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於「民國一〇三年十月修訂版第二刷補充說明」登載r無權處分與債權的雙重讓與」一文,闇釋債權之讓與屬準物權行為,無權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在具備上開要件以前,無權處分行為係效力未定。此準物權行為與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債之契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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