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紮實打底
透過各單元的重點整理,使初心者也能駕輕就熟地建立對應相關爭點之知識。
二、循序漸進
透過各實例題的淬鍊,檢視既有知識的熟悉度、建立辨識爭點的洞察力,並培養靈活運用知識作答的論述能力。
三、承上啟下
掌握刑法總則之解題邏輯後,縱使未來邂逅混雜著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綜合題(如本書第三篇所收錄的題目),也能一以貫之地使用。
四、洞燭先機
不拘泥於刑法總則的傳統固有領域,前瞻地引領讀者馳騁於沒收實體法的世界,並埋下未來銜接沒收程序法的楔子。
五、無限思考
透過【凌晨雜談】呈現筆者對於特定議題或疑問的思考脈絡,希冀能刺激讀者之思緒,萌生專屬於個人、有生命力的論證,並相符於新時代法科考試的要求。
作者簡介:
凌晨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調查局特考及格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法組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所有的不公平皆產生自人與人的個體差異,但也正因個體差異之存在,對未來抱有無限想像的我們,方有機會去定義與勾勒專屬於自己、不同於他人的幸福並進而追求。
雖說在追逐幸福的途中,註定要將關乎未來的無限可能走成唯一必然的曾經,但祝福各位讀者在人生路上擇其所愛、愛其所擇,於實現目標的渴望與執著之中,找到快樂。
作者序
二版序
轉眼間就到了寫序的日子,我不禁納悶,這「轉眼間」所意味的、對於時間流逝的無感,原因為何。畢竟這不到一年間,除了完成學位論文外,其實也沒實現其他可拿來說嘴的豐功偉業,即便打算靜下心來盤點與細數,腦袋裡也只留下一整片空白, 在電風扇吹不散的暑氣中,逐漸被伴隨虛無而襲來的睡意充滿。或者,在刑法總則這古老的法律學科前,希冀在短短時間內能有任何令人驚豔的變化,本來就是一場夢。
平心而論,這次改版幅度有限,新增部分多集中於這一年間的國考題目。而這些國考題目涉及的爭點,多半是老生常談;包括今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的評分要點,又再次見到閱卷委員鼓勵考生不要僅止於背誦與機械性操作,而是要融會貫通並提出個人意見。仔細想想,刑法總則這幾十年以來,唯一的波瀾大概就是沒收新制。修法、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庭裁定等,都像是這三年半以來形成的颱風都未登陸臺灣本島般, 近乎完美地與刑法總則擦肩而過。
然而,也正因刑法總則的一如既往,使我們可以無視新的變化,並透過一次次的重溫,在它的純粹中看到不同的色彩。從以前準備考試的時候就隱約有這種感覺,直到撰寫此書時又更加確信;每一次總能在同樣的章節與文字中,啟發新的靈感;也不見得前一次的想法就都是錯的,很多時候反而是建立在過去的基礎上,獲得更深的領悟。或許,這就是京都作為千年古都,明明年年景色依舊,重遊之人卻不曾少過的原因;或許,這也說明四月初才追著東北櫻花跑的我,為何仍不時查看著明年春假機票有沒有特價。
「願你(妳)眼中刑法總則的色彩,隨時間多變而璀璨。」
凌晨
癸卯年芒種 於轉換視角的路口
二版序
轉眼間就到了寫序的日子,我不禁納悶,這「轉眼間」所意味的、對於時間流逝的無感,原因為何。畢竟這不到一年間,除了完成學位論文外,其實也沒實現其他可拿來說嘴的豐功偉業,即便打算靜下心來盤點與細數,腦袋裡也只留下一整片空白, 在電風扇吹不散的暑氣中,逐漸被伴隨虛無而襲來的睡意充滿。或者,在刑法總則這古老的法律學科前,希冀在短短時間內能有任何令人驚豔的變化,本來就是一場夢。
平心而論,這次改版幅度有限,新增部分多集中於這一年間的國考題目。而這些國考題目涉及的爭點,多半是老生常談;包括今年司...
目錄
第1篇 犯罪審查體系
Chapter 1 各種犯罪類型
第一節 故意既遂犯 ‧1-1-3
題型 1-1-1-1 擇一因果關係【改編自104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2題】 ‧1-1-6
題型 1-1-1-2 第三人行為之介入【改編自109原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8
凌晨雜談 本題存在另一種評價的可能性 ‧1-1-12
凌晨雜談 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關係 ‧1-1-12
凌晨雜談 急煞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1-14
凌晨雜談 真的沒有其他抗辯了嗎? ‧1-1-16
題型 1-1-1-3 自我(被害人)負責【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17
凌晨雜談 作答字數 ‧1-1-19
題型 1-1-1-4 風險升高論【改編自107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2題】 ‧1-1-20
凌晨雜談 淺談罪疑惟輕原則 ‧1-1-22
題型 1-1-1-5 故意的判斷時點:故意要在行為時【改編自109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23
第二節 故意未遂犯 ‧1-1-28
題型 1-1-2-1 未遂犯之犯罪審查體系【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36
題型 1-1-2-2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手段不能)之區辨【10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37
題型 1-1-2-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客體不能)之區辨【104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39
題型 1-1-2-4 等價客體錯誤、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辨【10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1
題型 1-1-2-5 不能未遂(陷阱題)【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42
題型 1-1-2-6 失敗未遂與中止未遂之關係【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4
凌晨雜談 失敗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內涵、定位與差異 ‧1-1-47
Try again 未遂犯之著手時點、障礙未遂【111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49
題型 1-1-2-7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他人防果行為
的介入)【改編自106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1-50
題型 1-1-2-8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雖發生,但與行為人之
行為欠缺因果關係或歸責關係【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53
凌晨雜談 中止犯、準中止犯的「結果不發生」 ‧1-1-55
第三節 故意不作為犯 ‧1-1-56
題型 1-1-3-1 保證人地位(特定共同體)【改編自104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58
凌晨雜談 保證人地位 ‧1-1-62
題型 1-1-3-2 保證人地位(同居)、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106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1-62
Try again 不作為犯、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改編自教科書】 ‧1-1-66
第四節 過失犯 ‧1-1-68
題型 1-1-4-1 結果可避免性【109一般警察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69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1-72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1-73
題型 1-1-4-2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改編自105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1-74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110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75
凌晨雜談 因果歷程錯誤 ‧1-1-77
題型 1-1-4-3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酒駕的主觀故意【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3題】 ‧1-1-77
凌晨雜談 法定酒精濃度標準的定性 ‧1-1-80
Try again 客觀處罰條件【111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題】 ‧1-1-81
題型 1-1-4-4 主觀之預見可能性【改編自107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2
凌晨雜談 法科考試中的時事題 ‧1-1-84
第五節 過失不作為犯 ‧1-1-85
題型 1-1-5-1 保證人地位(危險源監督)【110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5
凌晨雜談 作為與不作為的判斷 ‧1-1-88
第六節 加重結果犯 ‧1-1-90
題型 1-1-6-1 默示之犯意聯絡、加重結果犯【改編自111一般警察四等 刑法概要第1題】 ‧1-1-91
凌晨雜談 加重結果犯中的能預見(可預見) ‧1-1-95
Chapter 2 違法性
第一節 正當防衛 ‧1-2-3
題型 1-2-1-1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08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6
凌晨雜談 避難情狀是否以不法為必要 ‧1-2-8
Try again 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2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09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3 符合比例原則的防衛行為【108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 ‧1-2-11
凌晨雜談 警察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1-2-13
題型 1-2-1-4 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10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14
凌晨雜談 強制罪的違法性 ‧1-2-17
Try again 防衛情狀、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07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17
題型 1-2-1-5 你來我往的正當防衛?互毆?【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2-18
凌晨雜談 互毆與正當防衛 ‧1-2-21
第二節 緊急避難 ‧1-2-22
題型 1-2-2-1 過當避難【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26
題型 1-2-2-2 自招危難之緊急避難【108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2-28
題型 1-2-2-3 強制性緊急避難、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行為人原本的實行行為本質上即不可能引起犯罪結果【自擬】 ‧1-2-30
凌晨雜談 強制治療(專斷治療)的法律評價 ‧1-2-34
題型 1-2-2-4 緊急避難附隨過失結果【109 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35
Try again 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112國防法務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2-37
凌晨雜談 保全法益與犧牲法益同位階時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2-38
Try again 緊急避難之利益權衡【111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4題】 ‧1-2-40
題型 1-2-2-5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交界(專武)【110台大法研所 刑法A第2題第1、2小題】 ‧1-2-42
第三節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1-2-47
題型 1-2-3-1 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109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題】 ‧1-2-52
凌晨雜談 反面的禁止錯誤(誤想犯)和反面構成要件錯誤的區別 ‧1-2-54
Chapter 3 罪責
第一節 禁止錯誤 ‧1-3-3
題型 1-3-1-1 禁止錯誤【改編自105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5題第2小題】 ‧1-3-4
凌晨雜談 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 ‧1-3-7
第二節 原因自由行為 ‧1-3-10
題型 1-3-2-1 原因自由行為【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3-11
第2篇 犯罪審查體系之外
Chapter 1 犯罪參與
第一節 正犯 ‧2-1-3
題型 2-1-1-1 客觀歸責論下的主觀特殊認知【改編自108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1-10
凌晨雜談 淺談主觀歸責論 ‧2-1-14
題型 2-1-1-2 自以為的共同正犯【106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15
題型 2-1-1-3 共同正犯【改編自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4題】 ‧2-1-17
題型 2-1-1-4 相續共同正犯【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4題】 ‧2-1-20
凌晨雜談 相續共同正犯與相續幫助犯的區辨 ‧2-1-22
題型 2-1-1-5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過失犯之行為【104司法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1-24
Try again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間接正犯的未遂時點【110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2-1-27
題型 2-1-1-6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故意犯之行為【104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1-28
第二節 狹義共犯 ‧2-1-32
題型 2-1-2-1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改編自108司法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第4題】 ‧2-1-34
凌晨雜談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2-1-35
Try again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110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2-1-37
題型 2-1-2-2 共犯從屬性【11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38
凌晨雜談 連鎖之共犯 ‧2-1-40
題型 2-1-2-3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105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41
Try again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重傷【109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43
題型 2-1-2-4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教唆逾越【改編自110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2題】‧2-1-44
凌晨雜談 教唆逾越之教唆人行為評價 ‧2-1-47
題型 2-1-2-5 預備犯之教唆犯【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48
題型 2-1-2-6 中性幫助【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50
凌晨雜談 中性幫助行為 ‧2-1-53
Try again 幫助故意【111一般警察四等 刑法概要第2題】 ‧2-1-54
題型 2-1-2-7 相續幫助犯【改編自11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1-54
Chapter 2 錯誤論
第一節 構成要件(事實)之錯誤 ‧2-2-3
凌晨雜談 深論打擊錯誤 ‧2-2-4
凌晨雜談 過失殺人!? ‧2-2-8
題型 2-2-1-1 打擊錯誤【111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1題】 ‧2-2-9
題型 2-2-1-2 等價客體錯誤【10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11
凌晨雜談 行為人的主觀想法 ‧2-2-12
Try again 打擊錯誤、等價客體錯誤與擇一錯誤【111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13
Try again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可罰違法性【改編自111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15
Try again 等價客體錯誤、犯意變更、重傷【11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2-16
題型 2-2-1-3 等價客體錯誤+打擊錯誤【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18
題型 2-2-1-4 等價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兩階段複數行為)【109高考二級法制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1題】‧2-2-19
第二節 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2-2-24
題型 2-2-2-1 誤想防衛【改編自109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27
題型 2-2-2-2 誤想防衛【11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2-29
凌晨雜談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前提 ‧2-2-33
題型 2-2-2-3 誤想逮捕【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2-34
Try again 誤想逮捕(通緝犯逮捕)【11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法概要第1題】 ‧2-2-37
題型 2-2-2-4 偶然防衛【106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38
Try again 偶然防衛【11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39
題型 2-2-2-5 容許錯誤【改編自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40
題型 2-2-2-6 容許錯誤、依法令之行為(父母懲戒子女權)【111身障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2題】‧2-2-42
Chapter 3 犯罪競合
題型 2-3-1 犯罪競合【改編自96司法官 刑法第3題】 ‧2-3-7
Chapter 4 沒收
第一節 犯罪利得沒收 ‧2-4-4
壹、犯罪利得沒收之目的 ‧2-4-4
貳‧犯罪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 ‧2-4-5
題型 2-4-1-1 犯罪利得沒收(基本題)【105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1題】 ‧2-4-16
題型 2-4-1-2 犯罪利得沒收(進階題)【109高考二級法制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3題】 ‧2-4-19
凌晨雜談 命題老師的用字喜好 ‧2-2-22
題型 2-4-1-3 第三人利得沒收【改編自107高考二級法制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4題】 ‧2-4-22
題型 2-4-1-4 發還排除沒收【105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 ‧2-4-25
題型 2-4-1-5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改編文章題】 ‧2-4-26
凌晨雜談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的變遷與初步認識 ‧2-4-31
Try again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109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2題】 ‧2-4-33
第二節 犯罪物沒收 ‧2-4-35
壹、犯罪物沒收之基本認識 ‧2-4-35
貳‧犯罪物沒收之審查體系 ‧2-4-37
題型 2-4-2-1 關聯客體、第三人犯罪物沒收【108原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4-49
Try again 犯罪工具與關聯客體之區辨【自擬】 ‧2-4-51
題型 2-4-2-2 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擬】 ‧2-4-53
Chapter 5 重傷
題型 2-5-1 重傷之定義【改編自109 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3題】 ‧2-5-3
Chapter 6 刑法效力範圍
題型 2-6-1 境外竊盜【105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2-6-7
題型 2-6-2 刑法適用法之新舊法適用【改編自111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6-8
凌晨雜談 何謂中華民國領域內? ‧2-6-12
第3篇 綜合演練
題型 3-1 阻卻違法事由、過失犯的客觀歸責、加重結果犯【107司法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3-3
題型 3-2 中性幫助、教唆逾越、阻卻違法、重傷定義、夾結效果【108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3-9
凌晨雜談 夾結效果理論之種種:適用情形與限制 ‧3-18
題型 3-3 擇一故意、偶然避難、保全及侵害法益同屬一人之緊急避難、誤想防衛、風險升高【自擬】 ‧3-20
題型 3-4 等價客體錯誤、間接正犯、被利用人實行行為發生客體錯誤、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混合、共犯著手
前與著手後之脫離【自擬】 ‧3-30
凌晨雜談 危險前行為作為保證人地位? ‧3-39
第1篇 犯罪審查體系
Chapter 1 各種犯罪類型
第一節 故意既遂犯 ‧1-1-3
題型 1-1-1-1 擇一因果關係【改編自104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2題】 ‧1-1-6
題型 1-1-1-2 第三人行為之介入【改編自109原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8
凌晨雜談 本題存在另一種評價的可能性 ‧1-1-12
凌晨雜談 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關係 ‧1-1-12
凌晨雜談 急煞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1-14
凌晨雜談 真的沒有其他抗辯了嗎? ‧1-1-16
題型 1-1-1-3 自我(被害人)負責【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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