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面對申論題的考試,最重要的便是透過反覆練習,將諸多考點的呈現架構內化,讓自己一看完題目便能提筆作答,不論面對什麼題型,都能在談笑間一一擊破。
本書特色在於利用體系化的編排方式收錄各式題型,讓你可以在短時間內練習相關題目的作答,並熟記各種關鍵字句(改題老師想看的,本書都幫你準備好了),使你答題時能夠言之有物,一氣呵成。
想上榜,選擇本書就對了!
作者簡介:
姚明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加入NBA的第二年,面對記者詢問這兩年英語水準是否有所提升,姚明回答:「我學會了『Next Question.』」
章節試閱
Chapter 2基本權利各論
第一節 人性尊嚴
壹‧人性尊嚴之定位
人性尊嚴作為理性法則之展現,受到憲政主義人本思想之當然支持,無待憲法明文規定,可視為憲法基本生命之所在,是由憲法的整體規範中導出,故不宜將之定位於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之中。
貳‧人性尊嚴之要求
首先是禁止國家挾其權力宰制地位侵犯人性尊嚴,依德國「客體公式」,凡是具體個人被貶抑為客體、純粹之手段或可任意代替之人物,即違反人性尊嚴所揭櫫「每個人均以不容反對之主體地位而存在」的誡命。其次,國家為確保人性尊嚴,應致力於促進每個人能具有尊嚴地生存、發展之基本條件,此部分會牽涉到基本權主觀功能面向下給付功能之討論。近來關於人性尊嚴之新興問題便是人體基因科技研究所帶來之諸多討論,不論是基因重組、胚胎複製甚至於複製人之研究,均涉及將人類作為研究之客體,而有嚴重侵犯人性尊嚴之疑慮,考生應予注意。此外,在基本權發生衝突的情況,人性尊嚴是否受侵害亦可作為權衡基本權法益之重要指標。如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指出:「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即是以人性尊嚴作為公開道歉之界限。
題型2-1-1人性尊嚴與隱私權
【95司法官第2題】
假設某隸屬於行政權的國立研究機構,為了執行某個由衛生署核撥經費之為期三十年的生物醫學研究,規劃建立「台灣人基因資料庫」,預定在未來三十年期間內,串連使用戶籍資料、個人病歷資料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資料,並根據衛生署發布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選定數個特定地區與族群,採集個人血液樣本,並持續追蹤個人生活與健康狀況,以便於上述基因資料庫之建置與營運,以及相關生物醫學研究之進行。試問上述假設案例可能涉及之憲法爭議為何?請具理由說明分析之。(20分)
題型分析
人性尊嚴在憲法的討論上是常出現之概念,其基本上是作為基本權之上位概念,是憲法秩序的最高法價值。在考題中,人性尊嚴最常與隱私權一起出現,因此若遇到隱私權之考題時,考生不要忘了對人性尊嚴的論述。因為人性尊嚴是憲法根本價值之所在,不適合單獨作為人民對抗國家之主張,筆者建議可將人性尊嚴與其他基本權作結合,將其放在實體違憲審查的步驟下作討論,作為強化其他基本權之論據。
擬答(本題字數約787字)
(一)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
1.按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學者認為其保障範圍包含資訊隱私、身體隱私以及自主決定隱私權。
2.就資訊隱私權而言,其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案中該研究機構串連使用相關資料之行為皆侵犯人民之資訊隱私權,須以憲法第23條檢驗其合憲性。
(二)系爭研究機構行為之合憲性審查
1.形式審查
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國家欲蒐集個人資訊須以法律明確制定之。系爭研究機構之行為依題示並無法律依據,該「注意事項」亦無法合乎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故該等行為無法通過形式審查。
2.實質審查
⑴應採嚴格審查基準,理由如下:
①資訊隱私權屬於新興憲法權利,在其概念形成初期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②病歷資料、血液樣本等「敏感性資訊」對本人而言具一身專屬性及高度隱密性,其揭露將對個人造成嚴重影響。
③所謂「台灣人基因資料庫」串連各種人體資訊,恐開啟國家任意瀏覽個人私密檔案之大門,且若不嚴加控制,一旦被他人掌握將有資訊竊盜之極大風險。
⑵嚴格審查基準之操作:
①國民基因庫之建立有助於國民健康之提升及促進相關科技研究,應屬重大迫切之政府利益。
②該研究機構僅採集追蹤特定族群之血液資料,並無法建立全面性之資料庫,且若強制蒐集各種人體資訊,等同將人當作研究客體,違反人性尊嚴所揭櫫「每個人均以不容反對之主體地位而存在」的誡命,難認手段與目的間具完美吻合之關聯性。
(三)綜上所述,該研究機構之行為侵犯隱私權而違憲。
Chapter 2基本權利各論
第一節 人性尊嚴
壹‧人性尊嚴之定位
人性尊嚴作為理性法則之展現,受到憲政主義人本思想之當然支持,無待憲法明文規定,可視為憲法基本生命之所在,是由憲法的整體規範中導出,故不宜將之定位於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之中。
貳‧人性尊嚴之要求
首先是禁止國家挾其權力宰制地位侵犯人性尊嚴,依德國「客體公式」,凡是具體個人被貶抑為客體、純粹之手段或可任意代替之人物,即違反人性尊嚴所揭櫫「每個人均以不容反對之主體地位而存在」的誡命。其次,國家為確保人性尊嚴,應致力於促進每個人能具有尊嚴地生存...
作者序
九版序
本書有幸再度改版,完全要歸功於學稔團隊熱情地鞭策及細心地糾誤勘正,尤其要感謝曉玉與旼甄,除了要拚命跟我聯繫(催稿)之外,不論是在新增資料整理或是擬答內容建言上,都給予我許多啟發跟收穫,這是我首先想要致謝的。
憲法這門考科,出題方向與大法官解釋緊密相連。今年大法官釋憲已邁入第71週年,在本書截稿前共累積了775號解釋。釋憲制度非常重大的改變是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並將在3年後開始實施。屆時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從會議模式轉型為法庭訴訟模式,讓釋憲制度展開新紀元。
今年也剛好有4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至,需要再提名任命新的大法官。因大法官的任命具有高度政治性,在政局紛擾的現況下,總統會如何提名,國會又會有什麼樣的討論,都值得我們關注。
最後,一樣照慣例,誠摯祝福各位考生早日榜上有名,莫忘初衷,日後將所學貢獻社會,服務大眾!
姚明
2019.4
九版序
本書有幸再度改版,完全要歸功於學稔團隊熱情地鞭策及細心地糾誤勘正,尤其要感謝曉玉與旼甄,除了要拚命跟我聯繫(催稿)之外,不論是在新增資料整理或是擬答內容建言上,都給予我許多啟發跟收穫,這是我首先想要致謝的。
憲法這門考科,出題方向與大法官解釋緊密相連。今年大法官釋憲已邁入第71週年,在本書截稿前共累積了775號解釋。釋憲制度非常重大的改變是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並將在3年後開始實施。屆時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從會議模式轉型為法庭訴訟模式,讓釋憲制度展開新紀元。
今年也剛好有4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至,需要再...
目錄
本書架構與使用方法 ‧1
憲法體系 ‧5
憲法出題趨勢 ‧7
考前複習 ‧9
本書參考資料 ‧11
■基本權利■
Chapter 1 基本權總論
▼第一節 基本權基礎概念 ‧1-2
▼第二節 解題思考流程圖 ‧1-4
題型 1-2-1 外國人人權之保障【92 司法官第4題】 ‧1-6
題型 1-2-2 第三人效力理論(言論自由、大學自治)【97 律師第4題】 ‧1-8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2題】 ‧1-10
題型 1-2-3 法律保留原則【93 律師第1題】 ‧1-12
▼第三節 基本權利之功能 ‧1-15
題型 1-3-1 基本權之主、客觀面向功能【103司法官第4題】 ‧1-17
題型 1-3-2 國家保護義務與第三人效力理論【94 律師第1題】 ‧1-20
題型 1-3-3 制度性保障【91 律師第3題】 ‧1-24
▼第四節 違憲審查標準-美國模型與德國模型 ‧1-26
壹‧美國模型:三重審查基準 ‧1-26
貳‧德國模型:比例原則+審查密度理論 ‧1-27
參‧司法違憲審查之審查基準與密度 ‧1-29
Chapter 2 基本權利各論
▼第一節 人性尊嚴 ‧2-2
壹‧人性尊嚴之定位 ‧2-2
貳‧人性尊嚴之要求 ‧2-2
題型 2-1-1 人性尊嚴與隱私權【95 司法官第2題】 ‧2-3
▼第二節 平等權(平等原則) ‧2-6
壹‧平等權之意義 ‧2-6
貳‧平等權案件之違憲審查重點 ‧2-6
參‧德國模型與美國模型之差異 ‧2-7
題型 2-2-1 平等權與社會經濟事項【100 司法官第3題】 ‧2-11
題型 2-2-2 平等權與財產權【93 司法官第3題】 ‧2-13
題型 2-2-3 性別平等與第三人效力【89 司法官1第1題】 ‧2-16
題型 2-2-4 平等權與應考試服公職權【96 律師第1題】 ‧2-18
題型 2-2-5 平等權與參政權【98 政大第1題】 ‧2-21
題型 2-2-6 同性戀者之平等權【98 政大第2題】 ‧2-24
題型 2-2-7 平等權與性行為自主權【93 台大第1題】 ‧2-32
題型 2-2-8 平等權與婚姻家庭權【104 司法官第4題】 ‧2-34
▼第三節 人身自由 ‧2-39
壹‧人身自由之意義與保護範圍 ‧2-39
貳‧人身自由相關考點 ‧2-39
題型 2-3-1 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98 司法官第2題】 ‧2-44
題型 2-3-2 人身自由與隱私權【96 律師第2題】 ‧2-47
題型 2-3-3 人身自由與人格權【98 台大第2題】 ‧2-49
題型 2-3-4 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99 律師第1題】 ‧2-55
題型 2-3-5 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102司法官第3題】 ‧2-58
題型 2-3-6 大陸地區人民之人身自由等限制【102律師第1題】 ‧2-61
▼第四節 居住遷徙自由 ‧2-65
壹‧居住遷徙自由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65
貳‧相關大法官解釋及考試重點 ‧2-65
題型 2-4-1 入出境自由【92 司法官第3題】 ‧2-66
▼第五節 表現自由 ‧2-68
▼第六節 言論自由 ‧2-70
壹‧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 ‧2-70
貳‧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2-70
題型 2-6-1 象徵性言論與人身自由【104律師第1題】 ‧2-71
題型 2-6-2 象徵性言論與基本權第三人效力【93 台大第2題】 ‧2-74
參‧言論自由的保障架構及考試重點 ‧2-78
題型 2-6-3 對言論之事前限制【105 司法官第1題】 ‧2-84
題型 2-6-4 商業性言論及不表意自由【93 司法官第4題】 ‧2-89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2題】 ‧2-92
題型 2-6-5 誹謗性言論【91 律師第4題】 ‧2-97
題型 2-6-6 侮辱性言論【107律師第1題】 ‧2-100
題型 2-6-7 仇恨性言論【99 台大第2題】 ‧2-107
Try again 【96台大第1題】 ‧2-111
題型 2-6-8 通訊傳播自由【89 律師第4題】 ‧2-112
題型 2-6-9 新聞自由【101 司法官第1題】 ‧2-120
▼第七節 學術自由 ‧2-125
壹‧學術自由之意義 ‧2-125
貳‧學術自由之保護法益 ‧2-125
參‧大學自治 ‧2-126
肆‧國家、大學與其內部成員之關係 ‧2-126
題型 2-7-1 學術自由、學習自由與大學自治【92 成大第1題】 ‧2-130
題型 2-7-2 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107司法官第2題節錄】 ‧2-133
題型 2-7-3 大學自治與基本國策【100 司法官第4題】 ‧2-138
Try again 【92台大轉學考】 ‧2-140
Try again 【105司法官第3題】 ‧2-141
題型 2-7-4 大學自治與人民聲請釋憲之管道【103 司法官第1題】 ‧2-143
▼第八節 秘密通訊自由 ‧2-147
壹‧秘密通訊自由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147
貳‧釋字第631號解釋之整理 ‧2-147
參‧釋字第756號解釋之整理 ‧2-148
▼第九節 宗教自由 ‧2-150
壹‧宗教自由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150
貳‧宗教自由相關重要考點 ‧2-152
題型 2-9-1 信教自由【103 律師第1題】 ‧2-154
題型 2-9-2 國民教育義務與信教自由之衝突【90 台大第1題】 ‧2-158
▼第十節 集會結社自由 ‧2-162
壹‧集會自由 ‧2-162
題型 2-10-1 集會遊行自由【106司法官第1題】 ‧2-164
貳‧結社自由 ‧2-175
題型 2-10-2 對結社自由之事前限制【88 司法官第2題】 ‧2-178
題型 2-10-3 外國人之集會結社自由【94 司法官第1題】 ‧2-180
▼第十一節 社會權總論 ‧2-183
壹‧社會權之概念及歷史背景 ‧2-183
貳‧社會權不同於給付請求權 ‧2-183
參‧我國相關規定 ‧2-184
▼第十二節 生存權 ‧2-185
壹‧生存權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185
貳‧生存權相關重要考點 ‧2-186
題型 2-12-1 生命權與生存權【96 政大第1題】 ‧2-187
▼第十三節 工作權 ‧2-191
壹‧工作權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191
貳‧工作權相關考試重點 ‧2-191
題型 2-13-1 一般人民及公職人員之工作權【91 律師第1題】 ‧2-194
Try again 【102律師第3題】 ‧2-196
題型 2-13-2 生存權與工作權【92 律師第2題】 ‧2-199
題型 2-13-3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98 政大第3題】 ‧2-200
題型 2-13-4 營業自由與平等權【99 司法官第1題】 ‧2-203
題型 2-13-5 營業自由與法官聲請釋憲【101 律師第4題節錄】 ‧2-205
題型 2-13-6 職業自由與應考試權【99 律師第2題】 ‧2-209
▼第十四節 財產權 ‧2-212
壹‧財產權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212
貳‧對財產權之限制及補償 ‧2-212
參‧相關大法官解釋 ‧2-214
題型 2-14-1 財產權保障與損失補償請求權【98 律師第4題】 ‧2-214
題型 2-14-2 財產權與特別犧牲【102律師第4題】 ‧2-217
題型 2-14-3 財產權與信賴保護原則【103律師第4題】 ‧2-219
▼第十五節 權利救濟請求權 ‧2-224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之意義與保障範圍 ‧2-224
貳‧相關考試重點 ‧2-224
題型 2-15-1 訴訟基本權【91 司法官第1題】 ‧2-227
題型 2-15-2 訴訟權之保障【95 台大第2題】 ‧2-229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 ‧2-233
▼第十六節 參政權 ‧2-235
壹‧參政權之概念 ‧2-235
貳‧參政權之保障範圍 ‧2-235
題型 2-16-1 選舉權─平等原則【97 司法官第1題】 ‧2-236
Try again 【100台大第1題】 ‧2-238
▼第十七節 人民之憲法義務 ‧2-240
壹‧納稅義務 ‧2-240
貳‧服兵役義務 ‧2-240
參‧受國民教育義務 ‧2-241
題型 2-17-1 受教育之權利【95 律師第4題】 ‧2-242
▼第十八節 概括(非列舉)基本權 ‧2-245
壹‧概括基本權之意義 ‧2-245
貳‧相關考試重點 ‧2-245
題型 2-18-1 基本國策與概括基本權【90 律師第4題】 ‧2-250
Try again 【105司法官第4題】 ‧2-252
題型 2-18-2 一般生活事務或細節事項之決定【100司法官第1題】 ‧2-254
題型 2-18-3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98 律師第3題】 ‧2-259
題型 2-18-4 資訊隱私權(釋字第586號解釋)【97 台大第2題】 ‧2-261
題型 2-18-5 隱私權與名譽權【107司法官第1題節錄】 ‧2-265
題型 2-18-6 身體健康權【101 司法官第4題】 ‧2-270
題型 2-18-7 主觀公權利與精神安寧權【103 司法官第3題】 ‧2-271
題型 2-18-8 講學自由、專業自主權及罷教權【102 司法官第1題】 ‧2-275
題型 2-18-9 環境權(接近自然權)【104 司法官第3題】 ‧2-279
■權力分立■
Chapter 3 權力分立總論
▼第一節 權力分立原則概說 ‧3-2
壹‧權力分立原則之內涵與機能 ‧3-2
題型 3-1-1 權力分立之內涵【92 律師第4題】 ‧3-3
題型 3-1-2 垂直分權【90 律師第3題】 ‧3-5
貳‧權力分立理論-國家權力如何劃分? ‧3-7
參‧相關大法官解釋之整理 ‧3-9
題型 3-1-3 獨立機關與人事決定權【97司法官第2題】 ‧3-18
Try again 【98台大第1題】 ‧3-21
肆‧權力分立下國家權力之平衡 ‧3-23
題型 3-1-4 憲法機關忠誠義務【91 律師第2題】 ‧3-24
Try again 【105政大第2題】 ‧3-26
題型 3-1-5 行政立法兩權間之制衡機制【98 司法官第3題】 ‧3-26
題型 3-1-6 行政組織權以及預算編制執行權【90 律師第2題】 ‧3-29
▼第二節 政府體制總介 ‧3-31
壹‧內閣制 ‧3-32
貳‧總統制 ‧3-33
參‧雙首長制 ‧3-34
▼第三節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3-36
壹‧1997修憲前的中央政府體制 ‧3-36
貳‧1997修憲後的中央政府體制 ‧3-37
題型 3-3-1 內閣制與半總統制(雙首長制)【93 律師第3題】 ‧3-39
Chapter 4 權力分立各論
▼第一節 總統 ‧4-2
壹‧總統之職權 ‧4-2
題型 4-1-1 總統與行政院長之權限劃分【97 律師第2題】 ‧4-3
貳‧相關考點 ‧4-5
題型 4-1-2 總統之行政院長任命權【96 司法官第2題】 ‧4-6
題型 4-1-3 總統之國安大政方針決定權【96 律師第3題】 ‧4-12
▼第二節 行政院 ‧4-20
壹‧行政院之重要職權 ‧4-20
貳‧相關考點 ‧4-21
題型 4-2-1 覆議制度【93 司法官第1題】 ‧4-23
題型 4-2-2 行政院院長去職之原因【98 律師第1題】 ‧4-25
Try again 【105台大第1題】 ‧4-27
▼第三節 立法院 ‧4-29
壹‧立法院之職權 ‧4-29
題型 4-3-1 立法院議案議決權【99 律師第4題】 ‧4-33
題型 4-3-2 人事同意權以及權力分立原則【95 司法官第3題】 ‧4-36
題型 4-3-3 出席立法院備詢之義務【92 司法官第1題】 ‧4-39
題型 4-3-4 國會調查權【95 律師第2題】 ‧4-44
題型 4-3-5 言論免責權、國會調查權以及彈劾發動權【91 司法官第3題】 ‧4-50
題型 4-3-6 言論免責權【93 司法官第2題】 ‧4-52
貳‧立法院議事原則 ‧4-56
參‧修憲後之立法院地位 ‧4-57
題型 4-3-7 立法權對行政權之監控【94 司法官第3題】 ‧4-58
肆‧附論-代議民主制 ‧4-60
▼第四節 司法院 ‧4-62
壹‧司法院之定位 ‧4-62
題型 4-4-1 司法院定位【92 律師第1題】 ‧4-63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3題】 ‧4-65
題型 4-4-2 一元單軌制與法官人事問題【99 律師第3題】 ‧4-66
貳‧相關考點 ‧4-67
題型 4-4-3 大法官之地位【92 司法官第2題】 ‧4-69
參‧我國之違憲審查制度 ‧4-79
題型 4-4-4 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釋憲【105 律師第3題節錄】 ‧4-81
題型 4-4-5 人民聲請釋憲【96 司法官第1題】 ‧4-87
題型 4-4-6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97 律師第3題】 ‧4-90
題型 4-4-7 政黨違憲審查【95 律師第1題】 ‧4-93
題型 4-4-8 法官聲請釋憲【97 律師第1題】 ‧4-96
題型 4-4-9 法官聲請釋憲【106司法官第2題節錄】 ‧4-100
題型 4-4-10 違憲審查之客體【101 律師第3題節錄】 ‧4-105
題型 4-4-11 違憲審查保全制度【106 律師第1題】 ‧4-109
題型 4-4-12 違憲審查之裁判方式【91 司法官第4題】 ‧4-123
題型 4-4-13 「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方式【100 台大第2題】 ‧4-125
題型 4-4-14 「定期修法或立法」+「以解釋代替立法」的違憲宣告方式【107 台大第1題】 ‧4-129
題型 4-4-15 聲請人就不同違憲宣告方式之救濟途徑【104 司法官第1題】 ‧4-134
題型 4-4-16 大法官解釋對立法院之拘束力(一)【96 律師第4題】 ‧4-137
題型 4-4-17 大法官解釋對立法院之拘束力(二)【97 司法官第3題】 ‧4-139
題型 4-4-18 大法官解釋對立法院之拘束力(三)【101 律師第1題】 ‧4-141
題型 4-4-19 違憲審查集中制與合憲性解釋【99 司法官第2題】 ‧4-147
題型 4-4-20 大法官解釋對人之效力【100 律師第3題】 ‧4-151
題型 4-4-21 違憲審查之界限─司法自制【100 律師第1題】 ‧4-158
▼第五節 其他重點 ‧4-163
壹‧監察院以及考試院 ‧4-163
題型 4-5-1 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94 律師第4題】 ‧4-165
貳‧地方自治 ‧4-167
題型 4-5-2 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93 律師第4題】 ‧4-172
參‧基本國策 ‧4-173
題型 4-5-3 憲法前言、基本國策以及憲法基本原則【90 司法官第1題】 ‧4-175
題型 4-5-4 多元文化國【99 司法官第3題】 ‧4-176
本書架構與使用方法 ‧1
憲法體系 ‧5
憲法出題趨勢 ‧7
考前複習 ‧9
本書參考資料 ‧11
■基本權利■
Chapter 1 基本權總論
▼第一節 基本權基礎概念 ‧1-2
▼第二節 解題思考流程圖 ‧1-4
題型 1-2-1 外國人人權之保障【92 司法官第4題】 ‧1-6
題型 1-2-2 第三人效力理論(言論自由、大學自治)【97 律師第4題】 ‧1-8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2題】 ‧1-10
題型 1-2-3 法律保留原則【93 律師第1題】 ‧1-12
▼第三節 基本權利之功能 ‧1-15
題型 1-3-1 基本權之主、客觀面向功能【103司法官第4題】 ‧1-17
題型 1-3-2 國家保護...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