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欲報考司特、高普、地特等類科之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章節脈絡清晰,循序漸進
2.完整解析,提昇解題實力
3.法條、學說、實務、案例,完美結合
改版差異 增刪試題及修訂內容
書籍特色 一、 循序漸進,提高學習之興趣,增加國考之成績。
二、 申論試題詳細解析,強化實質觀念,提升民法解題能力。
三、 針對法條、學說、實務與案例分析與突破。
作者簡介:
裕樹
資深補教名師
作者序
序
一、前言
民法一科,於現行國家考試中獨佔一百分之主科。出題慣例以民總、債編、物權編、親屬繼承編各編出一題。從投資報酬率角度觀之,民總條文共計152條,報酬率屬於最高的一編,值得學生全力以赴。其次,親屬繼承編與日常生活有關,易於理解,亦是報酬率極高之一編。再其次,則為物權編。最後,則是債編。
國家考試民法此科,出題老師不亦預測,從國立大學有名教授至私立大學後輩之秀,仍為命題典試委員,故準備此科,應從最基礎觀念紮起。尤其,初學者,應著重下列程序研讀:第一、認識法條每一個字。第二、熟讀法條要件。第三、法律效果。第四、實務見解。第五、學說見解。第六、最近修正條文包含立法目的。
二、準備要領
(一)命題方向:
1.學說見解:民法學說見解多,民總以王澤鑑老師、施啟揚、陳聰富等老師、債總以孫森焱、邱聰智、劉春堂、林誠二、黃立等老師、物權以謝在全、蔡明誠、鄭冠宇等老師、親屬繼承以戴東雄、林秀雄老師的著作為代表,對於考生全面閱讀,確實為重大工程,極為辛苦。
2.實務見解:高考三等以司法事務官、財稅、法制及書記官為例,實務分析為主流,最近幾年反應在國家考試上,該題目所涉及之爭點皆為最高法院所做承之判例或決議,作答時,宜小心應對。
(二)考題方向:
1.申論題:歷屆申論考古題重複出題機率高,準備須以地毯式閱讀1至3次為宜。至於新修正之法條,須加強立法目的研讀,乃取得高分之不二法門。
2.實例題:國家考試之重點方向,也是考生最頭痛的問題。實例題應著三段論法之架構,進一步,始探討學說與實務見解。該如何提升實例題得分關鍵,應建立基本功夫,以及多演練題庫,考試時才能得心應手。
三、特性
(一)本書特色:
1.本書整理歷屆考題外,同時提供新的題型讓學生增加演練之機會,從演練的過程中尋找出自己的問題點,然後一一克服,以提升國考分數。
2.解決學生長期的困擾,排除實例題的障礙。首先學習如何尋找關鍵字,確認國考命題的爭點,針對爭點各個突破,並詳細附理由(觀念),完成正確解答內容,以利取得高分。
(二)閱讀方法:
1.實例範本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中的「關鍵字」。每一個關鍵字或數個關鍵字,尋找每一個法條可能成立之要件,並連結每個法條中可能產生的觀念,在解答內容中足一敘述,讓典試委員了解考生的程度。
2.實例範本中解答內容中的黑色粗體字,係本題破爭點所附的相關理由(觀念),使解答內容在架構上更完整。同時,在敘述的過程中注意解題中文的筆鋒,展現出中文的造詣,吸引典試委員印象分數,以利取得高分。
四、解答技巧
(一)實例解答技巧:
1.破爭點:每一個關鍵字或二個以上關鍵字成為一個爭點。典試委員在每一題中已預設若干爭點,並將爭點分配若干分數。如考生並未找出爭點之所在,詳細附加理由,實難取得高分。
(1)關鍵字:從關鍵字中連結法條之要件是否成立,逐一破解關鍵字可能出現的法條?或者從關鍵字中尋找隱藏的爭點之所在。
(2)爭點: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係採獨立地位說或者輔助地位說,學者有不同見解。此處破爭點時,須提出自我見解並詳細告知理由。讓閱卷委員耳目一新的感覺,較易獲得高分。
(3)計分標準:國考採取扣分方式,如關鍵字未詳細告知或遺漏爭點之敘述,則採扣分之方式。
2.法條、學說、判例為基準:法條如上及判例(32上6036判例)。
(1)法條:引述法條內容即可,無須一字不漏。
(2)學說:單純學說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學說不同見解。
(3)實務:單純實務而有不同見解時,至少討論二以上實務不同見解。換言之,學說與實務不同見解時,僅各採單一見解,比較差異性即可。
(4)結論:原則上採通說見解。無通說見解,則採多數說見解。亦無多數說見解時,則建議採實務見解。
3.推演過程:法條先後次序(推理),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1)如實例範本中,限制行為能力人、贈與、純獲法律上利益等。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13條第2項+(民法第12條反面解釋),再討論民法第406條,最後討論民法第77條但書。
(2)如實例範本中,拋棄、單獨行為、法定代理人。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754條,再討論民法第78條,最後討論民法第1086條。
(3)如實例範本中,無主物。解題法條順序,應先討論民法第802條。
4.詳細理由:熟記法條只是解題的基本功,分數無法滿分。如何讓典試委員欣賞,必須附詳細理由(適用此法條的理由、觀念或立法理由等),始得展現觀念清晰,有助於高分。如實例範本解答中的「黑色粗字體」,為解答之理由。
(二)法學三段論法:
1.大前提:主要於法律規定的部分,原則上引用完整的條文內容。但於考試時間的限制範圍內,建議簡要描述法條內容即可。如下列所示:
(1)基本架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實務架構: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3)爭點:法條中的關鍵字或爭點,必須詳細告知。同時,法條應依先後次序(推理)。使得展現層次相扣,前後呼應之效果。
2.小前提:具體事實的涵射,在涵射過程中適當的轉換成自己筆鋒表現之。
3.結論:
(1)原則:與小前提合併敘述。例如: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例外:學說或實務見解若發生競合時,應提出自我的見解。例如:管見認為,無因說係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利益,故所為法律行為係屬有效。
(三)實例題範本:
【實例題】
甲的父母購買日語辭典給甲,希望有助於甲學習日語。年僅八歲的甲性喜遊玩,最討厭讀書,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乙十八歲剛好路過拾獲該書,欣喜不已。試問:乙是否取得該書所有權?
擬答:
(一)贈與契約,有效:
1.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同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之人為成年人。本條反面解釋,未滿二十歲之人為未成年人。依題意,甲年齡八歲,尚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民法第40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謂允受,係指同意接受無償給與財產之意思表示而言。所謂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甲,係屬契約之性質,須經甲之允受,始生效力。惟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健全,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該贈與契約效力未定。故甲未經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其贈與契約效力未定。
3.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惟贈與契約之性質,僅贈與人對受贈人負有無償給與財產之債務,受贈人對贈與人並不負有給付之義務。換言之,係屬享受利益無庸負擔義務,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題意,甲的父母將日語辭典贈與給甲,係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甲並無負擔任何義務。故甲無庸父母之同意,取得日語辭典所有權。
(二)拋棄物權行為,無效: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拋棄動產,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換言之,拋棄除意思表示外,並須放棄對該動產之占有,始生效力。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單獨行為而言。同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依題意,甲趁父母不在時將日語辭典拿去丟掉,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係屬單獨行為。故甲拋棄日語辭典,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不生拋棄之效力。(32上6036判例)
(三)乙並非所有權人:
1.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謂占有,係指占有人須具有占有意思,蓋此意思乃指對占有物管領支配之事實意識。依題意乙為十八歲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題意,乙拾獲無主物(日語辭典)係屬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故乙對於日語辭典有支配管理之意識,取得該日語辭典之所有權。
2.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占有無主物,係以所有之意思並非效果意思,僅事實上對物有支配管領力之意思,基於占有無主物之事實,而法律賦予取得所有權。依題意,乙拾得甲拋棄日語辭典,因欠缺法條之要件該日語辭典並非無主物。故甲仍為日語辭典的所有權人,不因乙拾得而受其影響。
五、本書參考歷屆考題獲得的試題趨勢分析
國考命題分析
重要法條 學說見解 實務見解
總則 §7、8、9、11、14、15、15-1、15-2、18、19、27、28、31、48、50、56、61、64、66、69、70、71、72、74、77、78、79、81、83、84、86、87、88、92、94、95、98、99、100、103、104、105、106、110、114、126、127、129、137、145、146、149、150 1.意定監護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監護人是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人事保證,該效力為何?
3.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借名登記契約,該效力為何?
4.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免除債務時,該效力為何?
5.果實落於鄰地,鄰地出租與第三人使用,何人取得果實所有權?
6.贈與房屋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雙方約定由受贈人繳納贈與稅,該贈與行為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7.明知被詐欺或者重大過失被詐欺,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法律行為?
8.代理人違反本人利益,是否構成代理權濫用?若是,該代理權係屬無效或者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9.權利失效制度之適用性為何? 1.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2.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3.10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4.86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
5.104台上206裁判
6.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7.107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債總 §161、164、169、170、174、176、177、179、180、182、183、184、185、187、188、192、193、194、195、216、217、218-1、220、224、225、226、227、227-1、231、234、242、244、249、250、259、260、264、266、267、269、270、280、281、294、297、298、301、309、311、334、344 1.意思實現學說爭議為何?
2.共同不當得利之情形,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85條規定?
3.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輔助人是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關於好意施惠之適用性為何?
5.民法第217條中所稱使用人,學說爭議性為何?
6.第二次債權轉讓(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 1.81年第19次民事會議決議
2.92台上1057判決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4.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5.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6.84台上2731裁判
7.9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8.高等法院96上易223判決
9.104台上977裁判
債各 §345、354、359、360、365、373、406、408、409、410、411、412、416、418、421、422、 1.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氣憤自殺或憂鬱而死,繼承人得否撤銷其贈與? 1.9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2.99年高院法律
425、425-1、432、433、434、440、443、444、445、449、450、464、467、468、474、475-1、482、490、493、494、495、498、499、500、513、514-1、514-4、514-5、528、534、535、541、544、546、565、571、589、590、591、606、607、622、654、667、709-1、736、739、745、748、749、756-1 2.受贈人故意不法侵害贈與人之配偶,贈與人因憂傷過度或憤而自殺死亡,繼承人得否撤銷其贈與?
3.承租人之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承租人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違章建築物時,有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5.關於合法轉租之次承租人,得否行使買賣不破租賃?
6.小包就工作所附之房屋,有無法定抵押權之適用?
7.會首有數人時,對於會員給付遲延,會首數人是否負連帶責任? 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
3.9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9號
4.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5.89台上1628裁判
6.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7.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8.81台上1875裁判
物權 §758、759、761、762、767、768、769、770、787、788、789、796、796-1、800-1、805、811、812、813、816、817、818、819、820、824、824-1、826-1、827、828、832、835、836、838、838-1、840、841、841-1、841-5、851、859-1、860、862、866、872、875-1、875-2、875-4、876、877、880、881、881-1、881-2、881-4、881-12、881-15、884、888、899、905、911、913、915、917、919、923、927、928、936、940、941、942、948、949、950、960、962 1.繼承人在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訴請分割遺產,能否准許?
2.違章建築物讓與他人時,何者為所有權人?
3.買受人於取得所有權前,將其占有之標的物出賣於第三人,第三人有無占有連鎖之適用?
4.違章建築物,是否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5.區分所有之地下停車位,可否行使袋地通行權?
6.儲金簿遺失,拾得人有無報酬請求權?
7.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拋棄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8.地上權未定期限,他共有人,得否單獨請求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
9.抵押權設定時,可否交付抵押權人使用,約定以抵利息?
10.消費借貸無效,抵押權已登記,此時抵押權是否有效?
11.不動產解除買賣契約,而為反設定,此時抵押權是否有效?
12.土地設定抵押後,再設定典權,經拍賣時該典權是否隨之消滅?
13.債權人得否留置債務人之所有權狀?
14.出生嬰兒對所持有之物,是否成立占有? 1.86台上3140裁判
2.釋字451號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4.98年高院法律座談會
5.99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
6.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2號
7.106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
8.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9.最高法院48年第2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一)
10.83台上1345裁判
11.86台抗588裁判
12.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13.10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9號
14.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親屬 §969、971、976、977、978、979、982、983、988、988-1、989、990、997、1005、1010、1017、1018-1、1020-1、1030-1、1030-3、1030-4、1031、1039、1041、1049、1050、1052、1055、1055-1、1056、1057、1059、1059-1、1062、1063、1065、1067、1069、1072、1073、1073-1、1074、1076-1、1077、1079、1079-1、1079-4、1079-5、1080、1081、1084、1086、1087、1088、1092、1093、1094、1098、1100、1101、1113-2、1113-3、1113-4、1113-5、1113-6、1113-7、1113-8、1115、1116、1117、1118、1118-1 1.養子女互相間,是否成立法定血親關係?
2.未成年解除婚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婚約得否附條件或亦得否約定違約金?
4.婚約存續中所贈與之物,於解除婚約後,得否請求全部返還?
5.受贈人死亡,贈與物是否需返還?
6.贈與人死亡,贈與物是否須返還?
7.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無結婚能力?
8.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並未告知對方,是否成立詐欺?
9.夫妻協議別居,關於別居之期間,應以多久為合理?
10.夫妻間之相互贈與,是否為無償取得之財產?
11.夫妻一方將財產有償給予受益人,受益人讓與明知第三人,其效力如何?
12.未成年人離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效力為何?
13.裁判離婚同時得否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4.父母對於子女姓氏已確定同母姓,但對於名爭議不休,如何處理?
15.養子女得否由養家直接轉養於他人?
16.獨身男子得否收養女子?
17.關於共同收養之性質,學說有不同見解?
18.養父母死亡後,得否再為他人收養?
19.夫妻可否共同被收養?
20.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書面合意,於法院裁定前收養人死亡,其收養效力為何?
21.父母以子女名義所為之保證行為,效力為何? 1.30院2209
2.33上1723判例
3.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4.69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二)
5.75年第9次民事
庭會議
6.98台上1233裁判
7.最高法院83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8.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0號
9.103台上618裁判
10.10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0號
11.56台上795判例
12.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
13.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16號
14.96台上2823裁判
15.91年高院法律座談會第9號
16.100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
繼承 §1138、1140、1141、1144、1145、1146、1148、1149、1153、1161、1162、1162-1、1162-2、1164、1166、1173、1174、1176、1200、1219、1220、1223、1225 1.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可否為受贈人?
2.甲、乙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通姦,甲提起離婚之訴中死亡,乙是否喪失繼承權?
3.甲、乙為夫妻育有A、B二人,某日A殺死甲後,對乙、B是否喪失繼承權?
4.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始收養之子女,可否代位繼承?
5.被繼承人之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應採何繼承?
6.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財產,如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否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7.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如有民法第1163條所列各款情事,拋棄繼承是否有效?
8.拋棄繼承之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9.代位繼承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10.喪失繼承權人,是否有歸扣之義務?
11.死因贈與,可否為歸扣之標的?
12.繼承人表示拋棄繼承,得否撤回其拋棄繼承?
13.遺囑人先後立下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但因記載同一日期,客觀上無從判斷,該二遺囑之效力如何?
14.附負擔之遺贈,受遺贈人表示拋棄時,遺贈之負擔應有何人行使? 1.74台上1870裁判
2.105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
3.96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4.102台簡抗54裁判
5.104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
6.90台上2460裁判
7.67台上3448判例
8.21院743
序
一、前言
民法一科,於現行國家考試中獨佔一百分之主科。出題慣例以民總、債編、物權編、親屬繼承編各編出一題。從投資報酬率角度觀之,民總條文共計152條,報酬率屬於最高的一編,值得學生全力以赴。其次,親屬繼承編與日常生活有關,易於理解,亦是報酬率極高之一編。再其次,則為物權編。最後,則是債編。
國家考試民法此科,出題老師不亦預測,從國立大學有名教授至私立大學後輩之秀,仍為命題典試委員,故準備此科,應從最基礎觀念紮起。尤其,初學者,應著重下列程序研讀:第一、認識法條每一個字。第二、熟讀法條要件。第三、...
目錄
第一編 總則編 001
第二編 債 編 225
第三編 物權編 369
第四編 親屬編 513
第五編 繼承編 617
第一編 總則編 001
第二編 債 編 225
第三編 物權編 369
第四編 親屬編 513
第五編 繼承編 617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