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丈夫的認證
社會上有許多專業資格,都必須經過考試取得認證。
出家的比丘資格取得,同樣必須經過落髮、皈依、受戒、
破結使、羯磨等程序獲得認證。其嚴格的程度比世俗的任
何專業要難上好多倍。因此,出家比丘名為大丈夫。
佛教有七眾弟子,分別是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和在家的優婆塞、優婆夷。每種身份的獲得,都取決於所受的不同戒律。在道宣律師撰寫的南山三大部中,還有一部《羯磨疏》(亦名《業疏》),其中的《諸戒受法篇》,便詳細介紹了各種戒的受法,包括在家的三皈、五戒、八戒,出家的十戒、具足戒。
《受戒緣集篇》主要講述比丘戒的受法。其中,"受"是能領之心,"戒"是所納之法,"緣"為相關條件,"集"指眾緣和合,說明受戒須具備種種因緣方能成就,也就是以下將要說到的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等。缺乏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影響得戒,影響比丘身份的獲得。
佛陀在世時,比丘戒大體有五種受法。
一、 善來比丘。對前來依止佛陀的求道者,佛陀只須說一句"善來比丘!于我法中快修梵行,得盡苦源",對方即可出家受具。這是佛陀直接為之認證,無須繁複手續,便在佛力加持下"鬚髮自落,法衣著身,瓶缽在手,威儀具足"。關於"鬚髮自落",也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理解為在佛陀法力加持下鬚髮當即掉落,顯現僧相;一是理解為在佛陀認證後自己剃去鬚髮,披上袈裟。
二、 三語,即宣說"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由三皈得受比丘戒。即使佛 陀在世時,也不是所有發心出家者都有因緣直接到佛陀身邊受戒。《毗尼母經》記載,當時有些比丘前往各地弘化,人們聽聞佛法後,從四面八方前去拜見佛陀。但因路途遙遠,其中一部分半路就退失信心,返回家鄉。因此,佛陀便為發心出家者提供了"三語受戒"的方式,並對比丘們說:"汝等各各還去,彼方若有求出家者,當為剃除鬚髮,教著法服,與三語受戒:'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如來應正覺是我師。'此即三語受戒法也。"發心受戒者只須宣說三皈,即可獲得戒體。
三、 破結使。結使,為煩惱異名,煩惱纏縛眾生使其不得出離,為結;驅役並擾亂眾生,為使。有些人慧根深厚,希求解脫之心也極為迫切,當他對佛法生起猛利信心時,慧根同時顯發,結使當下破除,由此獲得戒體。
四、 八敬,這是特別為女眾制定的。佛陀成道後,姨母摩訶波闍波提率眾多釋迦族貴婦請求出家。當時印度尚無女眾出家的先例,故佛陀始終未予應
作者簡介:
濟群法師
童真入道,出家四十餘載。為溈仰宗第十代傳人、斯里蘭卡佛教與巴利語大學榮譽文學博士、中國社科院特約研究員及多所大學客座教授。
1980年就讀於中國佛學院,隨後於閩南佛學院、戒幢佛學研究所等地任教。從事教育幾十年來,對如何有效修學,有著深入的觀察、思考和實踐。由此,提出修學五大要素,創建三級課程體系,令無數學人蒙益。
1992年起,面向社會及高校舉辦講座,開中國內地弘法之先,法音流布海內外。同時筆耕不輟,出版「智慧人生、修學引導、以戒為師」等叢書四百多萬字。以純正的佛法知見,剖析社會問題,釐清修學誤區,提出切實的解決之道。
章節試閱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羯磨受戒的特點是具緣成受,也就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戒體
,才是如法受戒。其次,說明如法的受戒程式。在受戒的條件審查中,共分五個部分說明,即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發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祇》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於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能受有五,是作為受戒者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在前面學習的《沙彌別行篇》中,曾講到出家的資格審查,講到受沙彌戒的遮難,這些和受具足戒的條件是相通的。如果具備這些遮難,不僅不能出家,也不能受沙彌戒和具足戒。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第一,六道中惟有人道眾生才能受具足戒,其他五道都屬於難的範疇,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因為天道太快樂,阿修羅疑心太重,畜生道太愚癡,地獄、餓鬼兩道又太痛苦,總之,是不願意或沒能力修行,出家受戒對他們來說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僧祇》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即使在人道中,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條件出家受具。《僧祇律》說,如果未到七十而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者,不能為之授戒。超過七十歲,出家年齡已過,同樣不可受戒。「廣如《沙彌法》中。」詳細情況,可參考《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其中說到:「《央掘經》,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淨飯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須出家。」「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第二,必須四肢健全,沒有生理殘疾或各種嚴重惡疾。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兩點,一是不能影響僧相莊嚴,二是身體健康方可修道。「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律典中廣泛列舉了各種疾病的類別,共140多種。凡患有這些疾病者,都不能出家受戒。大略地說,主要指那些徹底聽不見、不能說及神經錯亂者。因為耳、舌、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若不具足,或不聞羯磨聲,或不能乞戒,或無心納受,都是不能得戒的。
「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另外還有一些狀況較輕的人,比如聽力很差,但說得特別大聲時可以聽見,或是眼、鼻、身三根的問題,就不可一概而論了。其中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能得戒,具體情況在《義鈔》中有詳細說明。《義鈔》為《拾毗尼義鈔》簡稱,是道宣律師三大部外的兩小部之一。
「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於將受,無十三難等雜過。」第三,自身可作為納受戒體的清淨法器。所謂清淨,指出生以來直到將要受戒前,從未犯過十三難,也就是五逆、賊住、汙尼等重大
惡行。若曾違犯其中一條,就無法獲得戒體,並將失去受戒資格。「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第四,受戒者應具備出家人的形象,才能為之授戒。律中說:受戒時應該剃除鬚髮,身披袈裟,外在的形象威儀和出家人一樣。《四分律》記載,當時有人穿著俗裝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然後出外乞食,自稱沙門釋子,令居士們心生懷疑,因為這些人看起來並不像沙門釋子。所以佛陀規定:不能穿俗裝或外道衣服前來受戒,因為他們受戒後不能顯現僧相。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第五,受具足戒之前必須受過一些基礎戒律,如五戒、沙彌十戒,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四分律》說:如果不先為對方授沙彌戒,而直接為之授具足戒,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會得越法罪。因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時即可頓得戒體,而對於傳戒者來說,因為次第不明,會使對方在持戒修行時遇到障礙,從而影響其修學。如果一個人連五戒都做不到,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是不現實的。所以受戒需要漸次而受,才能逐步調伏自身煩惱,使行為與法相應,與戒相應。
第二節 所對有六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
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自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
所對有六,說明授戒應具備六個條件。「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
。」作,結界。第一,結界必須如法,須在特定範圍舉行,才能保證羯磨成就。只有明確作法範圍,才知道本次活動是否所有人都參與並認同。若未如法結界,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受戒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的大事,屬於僧團的重要羯磨,更須謹慎行事。
「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結界時,必須明確界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東邊到哪裡,西邊到哪裡,南邊到哪裡,北邊到哪裡。為考察結界否如法,還要詢問最初的結界者,確定結界如法而無錯謬,才能依此界舉行羯磨。不然的話,必須將這個界解除,重新再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輒爾,任意。如上,指《結界方法篇》,為《行事鈔》第六篇。今人授戒時往往不遵循結界規範,任意在寺外另結一個小界授戒
,這是不如法的,之前在《結界方法篇》中已專門論述這一問題。「必有此緣,結大界無爽。」此緣,難緣。爽,差失,違背。如果有各種難緣,必須在小界或戒場外再結大界,這樣受戒才是如法
而沒有錯謬的。在此,道宣律師對非法結界的現象作了批評。戒律中,界有大小分界,大界是僧團大眾共同生活的範圍,但因某些特殊情況,尤其是遇到兵荒馬亂或有人故意破壞等難緣時,律中開許另結小界,即重新劃定較小的作法範圍。一般來說,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臨時性,不可隨意另結。
「若依《毗尼母》云: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依《毗尼母論》所說,直接結小界,之外沒有大界圍繞,是不如法的,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中國,指印度。以下,舉例說明印度諸師對於授戒、結界的慎重態度。
「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輕脫,輕視、簡略處理。故傳記載,當時的受戒者往往駕船在江中授戒。有人詢問原因,回答是:「能如法結界的很少,唯恐有別眾等非法現象,導致作法不能成就,受者不能得戒。其他事情沒有做成可以再做,並無多少過失。但若想紹隆佛種,成為世間福田,對於受具足戒決不能草率行事。故選擇沒有任何外緣干擾的場所授戒,作法才能成就。」這一段主要強調受戒須有如法場地,以免影響羯磨成就。惟有如法受具,仰仗持戒之力,才有資格住持佛法。
以上內容,《資持記》的解釋為:「故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齊,致有別眾。餘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經查,《梁高僧傳》未見此事,但在「僧伽跋摩」的介紹中有慧義與其辯論的記載。而唐代大覺所著《四分律行事鈔批》則解釋為:「《薩婆多師資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洹寺慧照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時祇洹寺慧義法師為性剛直,見跋摩等更授具戒,情有不同,怒曰:『大法東流,傳道非一。先賢勝哲,共有常規。忽為改異,豈穆眾心?』跋摩答曰:『相與棄俗,本為弘法。法必句傳,豈忤眾情(云云)。』義即問曰:『求那跋摩在世之日,布薩僧事常在寺中,及至受戒,何故獨在邑外?等成善法,何以異耶?』答:『受戒事重,不同餘事。若餘不成,唯得小罪,無甚毀損,罪可懺。夫紹隆佛種,用消信施,以戒為本,受若不成,非出家人。障累之原,斷滅大法,故異餘法事也。』義法師忻然心伏,無複餘言,遂令其弟子慧基、靜明、法明三人度蔡州堓,於船上受戒。」《薩婆多師資傳》為僧佑所著,今已散佚,道宣律師在《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尼眾別行篇」和《四分律比丘尼鈔》中曾經引用。「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別人,指一到三人,相對於眾,若四人以上即稱為僧。第二,必須有懂得怎樣授戒的大德比丘,因為受戒羯磨是關係到紹隆佛種的大事,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不是隨便找幾個人就能成辦的。
「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第三,參與授戒的人數要夠,比如中國(佛法興盛處)十人,邊地(佛法未普及處)五人。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資格,一是具足傳授資格且人數足夠,二
是戒體清淨。如果缺少一人,都是不如法的,羯磨也不能成就。「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現在說到少,不僅指人數不足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在作法過程中,有些人並未認真參與整個羯磨。在《行事鈔.足數眾相篇》中,對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說。對於羯磨作法來說,所有參與者必須身口意三業和合,如果有人做別的事或用心
不專,都會影響羯磨的成就。
「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善見律毗婆沙》記載,當時有些比丘僅兩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為人授戒。有人將此稟告佛陀,佛陀以此因緣集合僧眾,向大眾宣佈說:「從現在開始,必須有十位比丘才能傳授具足戒。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得突吉羅。」
「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此處所說的中國,指當時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必須十僧才能為人授戒。若邊遠地區出家人很少,律中特別開許,只要有五位持戒清淨的比丘即可授戒。如果日後出家人多了起來,仍使用方便開許的特殊規定,是不如法的。雖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傳戒者要因此得罪。這是根據《十誦律》所說。因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規範,只要自身具足各項條件,便可得戒。而作為傳戒者,本應精通戒律的開遮持犯,如果明知故犯,自然是要得罪的。
「四、界內盡集和合。」第四,舉行受戒羯磨時,界內所有出家人應共同參加並對此表示認可。授戒主要由三師七證成辦,為避免其他人干擾,通常是在有大界圍繞的戒場內舉行,只要戒場內的比丘僧盡集和合即可。
「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律中說:受戒羯磨時,界內必須盡集,且和合一致,沒有別眾現象。
「五、有白四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顛倒,作白和羯磨的順序不對。錯脫,文字出現錯誤或遺漏。第五,授戒是通過白四羯磨完成。所謂白四,也就是一白三羯磨,宣佈一次,表決三次。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規,不可任意為之。在作法時,文字一定不能顛倒,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也不可說錯內容或文句脫落、表達不清。很多人往往對受戒羯磨沒有正確認識,以為只是走過場的形式而已,於是乎,說的人含糊其詞,聽的人混混沌沌。須知,這樣決定是不能得戒的。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資緣,比丘應具足的衣缽等外在條件。第六,《四分律》說:受戒者如果沒有衣缽或是借來的,受戒將不能成就。
第一章 具緣成受
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羯磨受戒的特點是具緣成受,也就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獲得戒體
,才是如法受戒。其次,說明如法的受戒程式。在受戒的條件審查中,共分五個部分說明,即能受有五、所對有六、發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祇》云:「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
推薦序
自序
一九八四年秋,我從中國佛學院畢業,被安排到中國佛教協會研究部。在那裡工作了半年,覺得不適合我,便悄然離開。不久,得知廣化寺圓拙老和尚成就年輕僧人學律。圓老親近過弘一律師,持戒嚴謹,淡泊名利。當時,已有界詮、毅然、演蓮、性光幾位同學在學,我也聞訊加入,成為南山五比丘之一。尤其是界詮法師,幾
十年來身體力行,已是漢傳佛教界弘揚戒律的標杆了。
當年,廣化寺在圓老住持下,道風嚴謹,樸老贊為「一進山門長道心」。剛去時,大家住在藏經樓,條件很艱苦。先去的幾位同學連書都沒有,花了整整一年抄寫《行事鈔》。再花三四個月時間,把弘一律師關於南山三大部的書眉筆記抄到書上,然後才正式學習。度也有嚴格要求,每天學五頁。我去的時候已經進有書了,主要學《行事鈔》,偶爾也參閱另外兩部。每學完一篇,都會寫綱領性的筆記或修學心得,類似現在的思維導圖。這些筆記對我後來講課提供了很大幫助。
一九八八年冬,我來到廈門南普陀。受妙湛老和尚邀請,在閩南佛學院任教。期間,遇到我在中國佛學院上學時的方興老師。他鼓勵我把學律心得寫出來,供養大眾。本套《叢書》中,《認識戒律》和《戒律與僧伽生活》收錄的論文,多數是當年寫就的,先後發表在《法音》《內明》等重要期刊上,算是為弘揚戒律做了些普及工作。
叢書的主要部分,是關於「《行事鈔》選讀」的講記,根據我二○○六年在戒幢佛學研究所的講課內容整理而成。此次開課,距廣化寺學律已近二十年。之所以安排這門課程,一方面因為戒幢律寺是律宗道場,應該加強這方面的修學;另一方面,是我想通過講課的因緣重溫戒律,看看其中的修行原理是什麼,對當代佛教的發展有什麼指導意義。戒律包括止持和作持兩部分。止持方面,我講過《沙彌律儀》《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集解》等,都有音像資料,尚未整理。作持方面,我講了《行事鈔》的《序篇》《標宗顯德篇》《僧像致敬篇》《沙彌別行篇》《受戒緣集篇》《師資相攝篇》《說戒正儀篇》《安居潛修篇》《自恣宗要篇》《僧網大綱篇》《導俗化方篇》《對施興治篇》《瞻病送終篇》,除了後三篇,其他已整理成文。
佛陀制戒,是基於當時印度的文化習俗,和現代生活相距甚遠。作為今天的人,如何更好地理解戒律、持戒修行呢?我覺得,首先要立足于佛法修學體系,從整體來認識。比如皈依是持戒的靈魂,沒有皈依就不能得到戒體。發心是持戒的根本,依出離心成就別解脫戒,依菩提心成就菩薩戒,否則,所謂的戒行只是人天善法而已。正見是持戒的方向,有因緣因果正見,才能準確理解戒律;有空性正見,才能將持戒導向解脫。止觀是持戒的保障,尤其在充滿誘惑的今天,沒有相當定力,持戒是艱難且被動的。而皈依、發心、戒律、正見、止觀,正是構成佛法修學體系的五大要素。我們想要持好戒律,離不開其他四項的支持。
毗尼由因緣所顯。佛陀制定的每條戒律,施設的一切做法,都沒有離開當年的時代背景和地域文化。現代人之所以對戒律感到陌生,正是因為其中有些做法和當下生活存在距離。針對這個問題,我在《戒律實施的未來展望》中,提出了戒律的局限性和普遍性。所謂局限性,即立足於特有習俗的部分。所謂普遍性,則體現在斷惡、止貪、改變輪回串習等方面。
如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在任何時空都屬於不善行,必須嚴格禁止。此外,律中要求修行人少欲知足,減少對衣食住用的貪著,對解脫尤其重要,同樣不會過時。持戒不僅是個人的事,也是僧團的事。因為只有在法治而非人治的團體,戒律才能真正產生作用。佛陀在世時,不曾以領袖身份出現;入滅時,也沒安排接班人,而是告誡弟子以波羅提木叉為師。所以僧團本身就是依戒施設、依法管理的,主要體現在三綱、六和。
三綱,即上座、寺主和維那。上座,承擔法脈傳承、修學引導的責任;寺主,負責具體的事務管理;維那,則是執行戒律,維護道場秩序。這一架構與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有相似之處。西方重視法律對行政的制約,避免權力過大帶來的隱患。但法律是死的,如果執行者缺少道德素養,明知故犯,總有漏洞可鑽。這就必須以信仰或高尚信念為保障,上座正是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從根本上杜絕犯罪源頭。
「馬祖興叢林,百丈立清規」,是戒律中國化的開始。隨著禪宗的興起,為適合本門修行需要,禪和子們走出律寺,開始在叢林中依清規生活。禪寺住持稱為方丈,典出《維摩經》,比喻有維摩詰那樣的能耐;又稱堂頭大和尚,即堪能引導大眾修行的善知識。另有四大班首協助教化,八大執事處理事務。所以,方丈不僅起到上座的作用,還兼具寺主的職責,有著絕對的權威性。但如果本身沒有法,又缺少法治的管理機制,這種權威其實是很可怕的。
古人景仰道德和學問,但今人推崇的卻是權力和財富。在這樣的價值取向下,寺院難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何去何從?佛教的健康發展,必須以修學為本。如果一個道場能尊重上座,重視法治,各項事務有法可依,才能發揮內修外弘的作用。與三綱同等重要的,還有六和精神。僧伽是梵語音譯,為和合義。怎麼才能建立清淨僧團?六和,為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意和同悅,包含制度平等、思想統一、利益均衡和身口意的和諧。這不只是簡單的條文,而是貫穿整個律制生活。比如戒和同修,每個出家人都要依戒生活,犯戒就會受到相應處罰。見和同解,在共同的生活範圍內,與大眾相關的事,必須通過羯摩會議得到大眾認可。利和同均,僧團所有財物的分配、使用都有明確規定,在確保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對德高臘長和貢獻突出者有一定優待。總之,六和既是僧團管理的總綱,也體現了律
制的精神。
現代的區塊鏈管理,講究去中心化,建立分散式、自律型團體,律制僧團恰恰體現了這個特點。佛陀要求弟子們「自依止、法依止」,不論四個人、四百人、四千人,彼此都是平等、自覺、獨立的。大家按戒律生活,各項事務都有相應處理模式,依法行事即可,不存在上下級關係,也沒有大一統的中心。落實持戒生活,必須有律制的僧團管理為支援。其一,受戒時有如法的戒師和羯摩師,受戒後能依止和尚、阿闍黎修學,成為合格僧才。其二,半月半月布薩,通過自我檢討和相互提醒,達到自新效果。其三,犯戒後有如法的比丘和羯摩,令犯者懺已還淨。其四,通過安居和自恣,定期潛修,增進道業。其五,依各種羯摩處理事務,有作法的人,按相應的法(羯摩)處理相關的事,在合法場所內舉行。
佛陀在戒律中說,有五個比丘,能如法布薩及處理僧事,就代表正法久住。僧團的共住生活,沒有複雜的人標關係和行政事務,大家的目標都是解脫,是利他。這是戒律構建的理想僧團,也是所有出家人需要努力的。本套叢書對戒律的解讀,正是立足於以上所說的律制精神。同時,對《行事鈔》論述的各類行事,從制戒因緣到具體事宜,深入探究背後的原理及修行意義,使我們在踐行每個條文或做法時,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希望這些思考能對當代僧團有參考價值。
二○二三年春于阿蘭若
自序
一九八四年秋,我從中國佛學院畢業,被安排到中國佛教協會研究部。在那裡工作了半年,覺得不適合我,便悄然離開。不久,得知廣化寺圓拙老和尚成就年輕僧人學律。圓老親近過弘一律師,持戒嚴謹,淡泊名利。當時,已有界詮、毅然、演蓮、性光幾位同學在學,我也聞訊加入,成為南山五比丘之一。尤其是界詮法師,幾
十年來身體力行,已是漢傳佛教界弘揚戒律的標杆了。
當年,廣化寺在圓老住持下,道風嚴謹,樸老贊為「一進山門長道心」。剛去時,大家住在藏經樓,條件很艱苦。先去的幾位同學連書都沒有,花了整整一年抄寫《行事鈔...
目錄
自序
編者的話
第一章 具緣成受
第一節 能受有五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二章 正加受法
第一節 緣起方便
一、受者得法
二、請師法
三、教發戒緣
四、安置處所
、單白差威儀師
六、出眾問緣
七、單白入眾
八、正式乞戒
九、戒師白和
十、對僧問難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體
二、記時
三、宣說戒相
四、受持衣缽坐具
第三節 附說
一、授六念法
二、捨戒法
附錄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受戒緣集篇
第一章 具緣成受
第一節 能受有五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二章 正加受法
第一節 緣起方便
一、受者得法
二、請師法
三、教發戒緣
四、安置處所
五、單白差威儀師
六、出眾問緣
七、單白入眾
八、正式乞戒
九、戒師白和
十、對僧問難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體
二、記時
三、宣說戒相
四、受持衣缽坐具
第三節 附說
一、授六念法
二、捨戒法
自序
編者的話
第一章 具緣成受
第一節 能受有五
第二節 所對有六
第三節 發心乞戒
第四節 心境相應
第五節 事成究竟
第二章 正加受法
第一節 緣起方便
一、受者得法
二、請師法
三、教發戒緣
四、安置處所
、單白差威儀師
六、出眾問緣
七、單白入眾
八、正式乞戒
九、戒師白和
十、對僧問難
第二節 明受體用
一、受體
二、記時
三、宣說戒相
四、受持衣缽坐具
第三節 附說
一、授六念法
二、捨戒法
附錄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受戒緣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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