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輕易理解民法的相關理論
◎用簡潔的說明方式能快速的記憶重點
◎以圖表方式來加深記憶
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繼「圖解憲法」及「圖解法律」之後,又一姊妹作,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民法重要概念。文章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的文言文,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民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
作者簡介:
楊智傑
現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中央大學管理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
別再剪貼論文:教你寫出八萬字法學論文(五南)
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五南)
翻譯
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主編
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
教學網站
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章節試閱
Unit 1-1民法的範圍
民法(civil law)是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法律,包含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各種與他人或團體來往互動的規定,因此,與我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一個人的一生當中,可能都是個好人,不會觸犯刑法,也不會違反交通規則,但民法不是犯不犯法的問題,而是人只要活在這個世界上,就一定會和其他人有所接觸,就必然會用到民法的相關規定。
(一)民法的意義
所謂的民法,就是指規定一般人民和一般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舉凡權利義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跟法人,債權、物權與身分關係,以及各種權利義務等都是民法的主要內容,可分為兩方面:
1.形式意義:僅指國家經立法程序制定,由總統公布的民法法典而言,凡冠有民法的名稱都屬於這方面,又稱為「狹義的民法」。
2.實質意義:就是規範人類社會生活與私法關係的法律,稱為「民法」,例如票據法、公司法、海商法、土地法等都是這部分,也稱為「廣義的民法」。
(二)民法的架構
民法總共有一千多個條文,對人民生活的法律關係,規定的非常詳細,包羅萬象。大致上,按照民法的體例,總共可以分為五編,分別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若是按照屬性來分類,則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個是跟財產利益有關的,包括債編和物權編;另一個則跟身分利益有關,包括親屬、繼承等。
1.總則
民法總則就是將一些民法裡面通用的規定,都拿到民法的最前面去。例如:民法總則會規定要幾歲才算成年,才能進行交易等。
2.債編
民法債編的內容,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侵權行為,一類是關於契約的規定。如果我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倒別人,就算是一種侵權行為,這時候我到底該不該賠錢給對方?該賠多少?對方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民法債編都會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契約方面,我們小至到7-11買一罐飲料,大到跟銀行貸款買房子,乃至於經營各種商業活動,都會和其他人締結各種大大小小不同的契約。
3.物權編
只要是跟土地或房屋有關的交易或法律問題,原則上在物權編都會有所規定。例如:我向銀行貸款買了一棟房子,結果房貸費用卻無法按時繳交,這時候就要靠民法解決這個問題。
4.親屬編與繼承編
親屬編主要會規定人和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包括結婚的程序,結婚之後的財產劃分,到離婚之後的財產分配,小孩歸屬等等問題。
繼承編就是在講親人死去之後,誰有繼承權,繼承財產該怎樣分配,以及遺囑的製作等等。
Unit 1-1民法的範圍
民法(civil law)是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法律,包含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各種與他人或團體來往互動的規定,因此,與我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一個人的一生當中,可能都是個好人,不會觸犯刑法,也不會違反交通規則,但民法不是犯不犯法的問題,而是人只要活在這個世界上,就一定會和其他人有所接觸,就必然會用到民法的相關規定。
(一)民法的意義
所謂的民法,就是指規定一般人民和一般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舉凡權利義務的主體,包括自然人跟法人,債權、物權與身分關係,以及各種權利義務等都是民法的主要內容,可分...
作者序
《圖解民法》是我幫五南圖書編寫「圖解法律系列」的第三本。第一本是《圖解法律》,第二本是《圖解憲法》。有前二本的製作經驗,知道要寫成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非常困難。從撰寫到完成,會花去不少時間。而畫好手稿之後,又要與設計師、編輯溝通,讓其了解我的手稿,轉化為書中的圖,也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這本書從開始寫第一個字開始,到真正完工,一共花了三年。一開始撰寫時我任職真理大學法律系,當時的助理王逸安同學協助我規劃書中各單元的內容,以及可以參考改編的圖表。後來轉任教於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該所招收「非法律組」畢業的研究生,而我也須負責該組學生的民法基礎課程。所以到了雲科大之後,一邊教民法,一邊持續修改草稿、配圖。當然,由於任教研究所,有優秀的碩士助理協助,故在助理洪聖杰、張家維同學的協助下,繼續協助我在原有的草稿上修改、配圖,終於完成此書初稿。又經過約一年的排版、繪圖、校對,本書才得以完成。
本書之完成,要感謝上述三位助理王逸安、洪聖杰、張家維同學的協助。另外,書中的圖表,大量參考外界許多民法專書,主要參王澤鑑教授、陳聰富教授、謝瑞智教授、蔡仟松律師的書,次要則包括其他老師編寫的民法教科書中的案例、圖式、表格等。故此書之完成,仍須向許多民法老師致謝。
我本身研究領域並非民法,但在大學時期,與許多同學一樣,都對民法最感興趣。猶記大三參加了台大法律系的學生論文比賽,就以民法主題論文,拿到該比賽第二名〈第一名從缺〉。後來雖然研究主軸為智慧財產權,但仍在研究論文中會處理一些與民法基本概念接軌的議題。而在任教歷程中,也一直有機會兼教民法相關科目。之所以能夠持續兼顧民法的教學與擦邊研究,必須感謝過去在台灣大學求學期間任教過我的各位民法老師,包括劉宗榮老師、朱柏松老師、陳聰富老師、戴東雄老師、郭振恭老師,以及啟蒙我的蘇永欽老師。
楊智傑 2014.3.18
《圖解民法》是我幫五南圖書編寫「圖解法律系列」的第三本。第一本是《圖解法律》,第二本是《圖解憲法》。有前二本的製作經驗,知道要寫成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非常困難。從撰寫到完成,會花去不少時間。而畫好手稿之後,又要與設計師、編輯溝通,讓其了解我的手稿,轉化為書中的圖,也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這本書從開始寫第一個字開始,到真正完工,一共花了三年。一開始撰寫時我任職真理大學法律系,當時的助理王逸安同學協助我規劃書中各單元的內容,以及可以參考改編的圖表。後來轉任教於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該所招收...
目錄
第一章 總則編
unit 1-1 民法的範圍
unit 1-2 民法基本原則
unit 1-3 民法原則的改變
unit 1-4 民法的法源
unit 1-5 權利分類
unit 1-6 權利作用
unit 1-7 法例
unit 1-8 權利能力
unit 1-9 死亡宣告(一)
unit 1-10 死亡宣告(二)
unit 1-11 行為能力
unit 1-12 限制行為能力人
unit 1-13 受監護宣告
unit 1-14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unit 1-15 人格權
unit 1-16 住所
unit 1-17 法人(一)
unit 1-18 法人(二)
unit 1-19 物(一)
unit 1-20 物(二)
unit 1-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unit 1-22 法律行為分類
unit 1-23 法律行為的限制
unit 1-24 法律行為的效力與方式
unit 1-25 法律行為之方式意思表示生效與解釋
unit 1-26 意思表示生效與解釋
unit 1-27 虛偽意思表示
unit 1-28 錯誤與誤傳
unit 1-29 詐欺及脅迫
unit 1-30 代理
unit 1-31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unit 1-32 無效、撤銷及承認
unit 1-33 無權處分
unit 1-34 條件
unit 1-35 期限與期間
unit 1-36 消滅時效
unit 1-37 權利的行使
第二章 債權總論
unit 2-1 債權
unit 2-2 契約的成立
unit 2-3 懸賞廣告
unit 2-4 無因管理
unit 2-5 不當得利
unit 2-6 不當得利的返還
unit 2-7 侵權行為(一)
unit 2-8 侵權行為(二)
unit 2-9 特殊侵權行為(一)
unit 2-10 特殊侵權行為(二)
unit 2-1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unit 2-12 種類之債、貨幣之債與利息之債
unit 2-13 選擇之債
unit 2-14 損害賠償之債
unit 2-15 債務不履行的歸責
unit 2-16 給付遲延
unit 2-17 給付不能(一)
unit 2-18 給付不能(二)
unit 2-19 不完全給付
unit 2-20 債權人的代位權
unit 2-21 債權人的撤銷權
unit 2-22 締約過失責任與定型化契約
unit 2-23 契約的確保
unit 2-24 契約的解除
unit 2-25 同時履行抗辯
unit 2-26 第三人契約
unit 2-27 可分與不可分之債
unit 2-28 連帶債務
unit 2-29 債權讓與
unit 2-30 清償
unit 2-31 提 存
unit 2-32 抵 銷
unit 2-33 免除與混同
第三章 債編各論
unit 3-1 契約種類
unit 3-2 買賣契約(一)
unit 3-3 買賣契約(二)
unit 3-4 特種買賣契約
unit 3-5 互易與交互計算
unit 3-6 贈 與
unit 3-7 租 賃
unit 3-8 使用借貸
unit 3-9 消費借貸
unit 3-10 僱傭
unit 3-11 承攬(一)
unit 3-12 承攬(二)
unit 3-13 旅遊
unit 3-14 出版
unit 3-15 委任
unit 3-16 經理人及代辦商
unit 3-17 居 間
unit 3-18 行 紀
unit 3-19 一般寄託
unit 3-20 特殊寄託
unit 3-21 倉 庫
unit 3-22 貨品運送
unit 3-23 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
unit 3-24 合夥
unit 3-25 隱名合夥
unit 3-26 合會
unit 3-27 指示證券
unit 3-28 無記名證券
unit 3-29 終身定期金
unit 3-30 和解
unit 3-31 保證契約
unit 3-32 人事保證
第四章 物權編
unit 4-1 物權概述
unit 4-2 物權的效力
unit 4-3 物權變動
unit 4-4 善意取得
unit 4-5 物權之消滅
unit 4-6 所有權
unit 4-7 取得時效
unit 4-8 不動產相鄰關係(一)
unit 4-9 不動產相鄰關係(二)
unit 4-10 動產所有權
unit 4-11 添附
unit 4-12 分別共有(一)
unit 4-13 分別共有(二)
unit 4-14 共有物的分割
unit 4-15 公同共有
unit 4-16 地上權(一)
unit 4-17 地上權(二)
unit 4-18 農育權
unit 4-19 不動產役權(一)
unit 4-20 不動產役權(二)
unit 4-21 典權
unit 4-22 擔保物權
unit 4-23 抵押權(一)
unit 4-24 抵押權(二)
unit 4-25 抵押權(三)
unit 4-26 最高限額抵押權
unit 4-27 質權(一)
unit 4-28 質權(二)
unit 4-29 留置權
unit 4-30 占有 (一)
unit 4-31 占有 (三)
第五章 親屬編
unit 5-1 血親、親等
unit 5-2 姻親
unit 5-3 婚約
unit 5-4 結婚
unit 5-5 結婚的效力
unit 5-6 離婚
unit 5-7 夫妻財產制
unit 5-8 法定財產制
unit 5-9 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unit 5-10 父母子女關係
unit 5-11 收養
unit 5-12 親權
unit 5-13 監護
unit 5-14 扶養
unit 5-15 家、親屬會議
第六章 親屬編
unit 6-1 繼承
unit 6-2 繼承順序
unit 6-3 繼承權喪失、繼承回復請求權
unit 6-4 應繼分
unit 6-5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unit 6-6 遺產分割
unit 6-7 分割之實行
unit 6-8 無人繼承財產的管理
unit 6-9 遺囑
unit 6-10 遺囑的生效與撤回
unit 6-11 遺囑的執行
unit 6-12 遺贈
unit 6-13 特留分
第一章 總則編
unit 1-1 民法的範圍
unit 1-2 民法基本原則
unit 1-3 民法原則的改變
unit 1-4 民法的法源
unit 1-5 權利分類
unit 1-6 權利作用
unit 1-7 法例
unit 1-8 權利能力
unit 1-9 死亡宣告(一)
unit 1-10 死亡宣告(二)
unit 1-11 行為能力
unit 1-12 限制行為能力人
unit 1-13 受監護宣告
unit 1-14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unit 1-15 人格權
unit 1-16 住所
unit 1-17 法人(一)
unit 1-18 法人(二)
unit 1-19 物(一)
unit 1-20 物(二)
unit 1-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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