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定位為一本體系解題書,而本書的編排,係以民法體系為骨幹,並以國考熱門考點為主要內文,更重要的,也是本書與其他書籍不同之處在於「答題模板」。答題模板是將民法中重要的爭點,化繁為簡,精準點出並以簡練之方式呈現,讓各位能直接運用在答題上。就此,本書收錄近年之考古題作為示範,希望藉由這個答題模板,讓各位考生可以念得進去,寫得出來。
適用類科
地政士、民間公證人,高普考及各類(身心、地方、關務、司法、警察、原民、鐵路、移民)三四等特考之:戶政、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地政、關稅法務、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執行官、司事官、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警察法制、運輸營業、移民行政
作者簡介:
一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政大法律系
國考這條路上,雖然孤獨而又漫長,但擁有能夠為了自己人生目標而努力的機會不是很美好嗎,就像筆者沒有挺鼻大眼,還是想成為侯佩岑般的知性人生勝利組(哭)。
做了決定就破釜沈舟的念書,跟著我一起來,一二三~殺~
章節試閱
第二章婚姻
第一節、 婚約
貳、婚約之解除
一、 解除婚約之事由
(一) 合意解除
民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否合意解除婚約,惟實務、學說均肯認之。
(二) 法定解除
1、 解除之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民§976Ⅰ○1)
(2) 故違結婚期約者(民§976Ⅰ○2)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民§976Ⅰ○3)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民§976Ⅰ○4)
無論該重大不治之疾病係在訂婚前或訂婚後發生,他方均得解除婚約。惟如他方於訂婚前即明知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存在,是否仍得解除婚約?學者基於種族衛生及將來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全考量,採肯定見解。
(5)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民§976Ⅰ○5)
(6)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民§976Ⅰ○6)
訂婚前成為殘廢者,無本款之適用,應予注意。惟如訂婚前已殘廢,但刻意隱瞞他方者,他方得以被詐欺為由撤銷婚約。
(7)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民§976Ⅰ○7)
(8)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民§976Ⅰ○8)
(9)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民§976Ⅰ○9)
2、 解除之方法
解除婚約,僅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可,不必以訴為之。惟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民§976Ⅱ)。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須否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 肯定說
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49條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 否定說
有法定離婚原因時,未成年人得單獨訴請離婚,不受民法第1049條規定之限制;則有法定解除婚約之事由時,未成年人亦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解除婚約。
三、 小結
限制未成年人之解除權行使,有時反而不利於未成年人,宜採後說。
二、 解除婚約之法律效果
(一) 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76條之婚約解除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民§977Ⅰ)。本條所謂「有無過失」,係指對於民法第976條法定婚約解除事由之發生有無過失而言,有過失者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無過失之受害人,亦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977Ⅱ)。又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屬權,自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977Ⅲ)。
3、 附帶一提,民法上尚有「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無過失之受害人尚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978、979)。
惟於立法論上,學者認為應刪除民法第978、979條關於「婚約違反」此一類型之規定。蓋無理由之婚約違反可被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9款之「其他重大事由」所涵蓋,亦即,他方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解除婚約即可。
(二) 贈與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此請求權之行使,不以權利人無過失為要件。
又訂立婚約後,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者,他方得否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向有疑義。本條之立法理由謂:「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是以他方不得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而贈與之物。
實例演練
【104地特三等戶政】
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意,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 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又嗣甲、乙成年,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12分)
(二) 甲男、乙女得否依法向對方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13分)
【題型分析】
(一)甲、乙婚約之效力,涉及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要件,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二)甲、乙得否依法解除婚約,則係涉及民法第976條法定婚約解除事由之解釋與運用,各位須對本條之各款事由稍有印象。
【答題大綱】
(一) 由甲、乙父母代訂之婚約,無效;甲、乙互相承認婚約,係自行訂定婚約而為有效
1、 甲、乙由其父母代為訂定之婚約,無效
2、 甲、乙互相承認由其父母代訂之婚約,該婚約係甲、乙自行訂定之婚約,有效
(1) 實務見解:父母代訂之婚約,經當事人雙方承認,可認為係自行訂定之婚約
(2) 涵攝:甲、乙互相承認婚約可認係自行訂定新婚約,故為有效
(二) 乙女得依第976條第1項第9款向甲男表示解除婚約
1、 乙得向甲表示解除婚約
(1) 第97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有其他重大事由」之判斷標準
(2) 涵攝:可認甲乙已不可期待維持婚約並進入婚姻關係,乙得解除婚約
(3) 小結:乙得向甲表示解除婚約,若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甲不得向乙表示解除婚約
(1) 乙女無第976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甲不得主張解除婚約
(2) 發生第976條第1項第9款重大事由之本人得否依此解除契約?
【參考擬答】
(一) 由甲、乙父母代訂之婚約,無效;甲、乙互相承認婚約,係自行訂定婚約而為有效。茲分述理由如下:
1、 甲、乙由其父母代為訂定之婚約,無效
(1) 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下同)第972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實務、學說見解均認為該婚約當然無效。
(2) 本件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之婚約,依上開說明,應屬無效。
2、 甲、乙互相承認由其父母代訂之婚約,該婚約係甲、乙自行訂定之婚約,有效
(1) 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本人承認父母代訂之婚約,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經本人承認而生效力之規定。惟實務見解認為,如該婚約經當事人雙方承認,可認為係當事人自行訂定之新婚約。
(2) 本題甲、乙成年後,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父母代訂之原婚約係自始無效,自不因本人之承認而發生效力,然甲、乙互相承認婚約,可認甲、乙係自行訂定新婚約,而為有效。
(二) 乙女得依第976條第1項第9款向甲男表示解除婚約
1、 乙得向甲表示解除婚約
(1) 依第97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本款乃本條項之概括規定,其所謂「有其他重大事由」,應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地位、職業等各情節,依社會之一般觀念判斷之。
(2) 本題甲男沈迷酒色,尚無第976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法定解除婚約事由。然甲男與丙女熱戀,置乙女於不顧,且荒廢工作,依社會之一般觀念,可認為已不可期待乙維持婚約而與甲進入婚姻關係,該當同條項第9款之其他重大事由,乙得依此解除婚約。
(3) 據此,乙得依第976條第1項第9款向甲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且甲為對此法定婚約解除事由之發生有過失之一方,是以乙若受有損害,並得依第977條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2、 甲不得向乙表示解除婚約
(1) 乙女因甲男沈迷酒色而不願與之結婚,並非第97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法定解除事由,故甲不得主張解除婚約。
(2) 另,雖有認發生第976條第1項第9款之重大事由之本人亦得解除契約,惟依本條之文義,應僅他方得解除婚約。從而,甲不得依本規定向乙表示解除婚約。
3、 附值一提者係,民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否合意解除婚約,惟實務、學說均予肯認。故本題甲因與丙熱戀而置乙於不顧,乙亦已不願與甲結婚,甲、乙亦得合意解除婚約。
第二章婚姻
第一節、 婚約
貳、婚約之解除
一、 解除婚約之事由
(一) 合意解除
民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得否合意解除婚約,惟實務、學說均肯認之。
(二) 法定解除
1、 解除之事由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民§976Ⅰ○1)
(2) 故違結婚期約者(民§976Ⅰ○2)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民§976Ⅰ○3)
(4)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民§976Ⅰ○4)
無論該重大不治之疾病係在訂婚前或訂婚後發生,他方均得解除婚約。惟如他方於訂婚前即明知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存在,是否仍得解除婚約?學者基於種族衛生及將...
作者序
序
首先,筆者私心很愛喝一芳水果茶,但此絕非筆名之來由,而是出於對家父的孝心(外加其利誘),只好讓家父成為書皮上的作者,讓他過過乾癮。
瘋狂趕稿了數個月,終於完成了本書,回想起寫書的每一天,總是戰戰兢兢,深怕哪個議題沒有寫到,哪個爭點寫不好,用字遣詞反芻不下百次。希望這本書帶給讀者們的價值,無非是能夠用白話的方式,讓讀者了解民法的深奧;用言簡意賅的模板,讓讀者可以在考前快速複習每一個可以在答題上運用的武器。
面對考試,呈現在考卷上的,是閱卷老師唯一可以評分的素材,或許讀者常面臨的問題是,念了很多法律書籍但總是無法點出爭點意識,或是無法在有限時間內簡明扼要答題,而解決這些問題,正是作者書寫這本書的中心思想。當然,民法是一門複雜的學科,因此還是希望行有餘力的讀者,能多多閱讀民法教科書。
高普、地特、國營、司特(近年書記官除外,有夠冷〈ㄅㄧㄢˋ〉門〈ㄊㄞˋ〉)等考試中的民法試題,其實大部分都是考民法基本概念的運用,獨門暗器或是新興判決改題,反而只佔少數,所以讀者們只要靜下心好好就基本觀念穩紮穩打,利用答題模板知悉考卷上應該如何呈現爭點意識,相信民法的分數不會讓大家失望的。
最後,感謝曉玉姐的鼓勵,讓初試啼聲嘗試寫作的我,多了很多信心,以及責編旼甄提供許多寶貴意見,讓整本書更為充實;感謝好友賈斯頓給了許多建議與協助、也感謝家人體諒我趕稿時的忙碌,當然也感謝筆者的寵物們,天生可愛瓦解了這段期間的煩躁,媽會繼續賺奶粉錢的~
國考只是人生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大家能保持樂觀的心,也希望這本書能幫助大家在考場上找出題目怪怪的地方,然後do things right,你的分數就掌握在你的手中,祝大家早日上岸、金榜題名。
一芳
2019.01.10 於貓空大學
序
首先,筆者私心很愛喝一芳水果茶,但此絕非筆名之來由,而是出於對家父的孝心(外加其利誘),只好讓家父成為書皮上的作者,讓他過過乾癮。
瘋狂趕稿了數個月,終於完成了本書,回想起寫書的每一天,總是戰戰兢兢,深怕哪個議題沒有寫到,哪個爭點寫不好,用字遣詞反芻不下百次。希望這本書帶給讀者們的價值,無非是能夠用白話的方式,讓讀者了解民法的深奧;用言簡意賅的模板,讓讀者可以在考前快速複習每一個可以在答題上運用的武器。
面對考試,呈現在考卷上的,是閱卷老師唯一可以評分的素材,或許讀者常面臨的問題是,念了很多...
目錄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0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4
壹、通則‧2-34
貳、法定財產制‧2-35
參、約定財產制‧2-46
Section 5 離婚‧2-59
壹、兩願離婚‧2-59
貳、裁判離婚‧2-61
參、調解與和解離婚‧2-65
肆、離婚之效力‧2-65
Chapter 3 父母子女
Section 1 子女之稱姓‧3-3
壹、婚生子女之姓氏‧3-3
貳、非婚生子女之姓氏‧3-3
Section 2 婚生子女‧3-7
壹、婚生推定‧3-7
貳、婚生否認‧3-8
Section 3 非婚生子女‧3-17
壹、基礎概念‧3-17
貳、準正‧3-17
參、認領‧3-19
Section 4 收養‧3-35
壹、收養之要件‧3-35
貳、收養之效力‧3-42
參、收養之終止‧3-44
Section 5 親權‧3-54
壹、親權之意義‧3-54
貳、親權之內容‧3-54
參、親權之行使‧3-57
Chapter 4 監護
Section 1 未成年人之監護‧4-3
壹、監護人之設置原因‧4-3
貳、監護人之確定‧4-3
參、監護人之權限‧4-5
Section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4-8
壹、監護人及輔助人之設置原因‧4-8
貳、監護人及輔助人之選定‧4-8
Chapter 5 扶養
壹、概說‧5-3
貳、扶養之發生要件‧5-3
參、扶養之範圍及順序‧5-5
肆、扶養之程度及方法‧5-7
伍、扶養義務之減免‧5-7
◎繼承編
Chapter 6 遺產繼承人
Section 1 繼承權之發生‧6-3
壹、積極要件‧6-3
貳、消極要件‧6-4
Section 2 繼承之主體與應繼分‧6-11
壹、繼承人‧6-11
貳、應繼分‧6-14
Section 3 繼承回復請求權‧6-37
壹、基礎概念‧6-37
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6-37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6-38
肆、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之效力‧6-42
伍、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6-44
Chapter 7 遺產之繼承
Section 1 繼承之效力‧7-3
壹、繼承之標的‧7-3
貳、繼承之費用‧7-3
參、遺產酌給請求權‧7-3
Section 2 遺產之計算分配‧7-7
壹、繼承遺產之分配‧7-7
貳、繼承債務之清償‧7-14
Section 3 遺產之清算程序‧7-29
壹、法定清算程序‧7-29
貳、自行清算程序‧7-31
Section 4 繼承之類型‧7-42
壹、無限責任‧7-42
貳、拋棄繼承‧7-42
參、無人承認之繼承‧7-45
Chapter 8 遺囑
Section 1 通則‧8-3
壹、遺囑之特性‧8-3
貳、遺囑能力‧8-3
參、遺囑之內容‧8-3
Section 2 遺囑之方式‧8-4
壹、自書遺囑‧8-4
貳、公證遺囑‧8-5
參、密封遺囑‧8-5
肆、代筆遺囑‧8-6
伍、口授遺囑‧8-6
陸、遺囑見證人之資格‧8-7
Section 3 遺囑之撤回‧8-8
壹、基礎概念‧8-8
貳、遺囑撤回之方式‧8-8
Section 4 遺贈‧8-14
壹、遺贈之意義‧8-14
貳、遺贈之要件‧8-14
參、遺贈之承認與拋棄‧8-15
肆、遺贈之效力‧8-15
伍、遺贈物上代位之推定‧8-15
陸、附負擔之遺贈‧8-16
柒、遺贈與死因贈與‧8-17
Section 5 特留分‧8-21
壹、特留分之比例‧8-21
貳、特留分扣減權‧8-21
Appendix 參考文獻
◎親屬編
Chapter 1 緒論
壹、身分行為之特色‧1-3
貳、親屬通則‧1-4
Chapter 2 婚姻
Section 1 婚約‧2-3
壹、婚約之要件‧2-3
貳、婚約之解除‧2-4
Section 2 結婚之要件‧2-11
壹、形式要件‧2-11
貳、實質要件‧2-12
Section 3 婚姻之普通效力‧2-29
壹、夫妻之同居義務‧2-29
貳、夫妻之住所‧2-30
參、日常家務代理權‧2-30
肆、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2-30
Section 4 夫妻財產制‧2-34
壹、通則‧2-34
貳、法定財產制‧2-35
參、約定財產制‧2-46
Section 5 離婚‧2-59
壹、兩願離婚‧2-59
貳、裁判離婚‧2-61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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