惜友人最惦掛的卻是名人的財產。幸好名人離開了人世,否則看見身邊好友和家人這樣爭奪自己的家業,一定心如刀割。
----------------------------------------
(註一)靜電檢測儀(Electro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可用作檢測文件真偽,因書寫工具接觸到紙張時會產生磨擦,做成靜電效應,所以就算不太用力也會在紙張上留下痕跡。
More to know 知多一點 筆跡研究的應用
筆跡研究除了可應用到遺囑之外,也可應用到欠債收據,甚至貨品簽收等其他文件。很久以前也有用作分析作者筆跡以推斷作者是誰。著名作家如莎士比亞也曾經成為研究對象,讓人檢定他的作品裏有多少出自他的手筆。
筆跡研究的方法包括:
1)分析書寫力度;
2)分析每個字體的特色,比如有些字體比較方、有些比較圓、有些比較斜傾(傾左或傾右)、有些比較正中。每個人都有可能在不同情況下有不一樣的簽署方法,所以筆跡鑑證專家一般都要反覆比較書寫者在不同情況下書寫或簽署的方法。就如本案,雙方律師均有聘用筆跡鑑證專家,專門研究當時人在不同文件上的簽名。
由於只做筆跡分析不足以證實整份遺囑的真偽,因此有必要考慮採取其他分析方法,比如書寫者的行文方法、句子結構等。本案牽涉的語文雖然是英文,但句子結構分析是可以應用到中文裏面的,例如筆者比較常用主動句式或比較公式化,少用個人化的第一人稱或第二人稱如「我」、「你」等。
----------------------------------------
參考資料:
Electro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 靜電檢測儀:Yaraskavitch, Graydon, Tanaka, Ng (2008) ‘Controlled Electrostatic Methodology for Imaging Indentations in Documents’, in Elsevier: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Vol 177, Issue 2-3. Pp9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