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旨在將民國34年至民國89年的臺灣,有卓然貢獻者予以立傳,俾傳諸久遠,引為價值垂範,選傳人物排除曾任總統、副總統及五院正副院長,其政務勛績,皆屬中央政府立傳權責,不列入本志載錄。且凡已收入《重修臺灣省通志.人物志》之傳主,原則不再重複予以立傳,惟有新發現之重要史實與突顯趨勢意義者,不受此限,再依照社會運動、社會工作、社會福利、醫護、體育、宗教、教育、學術、文學、視覺藝術、大眾傳播、表演藝術予以分類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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