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初時,家貧之普魯東雖獲資助勉強得以入學就讀,卻也飽受富家子弟同學嘲弄輕蔑,但他奮力不輟,31歲時就出版了《什麼是所有權》一書。本書可謂是替後來的社會主義思想注入了強心劑:在面對資本主義堡壘靠著「所有權」構築之銅牆鐵壁時,一個足以「攻城克地」之理論基礎出現了。因此普魯東對於社會主義(或是社會主義式無政府主義)的貢獻是無以倫比的。
普魯東認為個人的占有是社會生活的條件,私有制是社會的自殺。私有制因為破壞了平等而出現壓迫,進一步破壞了自由。所以如果取消私有制而保留占有,那麼只需透過原則上簡單的變動,就可以改革法律、政治、經濟和制度;就可以把禍害從地球上驅逐出去。
作者簡介:
皮耶-約瑟夫‧普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 1809-1865)
法國社會主義者、政治家、哲學家、經濟學家、互助主義哲學奠基人。
普魯東亦是首位自稱無政府主義者的人,並被廣泛視作無政府主義最有影響力的理論家之一,甚至被許多人稱為「無政府主義之父」。1840年出版著作《什麼是所有權》,提出了著名的論點——「所有權就是竊盜」。
譯者簡介:
蕭育和
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學術興趣為政治理論與當代歐陸思想,譯有亞里斯多德《政治學》(五南)。
編譯說明:本譯本以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之《什麼是財產權》為底本,參考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出版,Donald R. Kelley與Bonnie G. Smith所編的英譯本《What is Property?》編譯而成。編譯重點主在今昔用語之更改、語句之通順以及修正若干存疑之翻譯。譯者才疏學淺,唯恐唐突原譯者孫署冰之用心,深祈各界先進指正。
章節試閱
前言
下列信件曾被用來作為這篇論文初版【1】的前言。
此致貝桑松學院(Academy Besançon)各位院士:
諸位先生:
一八三三年五月九日在你們討論胥阿爾夫人(Mme Suard)所捐贈,為期三年獎學金的議程中,你們曾經表示過以下願望:
「本學院要求得獎人在每年七月上半月,就過去一年間的各項研究,向本學院提出簡潔且清晰的說明。」
諸位先生,現在是我履行這項義務的時候了。
當初,在我懇求你們的選票時,我暢言我的研究意圖是發現「能改善為數眾多的貧苦階級,其身體、道德與智識上處境」的方法。【2】儘管這個想法好像與我候選資格的設立目的相去頗遠,而你們還是慷慨接納了;你們所惠予我的寶貴榮譽,將這個形式上的席次,轉化成神聖不可侵犯的義務。從此以後,我了解到,我所往來的,是一個何等令人尊敬與敬仰的團體,對於其開明、其恩惠的感悟以及我對其榮譽的熱忱,都難以言盡。
首先,我深信,要擺脫陳見與體制的舊路,就必須遵循科學程序與嚴格方法,研究人與社會;我投入一整年的心力研究文法與文獻,而語言學,亦即語言的自然史,與我的思想氣質最為契合,自是與我所進行的研究最為適合。這段期間我就比較文法學中一個最為有趣的問題,完成了一個小誌,雖然算不上什麼卓越的成就,至少證明我的全神投入。從那時起,形而上學與社會道德(la morale)就成了我唯一的關注。這些學科的對象與界限至今都尚未明確,但跟自然的學科一樣,它們也都是得以驗證,也能夠確立論據的;對於這個事實的理解,將讓我的投入有所回報。
然而,諸位先生,在所有我所請益的專家中,從你們身上受益最多。你們的協助、提綱與指導,都與我的私願,以及最為殷切的盼望不謀而合,不斷啟發著我,昭示我的道路。這篇關於財產權的論文,【3】實際上是你們所擘畫這一切的產物。
一八三八年,貝桑松學院提出下列問題:「與日俱增的自殺事件應當歸咎於什麼原因?能有什麼妥善的方法遏止這個心靈上的傳染?」
不要太籠統說的話,這問題就是:此等社會弊端的根源及其解方何在?諸位先生,你們對此是有所認知的,你們的委員會曾公開宣布,已經詳列了自殺的種種直接與個別的成因,以及預防的方法;然而,從這些多少花了一點功夫所詳列的一切,還是無從對於根本的原因以及解方,能有更確切的理解。
到了一八三九年,你們這些始終令人激賞的研究項目,更加確切,其學理表述也更為多樣。一八三八年的論文競賽中曾經指出,無視宗教與道德原則、對於財富的渴求以及政治上的動亂,都是社會弊端的成因或者症狀。你們將這些因素歸結成一個命題:「歌頌安息日對於公眾健康、道德、家庭與社會關係的益處。」
各位先生,你們以基督徒的語言追問什麼是真正的社會制度?一個論文競賽的參與者【4】大膽主張並宣稱能夠證明:安息日的制度與一種基於社會平等的政治體系必然相連,沒有這種平等,整個體系就會陷入混亂且無以為繼,也只有這樣的平等,才能復興對於安息日,古老且難以言傳的讚揚。這個論證沒有得到你們的肯認,即便你們並不否認競賽者所指出的兩者之間的關係,但你們也斷定──並且相當有理由──平等的原則沒有得到論證,而作者的想法不過是假設的產物。
最後,各位先生,為了這個論文競賽,你們將平等的根本問題如此表述:「關於子女之間平等分配財產的法律,在法國迄今造成經濟與社會後果。」
除非自限於老生常談,否則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如下表述:若是法律能讓繼承遺產的權利,成為家父與所有子女的共同權利,那麼何以繼承權利不能也成為家父與所有孫輩的共同權利?若是法律並不承認後續直系親屬的繼承權利,是否也就不承認整個後裔、家族乃至於整個民族的權利呢?能否在繼承的權利中,維繫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就像堂兄弟和兄弟之間那樣?換言之,繼承的原則能否成為一種平等的原則?
把這一切概括成一個問題:什麼是繼承的原則?不平等的根基何在?而所有權(property)又是什麼。
各位先生,這就是我今天所要提獻給你們的論文。
如果我能把我的想法闡述清楚,如果我能提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真理(儘管出於各種原因我敢說已經解釋過了),如果我能藉由一種絕對可靠的研究方法建立平等的學說,如果我能確定民法學上的原則、公道的本質以及社會該有的形式,如果我能永遠廢除所有權,那麼,各位先生,一切都要歸功於你們;歸之於你們的幫助與啟發。【5】
這項工作的目的是將方法應用到哲學問題上:其他一切的意圖都與我無關,甚至於我是一種侮辱。
我曾經以不敬重的態度討論法學,我有權這樣做,但如果不跟這類所謂實踐科學的人區隔開來,那對我才是不公道。他們對於研究工作苦行般的投入與心力,還有他們的學問與辯才無礙,都是值得敬重,但他們還是得要因為對於某些專斷法律的過度順從,而受到批評。我曾經無情抨擊那些經濟學家,總的來說我對他們沒有好感。他們著作中的傲慢與空洞,他們目中無人的自傲,以及那些無法言狀的謬誤,都讓我痛惡。任何出於認識而寬宥他們的人,都應該好好再讀讀他們的著作。
我也曾嚴厲譴責基督教會,我是不得不這麼做的。我的譴責出於這些事實:為什麼教會要立法規範自己並不了解的事情呢?教會在教義與道德上犯了錯,而物理學與數學可以證明這個錯誤。也許我不應該把這話說出來,但不幸的是對教會來說事實就是如此。各位先生,要復興宗教,就得要譴責教會。
各位先生,也許你們會覺得遺憾,說我忽略了表面功夫與文體風格,而我的方法與證據又讓我曲高和寡,這方面我確實是想做的更好,可惜沒有成功。【6】我沒有期待琢磨文字,也沒有那樣的信念。在我看來,十九世紀是個樹立新原則的創造性時代,但沒有什麼是靠詞藻存續下來,這就是為什麼法國擁有這麼多具有才智的人,卻沒有偉大作家的緣故。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追求文字上的浮華,對我來說不免時代錯亂。【7】在智慧女神即將降生之際,何須再召喚女巫?我們是行將劇終的可憐演員,最好還是加速結局的到來。把這個角色扮演好,是有苦勞的。可是,我已經不再追求這種慘烈的成就了。
各位先生,何不讓我坦承這一切?我曾經尋求你們的選票支持,以及你們的贊助支持,卻同時帶著對現有一切的憎惡,而滿懷期待其毀滅;但我會帶著冷靜,以哲人的心態自我調適完成我的研究。我在真理的知識中,得到的是平靜,而非感受壓迫的憤恨,在這份論文中我所能收穫的最寶貴成果,應該是讀者可以從對弊端與成因的清楚認識中,帶著同樣的平靜而得到啟發,這更甚於激情與狂熱。過去我對特權與權威的憤恨幾無止盡,這樣的憤慨有時候讓我錯解了人與事物,而我只能蔑視與愁嘆;就我而言,要終止憤恨,那就有必要去理解。
現在,各位先生,你們的任務與使命是宣告真理,啟迪人民,教導他們應當期盼什麼,以及應當恐懼什麼。人民還有能力明智判斷什麼對他們有利,所以只要感覺得到奉承,對於根本相互矛盾的意見,就不分青紅皂白讚許。對他們來說,思想的法則就像是限制他們的可能界限,他們無法區別學術與詭辯,就像過去無法分別魔術師與物理學家一樣,他們這些人,「不加深思就妄信,蒐羅所有的新奇,一切都當作真實與確鑿無誤,只要有一點點新奇的味道或聲響,就像蜜蜂聽見鍋盆的聲響那樣靠過來」。【8】【9】
各位先生,但願你們跟我一樣渴求平等,但願為了這個國家不朽的幸福,你們可以成為先行者,可以成為引路人;願我是你們獎助金的最後得主!在我所能立下的誓言中,這是對你們最為尊崇,對我最為光榮的誓言。
懷著最深切的敬意和最誠摯的感激之忱,我為,得獎人。
皮耶—約瑟夫‧普魯東,一八四○年六月三十日於巴黎
接到這封信之後兩個月,該學院在八月二十四日的會議上,用一紙通知向那個獎學金得獎人作了答覆,通知的原文抄錄如下:
本學院一位成員要求本學院注意胥阿爾獎金的得獎人,其於本年六月發表的一篇文章,題目是《什麼是所有權?》,作者寫明是呈獻予本學院。這位成員認為,本學院為了對正義和尊嚴負責起見,應該公開表示,對於這個出版物中所包含的反社會學說不負責任。因此他要求:
1.本學院以最嚴正的態度否認並譴責胥阿爾得獎人的這部著作,因為這未經本學院同意而發表,且因為書裡的見解和本學院任何一位成員所信守的原則完全相反。
2.要求該得獎人再版這本書時,刪除書上給本學院的題辭。
3.本學院的這個決定應列入文字紀錄。
這三個提案均經表決通過。
對於這個可笑的裁決,我只能請求讀者,不要用這個學院的智慧,去衡量同胞的智慧。
在我的社會與政治科學贊助人怒斥我的「宣傳」同時,一個不是法蘭琪—康堤區(Franche-Comté)的人,他並不認識我,可能還是在我所尖銳抨擊的經濟學家中,直接受到攻擊的人,他是一位博學又謙遜的政論家,人民因為他知民間疾苦而愛載他,當權者因他不用諂媚或令人鄙夷的方式教化而敬重他,他就是布朗基(Blanqui)先生、【10】學院院士、政治經濟學教授、所有權的保衛者,他在同事與大臣面前替我辯護,並且把我從一貫愚昧且始終黑暗的司法機關迫害中解救出來。【11】
我想讀者會樂於細讀布朗基先生在我發表第二篇論文後,寄給我的那封信,這封信對發信人來說值得敬重,對收信人而言則倍感振奮。
先生:
接到了您寄給我的關於所有權的第二篇論文,我向您謹致謝意。由於對於第一篇論文的理解,我帶著油然而生的興趣看完了這篇論文。您粗獷的形式已經稍有改變,對此我感到高興;這種形式曾讓如此重要的著作,風格上顯得像是專事攻訐的宣傳;先生,這可是把我嚇倒了,然而因為您的才華讓我對您的意圖疑慮盡消。畢竟,一個人可不會為了激怒自己的同胞,而虛耗這麼多的真才實學。「所有權就是盜竊!」這個論點可是多麼的粗暴啊!倘若您堅持這麼簡單直率的風格,那麼這個論點會讓那些無法不就外在判斷的人,跟著厭惡您的著作。但如果您已經在形式上稍有緩和,依然可以充實說明您學說的本質;雖然承您建議,要我分擔倡導這種危險理論的工作,我還是無能接受這種危險的倡議,就才學來說,共同協作於我是光榮,但在其他面向,卻會讓我受到牽累。
有一點我與您的意見一致,就是在這個世界上,有著太多濫用所有權的狀況,但我無法從這些濫用,作出廢除所有權的結論,這猛藥跟可以治癒一切病害的死亡太相像了。我願意更進一步坦白說,所有的弊端中,我認為最可恨的就是所有權的流弊;但不厭其煩再重複一次,有一種解方可以醫治這個弊端而毋須廢除財產權。如果現行的法律縱容所有權的濫用,可以加以修訂。我們的民法並不是《可蘭經》,質疑它並不算錯。所以,可以改變那些規定行使所有權的法律條文,但對於詛咒要格外審慎;說實話,哪有完全清白的誠實人呢?您是否認為一個人是強調,但自己不自知、不希望如此,或者自己想都沒想過呢?您難道不承認,在社會現行體制中,每個人都從先祖那裡得到各種德行與惡習?您竟然以為財產是如此簡單抽象的東西,所以可以在您的形而上學碾磨中(如果這麼說是可以的話)重新打造與均分?先生,在您這兩篇充滿著詭辯,隨興而至的美妙作品中,您曾經談到許多切合實際的東西,可見您不是一個純粹剛愎的空想家。您十分熟悉經濟學和文學上的用語,絕不致於去玩弄可以引起騷亂的粗暴詞句。所以我認為您對「所有權」的對待,就像八十年前盧梭對「文字」的對待那樣,在學識上相當了不起,詩意般的才氣縱橫。至少,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這就是我對您的書提出報告時向學院說的話,我知道他們會在法庭上追究您,您也許不知道我是如何僥倖阻止了他們。【12】若是讓王室的法律顧問,也就是學識事務的執行人,緊隨我之後攻擊您的著作,對您個人造成困擾,我將無比悔恨!我可以對您發誓,我曾經因此渡過了兩個極為不快的夜晚,而我只能對外論稱您的著作是學院式的論文,而非煽動的宣言,才能抵禦那俗世的掣肘。您的著作風格畢竟過於精深,無法在論辯重大社會秩序問題時,被那些在街頭丟擲石頭的瘋子所用。但是,先生,請您當心,人們也許不久就會在這個巨大的兵工廠尋找彈藥,您那激烈的形而上學會落入那些街頭詭辯家的手中,即便這非您所願,他們也會當著一眾飢渴的群氓將之大加演繹。屆時我們恐將以劫掠做收。
先生,我跟您同樣都為您所揭露的流弊所動;但我更深切關心秩序,不是警察當局會心滿意足的那種瑣碎的一般秩序,而是人類社會莊嚴嚴肅的秩序。因此,在攻擊某些弊端時,我有時會感到為難,我更希望在一手摧毀時,另一手可以重建秩序。修剪一棵老樹時,要多麼小心,免得殃及能開花結實的嫩芽;對此,您肯定比誰都清楚。您是一個如此聰明博學,又深謀遠慮的人,對於我們時代的狂熱,最能浮想聯翩的人們,也能被您堅定的論述而打消疑慮。可是,您最後的結論卻是主張廢除所有權。您要廢除人類智慧中最有力量的原動力;您攻擊慈父情感中最為動人的幻想;你用隻字片語阻止資本的形成,而我們或將從此在流沙而非堅石上立基。這是我無法同意的,為此,我才批判您那洋溢著熱忱與學識之光的著作。
先生,我寄望還能拖著殘軀,與您一起逐頁檢視您公開提交給我的論文;我想我能提供一些有益的觀察。此刻,我只能就承您提及我時的親切文字,向您致謝。我們各自都有真誠的美德;而我肯定還擁有審慎的美德。您對勞動階層根深蒂固的困境多有所悟,而我對陋衣之下的高貴心靈深有所感,對於千萬清晨即起,為了納稅,為了對我們國家的富強有所貢獻而戮力工作的千萬勇敢人們,我無法遏止那同胞情誼,我力圖為他們服務並啟蒙他們,但卻有其他力量在把他們引入歧途。您雖非直接為他們而寫,但已經成就兩篇宏文,第二篇更為慎重:若是再能有更加慎重的第三篇,您將身列學界名流,學界的首要法則是冷靜與無私。
再見吧,先生!任何人對於另一個人的敬意不會超過我對您的敬意。
布朗基,一八四一年五月一日於巴黎
對於這封高雅動人的書信,我自是有所保留;但坦白說,與其給自己樹立無謂的敵人,我還是會試著身體力行書信末尾的預言。有許多爭論讓我厭煩與身心俱疲,在筆戰上所耗費的精力跟戰爭是一樣的,都是一種消耗。布朗基先生承認所有權存在許多流弊,還是可恨的流弊;而我則將「所有權」視為這些流弊的總和。對我們來說,所有權是一個需要磨掉邊角的多邊形,但在這麼做以後,布朗基先生仍認為它是一個多邊形(這是數學上一個可以如此認定但沒有得到證明的假設),而我則主張這個圖形將會是圓形。真誠如我們,仍然可以彼此理解。
此外,就現階段的問題來說,我承認對於廢除所有權,理智上還是多有躊躇。主張要能落地生根,僅僅只是推翻一個眾所公認,而且具有表述政治理論價值的原則是不夠的;依然有必要建立完全對立的原則,並由之制定出新的體系。尤有甚者,還有必要證明新的體系可以滿足此前建制的一切道德與政治需求。我以上的論證是否正確,有待下列後續證明的條件而定:
求得一個絕對平等的體系,除了所有權或者其流弊的總和以外,其他一切既有的制度不但可以續存,還能有助於平等;像是個人的自由、權力的分立、公共官署、陪審體制、行政與司法組織、教育上的一致與完整、婚姻、家庭、直系與旁系的繼承、買賣與交易的權利、立定遺囑的權利、甚至是長子的繼承權等,一個比所有權更能確保資本形成,並維繫民情的體系;在更高的層次上,能修正與補充自柏拉圖與和畢達哥拉斯【13】再到當前巴貝夫【14】、聖西門與傅立葉所提出的結社理論;最後,這是一個雖然是過渡性但卻可以立即實行的體系。
我很清楚這個工程需要結合二十個孟德斯鳩的才智力量。然而,就算一個人無法完結此等事業,還是可以現在就著手進行。而所經歷的道路足以指引出確保成果的終點。
註解�_
【1】第一版是在一八四○年六月出版的,第二版則在一八四一年八月。—原編者
【2】普魯東在這裡引用他申請胥阿爾獎學金中的一句話,但不是原文。當時他曾許願為了「那些我樂於把稱作弟兄和夥伴的人,為改善道德和文化而工作。」—原編者
【3】皮耶—約瑟夫‧普魯東,《對於文法分類的研究》。這是於一八三九年五月四日在文史學院得獎的論文。未出版,這篇論文並不完全沒有刊行。它曾在《法國語文匯刊》第三期第二、三冊上發表過,但是這刊物停刊時,它還沒有登完。—原編者
【4】皮耶—約瑟夫‧普魯東,《論星期日舉行宗教儀式的好處等等》,貝桑松,一八三九年,十二開本,第二版,巴黎,一八四一年,十八開本。
【5】普魯東要迫使他的學院表示態度,同時也以陷學院於窘境為樂。—原編者
【6】他在一八四○年二月十二日寫給阿蓋爾曼的信中說道:「著作的文體將是粗獷的、激烈的。」—原編者
【7】一八三九年八月十八日,普魯東寫信給他的合夥人莫里斯說:「您堅持要用文人的稱號來侮辱我,我警告您,如果說這是為了開玩笑,那麼這個玩笑開的時間未免有些太長了。文人等於工業的騎士,請您好好記住吧……
如果您認為必須給我一個頭銜的話,您可以隨意寫上:印刷工人或校對工人。我永遠只是這樣的人,我現在還是這樣的人,並且這將永遠是我的真正職業,至少是名譽上的職業。—原編者
【8】比埃爾‧夏隆(一五四一—一六○三),《論智慧》第十八章。夏隆,法國天主教神學家和哲學家,著有《三個真理》、《論智慧》等書。
【9】不知道是否有必要提起,畢豐(若爾日‧畢豐,一七○七—一七八八,法國博物學家,與人合編《博物學》四十四卷)曾把蜜蜂叫做採蜜的蠅子,以及農民在追趕蜂群時,有敲打瓶罐和鍋鑊的習慣,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可以迫使蜂群停下來。—原編者
【10】阿道夫‧布朗基(一七九八—一八五四),人們有時稱他大布朗基,以便和他的兄弟做區分,後者是革命家或「被幽禁者」。阿道夫於一八三三年繼承他的老師薩伊擔任工藝學院的政治經濟學講座。在他發表的許多著作中,著名的有《從古代到現在的歐洲政治經濟學史和法國的工人階級》一書。布朗基關於普魯東論文的報告,是八月二十九日在道德和政治科學學院會議提出。曾發表於一八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並不是《通信集》第一卷第二五九頁所載的九月七日)的《通報》上。這是一個聰明的匯報,引證了一些經過挑選過的原文,是為了吸引讀者並使論文的作者避免受到可怕追訴而提出。報告上有著這樣的結論:「簡言之,我們曾經仔細閱讀這本使人產生一種激動好奇心的著作。根據它的哲學研究、措辭和邏輯,如果這不是針對有高度智慧的人,或是有文化修養的人所提出的話,那麼好像具有危險性。把這樣高深的學問用來發揮這類冷僻的理論是可悲的,所以對於我們來說,雖然這篇著作具有科學上的價值,但我們不能對其中申論的內容表示同意。」—原編者
【11】布朗基就像普魯東於一八四一年七月十九日的那封信中所說的那樣,起先是向司法大臣維弗揚,後來是向庫能‧格里台納。—原編者
【12】司法部大臣維弗揚先生在開始對《關於所有權的論文》進行起訴之前,徵求了布朗基先生的意見;並且根據這位可敬的院士的按語,才放過一本已經惹火法官們的著作。自從我第一次發表這個作品以來,在幫助和保護方面,我應當感謝的官員固然不只維弗揚先生一人,但是在政治範圍內,這樣寬大的精神很少見,所以我可以誠懇、毫不拘束地承認。這方面,我總以為壞制度造成壞官吏,同樣地,某些團體的怯懦和虛偽完全是由支配著它們的精神所造成的。例如,雖然在學院內部不乏有德行和才能的人,可是為什麼學院卻總是成為壓迫思想、愚蠢和卑鄙陰謀的中心呢?這個問題值得由學院提出,作為會試的試題,參加會試的人是不會少的。
【13】畢達哥拉斯(約西元前五八二—五○○),古希臘哲學家。—譯者
【14】巴貝夫(一七六○—一七九七),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見本書第二○三頁注釋。—編者
前言
下列信件曾被用來作為這篇論文初版【1】的前言。
此致貝桑松學院(Academy Besançon)各位院士:
諸位先生:
一八三三年五月九日在你們討論胥阿爾夫人(Mme Suard)所捐贈,為期三年獎學金的議程中,你們曾經表示過以下願望:
「本學院要求得獎人在每年七月上半月,就過去一年間的各項研究,向本學院提出簡潔且清晰的說明。」
諸位先生,現在是我履行這項義務的時候了。
當初,在我懇求你們的選票時,我暢言我的研究意圖是發現「能改善為數眾多的貧苦階級,其身體、道德與智識上處境」的方法。【2】儘管這個想法好像與我候選資...
推薦序
導讀
社會主義理論的阿基米德支撐點
臺大政治系教授 陳思賢
自十八世紀以降,近代西方最大的政治變革不外乎二端──民主革命持續發生與社會主義的興起。在這兩類事件中,都不乏一些出身平民或中產階級的理論家著書立說,鼓動潮流,或是推翻了「封建社會」的政治結構,或是挑戰「所有權私有」的經濟傳統,深深地影響了二十世紀的風貌。但在這些理論家中,竟也有來自社會底層之人,他們若非家世寒微、未受什麼正規教育,就是本為百工各業職人出身、與學院無涉,但卻都能憑著辛勤自學與驚人天賦,得以躋身文士之林而引領風騷,前者以法國盧梭與英國潘恩為例,而後者大概就是法國的普魯東(一八○九—一八六五)了。
十九世紀初時,家貧之普魯東雖獲資助勉強得以入學就讀,卻也飽受富家子弟同學嘲弄輕蔑,但他奮力不輟,三十一歲時就出版了《什麼是所有權》一書,這本書可謂是替後來的社會主義思想注入了強心劑:在面對資本主義堡壘靠著「所有權」構築之銅牆鐵壁時,一個足以「攻城克地」之理論基礎出現了。普魯東對於社會主義(或是社會主義式無政府主義)的貢獻是無以倫比的。
其實盧梭、潘恩與普魯東等人,對當代政治思潮的貢獻,不只在於他們提出的理論本身,還可能在於他們共同屬於社會弱勢階級的出身,感召了成千上萬的普羅大眾對自身認同之情感,也鼓舞其追求公平社會的決心。出身低微的子弟,面對近代社會巨大變動所作的反應,用現代的話語來說,是「最接地氣」的,他們在十八、十九世紀當時所發表的「激進」看法,卻成為二十世紀的主流思想(雖然社會主義已失敗,但是在「自由民主制」內打破「所有權神聖」迷思的社會民主與福利國家政策此刻卻風行)。從這層意義看來,現代政治思想可說是來自於庶民與回到庶民的一種政治思想。
不似大部分理論家,普魯東並非學院象牙塔中之菁英,但其若干思想卻開風氣之先,例如說他就是無政府主義的先驅之一,連「無政府主義者」(anarchist)這個詞都是他首先使用的。而對「所有權」的全盤性系統討論更是前所未有,恩格斯著名的《家庭、所有權與國家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1884)晚了他將近半世紀。對於資本主義或是反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與無政府主義而言,所有權理論必然是攻防的最核心重點;對前者言,如果所有權觀念無法確立,則所有經濟行為與市場交易的標的物就不明確,那麼,財產要如何保障、如何累積?而對於反資本主義陣營而言,如果所有權是個虛假錯誤的概念,則因貧富差距帶來的諸多巨大社會影響──這也是社會主義出現的初衷──就容易解決了。總而言之,所有權理論大概是近世政治理論的重中之重了。
但是令人訝異的是,這麼重要的理論,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卻是一直到十七世紀才有了長足的發展。也就是說,人類從遠古時代起應該就有了「所有權」的現實:我們可以想像,即使早在原始社會中,誰磨石製作的工具應該就歸誰所有,誰上樹採到的果實也應該他來享用。「所有權」的現象已這麼久遠,為何「所有權」理論產生是近代才有的事?這大抵歸因兩個因素,一是以物易物或是只有簡單商業交易的農業社會,所有權與財產的觀念是直觀地附於實物之上,並不需要特別存在;另一則是基督教出現後,「上帝創造萬物給人類共享」,個人不能獨占上帝的創造,而且「追求俗世的財貨」不應勝於「追求敬愛上帝」,所以「所有權」觀念一直被打壓。
但是大家都知道,自古以來人類就有私有財產,那麼這事實與基督教的教義間就形成尷尬局面,而這問題要到了十三世紀聖湯瑪斯(Thomas Aquinas)時才獲得紓解。他提出了「使用權」概念來解釋私有財產,認為個人「暫時」擁有某物之所有權其實是好的,因為可以讓這物獲得more productive management,也算是對上帝的創造物盡到好好管理之責。但此畢竟是一種迴避,只是名詞的轉換。到了十六世紀時,荷蘭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提出了「所有權」作為一種正式「自然權利」的概念,因為當時商業社會已然成形,交易頻繁且貨幣使用造成「物權」迅速轉移與大量累積,這個剛萌芽的資本主義世界的確需要一個「概念」來代表商業交易的「標的物」。然而「所有權」快速累積造成了貧富差距急速惡化,他如何面對基督教義中的慈善責任?因此格老秀斯發明了一個方法,就是在「所有權」中撥列出一小塊「仁慈的保留」(benigh reservation),對這「特殊部分」所有權人並不能主張絕對權利,到了飢荒時這部分就必須拿出來賑濟。格老秀斯自認這種做法可能是他的時代下最周全的方案了。
然而稍後的德國法學家普芬朵夫(Samuel Pufendorf)對此並不滿意。他認為: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權利,那就應是絕對的權利,任何理由不能穿透,即使宗教責任也不例外。這時他提出一個我們今天沿用的「所有權」概念:「所有權」就是對於物件的「絕對主張權利」,這是perfect right;而對同胞的慈善之心乃是人道主義下的imperfect duty,它屬於私人倫理範疇。絕對權利乃屬於國家法律範疇下之事物,應獲完全保護,不可侵奪瓜分。至此,近代「所有權」理論已臻完成。
將此「所有權」理論推向頂峰的是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因為他甚至以此為基礎推翻了「君權神授」說而創建自然權利契約論,我們今日立基於資本主義與私有財產的「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就是由他的理論所支撐。從洛克開始,「所有權」成為民主政治的基石,因為「所有權」賦予人民推選政府的權利,政府施政的目標也旨在保護「所有權」(此處「所有權」是廣義的,包含個人生命、自由與對物件的所有)。
而在另一陣營,十九世紀開始興盛的社會主義自然對於「所有權」極力反對,繼十八世紀盧梭之後,社會主義者認為「財產」乃是人類「不平等的起源」,為群體生活帶來許多連鎖、滾雪球式的弊害。普魯東《什麼是所有權》一書之出版,雖較(普芬朵夫與洛克等)資本主義方的理論晚了近一個半世紀之久,但是其嚴謹度與體系性絲毫不遜色,可謂是近代社會理論的經典作品。
普魯東在本書中最重要的旨趣在於論證「所有權就是竊盜」!因為「所有權」並不存在,也不能存在,所以對它作主張就是強占原本社會共有的東西!十七世紀建構「所有權」的理論家,不管是格老秀斯、普芬朵夫或是洛克,都認為它是一種「自然權利」。而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宣言」也把自由、平等、所有權與安全列為人們自然、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權利。但是普魯東卻認為,所有權與其他三種權利不同,「所有權」是一種社會以外的權利,因為人們為了自由、平等與安全結合成社會,但是「所有權」卻讓我們與社會對立:「如果所有權是一種自然權利,那麼這種自然權利就不是社會的,而是反社會的。所有權和社會是兩件絕對不相容的事。結合兩者就像把兩塊磁鐵同性電極接連起來一樣不可能。不是社會必須滅亡,就是必須消滅所有權。」他堅決反對「所有權」,但是他認為「占有」與「占有權」是合理的替代概念,它們足以讓社會經濟運作:人們「占有」一些物資與土地,以便從事社會分工的生產,這樣的社會分工與合作方式,最後保障了社會中每個人的「自由」與「平等」。
此處有一個政治思想上的重要分歧(或是說創見)。普魯東之論點顯然是出自「社群性」(communitarian)的世界觀,認為人類是一體的,「原子化的個人」觀念以及依它而成立的「所有權」觀念都是一種有害於社會凝聚的立場,因此他以「反社會」稱之。往昔十七世紀英國的霍布斯、洛克以「原子化的個人」觀點建構出了「自然權利」,但現在類似普魯東這樣的「反所有權」思想家卻用不同的思維帶出人類「自然權利」之理據。他認為,「自然權利」的來源乃是「共生社會」與「合理社會」的出現,在這樣的群體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由」與「平等」的「自然權利」。也就是說,「社會」先於「個人」,良序社會的建立提供了個人的「自然權利」,而不是反之──霍布斯與洛克都認為個人「神聖的」「自然權利」提供了建構社會的基礎。
這樣的學說在近世以私有財產與資本主義為基礎的「自由民主制」傳統下,是注定要被忽視與打壓的。但是,我們千萬不要忘記這曾是一個充滿理論深度與對正義抱持無比熱情的社會哲學,只是因為它屢次在關鍵時刻上,不被決定歷史走向的「中產階級」垂青,所以現在只能留駐在圖書館的書架上,靜靜地等待後世理論家有一天可能為它翻案。最後,我們且再來回顧幾項普魯東親自寫下的基本命題吧:
一、 個人的占有是社會生活的條件,私有制是社會的自殺。占有是一種權利,私有制是反對權利。如果取消私有制而保留占有,那麼只需透過原則上簡單的變動,就可以改革法律、政治、經濟和制度;就可以把禍害從地球上驅逐出去。
二、 占有權既然對於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占有就隨著占有者的人數而常常發生變動:所有權就不能形成。
三、 人類的一切勞動必然是一個集體生產力的結果,基於同樣的理由,一切財產就變成集體、不可分割。更精確地說,勞動毀滅所有權。
四、 僅限於在生產工具上及交換的等值性上,維持平等的自由聯合—自由—是唯一可能、唯一合乎正義和唯一真實的社會形式。
五、 政治學是自由的科學,無論用什麼名目偽裝,人統治人的制度是壓迫,具有高度完善性的社會,存在於秩序和無政府狀態的結合中。
第五點說明了普魯東是無政府主義者,他整個社會理論的核心是──自由!所有權因破壞了平等,就出現了壓迫,於是破壞了自由。從對所有權持疑慮的盧梭到潘恩,到堅決反對它的普魯東,我們看到了近代另一支以自由、平等為念的「小老百姓政治經濟學」的傳統,但這是一個失落的傳統。
導讀
社會主義理論的阿基米德支撐點
臺大政治系教授 陳思賢
自十八世紀以降,近代西方最大的政治變革不外乎二端──民主革命持續發生與社會主義的興起。在這兩類事件中,都不乏一些出身平民或中產階級的理論家著書立說,鼓動潮流,或是推翻了「封建社會」的政治結構,或是挑戰「所有權私有」的經濟傳統,深深地影響了二十世紀的風貌。但在這些理論家中,竟也有來自社會底層之人,他們若非家世寒微、未受什麼正規教育,就是本為百工各業職人出身、與學院無涉,但卻都能憑著辛勤自學與驚人天賦,得以躋身文士之林而引領風騷,前者以法國...
作者序
序言
普魯東在寫作他的那篇《關於星期日的講話》時,已經看到一個關於討論和研究的整個計畫呈現在他的面前。問題正是要去「發現並證實那些為了維持地位之間的平等,而限制所有權和分配勞動的經濟法則」。如果要締造平等,首先是必須打倒所有權,於是他立即著手進行這個工作。一八三九年十二月間,他在寫給朋友的信中,就隱約談到這項新的工作。一八四○年二月,他正處在熱衷於編著
的高潮中。他向貝爾格曼指明了什麼是他未來的工作計畫和方法。
「請看我工作的簡要進程,全部著作的主題:確定正義的觀念、它的原理、它的性質和它的公式。」
「方法。確定所有權中的正義觀念;並且1.關於占用權,我透過分析,證實了哲學家、法學家等,所想像的一切理論都不言而喻地把平等當作是必要的。平等是必然的定律,絕對的形式;在一切關於所有權的學說中,所有的人甚至在背離它的時候,都不知不覺地在服從著它。」
「2.確定以勞動為基礎的所有權中,合乎正義的東西。我用同樣的分析方法證明,經濟學家們所談的勞動權,無論他們對它具有何種方式的理解,並且按照他們自己的論據,結果勞動權是平等。但是現在平等並不存在,甚至有人主張它是不可能的。我卻證明不可能的是所有權本身;之所以不可能不是因為它被濫用(per abusumrel),而是由於它的本質(m se);我證明所有權是荒謬的、毫無價值的,這個名詞中包含著矛盾,導致無數形而上學的胡說和不可能的事;總之,所有權是事實,但卻是不可能的。」
「這裡是:按照以上所獲得的一切真理,關於社會性、平等、自由、正義和法權的原理所作的陳述。」
「隨後是:透過那種方法而得到的形而上學的定律或公式,在政治經濟學、民法、政治學上的應用以及對這些科學的批判。」
「最後是:對歷史哲學和人類進程的研究。」
「第一次在哲學上採用了一種真實的方法,並且用一種適當的分析法,真實地說明了用直覺或摸索所永遠找不到的事理,因為直覺和摸索是什麼也不能證明的。」
「總之,在這一切之中,我一點也沒有把屬於我的東西放進去;我尋覓,並且為了尋覓得更好,我為自己造了一個工具,我為自己製造了一個嚮導,在我將深入的迷宮門上,繫上了一根線。然後,我絕不爭論,我對誰也不加駁斥,我認可一切的見解,但求找到這些見解中所蘊含的東西。而在這些見解中所必然蘊含的東西,對我來說,就是一個真實的原理、一個定理;我就在一個自然的事實中,去確實地找出這個原理的理由,然後從這個原理出發,以我為了確定那個原理,開始歸納整理時,所秉持的嚴格精神,來進行我的科學研究。」
「……至於這本著作的寫作方式,雖然我絕對抽象地(in abstracto)來推論一切事物,可是我希望文體和理論的發揮既不致於缺乏生氣,也不致於失去獨特性。這一切,在一個為大家所熱烈討論的問題上,必然會造成一本奇特的著作。」【1】
幾天以後,他寫信給阿蓋爾曼說:「今天我寫完了構成全部作品十分之一的第一章……。」
「著作的文體將是粗獷的、激烈的;這種文體將使人感到過多的譏諷和憤怒;這是無可救藥的毛病。當獅子餓的時候,牠是會吼叫的。此外,我要盡可能避免落入雄辯和文雅的文體中;我推論、我總結、我區別、我駁斥:我不必再求助於修辭學,主題本身必然會引起一切人的興趣,即使是萬事不關心的人也會如此,不管他們願意與否。在哲學上,毫不存在像我這樣的著作。但願所有權遭到不幸!遭殃吧!」
「……在一場激烈的決鬥中,我必須消滅不平等和所有權。如果我不是瞎了眼,我相信所有權在我將要給它的打擊下,一定會一蹶不振,永遠也起不來了。」【2】
我們在這幾句話裡可以感受到一種浪漫的、馬靴跟上刺鐵的鏗鏘聲;這說明最獨特的思想家也不能完全避免被那個時代影響,而且他當時正全力以赴寫作,所以寫信的措辭比較隨意,這可能也是一個原因。普魯東急於要把他認為已經體會的真理向全世界呼喊出來,他拚命趕寫,那本手稿只用了六個月就完成了。五月三日,他雀躍不已,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得意萬分。
「我的著作已經完成,並且坦白說,我對它感到滿意……。」
「你看到我這樣的自信,大概會覺得好笑吧!我的朋友,這是因為我覺得,在科學上,讀了我的著作後所產生的效果,是前所未有的。我認為只要這本著作被人閱讀,不需要被領會,舊社會就從此完蛋……。」【3】
六月底,他就分送了只印二百本的最初版本。普魯東開始猜測他的書會不會使他成名?會不會不被注意?或者會不會使他受到檢察機關的起訴。這本著作使普魯東贏得少數的讀者,其中少數是友好的,大多則是敵對的。敵對者中,應該把他的母校貝桑松學院列在第一位。
不知是為了討好學院,還是為了開學院玩笑—我們不大清楚,姑且說兩者都有—普魯東用一封刊載在前言的信,直接寫明他的那篇論文是獻給哪個學院。這種使該學院最重要官員受到牽累的做法,使他們惱怒並通過了一些嚴厲的決議。他們聲明和那本著作毫無關係,並要求在以後的版本中取消那封信上的題辭。我們會在第二版的前言中,看到普魯東以怎樣傲慢的態度答覆。但是不僅止於此;部分學院的人員建議停止給他獎學金,學院要求普魯東解釋,於是他寄了一封信,可說是一篇答辯和解釋,但同時也是還擊和威嚇。我們可以在附件中看到那篇原文。
可是,在巴黎、在內閣會議上,人們討論是不是要下令沒收這本著作,並起訴該作者。這次,他得到經濟學家布朗基【4】的拯救,布朗基不僅向道德和政治科學學院提出了一個報告,承認那篇論文具有科學研究的性質,並且遊說司法部大臣維弗揚,希望他免予追究。在一八四一年七月十九日的信中,可以看到他也曾遊說商業部大臣庫能.格里台納;在普魯東方面,他寫信給內政部大臣杜夏台爾【5】,希望「當局了解他,不要為難他」。從一八四○年八月到一八四一年七月,差不多有一整年的時間,他是冒著危險,在威脅之中度過。
普魯東的每本著作,尤其是開始的部分,對於還沒習慣的讀者來說,是極為複雜的,因為他不但沒有簡化提綱,或是為了明晰起見而犧牲多餘的部分;相反地,他採用類推、演釋和所有能放進去的一切東西。天賦異稟的普魯東,自認十分輕視文學這個職業,對編輯者來說該刪除潤飾的他都不贊同。他要把所想到的一切都放到著作中,不怕重複,甚至不怕矛盾。
在第一篇論文中,這點特別顯著;這篇文章具有很多年輕作品的特徵。在發表《關於星期日的講話》以前,人們曾經責備這位初出茅廬的作家,文字有點「累贅」,他也曾經「自我譴責」。這一次,評論家沒有對他提出意見。但是不必對此有所抱憾;雖然讀者可能不得不比平常稍費心力,但可以從書中卓越而豐富多彩的插曲,以及論戰的激昂中得到補償。這是一種荷馬史詩般的戰鬥,其中不乏對於敵方的訓誡,甚至謾罵。
閱讀第一篇論文的困難,不在於內容過多,最麻煩的是因為常用的一些名詞如所有權、占有、租金等,在書中都改變了原本的意思,但是作者卻沒有在適當的時候,把精確的定義告訴讀者。
「所有權就是盜竊;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它是殺人的行為,如果它存在,社會就將自取滅亡。在消費它的收益時,它喪失了它們;在把它們儲蓄起來時,它消滅了它們;在把它們用作資本時,它使它們轉過來反對生產……。」當人們讀這些透露出想要使資產階級感到驚愕和恐懼的用語時,就會引起人們想遠離一個喜歡吵鬧和闡述前後矛盾怪論的狂熱分子的意圖。坦白說,這本書的編寫並不是要吸引膽小的讀者。
但是,普魯東曾經對一些人寫道:「我與你們芸芸眾生一樣,是真理的追求者。」人們如果在這些人中,那麼只要跟著走幾步路,就無法再離開了;就被捲了進去,並且不能立即覺察,在這個思想意識的爭論中,脫離了實際;他們必須使自己甦醒過來,才能注意到自己被戰鬥中飛揚起來的塵土模糊了視覺;在為沸騰的狂熱所激動時,他會狠狠地打朋友幾下。他確信有一些應該由理智去發現的社會規律存在著,並以此作為他的行動基礎。可是他卻毫不遲疑地指出:「人類只有在努力觀察之下才會變得能幹……在思考時,會有錯覺;在推理時,會弄錯而自以為是對的……。」他又說:「我不應該隱瞞這樣的事實:在私有制或共產制(這是他無論如何不願意要的)以外,沒有人認為可能有其他種社會制度……。」矛盾?這好像難以否認,雖然不是無法加以解釋,但是自相矛盾是那些以這樣多的真誠和同樣多的熱情去追求真理的人的命運。米蓋爾‧德‧烏納穆諾【6】在談到帕斯卡【7】時注意到有這種情況,同時也影射到普魯東:「……他的邏輯(這是指帕斯卡的)不是一種辯證法,而是一種爭論;他在正題和反題之間不去找出一個合題來;他是像普魯東那樣處於矛盾之中;後者是一個具有他自己風格的帕斯卡派。」【8】可是,為了從矛盾中解脫出來,普魯東有一種方法:鬥爭,為了求得真理而戰鬥,既不對休戰的需要讓步,也不對懷疑讓步,懷疑是具有聰明頭腦的人會在它上面安睡的、柔軟的枕頭。普魯東的這種態度使得人們在閱讀他的著作時,會感到興趣盎然並且會有所收穫;但這些卻不能使他的著作變得容易理解。
在這裡,給那些對於洩露祕密的嚮導人並不抱有不可克服的厭惡成見的讀者指出幾點標記,以便讓他們更快地且省力地到達終點;當然這種嚮導可以節省讀者的時間,但是也會妨礙讀者自由領會過程中的一切奇遇;總之,我們願意為他們服務,如同幾年前,貝爾多先生的那本著作給我們服務一樣【9】。
普魯東的著作沒有教條。由於他愛好戰鬥的性格,他寫作時總是針對著某個人。在第一篇論文中,他所攻擊的是保衛私人財產基本原理的理論家,其中有幾頁、幾句惡言則是反對聖西門【10】派和傅立葉【11】派的社會主義者。但是因為他們受到的抨擊,主要是在第二篇論文中,所以這裡只談那些對於保守分子的鬥爭。
作為平等的保衛者和擁護者,普魯東曾經看到擺在他面前的所有權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他曾研究那些法學家和經濟學家,以前如何證明所有權是正當的。普魯東在他們的著作中所發現的東西使他感到憤怒;於是他以一種天真的熱情──照經濟學家布朗基所說就是「以一種可怕的憨直」──對他們的學說發動進攻。
所以,第一篇論文主要就是普魯東反對保衛所有權的理論家。為了和他們作戰,普魯東自然得來到他們的場上。這就說明了這種才氣橫溢在形式上往往是很有趣的論戰,提供了一種歷史性的趣味。
最早的經濟學家、一九三○年代的法學家,未曾給所有權嚴格的批評。對他們來說,所有權是那個時代的社會基礎,曾杜撰了一些稱號而未曾想到這些稱號會遭到物議。像普魯東所寫的那樣,他們理應受到過於順從專斷法律的責備。而且他們對於法律有一種完全抽象的看法,認為是絕對的、概括的和一成不變的。總之他們還是和大革命時代的立法者,以及《民法法典》的編纂者很相近;這些立
法者和編纂認為他們是為了所有時代和所有人類而立法。
在大革命後渴望著平息和社會安定的資產階級,為了歌頌所有權曾經採用了一些詞句,對這些詞句可以得到一個概念:要翻閱完這些眾多冊數的巨著是不可能的。一篇轉載的文件就夠看了。在達爾布里埃奇先生的《試論所有權》【12】
中,可以找到一張滿載著摘句的一覽表。這些摘句說明了在第一帝國和王室復辟時期【13】法國人昏庸到怎樣的地步。當時,人們說所有權具有「神聖」的性質。可是對於德莫隆布來說,這還不夠:他認為所有權是「出自神授」。巴斯夏【14】以一種動人的天真寫道:「那些富有和閒散的人呀……人們叫你們交出財產,而使你們恐懼是替你們申辯的辯護者們含蓄地承認,霸占是顯然的、是必要的。至於我,我卻說:不,你們並沒有掠取上帝所賜予的東西。也許你們只是為了自己著想,但是你們的個人利益本身就是那無限先知和無限明智的天意的一種手段……。」對於拉布賴【15】來說,也是「所有權是神的制度」。還有,對埃羅【16】來說,「所有權的觀念像太陽一樣光輝燦爛,照耀著那些辱罵它的光明的人。」
所以,甚至不許可加以討論。國民公會在一七九三年三月十六至二十二日已經發布過命令:「凡提出土地改革法或提出其他推翻土地的、商業的和工業的所有權的法案,均處死刑。」出版法曾經重複相同的禁令,埃羅贊成這個不准討論的禁律。「當立法者認為一個原則是根本原理時,就應當使它不受到爭論,並用刑事制裁來保障它,沒有比這更加正當的權力和更加神聖的責任了……反對所有權的學說,是犯罪的並且是屬於刑法範圍的。」
因為普魯東敢於將這些不同的證言都以科學進行分析,但回答他的是一片憤然不平的譴責聲。梯也爾【17】為了要升到最高座位,曾不得不把普魯東那本關於所有權的著作當作自己的墊腳石,他譴責說:「這些謬誤是人類智慧永恆的羞恥。」德莫隆布宣稱:「在歷史面前,近來法國社會墮落在精神錯亂的狀態,沒有比那些醜惡的爭論更好的證實了。」對於埃羅來說,「精神錯亂」還嫌不夠,他寫道:「這個思想的謬誤,有智慧而自由的人類還從來沒有蒙上過這樣深重的恥辱。」
這裡可以看出普魯東的敵人是怎樣的人,他們的概念薄弱、論據空洞無物、以神祕主義為假象的功利主義,就可以知道並諒解──如果願意這樣說的話──為什麼普魯東的幾本論文會具有那樣嚴格的邏輯和激烈的語調。我們現在容易認為,為了拆穿這些外強中乾的草包,只需挖苦幾句就夠了。事實上,我們很難想像和普魯東肉搏的這些人當時享有多大的權威,他們是律師、法學院教授、哲學家、學院院士。他們代表當時社會發言,但是一個非常博學的普通工人【18】就使他們醜態畢露了。
此外,回想一下,歷史觀點深入到法學家思想中的時間還並不長;我曾是法學院的學生,這個學院的院長是當時民法學教授,當人們在他面前談論羅馬法的演變時,他還帶有嘲諷式的微笑呢!法制史的課程是現在新開的課程。這幾年,對法律的觀點有了不少改變,像馬克西姆‧勒魯阿先生所指出的:「現在立法者趨向於制定一些法規,且聲明其中大部分僅是暫時性的;他把制定公共行政法令的權力授予行政機關;這些法令可以變更他的命令,他不肯輕易決定一種適用於一切場合、不變的法規,一種一成不變的教條;他尋找一種彈性的方式,這種方式由於可能隨時會產生變動,他可以預先糾正他所制定的、權力範圍已被縮減的法規,他為自己的錯誤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在原則後面預先保留了彈性空間。」【19】不客氣的說,幾乎可以說議會是以短期放帳的方式在從事立法。法律變成某種可以變更、流動性的東西,只是一些隨風飄蕩的字句。
特別是關於所有權,曾經看到自由遊牧制──土地共產主義的最後形式和強制公有狀態的消失,可以說私有制變得更為嚴格了。但是,相反地,對於所有權制度所施加的限制則更為嚴格、常見。關於濫用權利的學說、鄰居的起訴權,賠償責任的擴大、危險的分擔,尤其是公用徵收、戰爭時期的禁律和徵稅、關於房屋租金的立法等,《民法法典》已經把對所有權所規定的定義縮減到成為一種形式上的原則。【20】我們不習慣把所有人的權利當作一種隨意使用的絕對權利,以致於在今天看來,普魯東有時好像是和空氣在鬥爭似的。【21】我們不要忘記他寫作的時期是在一八四○年,也不要忘記對於現代的法律觀點的形成上,他的確有貢獻。雖然他不是第一個,也不僅僅是他一個人把所有權受限制和受控制的觀念灌輸到世人腦中。但無可爭議,他是引導我們去以所有權的目的來辯明所有權是否正當的人之一,像在他死後所發表的《所有權的學說》中所說的,即要用所有權對於社會的功用來證明它是正當的,按照較為現代化的說法,就是要考慮到所有權對於公共利益所作的貢獻,使我們不得不忍受它的流弊,並促使我們去糾正這些流弊。一八五八年,在《正義》的第一冊中,寫道:「當法理還沒有注入所有權的期間,當正義還沒有使所有權受到尊重的時期,它是一種模糊的、矛盾的、能夠不分彼此地做一些好事或一些壞事的事實。」這種觀點自然就會使他去探求可以改善所有權、可以用保障把它包圍起來、可以用抗衡力和像齒輪那樣的連動制度,把它「平衡」起來的方法。在一八四○年,他的工作主要是批評。在建設以前,要進行破壞,就是從頭做起,從最容易的地方著手。
第一部分,就是理論上的破壞工作,以生氣勃勃的精神來完成,這種精神連對手也承認所有權的根源,即辯明所有權是正當的理由,既不是來自法律的創造,也不是由於完全假設所謂「大家的公認」,既不存在於先人以經常不斷的方式合法占領土地的事實中,也不是由於勞動,因為即使不再勞動的人也依然是所有人。而且,在這種理論中,無法證明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不僅如此,這些理論全都使我們不得不肯定這樣一個原則:每個人對於財產都有平等的權利,其他人在必要時都須給這個人擠出地位來。
至於把所有權當作歷史上隨著經濟和技術情況而變化的偶然事實來考慮,立法機關根據這些情況加以改變,或當所有人掌握了立法權時加以維持來反對窮人,關於這個觀點,除了聖西門主義者以外,普魯東並不比他同時代的人知道得更多,或者毋寧說這是他所不願採取的觀點。對他來說,要建立一種學說而不是解釋一些事實。他說:「對我們來說,研究古老民族所有權的歷史,只是一種增加學識和滿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實不能產生權利,這是法學上的一個法則;要知道所有權也不能離開這個法則;所以普遍承認所有權的事實並不能使所有權正當化。像對氣象變化的原因……犯過錯誤那樣,人類對社會的構成、權利的性質和正義的應用也曾經犯有錯誤;……印度人被劃分為四個等級。……對我們有什麼關係呢?……特權形式的多樣性不能使非正義成為正義;……。」
就是這種主張抽象權利的哲學家立場,說明了普魯東對於所有權所提出的批評的本質。他說,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我們要明白他這種說法對巧言令色的人來說是有力的反擊,這些人承認地位平等是他們所希望的,卻又接著說但不幸的這是不可能的。這真是睜眼說瞎話,不可能的正是所有權,普魯東直接給予當頭棒喝,他對於這一記打擊感到非常得意,因此他對著觀眾,等待著鼓掌:「那麼您,本書的讀者,對於這個反駁,您認為如何?」讀者感到有些為難:為了說明警語,他作了一些數學上的例證、一些定理、一些論題以及對這些東西的推論和附錄,在這個說明中讀者會看出所有權不是在「物理上和數學上」不可能;那些不可能性更多是屬於道義方面,以尊重正義、和平為基礎。
但是如果要聽懂那個討論,讀者就不應當忘記,對於普魯東來說,「所有權」具有一種特殊的意義:這是「所有人對於蓋上自己印鑑的物件,則歸屬自己的收益權。」【22】照現在的說法,可以說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權利。就是因為這樣,僅僅因為這樣而說它是盜竊。在這本書的前言給布朗基來信的答覆,可以讀到:「布朗基先生承認在所有權的行使上存在著很多流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而我卻專門把所有權稱作這些流弊的總和。」
人們會立即提出抗議,在正式的討論中,歪曲文字的慣用意義是不許可的,如果按照特殊的意義來談事物,就必須找尋一些別的名詞來代表它們,並且,只研究一種制度的謬誤和流弊,而保存著這個制度的屬性名詞,那就是隨意引起混亂。人類的一切都有好有壞,如果僅就壞的方面來加以說明,那麼任何事都經不起批評。我們能夠解釋:收益權就是盜竊。要主張所有權就是收益權,那就不大恰當了;但是,按照正確的邏輯,應該立即聲明,所謂所有權僅僅是指不勞動而可以取得一種收入這一種所有權的後果而言,因此就把盜竊和所有權等同起來。
另外,因為總是不難找到普魯東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不必等他完成思想發展,就可以在他的第一篇論文中找到像這樣的按語:「在一個財產分散而擁有小型工業的國家中,各人的權利和要求起著互相抗衡作用,侵吞的力量就互相抵銷了。在那裡,老實說,所有權是不存在的,因為收益權幾乎無法行使。」【23】這等於說:當所有權離開那個武斷地給它下的定義時,就被當作無足輕重、不存在的東西了。
另一方面,可以注意在第一篇論文中,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討論的僅是這一點。可是,不能不令人感到驚訝的是,以上所引證的按語的前幾行,可以讀到:「所有權的吞噬作用主要是發生在工業上,常說商業恐慌而不說農業恐慌;因為農民是慢慢被收益權所侵蝕,而工業生產者卻是被一口吞下。」
矛盾?這是無可爭辯的。怎樣來解釋這些矛盾呢?關於這一點,普魯東在他寫給維洛默的信中,曾經提過;這封信必須看全文,但是現在至少應當知道下列幾行:
「……從一八三九到一八五二年,我的研究工作純粹是爭辯,這就是說,我只去研究那些觀念就它們本身來說曾經是些什麼,曾經有過什麼樣的價值,曾經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和範圍,曾經向哪方面發展,沒有向哪些方面發展;總之,我曾設法對那些原理、制度和體系得到正確和全面的看法。」
「……所以我曾遇到新的困難時,重新開始一種對事實、觀念和制度的一般認識的探討工作,不抱成見,除了邏輯本身之外不用別的評價原則。」
「這個工作不總是被諒解,這裡面一定存在著我的錯誤。在討論一些主要涉及道德和正義的問題時,我總是不能保持冷靜和有涵養的置身事外的態度,尤其是當我遇到一些有利害關係和抱有惡意的反對者時。因此,雖然我只想做評論家,但卻被當成專事抨擊的作家;當我所要求的僅僅是正義時,卻被當成搗亂分子;當我的憤怒只是去反對一些沒有根據的主張時,卻被當成抱持偏見和仇恨的人;最後因為我毫不客氣迅速指出,那些自命為我朋友的人們身上,存在著我的敵人身上存在著的矛盾,我就被當作反覆無常的作家。」【24】
所以,要想看到比精確的事實更多的對於觀念和制度的批評,就應當到普魯東關於所有權的初期著作中去找尋。可是不能說其中完全缺乏建設性的意見。貝爾多先生曾經很好地指出,在普魯東關於所有權的全部思想中,存在著積極的一面,這方面無疑是被他評論家的聲名掩蓋得看不見了。但是在他工作的這一階段,普魯東僅指出,在推翻別人的理論之後,他想到什麼地方去找尋重新建設的方法。
他把所有權與占有區分開,前者是萬惡之源,後者則無可譴責。無可譴責,因為他完全按照個人的方式來描寫占有的特徵,因為他為占有描繪了一幅畫像,其中畫家的風格多於模特兒的特點。
對於法學家來說,所有權與占有之間存在這樣的區別,前者是一種完整的、絕對的、永久的、可以移轉的權利;而後者則是一種事實現象,即離開所有權本身而獨立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所有權和占有可以混在一起,但在理論上是被區別得很清楚的。一個所有人可以保留他的所有權而把權利的行使或占有出讓給別人。這時,在公眾看來,占有人就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現,在法律上,直到提出反證為止,他都可被認為是所有人,反證應由向占有人要求恢復所有權的本人提出。甚至只要占有人保持占有滿三十年,並在這個期間沒有承認所有人的權利,就可以使這個權利趨於消滅,使原來的所有權因時效而消失。因此,事實上,占有人具有一種強有力的地位;舉證的責任應由對占有人提出爭議的人們負擔。哪怕占有人是出於惡意,明知沒有任何所有權的文件,卻可以因為時間的因素而成為所有人;只要他證明在三十年中,曾不斷地、公然地、和平地是事實上的占有人,並且沒有承認過所有人就夠了。在習慣上,經常是用一紙契約來作為所有人和當時被認為是善意占有人之間的區別。這個占有人對於占有這一事實的代價,就是付給所有人被普魯東指稱為收益的東西。所以如果把占有與所有權加以比較,就可以說占有是存在於別人的東西之上的一種相對的、暫時的權利;這種權利在不得毀損並保存本質這件東西的條件下,容許去享受這件東西。
在普魯東過於匆促的法學研究過程中,使他對於占有發生好感的,是這兩個特徵:有限的期間和占有人在使用時不得濫用的義務。但是把占有和所有權這兩個名稱對立起來,會使讀者陷於混亂,只有閱讀後來的著作,才能幫助讀者從這些混亂中解脫出來。當讀者只看第一篇論文時,難以了解為什麼在道德、正義和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權較為高尚。占有,像所有權一樣是專屬的,它從一無所有的人那裡奪去自由享受勞動手段的權利,它容許占有人剝削一無所有的人,它不能消除工資制,它並不能實現公有財物的平分,它不是以正義為基礎,它並不強制占有人對公共利益有任何尊重,而只是強制遵守對所有人所負的義務。
為了真正了解普魯東的思想,就必須注意他著作中的兩、三段話,但這些話並不像我們所期待的那樣明白。占有人從所有人那裡得到占有權,所有人可以限制、監督占有權,遇到使用不當的場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我們必須了解,普魯東心目中的所有人就是「社會」。「我所耕種的土地,」他在第二章第三節中說,「可以如此加以占有:l.以先占人的名義;2.以勞動者的名義;3.根據在分割時,把這塊土地分配給我的社會契約。但是這些名義,都沒有給我所有權……社會怎麼會承認一種於自身有害的權利呢?社會在許可占有時,怎麼會賦予所有權呢?」還有,在幾頁之後:「人從社會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權,只有社會可以永久占有。」
可是,既然普魯東贊成遺產制,既然他承認「社會」只能從犯罪或不勞動的占有人手中把占有撤回,實際上占有就因此是永久的和可以移轉的,所以還不如依舊把它叫做所有權,但是由「社會」來限制監督和分配的所有權,這樣可能比較清楚些。
由於所使用的詞句含糊不清,更加使得那個建設性體系欠缺精密,這個體系的計畫和大綱,在第一篇論文中稍稍被提到一些。如果繼承人不能同時繼承幾筆遺產,那麼遺囑自由權將變成什麼樣呢?普魯東說,在繼承人已經規定可以得到幾筆遺產繼承權的場合,他必須進行選擇;不應當一併接受;不然的話,分配中的不平等很快就會重新出現。姑且認為平等可以因此得到保障,但是立遺囑人不能隨意指定繼承人,自由就受到了限制;就動產而言,這個不許一併接受的規定將如何遵守呢?
從事分配占有的「社會」,應當作何理解呢?是國家嗎?是整個人類呢?他沒有給予精確的回答。在第三章第四節中,他曾經指出,國家和個人是一樣的,都是使用者和勞動者。「使用權和濫用權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國家;將來總有一天,為了制止一個國家濫用土地而發動的戰爭,要被看成是一種神聖的戰爭」。這無疑是說,一個人口過多的國家,有權向鄰邦要求生存的地位,並且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
假如承認占有制或那種由「社會」來限制、監督和分配的所有權,能夠在人們之間維持平等,那麼,為了重建已被破壞的平等,還必須找到一種過渡的體制。關於這一點,我們得不到任何答覆。對於那些被他的批評所撼動,用憂慮的口氣向普魯東詢問該怎麼辦的人,在第一篇論文中普魯東僅僅指出一些方向、一些誘人途徑的端倪,但是對於為了達到目的而會遇到的阻礙情況和艱鉅性,他並沒有加以說明。
這一點,普魯東在第五章第一部分中表示得很清楚,他給正義下了一些定義:「支配著我們的社會本能」,「承認別人具有一種和我們平等的人格」,他在這一部分中宣稱「社會、正義和平等是三個相等的名詞」他說:「到此為止,我已證明了窮人的權利,已指出了富人的霸占行為。我要求審判,但判決的執行與我無關。」在第二版前言的末段中,他又承認了這一點:「我很清楚這個工程需要結合二十個孟德斯鳩的才智力量。然而,就算一個人無法完結此等事業,還是可以現在就著手進行。而所經歷的道路足以指引出確保成果的終點。」
所以僅在人們將閱讀的這本著作中,揭發一些實際上不可能的事,那是一種很容易的遊戲,在這個遊戲中,每一次都可能贏得阿諛逢迎的觀眾掌聲。一位學院院士、最高法院檢察官在幾年前曾經這樣做過。【25】他抱持著不求甚解,只想譴責的態度,寧願保證有勢力者的自由,而不顧能使全體都得到正義保障的人的意見,寫了一部書來控訴普魯東。他以一種細致的熱忱,舉出普魯東思想中的矛盾。他未曾加以解釋,也不願意去注意,的確有一種發生在對自由的愛好和對平等的熱情之間的衝突,折磨著極端渴望發現真理的人。閱讀普魯東的著作,那就是和他一起處身於矛盾的憂慮不安中。
米歇爾‧奧奇埃 拉里貝
註解�_
【1】一八四○年二月九日的信,《通信集》第一卷第一七七頁。—原編者
【2】一八四○年二月十二日的信,《通信集》第一卷第一八三頁。—原編者
【3】一八四○年五月三日給貝爾格曼的信,《通信集》第一卷第二一三頁。—原編者
【4】見本書第四十八頁原書編者的注釋。—譯者
【5】見本書第二七九頁原書編者的注釋。—原編者
【6】米蓋爾‧德‧烏納穆諾(一八六四—一九三六),西班牙作家、哲學家和政論家。—譯者
【7】帕斯卡(一六二三—一六六二),法國哲學家及物理學家。—譯者
【8】見米蓋爾‧德‧烏納穆諾,《垂死的基督教》,第一一七頁,巴黎里台書店一九二五年版。艾米爾‧法蓋(一八四七—一九一六,法國文藝批評家)在《十九世紀的政治學家和道德學家》第三輯(第一六四頁)中寫道,在普魯東的思想上,各種觀念的搬弄是這樣的誘人,所以互相對立在他說來是一種娛樂,一種劇烈的並且稍許有點粗魯的歡樂,一種狂執的魔術家的陶醉。這裡面也許有些是真實的,但是普魯東具有這樣的一種真誠。所以德.烏納穆諾先生的見解就顯得更加深刻了。如果把普魯東看成是一個賣弄學問的人,那就是沒有了解他。—原編者
【9】見愛美‧貝爾多,《皮耶—約瑟夫‧普魯東和所有權,一種對農民的社會主義》,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一九一○年版。貝爾多先生把說明普魯東關於所有權的觀念的進展過程作為他的任務,他曾經設法把後期的作品用來解釋起初的幾篇論文。如果孤立地閱讀一本初期的著作,就會更加感覺到普魯東思想中的含糊或錯誤。普魯東思想要透過不斷的努力,才慢慢得到開展和明確起來的。所以在著手研究普魯東關於所有權的許多著作前,閱讀貝爾多先生的那本書一定會有益處。—原編者
【10】聖西門(一七六○—一八二五),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譯者
【11】傅立葉(一七七二—一八三七),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譯者
【12】達爾布里埃奇,《試論所有權》第二章,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一九○四年版。—原編者
【13】第一帝國指拿破崙稱帝至退位這段時期(一八○四—一八一五),王室復辟時期指拿破崙退位後至大革命前統治法國的波旁王朝復辟這段時期(一八一五—一八四八)。—譯者
【14】巴斯夏(一八○一—一八五○),法國經濟學家。—譯者
【15】拉布賴(一八一一—一八八三),法國法學家。—譯者
【16】埃羅(一八二八—一八八五),法國哲學家和文藝批評家。—譯者
【17】路易‧阿道夫‧梯也爾(一七九七—一八七七),法國政治家、歷史家,他在一八七一年血腥鎮壓了巴黎公社後,擔任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第一任總統。—譯者
【18】指普魯東。—譯者
【19】馬克西姆‧勒魯阿,《法律,試論民主制度下的法權的學說》,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一九○八年版。—原編者
【20】參閱約瑟夫‧夏爾蒙,《民法的變革》,巴黎哥蘭書店一九一二年版。—原編者
【21】這裡指普魯東好像是唐吉訶德式的人物。—譯者
【22】這裡把普魯東在這段引文後立刻給予的解釋重新抄錄下來,不是沒有益處的:「按照產生收益權的東西之不同,收益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依靠土地為地租;依靠房屋和裝修,即是租金;依靠永久性的投資,就是所得;依靠金錢,則是利息;在商業上是盈利、紅利或利潤(不應把這三種收益和工資或勞動的合法代價相混淆)。收益是一種特權,一種有形、可消耗的獻禮,根據所有權人名義上和抽象地占用,依法歸其所有。該樣物品已蓋上他的印鑑;這足以使其他人未經其許可,不得占用這件東西。所有權人可以把此占用許可權,以無代價授予別人,但通常是把它出賣的。」(第四章)。—原編者
【23】第四章第五個論題的末段。—原編者
【24】一八五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信,《通信集》第七卷第八頁。—原編者
【25】阿爾都爾‧台夏爾登,《比埃爾‧約瑟夫‧普魯東,他的一生、他的著作、他的學說》,上下兩冊,巴黎貝蘭書店一八九六年版。—原編者
序言
普魯東在寫作他的那篇《關於星期日的講話》時,已經看到一個關於討論和研究的整個計畫呈現在他的面前。問題正是要去「發現並證實那些為了維持地位之間的平等,而限制所有權和分配勞動的經濟法則」。如果要締造平等,首先是必須打倒所有權,於是他立即著手進行這個工作。一八三九年十二月間,他在寫給朋友的信中,就隱約談到這項新的工作。一八四○年二月,他正處在熱衷於編著
的高潮中。他向貝爾格曼指明了什麼是他未來的工作計畫和方法。
「請看我工作的簡要進程,全部著作的主題:確定正義的觀念、它的原理、它的性質和它的公式...
目錄
導讀
序言
前言
第一篇論文
第一章 此作依循的方法──一個關於革命的理念
第二章 論作為自然權利的所有權,及占用與民法作為其有效理由
第一節 作為自然權利的所有權
第二節 作為所有權的基礎的占用
第三節 作為所有權基礎與許可的民法
第三章 論勞動作為所有權支配的有效原因
第一節 土地不能被占用
第二節 普遍的承認不能證成所有權
第三節 所有權永遠不能因時效而取得
第四節 勞動──勞動沒有使自然財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第五節 勞動導致所有權的平等
第六節 社會上的一切工資都是平等的
第七節 才能的不平等是所有權平等的必要條件
第八節 從正義的觀點來看,勞動瓦解了所有權
第四章 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
第五章 正義和非正義觀念的心理學解釋,以及政治和權利原則的規定
第一部分
第一節 人和動物的道德感
第二節 初級的和第二級的社會性
第三節 第三級的社會性
第二部分
第一節 我們錯誤的原因;所有權的起源
第二節 共產制和私有制的特徵
第三節 第三種社會形式的定義結論
附件 向貝桑松學院提出的關於所有權的第一篇論文
給貝爾格曼先生的信
給貝桑松學院各位院士先生的信
給貝桑松學院各位院士先生的信
第二篇論文
給布朗基先生的一封信
皮耶—約瑟夫‧普魯東年表
譯名對照表
導讀
序言
前言
第一篇論文
第一章 此作依循的方法──一個關於革命的理念
第二章 論作為自然權利的所有權,及占用與民法作為其有效理由
第一節 作為自然權利的所有權
第二節 作為所有權的基礎的占用
第三節 作為所有權基礎與許可的民法
第三章 論勞動作為所有權支配的有效原因
第一節 土地不能被占用
第二節 普遍的承認不能證成所有權
第三節 所有權永遠不能因時效而取得
第四節 勞動──勞動沒有使自然財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第五節 勞動導致所有權的平等
第六節 社會上的一切工資都是平等的
第七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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