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安+周易聯手打造訪間最強警察刑法解題書
大量收錄警察特考歷屆試題及必考重點
市面唯一最強最好警察刑法學者重點學說一網打盡
就是要你金榜題名
作者簡介:
謝安
國立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MBA碩士班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榜首
警察三等特考及格
專攻警察情境實務、警察法規、刑事訴訟法
(相關著作10餘本)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相關刑法著作10餘本)
推薦序
推薦序
九月多我與朋友們在南美遊蕩時,意外翻到手機有一封放榜當天的訊息未讀,點開來看竟然是周易老師的祝賀!當時心想,怎麼這麼幸運老師還記得我,而且訊息自動被手機屏蔽,約莫兩個禮拜後才發現,幸好老師並不見怪,還很榮幸與老師聊了一陣子。後來老師更邀請我替《這是一本警察刑法解題書》寫推薦序,當下心裡百感交集,一來心想我只是幸運考上三特的考生,是否有能力幫上老師的忙,且依老師的實力,實在不需要我的推薦;二來備感榮譽,能夠受到老師的邀請,也是對自己的一種肯定。
還記得第一次遇見老師是在學校的講座課,老師幫考生們複習特考的刑法範圍,上課內容十分周全,短短三個小時就將考試範圍整個有條理地講過一遍,這絕對是學法律最重要的一部分,以往學起刑法都是一階一階、一個主題一個主題在學,或許某部分內容學得很熟,但是很可能寫題目時才發現,連應該在哪一階討論都有問題,我身邊有同學更是到考前才真正把整個三階內容弄懂。背下刑法重要的爭點當然是必備的,但是要從眾多考生脫穎而出就得有系統寫出來,讓改題老師知道你不只有唸書,還對整個架構瞭若指掌。老師的書即是顧及了全部,除了有常考內容外,每個章節都有體系說明,不會見樹不見林,不管是對初學者或是有一定程度的學生,都很值得一看,相信我,我是親身例子!
此外,老師的粉絲團也一定要關注,除了親自整理各個考點的概念分析,也會提出重要的時事考題,對迫在眉睫的考生著實是一大福音,這麼佛
心的老師不多了!祝老師新書大賣!
潘孝典
105年三等警察特考刑事警察人員類別第三名
推薦序
九月多我與朋友們在南美遊蕩時,意外翻到手機有一封放榜當天的訊息未讀,點開來看竟然是周易老師的祝賀!當時心想,怎麼這麼幸運老師還記得我,而且訊息自動被手機屏蔽,約莫兩個禮拜後才發現,幸好老師並不見怪,還很榮幸與老師聊了一陣子。後來老師更邀請我替《這是一本警察刑法解題書》寫推薦序,當下心裡百感交集,一來心想我只是幸運考上三特的考生,是否有能力幫上老師的忙,且依老師的實力,實在不需要我的推薦;二來備感榮譽,能夠受到老師的邀請,也是對自己的一種肯定。
還記得第一次遇見老師是在學校的講座課,老師幫...
作者序
三版序
很多人會問我,當警官真的有比較好嗎?
每次面對這樣的問題,我都會這樣說:二者沒有什麼好不好或高低之分,只有職務內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角度與位置上處理問題,除了時間上比較自主(但很多時候也是例外)及工資較高外(但有時寧可好好的睡一晚),管理幹部大概就是追求一種看不到的成就感或是自我挑戰。尤其當所長折衝在同仁與長官之間,像夾心餅乾時,總會想說,為什麼不能簽約當值日佐一輩子就好。但偶爾能為同仁擋下各類的壓力(民代、他單位長官)、爭取較好的福利、破獲困難的案件、傳承自身的經驗時,那種心滿意足,也不是金錢或官階能衡量的,雖然同仁當下也不一定知道你做了多少!
選擇進修可並非全然以考取三等為目標,尤其警察情境實務、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規都與工作息息相關,多數同仁因為國考沒考、上班忙碌等不一而足的理由,法律觀念明顯不足,導致在第一線執法時有所猶疑,喪失第一時間破獲或深陷違法狀態而不知。
新年新希望,你不一定擁有黃金屋,但充實而不斷的進修,絕對讓你的未來有更多的可能。
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好運就在你身邊!
祝福大家,豬事如意、考試都金榜題名!
謝安
多虧了讀者的支持,這本書才能邁入三版。回首過往寫作的歲月,漫長而孤寂,能撐到現在,靠的是意志力、熱忱心,不為別的,只為了做好一件事。
準備考試的過程,都有一首「神曲」相伴,反覆縈繞耳際。筆者也有一首口袋歌曲:阿妹的〈旅程〉,裡頭有些勵志的歌詞,分享給各位:
明明醒著的午後 感覺像個夢
暖暖吹著的微風 走過的路一幕幕在夢中
每當懷疑開始搖頭 相信總是緊握我的雙手
告訴我努力會有結果
當我害怕的時候 什麼都沒把握
勇敢總是在左右 再困難的夢陪我一起做
每當傷心開始低頭 快樂悄悄走近對我訴說
讓我們抬頭看看天空
如果準備考試的壓力太大,不要悶著,聽首歌、運個動,澈底紓壓,才能飛得更高、跑得更遠。
周易
108.2 於厭世會社
三版序
很多人會問我,當警官真的有比較好嗎?
每次面對這樣的問題,我都會這樣說:二者沒有什麼好不好或高低之分,只有職務內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角度與位置上處理問題,除了時間上比較自主(但很多時候也是例外)及工資較高外(但有時寧可好好的睡一晚),管理幹部大概就是追求一種看不到的成就感或是自我挑戰。尤其當所長折衝在同仁與長官之間,像夾心餅乾時,總會想說,為什麼不能簽約當值日佐一輩子就好。但偶爾能為同仁擋下各類的壓力(民代、他單位長官)、爭取較好的福利、破獲困難的案件、傳承自身的經驗時,那種心滿意足,也不...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法解題要領 5
Section1 鳥瞰—犯罪三階層體系A-1-3
Section2 構成要件論A-1-5
Topic1 構成要件行為A-1-10
1.1 構成要件行為:危險犯
【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男)(四等)】 A-1-10
Topic2 法益侵害結果A-1-12
1.2 法益侵害結果:加重結果犯
【改編自99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1-12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A-1-16
Topic3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A-1-17
1.3.1 條件因果關係⑴:累積因果關係
【99普考—法律政風】 A-1-17
1.3.2 條件因果關係⑵:雙重因果關係
【104高考—法制(三級)】 A-1-20
1.3.3 條件因果關係⑶:超越因果關係
【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1-23
1.3.4 客觀歸責理論⑴【102國軍轉任—廉政(上校轉任)】 A-1-26
【102身特—法制(三等)】A-1-27
壹
刑法總則篇
構成要件論
Chapter1
1.3.5 客觀歸責理論⑵【99書記官(四等)】 A-1-28
【94警特—行政警察(三等)】A-1-31
Topic4 構成要件故意與構成要件過失A-1-33
1.4.1 構成要件故意vs.構成要件過失
【100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1-33
【105高考—法制(三級)】A-1-36
1.4.2 構成要件過失:信賴原則
【97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1-37
【100普考—法律政風】A-1-40
Topic5 不作為犯A-1-41
1.5.1 不作為犯⑴【101律師(節錄)】 A-1-43
【105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1-46
【106高考—法制(三級)(節錄)】A-1-47
1.5.2 不作為犯⑵【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48
違法性論
Chapter2
Section1 阻卻違法事由總論A-2-2
Section2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A-2-5
Topic1 依法令之行為A-2-17
2.1.1 依法令之行為⑴—現行犯逮捕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節錄)】 A-2-17
【101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A-2-18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2-19
2.1.2 依法令之行為⑵—警察依法使用警械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A-2-21
【103警大】A-2-24
2.1.3 依法令之行為⑶—自助行為
【90臺灣、福建基層—一般行政(三等)】 A-2-27
2.1.4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A-2-29
Topic2 正當防衛A-2-31
2.2.1 正當防衛⑴—侵害現在性之認定
【94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2-31
2.2.2 正當防衛⑵—侵害現在性之認定
【101書記官(四等)】 A-2-34
2.2.3 正當防衛⑶—防衛行為過當與否之認定
【改編自文章題】 A-2-37
2.2.4 正當防衛⑷—防衛意思:互毆與正當防衛
【94司法官(節錄)】 A-2-40
【100地特—法制(三等)】A-2-42
2.2.5 正當防衛⑸—挑撥防衛(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
【改編自文章題】 A-2-43
【102書記官(四等)】A-2-46
Topic3 緊急避難A-2-47
2.3.1 緊急避難⑴—避難行為過當與否之認定
【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47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A-2-49
2.3.2 緊急避難⑵—避難行為之衡平性(優越利益衡量)
【96高考—法制(三級)】 A-2-50
2.3.3 緊急避難⑶—自招危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A-2-52
【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2-55
2.3.4 緊急避難⑷—強制性緊急避難【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2-56
【100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A-2-59
Topic4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A-2-59
2.4.1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⑴—推測之承諾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2-59
2.4.2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⑵—義務衝突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A-2-61
責任論
Chapter3
Section1 罪責概說A-3-2
Section2 罪責要素A-3-3
Section3 原因自由行為(刑§19Ⅲ)A-3-7
3.1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3-10
【107警特—行政警察(四等)】A-3-12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A-3-13
未遂犯論
Chapter4
Section1 未遂犯之基本審查架構(刑§25Ⅰ)A-4-2
Section2 未遂犯之型態A-4-3
Topic1 著手A-4-8
4.1 著手之認定—竊盜罪之著手
【104升官等—廉政(薦任)(節錄)】 A-4-8
Topic2 不能未遂A-4-11
4.2.1 不能未遂(不能犯)⑴【100書記官(三等)】 A-4-11
4.2.2 不能未遂(不能犯)⑵【95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4-14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4-16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A-4-16
Topic3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A-4-18
4.3.1 中止未遂(中止犯)
【100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4-18
【99警特—行政警察(三等)(節錄)】A-4-21
【104警特—警察法制(三等)(偵查法學)】A-4-21
【106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4-22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A-4-22
4.3.2 預備犯能否成立中止犯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4-24
4.3.3 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00 地特—法制(三等)】 A-4-27
錯誤論
Chapter5
Section1 錯誤=主客觀不一致A-5-2
Section2 禁止規範與容許規範A-5-3
Topic1 構成要件錯誤A-5-12
5.1.1 客體錯誤【101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5-12
【101警大—警佐(第二類)】A-5-14
【107司特—法警(四等)】A-5-15
【107原特—法警(四等)】A-5-15
5.1.2 打擊錯誤【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A-5-16
5.1.3 因果歷程錯誤【103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A-5-18
【106 原特—法警(四等】A-5-21
Topic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5-22
5.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02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A-5-22
【102 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A-5-24
【104 書記官(四等)】A-5-24
正犯與共犯
Chapter6
Section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標準A-6-3
Section2 正犯與共犯之類型A-6-5
Topic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A-6-10
6.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100高考—戶政(三級)(節錄)】 A-6-10
Topic2 正犯A-6-11
6.2.1 間接正犯【96高考—法制(三級)】 A-6-11
【99書記官(三等)】A-6-14
【104司法官(節錄)】A-6-14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A-6-16
6.2.2 過失共同正犯【99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A-6-17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A-6-19
6.2.3 相續共同正犯【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6-20
6.2.4 共同正犯之逾越
【105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A-6-25
6.2.5 共同正犯之脫離【98律師】 A-6-31
6.2.6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A-6-34
【98高考—法制(三級)】A-6-37
【104升官等—廉政(簡任)】A-6-38
6.2.7 共同正犯之綜合考題【105警大】 A-6-39
【104身特—法制(三等)】A-6-42
Topic3 共犯A-6-44
6.3.1 教唆犯
【改編自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6-44
6.3.2 教唆犯之特殊問題⑴【95高考—法制(三級)】 A-6-46
【99高考—法制(二級)】A-6-49
6.3.3 教唆犯之特殊問題⑵【102書記官(三等)】 A-6-50
【105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A-6-53
【105地特—法制(三等)】A-6-54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6-56
6.3.4 幫助犯⑴【103原特—法警(四等)】 A-6-57
【101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A-6-59
6.3.5 幫助犯⑵【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6-61
【106普考—法律廉政】A-6-63
【106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A-6-64
沒收
Chapter7
Topic1 概說A-7-2
Topic2 由從刑中解放之沒收A-7-2
Topic3 犯罪所得沒收A-7-3
Topic4 犯罪物沒收A-7-5
Topic5 沒收相當性原則與過苛調節條款A-7-7
Topic6 單獨宣告沒收A-7-8
Topic7 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A-7-9
Topic8 試題分析A-7-9
7.8.1 犯罪所得沒收⑴【改編自文章例題】 A-7-9
【107高考—法制(三級)(節錄)】A-7-14
7.8.2 犯罪所得沒收⑵【105 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7-15
【改編自文章例題】A-7-19
【105書記官(四等)】A-7-20
其他重要考點
Chapter8
Topic1 刑法之效力A-8-2
8.1.1 時之效力【93警特—行政警察(三等)】 A-8-2
8.1.2 地之效力【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8-4
【改編自文章例題】A-8-6
【105地特—法制(三等)】A-8-7
8.1.3 外國裁判之效力【94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8-8
【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A-8-10
Topic2 刑法之解釋A-8-12
8.2 刑法上之公務員
【106警特—行政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A-8-12
Topic3 競合論與刑罰論A-8-15
8.3.1 犯意變更vs.另行起意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節錄)】 A-8-15
8.3.2 累犯【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A-8-17
【103書記官(四等)】A-8-19
8.3.3 自首【9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8-20
貳
刑法分則篇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Chapter1
Topic1 侵害生命B-1-3
1.1.1 生母殺嬰罪【99司事官(營繕工程事務組)(節錄)】 B-1-5
1.1.2 加工自殺罪【94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B-1-7
1.1.3 有義務遺棄罪⑴【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1-9
1.1.4 有義務遺棄罪⑵
【104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節錄)】 B-1-12
【100司法官】B-1-13
【107普考—法律廉政】B-1-16
【107書記官(四等)】B-1-17
Topic2 侵害身體B-1-19
1.2.1 傷害犯罪⑴【97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B-1-24
【95警特—行政警察(三等)】B-1-27
1.2.2 傷害犯罪⑵【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B-1-28
Topic3 侵害自由B-1-32
1.3.1 妨害自由犯罪⑴【107書記官(四等)】 B-1-44
【98原特—法警(四等)(節錄)】B-1-48
1.3.2 妨害自由犯罪⑵—剝奪行動自由罪
【102 律師(節錄)】 B-1-49
1.3.3 妨害性自主犯罪⑴—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91司法官】 B-1-52
【98警特—行政警察(四等)(節錄)】B-1-54
【101警特—警察法制(偵查法學)(三等)】B-1-55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1-55
【104身特—法制(三等)】B-1-56
1.3.4 妨害性自主犯罪⑵—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區別
【改編自文章例題】 B-1-57
1.3.5 妨害性自主犯罪⑶—乘機性交罪
【107書記官(三等)】 B-1-59
1.3.6 妨害性自主犯罪⑷—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加重結果犯
【104書記官(四等】 B-1-62
1.3.7 妨害性自主犯罪⑸—加重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
之區別【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1-65
1.3.8 妨害性自主犯罪⑹—加重強制性交罪和與幼年人性
交罪之區別【103原特—法警(四等)】 B-1-72
【102警大】B-1-74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1-74
1.3.9 妨害性自主犯罪⑺—與幼年人性交猥褻罪
【106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B-1-77
1.3.10 妨害性自主犯罪⑻—綜合考題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1-79
Topic4 侵害名譽B-1-82
1.4 妨害名譽犯罪【105司法官(節錄)】 B-1-83
Topic5 侵害秘密與隱私B-1-89
1.5.1 侵害隱私犯罪⑴【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1-91
1.5.2 侵害隱私犯罪⑵【103高考—法制(三級)】 B-1-93
1.5.3 侵害隱私犯罪⑶【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1-95
【102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B-1-97
【106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B-1-98
1.5.4 侵害隱私犯罪⑷【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B-1-99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
Chapter2
Topic1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B-2-3
2.1.1 竊盜罪⑴—詐欺式竊盜:竊盜罪與詐欺罪之區別
【102升官等—廉政(薦任)(節錄)】 B-2-20
【106軍官轉任—廉政】B-2-23
2.1.2 竊盜罪⑵—使用竊盜【104原特—法警(四等)】 B-2-24
2.1.3 竊盜罪⑶—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之區別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B-2-26
2.1.4 加重竊盜罪⑴—侵入住居、攜帶兇器
【103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 B-2-30
【92警特—行政警察(三等)】B-2-34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2-35
【106警特—行政警察(四等)】B-2-36
2.1.5 加重竊盜罪⑵—結夥三人與共同正犯
【99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 B-2-37
2.1.6 加重竊盜罪⑶—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結夥
三人之解釋;同時構成數款加重條件之處理方式
【102普考—法律廉政】 B-2-42
【98身特—法制(三等)】B-2-45
【98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B-2-45
【105原特—法制(三等)】B-2-46
2.1.7 強盜罪【102原特—法制(三等)】 B-2-47
【105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B-2-49
2.1.8 準強盜罪⑴【97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B-2-51
2.1.9 準強盜罪⑵【103書記官(三等)(節錄)】 B-2-55
【104 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B-2-57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B-2-58
2.1.10 強盜系列犯罪(強盜罪、準強盜罪、加重強盜罪)
之綜合考題【104 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2-62
2.1.11 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⑴【104地特—法制(三等)】 B-2-66
【107書記官(三等)】B-2-72
2.1.12 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⑵
【101 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2-72
2.1.13 普通侵占罪【103普考—法律廉政】 B-2-78
2.1.14 業務侵占罪【99高考—政風(三級)】 B-2-80
2.1.15 損害債權【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2-82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B-2-84
Topic2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B-2-85
2.2.1 詐欺取財得利罪【99書記官(三等)】 B-2-92
2.2.2 類似詐欺犯罪【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2-94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B-2-97
2.2.3 加重詐欺罪【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2-98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B-2-106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2-107
【97普考—法律政風】B-2-108
2.2.4 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2-108
2.2.5 恐嚇取財得利罪⑴
【98警特—行政警察(三等)(節錄)】 B-2-112
【92警特—行政警察(四等)】B-2-115
【103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B-2-115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B-2-116
2.2.6 恐嚇取財得利罪⑵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2-117
2.2.7 擄人勒贖罪【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女)(四等)】 B-2-119
【103原特—法警(四等)】B-2-124
2.2.8 贓物罪【96高考—法制(三級)】 B-2-125
2.2.9 妨害電腦使用犯罪⑴
【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男)(四等)】 B-2-127
2.2.10 妨害電腦使用犯罪⑵
【97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2-130
2.2.11 財產犯罪之綜合考題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2-132
【91律師(1st)】B-2-136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
Chapter3
Topic1 侵害公共安全B-3-2
3.1.1 放火失火型犯罪⑴
【98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四等)(節錄)】 B-3-10
【100地特—法制(三等)】B-3-12
3.1.2 放火失火型犯罪⑵【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14
【106地特—法律廉政(四等)】B-3-17
【107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B-3-18
3.1.3 放火失火型犯罪⑶
【101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B-3-19
【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B-3-22
3.1.4 妨害交通型犯罪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3-24
【96地特—法制(三等)】B-3-27
3.1.5 妨害交通型犯罪⑵—不能安全駕駛罪
【102書記官(三等)】 B-3-28
【106警特—行政警察(四等)】B-3-31
3.1.6 妨害交通型犯罪⑶—肇事逃逸罪
【103普考—法律廉政】 B-3-33
【92高考—法制(三級)】B-3-37
【98警特—行政警察(三等)(節錄)】B-3-39
3.1.7 妨害交通型犯罪⑷—肇事逃逸罪【98軍法官】 B-3-39
【103身特—法制(三等)】B-3-42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B-3-43
3.1.8 妨害交通型犯罪⑸—綜合考題
【104高考—法制(三級)】 B-3-44
【97警特—行政警察(三等)】B-3-51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3-51
【103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B-3-51
3.1.9 阻塞逃生通道型犯罪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3-54
3.1.10 毒化飲食物品型犯罪【103書記官(三等)】 B-3-56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3-58
【103警大】B-3-59
Topic2 侵害公共信用B-3-60
3.2.1 有形偽造犯罪⑴
【96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四等)(節錄)】 B-3-64
【97警特—行政警察(四等)】B-3-67
3.2.2 有形偽造犯罪⑵【100高考—戶政(三級)】 B-3-68
3.2.3 無形偽造犯罪
【改編自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3-71
【105身特—戶政(三等)】B-3-73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3-74
3.2.4 偽造變造支付工具犯罪
【92警特—行政警察(三等)】 B-3-75
Topic3 侵害善良風俗B-3-79
3.3.1 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105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 B-3-82
【104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B-3-85
3.3.2 散布猥褻物品圖像罪【改編自文章例題】 B-3-86
Topic4 侵害國家公權力執行之公正B-3-89
3.4.1 賄賂型犯罪⑴【104高考—法制(二級)】 B-3-96
3.4.2 賄賂型犯罪⑵【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3-99
3.4.3 賄賂型犯罪⑶【101高考—法制(三級)】 B-3-102
3.4.4 賄賂型犯罪⑷【103書記官(四等)】 B-3-106
【104書記官(四等)】B-3-109
【106警特—行政警察(三等)(偵查法學)】B-3-110
3.4.5 瀆職型犯罪【96警特—行政警察(三等)】 B-3-112
3.4.6 妨害公務型犯罪
【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3-114
【105高考—法制(三級)】B-3-117
3.4.7 妨害秩序型犯罪【94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B-3-120
Topic5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B-3-123
3.5.1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⑴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B-3-126
【93基層警察—行政警察(四等)】B-3-129
3.5.2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⑵【100軍法官】 B-3-131
3.5.3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⑶
【99警特—行政警察(三等)】 B-3-133
3.5.4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⑷
【103書記官(三等)】 B-3-135
【教科書例題】B-3-139
3.5.5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⑸
【98司法官】 B-3-140
【105司法官】B-3-143
3.5.6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犯罪⑹
【107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 B-3-146
【100書記官(四等)】B-3-149
【104地特—法制(三等)】B-3-150
索引 Ⅰ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法解題要領 5
Section1 鳥瞰—犯罪三階層體系A-1-3
Section2 構成要件論A-1-5
Topic1 構成要件行為A-1-10
1.1 構成要件行為:危險犯
【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男)(四等)】 A-1-10
Topic2 法益侵害結果A-1-12
1.2 法益侵害結果:加重結果犯
【改編自99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1-12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A-1-16
Topic3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A-1-17
1.3.1 條件因果關係⑴:累積因果關係
【99普考—法律政風】 A-1-17
1.3.2 條件因果關係⑵:雙重因果關係
【104高考—法制(三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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