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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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綺夢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律師高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章節試閱
Chapter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具有權利能力者,方得為法律行為之主體。原則上,凡人皆有權利能力。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
一、原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的認定,通說採獨立呼吸說。
二、例外:將來非死產的胎兒(民§7)
(一)胎兒僅享有部分的權利能力!因為胎兒在民法第7條解釋之下,可僅享受權利,無須負擔義務。
2.將來以非死產者為限」的判斷方式,通說係採「附解除條件說」1,胎兒在「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時,則溯及地喪失權利能力。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
一、自然死亡通說採心臟停止說。
二、死亡宣告
(一)通常在人失蹤達一定時間,與其有關的權利義務仍有加以確定的必要。基於公益的考量,為盡早確定失蹤人於失蹤期間內尚未確定的法律關係,因此有死亡宣告制度。
(二)要件:民法第8條
(三)死亡時期(民§9):推定死亡制
特定人只要在死亡宣告期間內證明失蹤人尚為存活,即得「拒絕適用」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
(四)效力範圍
1.人的範圍:對任何人均生效力(對世效)。
2.時的範圍:僅至「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點前」終止其法律關係。
3.地的範圍:以失蹤人之住所(民§20)為中心,不及於他地。
4.物的範圍:限於失蹤人私法上的法律關係,即失蹤人「財產」及「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對於公法及刑法上義務不生影響。
(五)法律關係的終結
1.死亡宣告,僅是為了終結失蹤人住所地留下來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並非剝奪了失蹤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或是責任能力。所以失蹤人在他處仍可為有效的法律行為或是構成侵權行為責任的可能。
2.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宣告後
⑴即開始發生繼承。
⑵失蹤人配偶即得再婚。
⑶失蹤人喪失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而由他方單獨代理。
3.撤銷死亡宣告後的法律關係(家事§163)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2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第1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第2項)。」
Chapter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具有權利能力者,方得為法律行為之主體。原則上,凡人皆有權利能力。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
一、原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的認定,通說採獨立呼吸說。
二、例外:將來非死產的胎兒(民§7)
(一)胎兒僅享有部分的權利能力!因為胎兒在民法第7條解釋之下,可僅享受權利,無須負擔義務。
2.將來以非死產者為限」的判斷方式,通說係採「附解除條件說」1,胎兒在「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
作者序
六版序
「深夜闌珊,當那一盞燈又為我而溫暖」、「深夜闌珊,當那一個人又與我而相伴」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不晚>中的歌詞。謹將此曲獻給正在夜幕下挑燈埋首的你,共勉之。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20年7月
六版序
「深夜闌珊,當那一盞燈又為我而溫暖」、「深夜闌珊,當那一個人又與我而相伴」這是知名女歌手田馥甄演唱歌曲<不晚>中的歌詞。謹將此曲獻給正在夜幕下挑燈埋首的你,共勉之。
綺夢
夏日的午後
2020年7月
目錄
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 ‧0-2
題型0-1 習慣法【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 ‧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 ‧1-2
壹‧權利之內容 ‧1-2
貳‧人格權之保護 ‧1-3
題型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 ‧1-3
題型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1-5
題型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8
題型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 ‧1-17
壹‧支配權 ‧1-17
貳‧形成權 ‧1-17
參‧請求權 ‧1-18
肆‧抗辯權 ‧1-18
題型1-2-1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筆者自擬】 ‧1-18
題型1-2-2 契約解除後之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 ‧1-19
Try again【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 ‧1-23
題型1-2-3 撤銷之客體與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 ‧1-23
題型1-2-4 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 ‧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 ‧1-29
壹‧權利行使 ‧1-29
貳‧權利侵害 ‧1-29
題型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 ‧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 ‧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 ‧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 ‧2-2
Try again【85司法官1第1題】 ‧2-4
題型2-1-1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 ‧2-4
題型2-1-2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2-7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 ‧2-9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2-11
壹‧意思能力 ‧2-11
貳‧行為能力 ‧2-11
參‧監護、輔助宣告制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 ‧2-12
肆‧責任能力 ‧2-13
題型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75律師第1題】 ‧2-14
題型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16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 ‧2-18
題型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 ‧2-19
題型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 ‧2-23
Try again【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 ‧2-27
題型2-2-5 未成年人得否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100三等書記官第1題】 ‧2-27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 ‧2-29
題型2-2-6 受監護宣告之要件【103普考戶政第1題】 ‧2-29
題型2-2-7 純獲法律上利益【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2-31
題型2-2-8 代理權授與後,本人成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105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2-33
◎第三節 法人 ‧2-35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 ‧2-35
貳‧社團法人 ‧2-39
參‧財團法人 ‧2-39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 ‧2-40
題型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1
題型2-3-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2
Try again【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2-44
題型2-3-3 捐助行為之撤回【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 ‧2-45
Try again【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 ‧2-47
題型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 ‧2-47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2-49
題型2-3-5 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108司律第1題第1小題】 ‧2-49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 ‧3-2
壹‧不動產與動產 ‧3-2
貳‧物之成分(部分) ‧3-2
參‧主物與從物 ‧3-3
肆‧處分之概念 ‧3-3
題型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4
題型3-1-2 民法第68條第2項「處分」之意義
【103高員三級鐵路特考事務管理第4題】 ‧3-5
題型3-1-3 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移轉【103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 ‧3-6
Try again【103原民特考三級地政第1題】 ‧3-9
題型3-1-4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 ‧3-10
題型3-1-5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12
Try again【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 ‧3-13
題型3-1-6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 ‧3-14
◎第二節 孳息 ‧3-17
壹‧天然孳息 ‧3-17
貳‧法定孳息 ‧3-17
題型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 ‧3-18
Try again【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 ‧3-20
題型3-2-2 未成年人特有財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3-21
Try again【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 ‧3-24
題型3-2-3 租賃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3-25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 ‧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 ‧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 ‧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 ‧4-5
伍‧無權處分 ‧4-6
題型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 ‧4-6
Try again【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4-9
題型4-1-2 處分行為之無因性與獨立性【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 ‧4-10
題型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 ‧4-11
題型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95四等書記官第1題】 ‧4-13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 ‧4-16
題型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4-17
題型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筆者自擬】 ‧4-1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 ‧4-20
題型4-1-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 ‧4-20
Try again【104政大法研民法組第1題】 ‧4-28
題型4-1-8 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行為效力【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3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4-33
壹‧一般成立要件 ‧4-33
貳‧特別成立要件 ‧4-33
題型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69法制】 ‧4-34
題型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35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一)-行為能力 ‧4-38
壹‧無行為能力人 ‧4-38
貳‧限制行為能力人 ‧4-38
題型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 ‧4-40
題型4-3-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99律師第1題】 ‧4-42
題型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 ‧4-45
題型4-3-4 處分財產之允許【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46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二)-意思表示 ‧4-49
壹‧意思表示之成立 ‧4-49
貳‧意思表示之生效 ‧4-50
參‧意思表示不一致 ‧4-50
肆‧意思表示不自由 ‧4-53
題型4-4-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 ‧4-55
題型4-4-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 ‧4-57
題型4-4-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62
Try again【88司法官第1題】 ‧4-65
題型4-4-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 ‧4-67
題型4-4-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69
題型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72
題型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 ‧4-74
Try again【93台大法研第1題】 ‧4-79
Try again【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 ‧4-81
題型4-4-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82
題型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4-85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 ‧4-90
題型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
【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 ‧4-92
Try again【88四等書記官第1題】 ‧4-94
題型4-4-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94
題型4-4-12 意思表示之生效【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 ‧4-97
題型4-4-13 表意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死亡,該意思表示之效力【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98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三)-代理 ‧4-102
壹‧有權代理 ‧4-102
貳‧無權代理 ‧4-104
題型4-5-1 代理vs.代表【78律師第3題】 ‧4-107
題型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 ‧4-112
題型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4-113
題型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4-114
題型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 ‧4-118
題型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21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124
題型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4-124
Try again 【99四等書記官第1題】 ‧4-127
題型4-5-8 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103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4-127
題型4-5-9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台大轉學考第1題】 ‧4-130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34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135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 ‧5-2
壹‧條件 ‧5-2
貳‧期限 ‧5-3
題型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5-3
題型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 ‧5-5
題型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 ‧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 ‧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 ‧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 ‧5-13
題型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 ‧5-14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1題】 ‧5-18
題型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 ‧5-18
題型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5-22
題型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 ‧5-26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 ‧5-32
Try again 【103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 ‧5-32
題型5-2-5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解釋【103三等書記官第1題】 ‧5-33
題型5-2-6 夫妻之一方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他方返還之時效【103四等書記官第2題】 ‧5-34
題型5-2-7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時效時效【107律師第1題第3小題】 ‧5-39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 ‧5-43
壹‧時效中斷 ‧5-43
貳‧時效不完成 ‧5-45
題型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 ‧5-46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5-48
題型5-3-2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與時效中斷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5-48
題型5-3-3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
【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 ‧5-51
題型5-3-4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5-53
題型5-3-5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 ‧5-55
Chapter 0 民法之法源
習慣法與事實上習慣 ‧0-2
題型0-1 習慣法【104台大轉學考第1題】 ‧0-3
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 ‧1-2
壹‧權利之內容 ‧1-2
貳‧人格權之保護 ‧1-3
題型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之救濟手段【筆者自擬】 ‧1-3
題型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1-5
題型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8
題型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 ‧1-17
壹‧支配權 ‧1-17
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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