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除了要讀通實務以及各家學說見解來準備申論題以外,又多出了一試的選擇題,截然不同的準備方向,若僅以申論題的準備方式,實在是無法有效應付選擇題考試。刑事訴訟法有五百多條條文,為了能讓讀者迅速進入選擇題的備戰狀態,本書在編著上,以刑事訴訟法條文編列體系為主軸,然後在各章節中加入較少出現在申論題型的法條,希望能讓讀者在準備刑事訴訟法時,有效率地掌握平時較不熟悉的條文跟考點;其次,在每一個主題章節後附錄相關考題及解析,俾使讀者能迅速切入爭點,學會見招拆招,而不是換了題目就不知道在考什麼;最後,在寫作方法上,本書盡量以簡單明白的說法讓讀者易於閱讀。綜上特色,期能讓讀者全面重新瀏覽刑事訴訟法,一方面掌握選擇題的方向,另一方面再次快速複習刑事訴訟法,讓您兼顧選擇題與申論題的應戰實力。
作者簡介:
文康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人生除了國家考試,有更多夢想跟目標值得努力,但法律人嘛~總是放不下對於律師、司法官的執著,所以總會花費不少美好的青春時光在準備國考,直到考上……或是考不上,如果這是法律人不得不選的人生選擇題選項,那就得找到最適合自己的準備方法,用最少的成本去獲得最大的效益。
歐啪司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筆者本身喜歡美食、旅行跟創作,現階段的夢想是吃遍美食,探索生活美好的事物,將來可能是開一間遊樂園般的民宿(好老梗的夢想XD),你呢?別囿於現實的框框,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自己想要的模樣,多做一點夢,人生會更美好。
章節試閱
Chapter 5 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向來為刑事訴訟法重點中的重點,也是考場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其實基本觀念是相通的,請讀者務必掌握。強制處分之定位,實際上就是刑事訴訟上的基本權干預,這樣來理解,我們就能知道,並非只有有形的強制力(如搜索、扣押)才是強制處分,只要涉及到基本權干預就可稱之為強制處分(例如熱顯式掃描、監聽),並且也因此帶出了形式合憲性及實質合憲性等要求。
此外,強制處分的主體,也就是由誰來決定強制處分的實施,也是個重要的問題點。通常而言,在立法模式上,伴隨著干預基本權的強度的不同,會設計不同的決定機關相因應。就我國而言,現行的模式有:法官決定模式(包括絕對法官保留及相對法官保留)、偵審二分法模式(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至於具體的設計,以下將分別介紹。
現行法下所規定的強制處分,依順序排列,分別為傳喚及通知(刑訴§§71∼74)、拘提及逮捕(刑訴§§75∼93-1)、羈押(刑訴§§101∼121)、搜索及扣押(刑訴§§122∼153)、鑑定留置與身體檢查處分(刑訴§§203∼205-2)、通訊監察(請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等。
壹、傳喚
一、意義
傳喚係命一定之訴訟關係人於一定時日至特定處所應訊,係對人之強制處分。
二、決定機關
採二分模式,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決定(刑訴§71 Ⅳ)。
三、方式
1 原則:採書面要式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1.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2. 案由。3. 應到之日、時、處所。4.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刑訴§71 Ⅰ、Ⅱ、Ⅲ)。
2 例外:於以下兩種情形,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刑訴§72)
1.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
2. 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
四、效力
1 對偵查機關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 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 應按時訊問之( 刑訴§74)。
2 對被告
經合法傳喚者,除有正當理由外,均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拘提之(刑訴§75)。
貳、通知
一、意義
通知則是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二、決定機關
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決定(刑訴§71-1 Ⅱ)。
三、方式
採書面要式,應以通知書為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包括:1.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2. 案由。3. 應到之日、時、處所(刑訴§71-1 Ⅱ 準用§71 Ⅱ①∼③)。
四、效力
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71-1 Ⅰ 後段)。
參、拘提及逮捕
拘提與逮捕,同為一定時期內拘束被告自由之強制處分,學者合稱為拘捕, 前者是有令狀之拘捕,後者則是無令狀之拘捕。至於刑事訴訟法第88 條之1 之緊急拘捕,性質介於拘提與逮捕之間,以下簡要說明:
一、拘提
1 意義
拘提係指於一定時期內,拘束受拘提人之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並保全被告或證據之強制處分。
2 決定機關
拘提之決定機關,採用二分模式,偵查中為檢察官;審判中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刑訴§77 Ⅲ準用§71 Ⅳ)。
3 類型
拘提之類型,以其是否以傳喚為前提要件,可分為下列兩種:
1. 一般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刑訴§75)。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刑訴§178)。
2. 逕行拘提(刑訴§76)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⑴ 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⑵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⑶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Chapter 5 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向來為刑事訴訟法重點中的重點,也是考場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其實基本觀念是相通的,請讀者務必掌握。強制處分之定位,實際上就是刑事訴訟上的基本權干預,這樣來理解,我們就能知道,並非只有有形的強制力(如搜索、扣押)才是強制處分,只要涉及到基本權干預就可稱之為強制處分(例如熱顯式掃描、監聽),並且也因此帶出了形式合憲性及實質合憲性等要求。
此外,強制處分的主體,也就是由誰來決定強制處分的實施,也是個重要的問題點。通常而言,在立法模式上,伴隨著干預基本權的強度的不同,會設計不同的...
作者序
六版序
從前年的五版到此次出版,相隔一年多的時間,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並無大幅的更動,不過在考試制度上卻有變化,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的題型將原本的複選題部分刪除,全數改為單選題,這對考生無非是莫大的好消息,因為在考試時只要就所有選項選出最正確的答案即可,而不用在五個選項中反覆猶豫抉擇,筆者認為這樣才是真正符合國家考試分別測驗第一、二試的精神,也就是透過第一試先篩選掉對於該科完全沒有概念的考生,而不是為難考生,而且從107年的選擇題題目亦可看出考試難度適中,只要對於刑事訴訟法有基本概念的考生,應該都有能力正確作答。
近年的選擇題的題型與難易度已逐漸趨於一致,對比第二試申論題的考點,第一試選擇題因為題目較多,故除了傳統考點─「強制處分」及「證據」外,「偵查」、「自訴」、「審判程序」、「上訴」等也屢屢成為選擇題型中的常客,所以建議讀者在準備考試時,需要有一個全盤式概覽,對於各個爭點皆不應輕易放過,而不應該只把重點放在傳統考點。就選擇題題目內容而言,仍以法條規定、實務及通說見解為主(畢竟選擇題不大可能出現有爭議性的選項),故只要針對這些內容加以準備,相信於考試中都能獲致不錯的分數。
考試制度的更動、通說實務的新見解,或是法律的修正,常常讓正在準備考試的考生無所適從,但努力的你不是孤獨的一個人,因為還有一群考生也跟你一樣正在為國家考試苦惱,筆者相信只要有萬全的準備就能在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這也是本書與相關參考叢書的寫作動機,希望能用適當篇幅呈現刑事訴訟法的全貌,以使讀者能以較少的時間、較高的效率學習掌握本科考點所在,而得以有把握地應對本科考試。
最後,老話一句,衷心祝福各位讀者都能心想事成,金榜題名!
編者謹誌
2019年3月
六版序
從前年的五版到此次出版,相隔一年多的時間,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並無大幅的更動,不過在考試制度上卻有變化,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的題型將原本的複選題部分刪除,全數改為單選題,這對考生無非是莫大的好消息,因為在考試時只要就所有選項選出最正確的答案即可,而不用在五個選項中反覆猶豫抉擇,筆者認為這樣才是真正符合國家考試分別測驗第一、二試的精神,也就是透過第一試先篩選掉對於該科完全沒有概念的考生,而不是為難考生,而且從107年的選擇題題目亦可看出考試難度適中,只要對於刑事訴訟法有基本概念的考生,應該都有能力...
目錄
Chapter 1 導論
壹 刑事訴訟體系 ‧1-3
貳 考題題型分析 ‧1-5
壹 適用範圍 ‧2-3
貳 客觀性義務 ‧2-5
參 當事人 ‧2-5
壹 法院 ‧3-4
貳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3-11
壹 訴訟關係 ‧4-3
貳 訴訟要件 ‧4-3
參 訴訟行為 ‧4-4
Chapter 2 法例
Chapter 3 訴訟之參與者
Chapter 4 訴訟關係、訴訟要件及訴訟行為
壹 傳喚 ‧5-3
貳 通知 ‧5-4
參 拘提及逮捕 ‧5-4
肆 羈押 ‧5-9
伍 搜索及扣押 ‧5-20
陸 鑑定留置及其他身體檢查處分 ‧5-27
柒 通訊監察 ‧5-30
壹 基本原則 ‧6-3
貳 證據禁止法則 ‧6-4
參 嚴格證明 ‧6-9
肆 自由心證 ‧6-10
伍 舉證責任 ‧6-11
陸 傳聞法則 ‧6-12
柒 法定證據方法 ‧6-24
捌 證據保全 ‧6-66
壹 裁判之意義 ‧7-3
貳 裁判之種類 ‧7-3
參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 ‧7-8
肆 裁判之確定力 ‧7-13
伍 無效之判決 ‧7-21
Chapter 5 強制處分
Chapter 6 證據及證據禁用
Chapter 7 裁判
壹 偵查之主體 ‧8-3
貳 偵查之發動:偵查法定原則 ‧8-3
參 偵查之進行 ‧8-4
肆 偵查之終結 ‧8-7
壹 告訴 ‧9-3
貳 請求 ‧9-18
參 告發 ‧9-18
肆 自首 ‧9-18
伍 其他情事 ‧9-19
陸 不起訴 ‧9-19
柒 公訴 ‧9-31
壹 自訴之提起 ‧10-3
貳 自訴之限制 ‧10-5
參 自訴之效力 ‧10-7
肆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10-7
伍 自訴之撤回 ‧10-8
陸 自訴之審判 ‧10-10
Chapter 8 偵查通則
Chapter 9 偵查各論
Chapter 10 自訴
壹 通常程序 ‧11-3
貳 簡易程序 ‧11-23
壹 上訴權人 ‧12-3
貳 上訴之範圍 ‧12-4
參 上訴之程式 ‧12-5
肆 上訴權之喪失 ‧12-6
伍 不利益變更禁止 ‧12-8
壹 概論 ‧13-3
貳 立法例 ‧13-3
參 第二審上訴程序 ‧13-4
肆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13-7
壹 第三審之審級構造 ‧14-3
貳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14-3
參 第三審上訴程序 ‧14-13
Chapter 11 審判
Chapter 12 上訴通則
Chapter 13 第二審上訴
Chapter 14 第三審上訴
肆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 ‧14-14
伍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 ‧14-15
壹 普通抗告 ‧15-3
貳 再抗告 ‧15-7
參 準抗告 ‧15-8
壹 再審 ‧16-3
貳 非常上訴 ‧16-9
壹 執行之概念 ‧17-3
貳 執行之指揮 ‧17-4
參 執行之程序 ‧17-4
肆 執行之救濟 ‧17-8
壹 附帶民事訴訟之概念 ‧18-3
貳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18-3
Chapter 15 抗告
Chapter 16 特殊救濟程序
Chapter 17 執行
Chapter 18附帶民事訴訟
參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18-3
肆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 ‧18-4
伍 附帶民事訴訟之救濟 ‧18-6
Chapter 19 沒收特別程序
壹 保全執行之扣押 ‧19-3
貳 第三人參與程序 ‧19-4
參 事後(撤銷)程序 ‧19-7
肆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19-8
Chapter 1 導論
壹 刑事訴訟體系 ‧1-3
貳 考題題型分析 ‧1-5
壹 適用範圍 ‧2-3
貳 客觀性義務 ‧2-5
參 當事人 ‧2-5
壹 法院 ‧3-4
貳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3-11
壹 訴訟關係 ‧4-3
貳 訴訟要件 ‧4-3
參 訴訟行為 ‧4-4
Chapter 2 法例
Chapter 3 訴訟之參與者
Chapter 4 訴訟關係、訴訟要件及訴訟行為
壹 傳喚 ‧5-3
貳 通知 ‧5-4
參 拘提及逮捕 ‧5-4
肆 羈押 ‧5-9
伍 搜索及扣押 ‧5-20
陸 鑑定留置及其他身體檢查處分 ‧5-27
柒 通訊監察 ‧5-30
壹 基本原則 ‧6-3
貳 證據禁止法則 ‧6-4
參 嚴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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