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適用時間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書籍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刑事訴訟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作者簡介:
宋定翔(王俊翔)
學歷
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研究生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2016年律師高考(勞社法組)榜首
授課班系
台北保成補習班
著作
保成出版社法律潮流短篇文章
民事訴訟法爭點隨身書
民事訴訟法全彩心智圖表
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攻防筆記(上下冊)
作者序
序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序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
目錄
Ⅰ 條文&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1
第一編 總則/003
第一章 法院/003
第一節 管轄/003
民事訴訟/003
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
之判斷流程/003
管轄權(審判籍)/003
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004
普通管轄權(普通審判籍)/004
以原就被原則/004
住所/004
特別管轄權(特別審判籍)/005
獨立審判籍/006
關聯審判籍/006
寄寓人/006
寄寓地/006
因船舶涉訟/007
因航行涉訟/007
因船舶債權涉訟/007
因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007
船舶所在地/008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物權上請求權涉訟,是否該當「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分割涉訟/009
因不動產經界涉訟/009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009
專屬管轄(權)/009
任意管轄(權)/010
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別實益/010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010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010
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012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013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014
管理地/014
侵權行為地/015
管轄原因與請求權競合/015
救助地/016
因「登記」涉訟/016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017
遺產上負擔/017
共同訴訟/017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017
管轄競合/018
指定管轄(裁定管轄)/019
因法律不能行使職權/020
因事實不能行使職權/020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020
本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020
合意管轄(權)/021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權)/022
本案之言詞辯論/022
管轄恆定原則/023
起訴時/023
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區別/023
合意管轄規範之排除/024
訴訟移送制度/024
必要處分/025
民事審判權/026
審判權決定之原則/027
審判權衝突之解決/027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029
迴避/029
自行迴避/029
前審裁判/029
裁定迴避/031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031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032
第二章 當事人/033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033
當事人/033
當事人能力/033
當事人適格/033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034
非法人團體/034
選定當事人制度/035
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037
總額裁判協議制度/037
訴訟性質/038
不作為請求之權利性質/038
訴訟能力/039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041
第二節 共同訴訟/041
共同訴訟(主觀合併)/042
普通共同訴訟/04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04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042
合一確定/043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044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044
主張共通原則/044
證據共通原則/045
合一確定原則(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046
擬制共同起訴(強制追加原告)/047
第三節 訴訟參加/047
訴訟參加/048
參加利益(第三人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048
從屬參加/049
參加人權限之一般原則/050
獨立參加/051
參加效力/052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差異/053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053
訴訟告知/054
擬制參加/055
職權通知/056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057
訴訟代理人/057
審級代理原則/057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059
輔佐人/06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061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061
有償主義/06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061
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06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063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064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067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071
訴訟費用擔保/072
第五節 訴訟救助/074
訴訟救助/074
第四章 訴訟程序/076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076
第二節 送達/078
送達/078
囑託送達/079
應受送達人/079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081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081
同居人/081
寄存送達/082
本條所謂「應受送達人」/082
留置送達/083
公示送達/085
電傳送達/086
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087
期日/087
期間/088
在途期間/089
聲請回復原狀/090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當然停止/091
本條所謂「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本條所謂「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訴訟程序之續行/093
聲明承受訴訟/093
裁定停止/094
國際訴訟競合/096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097
合意停止/097
第五節 言詞辯論/098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098
言詞辯論/098
事實上陳述/099
法律上陳述/099
真實義務/099
攻擊或防禦方法/100
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100
責問權/101
責問權之喪失/101
闡明權(闡明義務)/102
闡明範圍/103
闡明權/104
本條所謂「分別辯論」/105
本條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106
合併辯論/106
限制辯論/106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107
更新辯論/108
言詞辯論筆錄/108
第六節 裁判/110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110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110
損害數額酌定之法理基礎/111
判決之補充/114
裁判脫漏/115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116
第七節 訴訟卷宗/117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118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8
第一節 起訴/118
訴訟標的/119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119
訴訟標的特定性原則/121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122
聲明最低額制/123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124
一部請求之許可性/124
殘額請求之容許性/125
代位訴訟/126
將來給付之訴/127
預為請求之必要/127
確認利益/130
客觀訴之合併/131
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131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131
預備合併/132
競合合併(實務又稱「重疊合併」)/134
選擇合併/134
順位之重疊合併/134
訴訟要件/135
重複起訴之禁止(更行起訴之限制)/136
同一事件/136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138
當事人恆定主義/138
本條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實體法權利
屬性說(通說、實務)/139
訴之變更、追加/141
當事人之變更追加/14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142
中間確認之訴/143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43
反訴/147
一審反訴之要件/147
預備反訴/148
訴之撤回/149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150
準備書狀/150
具體化陳述義務/151
書狀先行程序/153
爭點/153
爭點整理/153
爭點簡化爭議/153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154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155
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156
準備程序/156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159
第三節 證據/159
舉證責任/159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160
證據方法/160
證據資料/160
證據力(證明力)/160
主張責任/160
直接證據/160
間接證據/161
證據契約/161
顯著事實(公眾周知之事實、公知事實)/161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161
訴訟上自認/162
附限制之自認/162
附理由之否認/162
擬制自認/162
法律上之推定/163
本證/163
反證/163
事實上之推定/163
證明妨礙法理之原則化/164
證明/164
釋明/165
摸索證明/165
嚴格證明/165
自由證明/165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與本條之意義/167
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168
文書的證據能力/181
文書的證據力/181
文書之形式證據力/182
文書之實質證據力/182
第四節 和解/189
第五節 判決/191
終局判決/191
一部判決/192
中間判決/192
中間爭點/192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196
既判力/198
既判力基準時/198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198
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198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98
當事人之繼受人/199
第二章 調解程序/200
調解程序/20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209
簡易訴訟程序/210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214
小額訴訟程序/215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219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219
上訴與抗告之區別/220
移審效力/220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220
第二審之審理方式/220
上訴不可分原則/221
上訴利益/22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225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228
附帶上訴/229
獨立之附帶上訴/23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231
第四編 抗告程序/237
抗告/237
不得抗告之裁定/237
異議(準抗告)/239
再抗告/239
停止執行/240
第五編 再審程序/241
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242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243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24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4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24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247
第六編 督促程序/248
督促程序/249
第七編 保全程序/251
保全程序之比較/252
假扣押/252
假處分/255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258
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2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259
公示催告程序/260
除權判決/26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263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266
第二部分 家事事件法/267
第一編 總則/267
家事事件法/267
家事事件之類型/269
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270
家事訴訟事件/270
家事非訟事件/271
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271
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271
家事事件法第4條之意義/272
家事事件法第6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意義:無管轄權案件
之移送/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之意義/274
家事事件之事證蒐集與提出/275
第二編 調解程序/281
調解程序之開始/281
調解結果之效力/283
調解之特別裁定制度/285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287
第一章 通則/287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287
數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289
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捨棄、認諾/293
法院闡明義務之加重/295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297
婚姻事件之管轄/297
專屬管轄之任意化/298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300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301
否認子女之訴/302
醫學檢驗/304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306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307
第一章 通則/307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條至第91條)/311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316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318
第四章 收養事件/321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23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325
第七章 繼承事件/325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330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333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335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3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340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3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343
第一章 通則/343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44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45
第六編 附則/347
Ⅱ 體系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351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357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364
第四編 抗告程序/366
第五編 再審程序/366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之訴/366
第六編 督促程序/366
第七編 保全程序/367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368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368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01「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區別/371
02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1
03民事紛爭之概略處理流程/374
0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375
05處分權主義/375
06辯論主義/376
07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之判斷流程/376
08法定管轄(土地、事務及職務管轄權)/377
09「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之區別實益/377
10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378
11「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379
12「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380
13「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380
14民事訴訟之其他審理原則/381
15「判決」與「裁定」之區別/383
16「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384
17「上訴」與「抗告」之區別/384
18保全程序之比較/385
Ⅰ 條文&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1
第一編 總則/003
第一章 法院/003
第一節 管轄/003
民事訴訟/003
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
之判斷流程/003
管轄權(審判籍)/003
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004
普通管轄權(普通審判籍)/004
以原就被原則/004
住所/004
特別管轄權(特別審判籍)/005
獨立審判籍/006
關聯審判籍/006
寄寓人/006
寄寓地/006
因船舶涉訟/007
因航行涉訟/007
因船舶債權涉訟/007
因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007
船舶所在地/008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物權上請求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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