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作之解釋案,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出爐後,功成身退,畫下句點。現在憲法爭議解釋之任務於民國111年開始,轉交由憲法法庭負責。雖然大法官釋憲案正式走入了歷史,但是許多重要解釋案對我國之法治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故仍然被法律實務界與學術界所引用。本書蒐集重要之大法官釋憲案,並視其性質加以分門別類,包括平等權、正當程序、居住遷徙、表現自由、秘密通訊、集會結社等類型之釋憲案,使大法官釋憲案更加有系統,並讓讀者可從本書鳥瞰我國法治發展的重要軌跡。
作者簡介:
主編
過子庸 政治大學外交系博士
編著者
劉夢蕾
陳銘聰 盈隆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林垙舞 連江縣議會法制室主任
溫春玉 鴻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推薦序
●推薦序一
司法院昔日同仁劉夢蕾博士,與其友人過子庸先生、陳銘聰先生、林垙舞先生與溫春玉小姐等五人研究法學多年。渠等近期從行憲後大法官所做成共計813號之解釋案件當中,選取較為代表性之解釋案,並加以分門別類,編著完成《大法官釋字—基本權利篇》一書,以利大眾閱讀。
本書架構包括:解釋字號、案名、解釋日期、案情、爭點、解釋文、相關法令、評論或影響等諸項,涉及之事件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事件等。每一解釋案均增列「評論或影響」一欄,期能使得學說(通說)與實務見解統合乃至統一,強化法律人處理實例之能力,提升法學研究之效能,從而提高法制序之透明性及可預測性。
茲值是書付梓之際,本書編者囑序於余。吾觀其文,以上揭法學方法及實務案例解析之演習,作為學習法律之一種方法,正是法律人法之理性思維。善未易明,理未易察。諸法無相,議事以制。行修而法立,得理則心安。理論之實踐,實踐之理論。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為訴訟核心所在,唯有審慎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之裁判始能獲致。編者關心法治,共同編輯本書,誠屬難得。感其熱心法學教育,爰為之序。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曾華松
2023年12月
●推薦序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憲法》解釋案,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出爐後走入歷史,並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改由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有關法律與《憲法》的爭議問題。由於憲法法庭能夠以裁判方式宣告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故有人稱其為「第四審」,這是我國過去最重大的司法改革。憲法法庭從111年1月4日開始運作迄今共完成29件判決,這些判決都深深地影響我國未來民主憲政及法治的發展。
雖然大法官會議已由憲法法庭所取代,但是過去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案,都是德高望重之大法官們的集體智慧結晶,以及無數優秀法界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因此憲法解釋案仍常被憲法法庭於裁判時所引用。在長達72年之大法官釋憲案的歷史中,本人有幸也曾參與大法官的釋憲案。例如:本書中所提的81年10月16日釋字第306號解釋案件,即由本人擔任辯護律師並為當事人申請釋憲。後來此號釋憲案促使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17號判例、最高法院6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應不再援用,此解釋保障了人民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利。
由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憲法解釋案多達813號,本書作者過子庸、劉夢蕾、陳銘聰、林垙舞、溫春玉等五位為了方便讀者瞭解,特別從眾多的解釋案中挑選出具代表性的案例,並加以分門別類,且援引許多專家學者的評論與意見,說明這些案例對我國人權保障及相關法令所造成的影響等,其內容甚為詳實豐富,具有參考價值。本人特撰序推薦本書給予國內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及民眾參考運用,並期盼作者等人能賡續出版此類書籍,俾益於我國之民主憲政及法律發展。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永然
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12月
●推薦序一
司法院昔日同仁劉夢蕾博士,與其友人過子庸先生、陳銘聰先生、林垙舞先生與溫春玉小姐等五人研究法學多年。渠等近期從行憲後大法官所做成共計813號之解釋案件當中,選取較為代表性之解釋案,並加以分門別類,編著完成《大法官釋字—基本權利篇》一書,以利大眾閱讀。
本書架構包括:解釋字號、案名、解釋日期、案情、爭點、解釋文、相關法令、評論或影響等諸項,涉及之事件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事件等。每一解釋案均增列「評論或影響」一欄,期能使得學說(通說)與實務見解統合乃至統一,強化法律人處理實例之能力,提升...
作者序
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38年1月6日做出釋字第1號解釋後,陸續做出許多重要之憲法解釋案,直到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出爐後,正式走入歷史,大法官解釋畫下句點。憲法爭議解釋之任務於111年開始,轉交由憲法法庭負責。過去大家耳熟能詳之「釋字第○○號解釋」,被「憲判字第○○號」判決所取代。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最大之差別,為前者僅對憲法進行解釋,不做實質判決;但是,後者則可審查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其訴訟程序與一般法院運作模式相同,以裁判方式宣告結果,因此憲法法庭之審判又被稱為「第四審」。
大法官釋憲案過去一直是法界在執行審判時之重要參考依據,甚至促使政府機關廢止某些不合時宜之法律或違法之規定,以保障人民之權益,因此是各類考試之重要考題內容,可見其對於我國法律之影響非常重大。現在大法官釋憲案雖然已經走入了歷史,但是各號解釋案均涉及人民之重要利益,並由全國頂尖法界菁英共同做成之法律解釋,故對於未來之法律案件或解釋,仍然會有重大影響。例如現行之憲法法庭在判決時,仍會引用大法官釋憲案作為依據與參考。由於釋憲案多達813號,限於篇幅關係,本文僅蒐整較具代表性之釋憲案,並加以分門別類,以利讀者閱讀與參考。最後,筆者過子庸、劉夢蕾、陳銘聰、林垙舞、溫春玉等五人希望藉由此書,表達對做成釋憲案之歷屆德高望重大法官之敬意。
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38年1月6日做出釋字第1號解釋後,陸續做出許多重要之憲法解釋案,直到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出爐後,正式走入歷史,大法官解釋畫下句點。憲法爭議解釋之任務於111年開始,轉交由憲法法庭負責。過去大家耳熟能詳之「釋字第○○號解釋」,被「憲判字第○○號」判決所取代。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最大之差別,為前者僅對憲法進行解釋,不做實質判決;但是,後者則可審查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違憲,其訴訟程序與一般法院運作模式相同,以裁判方式宣告結果,因此憲法法庭之審判又被稱為「第四審」。
大法官釋...
目錄
目 次
憲法第7條 有關平等權之釋憲案
憲法第8條 有關正當程序之釋憲案
有關訴訟當事人之釋憲案
有關人身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羈押之釋憲案
憲法第9條 有關軍事審判之釋憲案
憲法第10條 有關居住遷徙之釋憲案
憲法第11條 有關表現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出版之釋憲案
有關言論之釋憲案
有關廣告之釋憲案
憲法第12條 有關秘密通訊之釋憲案
憲法第13條 有關宗教之釋憲案
憲法第14條 有關集會結社之釋憲案
有關集會之釋憲案
有關結社之釋憲案
憲法第15、152、153條 有關工作權之釋憲案
有關職業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營業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醫藥類之釋憲案
有關從事計程車駕駛之釋憲案
有關從事軍職之釋憲案
有關其他職業之釋憲案
有關勞基法之釋憲案
有關財產權之釋憲案
憲法第15條 有關財產權之釋憲案
有關退休金之釋憲案
有關財產權之釋憲案
有關都市計畫之釋憲案
有關徵收之釋憲案
憲法第16條 有關訴訟權之釋憲案
有關一般救濟類之釋憲案
有關特別救濟之釋憲案
憲法第17條 有關選舉權之釋憲案
憲法第18條 有關考選之釋憲案
憲法第19條 有關租稅之釋憲案
憲法第20條 有關服兵役之釋憲案
憲法第21條 有關教育之釋憲案
有關學校之釋憲案
有關教職員之釋憲案
有關學生之釋憲案
憲法第22條 有關其他權利之釋憲案
有關隱私權之釋憲案
有關婚姻權之釋憲案
有關契約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健康權之釋憲案
有關姓名權之釋憲案
目 次
憲法第7條 有關平等權之釋憲案
憲法第8條 有關正當程序之釋憲案
有關訴訟當事人之釋憲案
有關人身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羈押之釋憲案
憲法第9條 有關軍事審判之釋憲案
憲法第10條 有關居住遷徙之釋憲案
憲法第11條 有關表現自由之釋憲案
有關出版之釋憲案
有關言論之釋憲案
有關廣告之釋憲案
憲法第12條 有關秘密通訊之釋憲案
憲法第13條 有關宗教之釋憲案
憲法第14條 有關集會結社之釋憲案
有關集會之釋憲案
有關結社之釋憲案
憲法第15、152、153條 有關工作權之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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