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經濟活動,著重於事業經營的計畫性與持續性,而現代企業與一國的國民經濟發展息息相關。隨著企業活動、組織規模日益成長,相較於個人以有限的生命、勞力與資金經營之獨資事業,不若以結合多數人、集聚充沛的資本與勞力,並得以永續經營的共同合資經營事業。然,其中又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組織——公司,為現代社會最具代表性的企業型態。
本書係配合民國一〇四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最新版,內容以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人合性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制度為兩大主軸,非常適合學術界與實務界人士參考。本書將我國公司組織的實態與運作,配合現行法的規範,區分為四個單元,十九個章節,針對我國的企業型態與公司法制,提綱挈領,簡明扼要剖析公司與法律的基本設計,並試圖藉由本書,勾勒出現代公司法的原貌,以開啟大學相關科系學生與一般讀者對公司法學的興趣。當然,就企業併購法之相關公司法制部分,亦將之納入本書的範疇,尤其是民國一〇四年企業併購法修正的部分,期以完整呈現我國目前的公司法制。
作者簡介:
廖大穎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國立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著作:
I.專論
公司債法理之研究(2003)
股份轉換制度之研究(2004)
契約型商業組織之人合公司論(2009)
II.論文集
公司制度與企業金融之法理(2003)
公司制度與企業組織設計之法理(2009)
證券市場與股份制度論(1999)
證券市場與企業法制論(2007)
證券市場與投資人保護之法理(2011)
III.教科書
公司法原論(2016增訂七版)
證券交易法導論(2013修訂六版)
章節試閱
第一章 企業型態與公司法制
第一節 企業型態
壹、私人事業與公營事業
貳、獨資事業與合資事業
參、集團事業
第二節 公司制度
壹、無限公司
貳、有限公司
參、兩合公司
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公司法之立法政策
壹、公司法人團體內部之利益調整
貳、企業自治與行政監督
參、公司法之規範內容
現代的企業從事經濟活動,憑著不斷進步的技術,善加利用有限的資源,製造產品與提供服務,以滿足人類的需求與慾望;從日常食衣住行的基本要求,乃至於生活上其他任何所需的商品與服務,企業是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生產、分配與消費之經濟行為,為從事經濟活動最重要的核心角色1。
第一節 企業型態
壹、私人事業與公營事業
在奉行社會主義的國家,尤其是早期的共產國家,除了政府外,由國營企業從事經濟活動是普遍的現象。在臺灣,亦有所謂國營事業機構的存在,其多是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例如隸屬於經濟部的國營事業,包括提供國家能源的台灣電力公司與中國石油公司,獎勵並促進農業發展的台灣糖業公司、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及高雄硫酸錏公司,提供民生用品的台鹽實業公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及中興紙業公司,從事重型機械、船艦與飛機建造的台灣機械公司、中國造船公司、漢翔航空工業公司與唐榮鐵工廠公司等,均屬之。
所謂公營事業的概念,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號「……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的解釋,區別公營事業與私人事業2,而目前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所定義之公營事業,指各級政府所獨資或合營的事業,或是政府與私人合資經營的事業,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者,或是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尤有甚者,在早期亦有以附屬於各級政府組織的單位或特殊機構,其從事經濟活動之事業行為3。因此,就臺灣社會所存在之公營事業或其事業活動機構,依時間演進與其成立之目的,或可區分為如下的類別:(1)為有效利用規模經濟的公營企業,如台灣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公司等等;(2)為提供公共財而成立的電信總局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改制中華電信公司)、郵政總局的郵政儲金匯業局(改制中華郵政公司)、舊省屬三商銀(華南、彰化、第一商業銀行)、中央信託局(改隸臺灣銀行)、高雄港務局(改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等等;(3)為投資私人無力經營的事業,如早期的中華航空公司、中國鋼鐵公司等等;(4)為帶動新產業而成立的臺灣省礦務局(改隸經濟部)、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等等;(5)為便利政府發揮功能的機構,例如中央印製廠、台灣新生報公司、台灣書店(已歇業)等等;(6)專為增加國家歲收而設立的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臺灣菸酒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台鹽實業公司等等;或是(7)為解決特定人的就業問題者,例如早期的退輔會榮工處(改制榮民工程公司)、武陵農廠等等,乃皆是執行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業務,從事經濟活動的公營企業4。
相對於公營事業的概念是私人事業,有所謂公有企業與私人企業的企業型態;私人企業是本源於憲法第十五條,對私有財產制度的保障,按私有企業的發展係國民利用其私有財的資源,從事經濟活動的事業,尤其是在自由經濟體系下,私人企業往往是扮演著影響國民經濟成長的主力所在,例如奇美實業公司、台灣塑膠公司、國泰人壽公司、長榮航空公司、遠東百貨公司等等,皆屬之。然而,私人企業在自由經濟體制下,唯有致力於事業發展的合理經營,迎接市場的競爭與挑戰,以提高企業的效能,始能維持企業的存續與該事業的成長,否則其所從事經濟活動的風險,將直接或間接地反映企業經營的管理績效,不合理或無效能的經營,將逐漸侵蝕事業本體,終而致生企業失敗,為其市場所淘汰;當然,企業經營的結果,亦是基於自己責任的原則,企業主得以分享事業上的成功而永續該企業,亦可能為承擔事業上的失敗而結束企業的生命。
貳、獨資事業與合資事業
一、獨資事業
個人的獨資事業是最原始的企業型態。所謂獨資事業,其特色係企業主,以個人之獨力投資與經營該事業,該企業的經營決定權當然是歸屬於個人自己擁有,而企業風險的承受亦當然是個人自己負擔;換言之,獨資事業的概念,係企業主個人,以其自己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而從事經濟活動之商業行為。職是之故,因個人之獨資事業上所致生一切的盈虧得失,必然是由企業主個人享有與承擔,即使是以個人商號的名義而負擔之債務,債權人得請求該企業主償還其債務,是所謂個人獨資事業之無限責任制度5。
目前管理個人的獨資事業是商業登記法,即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明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方式經營之事業者,為本登記法的商業之一,且依第四條之規範,獨資事業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而又依第八條的規定,應由其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商業登記;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明文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第二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惟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小規模商業,例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依法申請登記6。
二、合資事業
所謂合資事業是相對於個人獨資事業的共同企業型態,依其類別,可區分為合夥組織與法人組織:
(一)合夥組織
合夥是共同事業的最基本型,依民法第六六七條第一項所明文「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的規定觀之,合夥事業乃是依合夥契約,所形成的事業組織之一。
合夥事業主要是依合夥契約,由各當事人出資而形成的「合夥財產」,以合夥財產擔保該合夥組織從事經濟活動的制度。依民法第六六八條的規定,合夥財產是獨立於各合夥當事人而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在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人間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割(民法第六八二條第一項),同時合夥人之股份轉讓時,非經他合夥人的全體同意,不得轉讓於第三人的限制(民法第六八三條),以確保合夥財產的完整性與合夥事業團體的經濟機能。目前管理從事經濟活動之合夥事業,與管理個人獨資事業同為商業登記法。依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明文以營利為目的,以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者,亦為本法的商業之一;商業合夥事業亦應依法申請商業登記,未經登記,不得成立(商業登記法第四條),且未經登記,不得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其他行為,否則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對屆期未辦妥者得處以罰鍰(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基於合夥事業的共同經營理念,由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團體之事務(民法第六七一條第一項),合夥人亦共同承擔企業風險,而其合夥事業之損益分配成數,原則上是依合夥契約的約定,若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六七七條第一項),惟以勞務為出資的合夥人,除非契約有另訂者外,依法得不受損失之分配(民法第六七七條第三項);合夥事業與獨資事業之共同點,在於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清償責任,屬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制度(民法第六八一條)7。
合夥事業所形成之共同合資經營的企業機制,就其事業資金之匯集與人才的聚合分工而言,雖然遠優於個人獨資事業的規模與發展,但就合夥企業團隊無限責任制度與事業共同經營的協調性本質,卻隱藏無形的障礙與困難,使得以合夥方式的企業組織,其事業發展受到相當的侷限,在企業型態的組織類別中,合夥所占數量的比例最小8。
在我國民法上尚有所謂「隱名合夥」的制度,而類似於合夥事業的一種組織。依民法第七○○條明文「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隱名合夥的事業關係是出名營業人與隱名合夥人的結合,係由隱名合夥人出資,出名營業人負責業務執行,而共同享有與分擔事業經營成果的企業型態之一;隱名合夥雖是類似於合夥事業,但其與合夥事業的內部構造卻有明顯的差異9:(1)隱名合夥人在出資後,其財產權即移屬於出名營業人,無合夥事業的合夥財產制度(民法第七○二條);(2)隱名合夥的事務,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民法第七○四條),非屬合夥全體合夥人之事業共同經營制度;(3)隱名合夥人的責任,乃以其出資額為限度,為隱名合夥事業分擔損失者,當屬有限責任的態樣,而非屬合夥人對合夥債務之無限責任制度(民法第七○三條);(4)隱名合夥事業無團體性的構造,其純屬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無合夥事業所謂解散的問題存在,祇有契約關係的終止(民法第七○八條)。
雖然隱名合夥事業類似於合夥的概念,而民法第七○一條亦明文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但依民國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三四號最高法院判例亦認為「……合夥所經營之事業係合夥人全體共同之事業,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則係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非屬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從其司法見解觀之,隱名合夥事業實不同於合夥事業的企業型態。
(二)法人組織
在民法第二十五條所明文法人成立的法定原則下,而賦予其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法人,依民法的規定,其種類限於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所謂財團係指捐助財產的集合體,財團法人係依特定之目的使用其財產,依法而成立的法人組織,目前內政部對財團法人的管理,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五條之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所捐助的財產,辦理社會公益事務為其目的之限制10,且依主管機關經濟部五五、四、二○商字第○九一二四號函釋,謂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性質,依民法規定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爰而司法院的見解亦認為設立的財團法人,應限制其不得具有營利之性質11;因之,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之財團法人,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型態者,顯然與我國現行法制不合。相對於財團法人,所謂社團係指參加社員之集合體,以社團法人的方式而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主要是公司與合作社的企業型態;所謂公司,乃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一條),而所謂合作社,則係以共同經營的方法,謀求社員之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的團體法人(合作社法第一條)。
公司的部分,將於本章次節的單元介紹之;至於合作社事業的發展,實質上亦是一種現代企業組織的態樣之一,申言之,合作事業不僅在經濟活動產生重大的作用與影響,同時合作事業的經營,亦呈現相當的企業規模,由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選任理事與監事,分別執掌合作社事業的重要職務,從事合作經濟之共同經營企業12。值得一提的是臺灣的信用合作制度,因從事金融業務的信用合作社,其事業的理念是在於以鼓勵儲蓄,吸收社員存款,提供貸放社員生活或事業周轉之資金需求,提昇社員經濟地位與發達經濟產業為目的,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條的規定,得經營銀行的業務屬於合作事業金融互助的範疇13;其次是具有合作社業務性質的農漁會制度,雖然依一般金融體系的劃分,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與漁會信用部是臺灣傳統的基層金融機構,得從事銀行業務的經濟活動,但依農會法第一條與漁會法第一條的規定觀之,成立農漁會是以保障農漁民的權益,改善農漁民的生活,促進農漁產業之發展與現代化為其宗旨,不僅是具有代表農漁民權益的職業團體的特質,同時兼辦農漁產業經濟的合作事業,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組織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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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與經濟活動的關係,可參閱郭崑謨《現代企業管理學》(華泰書局,1982年)8頁;汪義育〈企業經濟環境〉《商學總論》(麥田出版社,1996年)36頁。
2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八號參照。
3徐筱菁〈公營事業的法律概念〉《公營事業評論》第1卷第3期123頁,認為公營事業當是一種工具,國家可藉公營事業參與及調整經濟活動,而不應以官股占半數以上之事業為限。另,我國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實施,請參閱王志誠〈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臺灣經驗思潮發展及法制因應〉《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期5頁;張英磊〈發展經濟學思潮與法制變遷以臺灣公營事業相關法制之變革為例〉《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3期1頁。
4林建山《臺灣企業原理》(環球經濟社,1992年)215頁。
5林咏榮《商事法新詮(上)》(五南圖書,1990年)45頁;郭崑謨,前揭書(註1)165頁。
6商業登記法第六條明文其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規定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在必要時得呈報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之。
7鄭玉波《民法債篇各論(下)》(自版,1993年)639頁;詹森林、陳榮傳、馮震宇、林誠二、林秀雄《民法概要》(五南圖書,1996年)447頁,指出合夥依其所經營的事業是否為商業之區別標準時,可區分為非商業合夥與商業合夥的種類,而商業合夥的組織關係除當事人的合夥契約外,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上有關合夥之特別規定,再適用民法上一般的合夥規定。
8郭崑謨,前揭書(註1)167頁。
9鄭玉波,前揭書(註7)708頁。
10內政部臺內民字第八一三九三一號函令參照。
11司法院(71)院臺廳一字第○二一二三號函令參照。
12尹樹生〈合作事業的企業化〉《合作經濟制度論》(文笙書局,1977年)3頁;李錫勛《合作社法論》(三民書局,1982年)126頁。
13林輝雄、陳景明、蔡世益、林賜烟、蔣褔齡、王瀅婷《信用合作社經營管理新理念之研究》(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994年)8頁;張宏明《信用合作社單獨立法之研究》(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1981年)49頁。
14賴英照《臺灣金融版圖之回顧與前瞻》(聯經,1997年)49頁;陳松光《臺灣合作信用與農會信用》(自版,1964年)96頁。
關於現階段農會信用部的問題,可參閱賴英照〈農會信用部管理法制之探討(上)(下)〉《月旦法學雜誌》第56期92頁、第57期81頁。
第一章 企業型態與公司法制
第一節 企業型態
壹、私人事業與公營事業
貳、獨資事業與合資事業
參、集團事業
第二節 公司制度
壹、無限公司
貳、有限公司
參、兩合公司
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節 公司法之立法政策
壹、公司法人團體內部之利益調整
貳、企業自治與行政監督
參、公司法之規範內容
現代的企業從事經濟活動,憑著不斷進步的技術,善加利用有限的資源,製造產品與提供服務,以滿足人類的需求與慾望;從日常食衣住行的基本要求,乃至於生活上其他任何所需的商品與服務,企業是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生產、分配與...
作者序
增訂七版序
時序又屆一年復始的新局,去年立法院亦分別於五月一日及六月五日,前後兩次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以及時性的新修正,配合商業會計法制上員工分紅費用化政策之調整,帶動企業員工薪資合理的成長,促使公司善盡社會責任,照顧員工;另一個修法重點即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節,藉此閉鎖性公司制度之引進,擴大賦予企業自治的空間,期以吸引國內外新創產業在臺發展,活絡我國創業的經營環境,圖以提升本國在國際間的競爭力。至於與公司合併、分割與收購息息相關的企業併購法,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亦大幅修正,這對公司因利用併購,促進企業規模成長,取得關鍵技術及跨業結合部分,影響層面大,不容忽視。爰此,本書增訂七版為配合民國一〇四年最新修正的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新舊全數更替,並在內文介紹上,維持保有重要的實務見解,於相關節序,置入書中,希望研習公司法制之同時,兼顧學理論述與我國現實實務運作的狀況,提供學術界與實務界作為共同參考的平臺。
為配合此次條文新修,本書改版匆匆,其中疏漏、誤植似在所難免,祈請讀者方家不吝指正是幸。又,本增訂七版的編輯作業上,蒙三民書局編輯不諸位同仁及興大法律所科碩班林妙蓉、王翰揚二位研究生的幫忙,於此簡序之末,致上個人萬分的謝意。
作者謹誌
南臺中 綠川畔興大校園
二〇一六年元月 極地寒潮襲來
增訂七版序
時序又屆一年復始的新局,去年立法院亦分別於五月一日及六月五日,前後兩次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以及時性的新修正,配合商業會計法制上員工分紅費用化政策之調整,帶動企業員工薪資合理的成長,促使公司善盡社會責任,照顧員工;另一個修法重點即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節,藉此閉鎖性公司制度之引進,擴大賦予企業自治的空間,期以吸引國內外新創產業在臺發展,活絡我國創業的經營環境,圖以提升本國在國際間的競爭力。至於與公司合併、分割與收購息息相關的企業併購法,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亦...
目錄
增訂七版序
增訂五版序
推薦者序
初版序
第一篇 總 論
第一章 企業型態與公司法制
第一節 企業型態 4
第二節 公司制度 15
第三節 公司法之立法政策 25
第二章 公司法人理論
第一節 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36
第二節 一人公司 59
第三節 否認公司法人格之法理 62
第三章 公司組織之創設、變更與解散
第一節 設立公司 72
第二節 變更章程與變更組織 97
第三節 解散公司 105
第二篇 本 論(一)--資合性公司
第一章 資合的股份制度
第一節 股份與資本 114
第二節 股份與股東 126
第三節 股份與股票 141
第四節 股份之流通 152
第五節 股份之合併、分割與銷除 176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組織
第一節 組織機關化與公司治理 184
第二節 股東會──公司意思的形成機關 191
第三節 董事會──公司業務的執行機關 234
第四節 監察人──公司經營的監督機關 285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公司財務狀況與會計規範 304
第二節 會計表冊 307
第三節 分派盈餘 319
第四節 撥補虧損 333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工具
第一節 企業的資金調度 348
第二節 發行新股 352
第三節 公司債制度 376
第五章 公司重整與紓困
第一節 經營破綻與企業重整、紓困 404
第二節 重整程序 409
第三節 公司債權人與股東權益之調整 430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第一節 清算中公司 444
第二節 普通清算 450
第三節 特別清算 454
第七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民國一○四年增訂閉鎖性公司制度 464
第二節 股份制度與閉鎖性公司特則 471
第三節 企業組織與閉鎖性公司特則 474
第四節 會計處理與閉鎖性公司特則 477
第五節 企業金融與閉鎖性公司特則 479
第三篇 本 論(二)--人合性公司
第一章 法人化的合夥制度
第一節 合夥團體 488
第二節 合夥團體法人化與演進 494
第二章 無限公司的企業組織
第一節 股東與無限公司──公司化的合夥組織 514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內部結構 532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外部關係 546
第三章 無限公司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會計表冊 558
第二節 盈餘分派與虧損撥補 559
第四章 無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第一節 清算人 565
第二節 清算程序之開始與完結 572
第五章 人合性企業的變形設計(一)--兩合公司
第一節 股東與兩合公司──變形的合夥團體公司化 577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內部結構 588
第三節 兩合公司之外部關係 594
第四節 會計處理 598
第五節 兩合公司之清算程序 600
第六章 人合性企業的變形設計(二)--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東與有限公司──變形的合夥團體公司化 605
第二節 有限公司之內部結構 621
第三節 有限公司之外部關係 633
第四節 會計處理 639
第五節 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 650
第四篇 附 論
第一章 企業結合--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第一節 公司合併與分割 656
第二節 股份轉換 696
第三節 業務提攜與資產收購 709
第四節 關係企業 724
第二章 外國公司
第一節 外國公司之地位 740
第二節 外國公司之管理 745
第三節 外國公司之清算 750
第三章 公司登記
第一節 法人登記制度 754
第二節 登記程序 759
第三節 登記之效力 762
附 錄
公司法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 769
民國104年公司法二次部分條文修正
增訂七版序
增訂五版序
推薦者序
初版序
第一篇 總 論
第一章 企業型態與公司法制
第一節 企業型態 4
第二節 公司制度 15
第三節 公司法之立法政策 25
第二章 公司法人理論
第一節 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36
第二節 一人公司 59
第三節 否認公司法人格之法理 62
第三章 公司組織之創設、變更與解散
第一節 設立公司 72
第二節 變更章程與變更組織 97
第三節 解散公司 105
第二篇 本 論(一)--資合性公司
第一章 資合的股份制度
第一節 股份與資本 114
第二節 股份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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