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特色
●一讀就懂的社會個案工作知識
●文字敘述淺顯易懂、提綱挈領
●圖表形式快速理解、加強記憶
「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三大直接服務的領域之一,亦是社工系大學部學生在修習「社會工作概論」學科後,進入直接服務工作首要的修習科目,本科目為奠定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學理能力的基礎科目,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社工系學生在畢業後,進入社會工作實務界就業,在各專精服務領域最常使用的工作方法,即是「社會個案工作」。因此,對於社會個案工作基本概念、專業關係的建立,及從接案、開案、蒐集資料、會談及整合社會資源,並依據案主的情況,運用合適的社會個案工作相關理論進行處遇,乃至於如何面對非自願性案主、透過受督導提升自我韌性及維持服務品質,此皆為「社會個案工作」學科的核心學理知識。
「社會個案工作」是社工系大學部學生養成教育的重要一環,且是公務人員高普考、專技社工師等考試的應試命題範圍。本書對課堂學習或是課後溫習均非常有幫助,亦是參加應考的必備書籍,您千萬不要錯過。
作者簡介:
陳思緯
學歷
國立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
經歷
曾服務於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社會局等公務機關
執業社會工作師
公職補習班講師
榮譽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社會行政類科及格
專門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及格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格
專長科目
社會工作領域之各項理論、政策、立法與實務、研究方法、社會學
作者部落格
https://blog.udn.com/8c33883b/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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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第 1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入門
Unit 11 社會個案工作的意涵
社會工作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在社會工作領域,依照社會工作提供服務的方式,可區分為間接服務、直接服務兩大類。間接服務係泛指在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的過程中,不會直接面對服務的案主或服務對象,而係以間接的方式提供服務,例如:社會政策規劃、社會工作研究等。至於所謂的直接服務,係指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的過程中,會直接面對案主或服務對象,提供各項服務。直接服務通常係指社會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
「社會個案工作」在中文的翻譯,係直譯自英文“Social case work”。何謂「社會個案工作」?潘淑滿(2000)之定義為:「是一種自助助人的歷程,以個人或個別家庭爲服務對象,運用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一些個人暨其家庭,尋找有效之途徑,以解決他們本身能力或資源所不能處理的社會適應問題。」
從前述定義可知,在服務對象上,社會個案工作的服務對象是個人、家庭,其與社會團體工作之服務對象為團體成員、社區工作為社區居民,在服務對象上有所不同。
無論在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或是社會工作系學生實習中,社會個案工作常為社會工作者最先接觸,也是最常接觸的工作方法。例如:在公部門中,對於路倒遊民就醫的協助、對於遭受火災家庭給予的急難救助;在私部門中,對心智發展遲緩案主的個別化服務;在社會工作學生的實習過程中,跟隨機構督導所提供的服務,也多以個案服務居多,例如:醫務社會工作者針對住院的案主,提供醫療協助或協助尋求資源等。前述均是社會個案工作服務應用的領域案例,因此,就社會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中,社會個案工作對大多數社會工作者而言,是最被廣泛運用於各種專業領域,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社會個案工作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係以個別化的方式提供服務,同時,與案主發展專業關係,並運用個案工作理論進行處遇(treatment),恢復並增強個案的社會功能。在這處遇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經評量(assessment)個案的情況後,視個案的需求,尋求跨網絡的資源協助,此即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的運用。
個案工作由於其應用性高,因此在各領域中被廣泛應用。例如:在學校社會工作中,針對中輟學生的處遇;在司法社會工作中,針對虞犯少年的處遇;在家庭社會工作中,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處遇;在老人社會工作中,針對安養住民的個別處遇服務等。
綜合言之,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者運用專業知識及應用社會資源,以協助個人及其家庭解決問題、恢復社會功能及發揮潛能的一種工作方法。
Unit 12 社會個案工作發展歷史
英國伊莉莎白女皇於1601 年頒布濟貧法(The Poor Law),亦稱為伊莉莎白43 號濟貧法。這部法案的特色是將貧民分成三類:第一類是體力健全的貧民,強迫必須進入習藝所工作;第二類是無法工作的貧民,主要是老弱者、患病者、身障者,以及需要照顧年幼子女的母親,此類貧民採取進入救濟機構之院內就濟,或是採取院外救濟;第三類是失依的兒童,採取寄養或出養。伊莉莎白43 號濟貧法有關救濟制度的設計,是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濫觴,對現今救助制度的設計,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伊莉莎白43 號濟貧法中,設有濟貧監察員,其主要任務係對貧民申請救濟案件的接案、調查及評估。林勝義(2013)認為,濟貧監察員就現代社會工作而言,已經具有個案工作的影子了。
1834 年,英國修正原濟貧法為新濟貧法(The New Poor Law),此次修法主要係為解決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但法案未見明顯成效,再加上英國已進入工業社會,帶來許多的社會問題。民間慈善機構為投入對弱勢的協助,紛紛成立慈善機構,但各自為政,致產生慈善資源的競奪、資源提供的重複與運用的浪費,致使慈善資源未能發揮最大的效益,在此社會背景下,促使成立慈善組織會社的動機萌芽。
索里(Solly)於1869 年在英國倫敦成立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COS),是慈善組織會社發展歷史過程中的代表人物;美國則於1877 年由哥爾亭(Gurteen)在水牛城成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Solly 當時成立慈善組織會社,其主要目的是要聯合各慈善機構的力量,將慈善資源整合起來,以避免同一位貧民分別向不同的慈善機構申請救濟,造成資源重疊與浪費之情形。
此外,慈善組織會社設立「友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制度,指派友善訪問員並前往貧民的家庭進行訪視,以評估是否為值得救助的貧民。而此種友善訪問員前往家庭訪視、調查,到最後依據訪視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給予救濟的過程,與社會個案工作從接案、開案、會談、需求預估(assessment)及處遇提供的過程相同。莫藜藜(2021)認為友善訪問員的作法,已包含了現代社會個案工作的主要概念;且針對個別案主從事「家庭訪視」及調査的行爲,在當時已有所謂「個案」(case)一詞的出現,可視爲現代社會個案工作的雛形。
綜合言之,無論是在政府體制的伊莉莎白43 號濟貧法,設有濟貧監察員;或是個別慈善組織的濟貧,以及聯合慈善組織力量所成立的慈善組織會社,所設立的友善訪問員,其對貧民救濟的程序,均採取接案後家庭訪視,以評估其是否符合救濟資格的方式,這即是社會個案工作的運用。
Unit 13 社會個案工作發展歷史(續1)
社會個案工作在歷經1601 年伊莉莎白女皇頒布濟貧法(The Poor Law)、1869 年慈善組織會社成立後,個案訪案已經具有雛形,對卻一直未有對於個案工作概念的學理論述,以作為建立個案工作的知識基礎。直至芮奇孟(Mary Richmond) 於1917 年出版了《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一書,才使用了個案工作的概念,亦建立了社會個案工作的知識基礎。Richmond 被譽為社會個案工作的鼻祖,更奠定了社會工作專業化的里程碑。
1917 年Richmond 出版了《社會診斷》,這本書提出醫學的診斷概念,但以社會學觀點為主,強調社會因素對了解人類行為的重要性,其指出要尊重與了解個人的差異性,並重視個人與家庭、社會間的相互關係(謝秀芬,2016)。Richmond定義社會診斷為:「盡可能精確地定義案主的社會情境與人格」(林萬億,2022)。
緊接著,1922 年Richmond 出版了《何謂社會個案工作》(What is Social Casework?)一書。相較於《社會診斷》,《何謂社會個案工作》對於社會個案工作的論述更具有體系化,且理論之論述更加完整。此著作除有系統的說明個人的人格發展如何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亦說明社會個案工作的原則、方法與步驟。Richmond 提出社會個案工作的三個步驟, 包括調查(investigation)、診斷(diagnosis)與處遇(treatment)。
無論Richmond 在《社會診斷》或《何謂社會個案工作》的著作中,均提及社會環境對個案的影響。在1920 年以前,個案工作等於社會工作,其被界定的較為廣泛,包括對案主行為影響及社會環境因素的分析。但回顧社會個案工作發展的歷程中,卻深受佛洛伊德(Freud)的精神分析理論影響。精神分析理論的觀點認為,個人的問題都源自於內在的衝突,這股衝突潛藏於潛意識中,與案主的早期經驗有關。在這股精神分析論的風潮席捲
下,影響了1920 年以後的社會個案工作的發展。
1920 年以後,社會個案工作受到精神分析理論的影響,社會工作者在對案主問題的診斷與處遇上,有著不同以往的觀點。在此時期,社會工作者所強調的是以個人為中心的心理因素。社會工作者不再關心使個人不適應的社會因素,而認為個人的不適應是個人的過失(林萬億,2022)。這種看待案主問題觀點的改變,充分顯示出精神分析理論影響了社會個案工作的處遇思維。此種思維係以對案主個別的治療,以及協助案主改變個人去適應社會環境為主要處遇焦點,理論應用屬性上,係將案主問題歸因於其個人,忽略了案主問題的發生,社會環境因素常具有不可或缺的影響因素,此即所謂的社會個案工作遭遇精神分析理論洪流的時期。
第 1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入門
Unit 11 社會個案工作的意涵
社會工作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在社會工作領域,依照社會工作提供服務的方式,可區分為間接服務、直接服務兩大類。間接服務係泛指在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的過程中,不會直接面對服務的案主或服務對象,而係以間接的方式提供服務,例如:社會政策規劃、社會工作研究等。至於所謂的直接服務,係指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的過程中,會直接面對案主或服務對象,提供各項服務。直接服務通常係指社會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包括: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
「社會...
目錄
第 1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入門
第 2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與專業倫理
第 3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過程
第 4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會談技巧
第 5 篇 個案管理與社會資源管理
第 6 篇 非自願性案主
第 7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相關理論
第 1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入門
第 2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與專業倫理
第 3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過程
第 4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會談技巧
第 5 篇 個案管理與社會資源管理
第 6 篇 非自願性案主
第 7 篇 社會個案工作的相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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