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每一宗交易,從初步接洽開始,經報價、接受、訂約,以迄交貨、付款為止,其間有相當錯綜複雜的過程。本書按交易過程先後作有條理的說明,期使讀者能獲得一完整的概念。除了進出口貿易外,本書對於託收、三角貿易、轉口貿易、相對貿易、整廠輸出、OEM貿易、經銷、代理、寄售等特殊貿易,亦有深入淺出的介紹,另也包含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本金/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等最新內容,為坊間同類書籍所欠缺。
作者簡介:
張錦源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畢業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教授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教授
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中央信託局副局長
考試院甲等特考高普考典試委員
國際貿易仲裁研究委員會委員
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國際貿易實務」榮譽顧問
現職:
台灣金融研訓院資深顧問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的概念
1908年,美國哈佛大學初成立商學院,羅威爾(A. Lawrence Lowell)出長該院發表就職演說,曾把商業形容為「最古老的藝術,最新穎的行業。」(The oldest of the arts, the newest of the professions.)。時至今日,將這句話用來形容國際貿易,也屬恰當。商業本來就是一種互通有無的經濟行為,這種行為擴張到兩個不同的國境間進行,就成了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在今日毋寧是一種最新穎又最複雜的行業。
國際貿易的研究範疇,通常可分兩大類:(1)「國際貿易理論」(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係以公經濟的觀點,探討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及其對總體經濟活動的影響,而兼論國際金融理論;(2)「國際貿易實務」(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研究,是以私經濟的觀點,探討本國企業與他國企業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一切有關知識和技術,亦即所謂實際的貿易作業(trade operations)。本書乃是針對後者而寫;至於前者,則非本書討論範圍。
國際貿易實務是建築在「法律」基礎之上,而以國際間商品買賣的理論和國際商務慣例為研究基礎,本質上是實際知識與應用技術的混合體系。其內容包括貨物買賣契約、外匯買賣契約、運輸契約及保險契約的簽訂,貨物的包裝、檢驗、裝卸及通關納稅的手續,以及開製單據、草擬文電及解決糾紛的方法等。因此,國際貿易實務的研究,除涉及各種商品知識外,舉凡貿易習慣、貿易法規、海關手續、電訊交通、貨幣及度量衡制度、檢驗公證、乃至運輸業務、保險業務及銀行業務等均在涉及之列。就以上所述看來,國際貿易實務,實際上就是商業、運輸、保險及銀行四種實務的交叉綜合運作,運輸、保險、銀行無國際貿易不盛,而國際貿易無運輸、保險、銀行則不立。然而國際貿易本身具有獨立的性格,運輸、保險、銀行不過是扮演著輔助加持角色的功能而已。
「國際貿易」一詞,其英文有三個:
1.International Trade:通常譯成「國際貿易」,是泛指國與國之間的交易,而不以本國為立場,所以用於理論研究的場合較為適當。
2.Foreign Trade:通常譯成「對外貿易」,是以本國為立場,專指本國與外國間的貨物交易,乃相對於國內貿易(domestic trade; home trade)的稱呼,通常用於實務研究的場合較為適當。
3.Oversea Trade:通常譯成「海外貿易」,也是以本國為立場,專指本國與外國的貨物交易,但使用這種用語的國家,大都屬於海島型國家,例如日本、英國是。
國際貿易的用語有上述三個,就實務觀點而言,與其用「國際貿易」一詞,不如用「對外貿易」一詞好,但因前者已相沿成習,所以本書仍採用「國際貿易」一詞。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型態
國際貿易因分類的標準不同,有下列幾種的分類:
一、從貨物移動的方向觀察,可分為
(一)出口貿易(export trade)
本國出口商向國外銷售貨物,貨物自本國運往國外者,稱為出口貿易或輸出貿易,俗稱外銷。
(二)進口貿易(import trade)
本國進口商自國外購買貨物,貨物自國外運回本國者,稱為進口貿易或輸入貿易。
出口貿易與進口貿易,為一事的兩面,每一宗交易的成立,必有買方與賣方。國際貿易從賣方立場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從買方立場而言,就是進口貿易;兩者只是輸出輸入手續有所不同而已。至於雙方應遵守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並無差異。
(三)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貨物自輸出國運往輸入國,並非直接運達,而是經由第三國地區時,就該第三國立場而言,即為過境貿易。如甲國貨物僅因轉運需要過境乙國,而毋需在其倉庫存放者,稱為直接過境貿易;若轉運過程中,雖然不在乙國加工(但改包裝、弄乾、分類或裝飾工作除外),但需在其海關倉庫存放者,則為間接過境貿易。
此外,輸入本國的貨物再輸出時,稱為「復運出口貿易」(re-export trade);反之,輸出國外的貨物再行輸入本國時,稱為「復運進口貿易」(re-import trade)。
二、依交易是否經由本國商人主動而達成者,可分為
(一)主動貿易(active trade)
由本國商人主動與國外商人接觸而達成交易的,是為主動貿易。
(二)被動貿易(passive trade)
經由國外貿易商或駐在本國的外國商行居間接洽而達成交易的,是為被動貿易,而後者普遍又稱洋行貿易或居留地貿易。
殖民地貿易大多為被動貿易,一個國家經濟愈發展,對外貿易潛力愈深厚,自能逐漸擺脫外國商行在貿易上的壟斷,而走上主動貿易之路。
三、依交易進行方式,可分為
(一)直接貿易(direct trade)
貨物生產國(地區)的業者將自己的貨物直接輸出到消費國(地區),消費國(地區)的業者直接輸入生產國(地區)的貨物時,此兩者之間發生的貿易,稱為直接貿易。即由輸出入兩國的業者直接完成交易,而無第三國業者介入的貿易。例如我國生產的電子產品,直接輸銷泰國,則臺泰兩國之間的電子產品貿易就是直接貿易。
直接貿易的優點:
1.可直接與對方國客戶發生關係,掌握市場情況。
2.可迅速採取適當對策。
3.對自己的銷售方針,服務或最終消費者能充分了解。
4.可親自銷售自己的商品,並掌握行銷的活動。
5.可培育行銷人才。
直接貿易的缺點:
1.風險負擔大。
2.資金及人員的負擔較重。
3.在初期,欲維持其利益較難。
4.有抱怨與有糾紛時,雖可直接接觸,但也因之調整或解決糾紛時,較費時費工夫。
(二)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
相對於直接貿易的稱為間接貿易。貨物生產國(地區)的業者不直接向消費貨物的國家(地區)輸出,貨物消費國(地區)的業者不直接從生產該貨物的國家(地區)輸入,而透過第三國(地區)將貨物從生產國(地區)輸銷消費國(地區)時,該生產國(地區)與消費國(地區)之間的這種貿易稱為間接貿易。即兩國間的貨物輸出入透過第三國商人之手而完成的貿易方式。例如我國生產的個人電腦,透過香港的貿易商輸銷到巴基斯坦時,因我國輸出商與巴基斯坦的輸入商並未直接接觸,而是透過第三地區(國)的港商完成交易,所以屬間接貿易。
間接貿易的優點:
1.可利用中間商協助擴張業務。
2.可減少零星交易。
3.可減少在國外市場的交易風險。
4.可減少客戶的信用風險。
5.可減少間接費用。
6.可提供售後服務。
間接貿易的缺點:
1.未與客戶直接發生關係,不易了解當地市場情況。
2.不能直接發掘潛在客戶。
3.售價的隨機應變措施較差。
4.中間商所銷售商品很多,無法全神貫注在特定商品。
5.分配通路較長,增加分配費用。
6.中間商若能賺,則儘量賣;反之,若無法賺錢,則不願去從事投資市場的開拓和調查。
間接貿易的型態,約可分為下列三種:
1.轉口貿易(entrepôt trade):如果貨物由輸出國輸入到第三國後,原封不動或改包裝或略經加工,再出口(re-export)運到輸入國,那麼,這種貿易方式稱為轉口貿易或中繼貿易(intermediate trade)。這種貿易方式雖然是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的一種,但屬間接過境貿易,因此與直接過境貿易不同。直接過境貿易通常是貨物從出口地裝出時,目的地已確定,並且是原封不動通過中間國;而轉口貿易則於貨物從出口地裝出時,其真正的目的地常尚未確定,往往在貨物運到第三國卸下後,甚或經過改包裝或簡單加工後,再決定最後目的地。此外,轉口貿易與直接過境貿易還有一點區別,即在轉口貿易中,通常由輸出國的出口商與第三國的中間商簽訂買賣契約,另由第三國的中間商與最後輸入國的進口商簽訂買賣契約,貨款各自清算,本質上三方面都是自負盈虧責任的直接貿易;而直接過境貿易通常無過境第三國的中間商介入,實際上只是借道而已,買賣契約都是由出口地的出口商與進口地的進口商直接訂定。
2.媒介貿易(merchanting trade)或三角貿易(triangular trade):又稱中介貿易或居間貿易(intermediary trade)。即:輸出國的出口商未與輸入國的進口商直接訂約,而由第三國中間商以買方的地位與輸出國的出口商訂立購貨契約,另又以賣方的立場與輸入國的進口商訂立售貨契約,貨物則直接從輸出國運到輸入國,其間並未經過中間商所在地的第三國,這種貿易方式,從該第三國的立場來說,是為媒介貿易。媒介貿易貨款的清償,通常都是由出口商向中間商收取貨款,然後由中間商再向進口商收取貨款。國際貿易局在62年4月公布開放文書往來(documents process)方式的三角貿易辦法,其中所指的「三角貿易」實即這裡所說的媒介貿易。實務上所稱的「三角貿易」與國際貿易政策中所指的「三角貿易」(triangular trade)涵義並不同。例如甲國需要乙國的貨物較多,但乙國不需要甲國貨物,而丙國需要甲國貨物,乙國則需要丙國貨物,於是為解決三國家之間貨物的供求和貿易的平衡,該三國間訂立貿易協定,建立起三角貿易的關係,使貿易獲得抵銷和平衡。
3.轉換貿易(switch trade):這種貿易方式常為一些外匯缺乏的國家或地區所採用,其處理的方式有兩種:(1)甲國的出口商將貨物先運到乙國卸下後,由乙國的中間商辦理轉運,運到進口國丙國的進口商那裡,貨款清償可以由丙國進口商匯付給乙國中間商(在丙國外匯管制下不能直接付給甲國出口商),然後再由乙國中間商轉付給甲國出口商,或者也可以由丙國進口商付當地的貨幣給乙國中間商,再由乙國中間商在乙國兌換成外幣付給甲國出口商。(2)貨物並不在乙國卸貨轉運,而載運出口貨物的船舶在抵達乙國港口之前,利用乙國外匯充裕的方便,甲國出口商把貨運單據透過銀行向乙國的中間商收回貨款,然後由中間商再把貨物運往外匯短缺的最後進口地丙國,並向進口商收回貨款。
外匯短缺的國家,外匯通常受到極嚴格的管制,其支付有時限定於某些特定國家,有時甚至無法獲得核配。上述第三國的中間商主要即在處理價款外匯的清算,通常稱其為Switcher(姑譯為轉換交易商),出口商付給轉換交易商的佣金,稱為轉換佣金(switch commission)。
四、依貨物運送的方式,可分為
(一)陸路貿易(trade by roadway)
陸地毗鄰國家間的貿易,貨物的運送,通常是採取陸路運輸方式,其運輸交通工具為火車(rail)或卡車(truck)。
(二)海路貿易(trade by seaway)
國際貿易大部分的貨物是以海路運送,運送的船舶有內燃機船(motor vessel, M/V; motor ship, M/S)、汽船(steamship, S/S)、貨櫃船(container ship)。
(三)空運貿易(trade by airway)
高價品或數量較少的貨物,為爭取時效,往往以航空貨運的方式裝運。
(四)快遞、郵購貿易(trade by courier or mail order)
數量不多的交易,通常也有採取快遞或郵政包裹的方式寄送,進出口的報關手續均比照海路貿易規定辦理。
五、依貨款清償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一)商業方式貿易(commercial system trade)
國際貿易有關貨款的清償,如果是以貨幣作為償付工具者,稱為商業方式貿易。現代國際貿易,大多是以貨幣作為償付工具,但能作為國際支付工具的貨幣,多為國際上能被普遍接受的關鍵貨幣(key currency),如美元、英鎊、歐元等。
(二)易貨方式貿易(barter system trade)
國際貿易不以貨幣為媒介,而直接以貨物相交換者,稱為易貨方式貿易。易貨方式原為貨幣尚未發明以前的交易方式。自貨幣發明後,因有了共同衡量價值的標準,易貨方式乃成了歷史陳跡。現代國際貿易下所採用的易貨方式,大多是由於某些國家外匯不足,無法以正常的商業方式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易,乃由政府與他國政府簽訂「易貨協定」(barter agreement),以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價款,抵償進口貨物所應付的價款,雙方設立「易貨帳戶」,以記帳方式清算,而免除外匯的收付。1953年中日貿易協定所成立的易貨帳戶,即屬這種易貨貿易,該易貨帳戶已於1961年取消。
六、依交易商品型態的不同,可分為
(一)有形商品貿易(tangible goods trade)
又稱有形貿易(visible trade),國際間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有形的貨物,如原料、半成品、製成品,則為有形商品貿易。一般所稱的國際貿易,以及本書所講的國際貿易,多屬有形商品貿易。
(二)無形商品貿易(intangible goods trade)
又稱服務或勞務貿易(service trade)或無形貿易(invisible trade),國際交易的商品,如果是屬於無形的勞務(services),如船運、保險、金融、旅行、技術(專利、投資收益)等勞務的提供和接受,則為無形商品貿易。這種無形商品貿易是屬於輔助性質,通常是伴隨有形商品貿易而發生,一般均不列入海關貿易統計內。上述有關技術的交易稱為技術貿易,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至為重要。
有形商品貿易與無形商品貿易的主要區別在於:有形商品的進口和出口須經過海關手續,而表現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上,這種有形商品貿易是國際收支的主要構成部分。無形商品貿易雖然也構成國際收支的一部分,但因不經過海關手續,通常不顯示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上。例如我國遠洋漁船在外洋捕魚,就地銷售,不經過海關手續,其交易不顯示在海關貿易統計上,所以視為無形商品貿易,但其外匯收益則列於國際收支中。
七、依貨品是否可自由經營,可分為
(一)專營貨品貿易(monopolized commodities trade)
一些貨物,政府基於政策,授權特定機構獨家買賣,一般商業組織不得經營,是為專營貨品貿易。例如以前指定臺灣糖業公司獨家出口砂糖,指定臺灣糧食局獨家出口米。
(二)自由貨品貿易(free commodities trade)
一般自由進出口貨品,不限定特定人,只要登記合格的進出口業者,均可經營,是為自由貨品貿易。國際貿易的發展,大致循自由貨品貿易方式進行,自由貨品貿易在今日已占絕大多數。
八、依經營風險的不同,可分為
(一)利潤制貿易(business on profit)
又稱本人間貿易(business through principal to principal; business as principal),這是當事人雙方都用自己的名義,由自己負擔盈虧而直接進行的交易。交易根據買賣契約而成立,買賣雙方當事人希望從交易當中直接獲得利潤。大多數的貿易都是屬於這種類型。
這種交易,從買方的立場言,叫做進口交易(import business),所訂的契約叫做進口契約(import contract),專門從事這種進口業務者稱為進口商(importer)。反之,從賣方的立場言,叫做出口交易(export business),所訂的契約叫做出口契約(export contract),專門從事這種出口業務者稱為出口商(exporter)。
(二)佣金制貿易(business on commission)
即以中間商地位進行的交易,該中間商不負擔交易盈虧風險,而以服務換取佣金為原則,佣金制貿易依交易當事人是否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又可分為:
1.代理交易(transaction through agent):一國的廠商將交易的代理權授與國外廠商時,前者(即授予代理權的人)稱為本人(principal),後者(即接受代理權的人)稱為代理商或代理人(agent)。代理商受本人的委託,在代理的法律關係下,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從事交易,並從中賺取佣金,至於交易的盈虧則歸本人承擔,這叫做代理交易1 。常見的代理交易為銷售代理。此外,代理商不僅做交易的代理,也可以做交易的媒介。如果,代理商繼續為本人進行代理交易時,此代理商即成為該特定本人的銷售代理商(selling agent)。不論交易的代理或交易的媒介,都向本人收取銷售佣金(selling commission)。
為證明代理權的授予,通常在本人與代理商之間,簽訂代理契約(agency contract)或代理協議書(agency agreement),如果不簽訂代理契約,至少也有代理關係的安排與建立(agency arrangement)。
2.委託交易(transaction through factor):一國的廠商,委託國外的廠商,銷售或購買商品時,前者稱為委託人,後者稱為受託人(factor,或稱行紀商),而受託人與其國內的第三者所進行的交易即屬委託交易。受託人係依據國外廠商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國內第三者交易,故對第三者負直接的權義。委託交易與代理交易的差異在於前者係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而後者則以本人的名義進行交易 。
委託交易可以分為下列兩種:
(1)委託採購(或委託購買)(indent):係指國內業者接受國外進口廠商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內供應商採購特定的商品,運交國外進口廠商,從而收取採購手續費(buying commission)的交易方式。委託人(即國外進口廠商)稱為委託採購人(indentor),受託人(即國內業者)稱為受託採購人(indentee)。
在委託採購(或委託購買),雖然委託方與受託方之間,也有代理關係的建立或代理協議書的簽訂,但受託的一方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所以不是代理交易。但習慣上卻將受託人稱為採購代理商(buying agent)。
(2)委託銷售(consignment):又稱寄售。國內的貨主將貨物運往國外,委託國外廠商,由其以自己的名義,將貨物賣給該當地消費者(consumer)或用戶(end-user)者,稱為委託銷售。在委託銷售交易中,委託人(即國內貨主)稱為委託銷售人(consignor),受託人(即國外廠商)稱為受託銷售人(consignee)。委託銷售的盈虧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雖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但基於行紀的法律關係,並不負盈虧責任,只以服務換取佣金而已。
委託銷售是從委託人的立場來說的,如從受託人的立場來說,則叫做受託銷售。又委託銷售的交易方式,在習慣上都叫做寄售。所以委託銷售人又稱為寄售人,受託銷售人則稱為被寄售人。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的概念
1908年,美國哈佛大學初成立商學院,羅威爾(A. Lawrence Lowell)出長該院發表就職演說,曾把商業形容為「最古老的藝術,最新穎的行業。」(The oldest of the arts, the newest of the professions.)。時至今日,將這句話用來形容國際貿易,也屬恰當。商業本來就是一種互通有無的經濟行為,這種行為擴張到兩個不同的國境間進行,就成了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在今日毋寧是一種最新穎又最複雜的行業。
國際貿易的研究範疇,通常可分兩大類:(1)「國際貿易理論」(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作者序
修訂二十版序
十六年前,在本書修訂六版序中曾提及:「美國學術界有“publish or perish!”(大意為:發表論文,否則滾蛋!)的名言。同樣,在出版界,實務性的著作也有“revise or discard!”(大意為:修訂,否則丟棄!)的說法。」本書內容與實務的連結性很強,自應配合情勢的變遷,適時作更新或修訂。
此次的修訂,約有以下四項:
一、增 加
1.出口價格訂價策略(第七章第五節)。
2.海關業務(第二十一章第一節)。
二、改 寫
國際經貿組織(第三章第四節)。
三、更 新
配合法令規章的修訂,做了必要的更新。
四、行文、措詞的調整
在行文、措詞方面,做了若干調整。
國際貿易實務的內容很廣泛、複雜,貿易環境又與時俱變,所以本書內容難免有考慮不周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教。
張錦源 謹識
2015年9月
序
「如果沒有對外貿易,本島將會是個什麼樣子?對百姓來說,那將是個閉鎖之地,而他們將只不過是些與世隔絕的隱士罷了;對外貿易給我們帶來了財富、榮耀和偉大,它使我們名揚四海,舉世尊崇。」(What would this island be without foreign trade, but a place of confinement to the inhabitants, who (without it) could be but a kind of Hermites, as being separated from the rest of the world; it is foreign trade that renders us rich, honourable and great, that gives us a name and esteem in the world.),這是1676年查理士‧莫羅(Charles Molloy)在其法學著作De Jure Maritimo et Navale內所說的一句話。這句話印證於今日的臺灣,仍然是至理名言。對外貿易於海島經濟的重要性,毋需我們再作強調,三百年前如此,現在也如此,將來仍將必如此。
國際貿易的研究,大致可循兩個方向,一為理論或原理方面的研究,另一為實務方面的研究。前者即「國際貿易理論(或原理)」,後者為「國際貿易實務(或技術)」。兩者雖關係密切,但各有不同的研究領域。其間最大的不同乃為理論的研究多以國民經濟為出發點,而實務的研究則多以私經濟為出發點,因此,兩者各有其獨立的體系。讀者幸勿認為國際貿易實務即為國際貿易理論或原理的實際應用。倘若有此誤解,則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矣!
國際貿易實務之學,涉及範圍頗為廣泛,但以國際間商品買賣的基本原理為核心,旁及銀行、運輸、保險等各方面。本書旨在充作大專國際貿易實務的教本並供有志從事貿易業務的社會人士參考,因此循下列各項原則撰寫:
1.以國際間商品買賣的原理、原則為核心:買賣的原理、原則為貿易實務的重心,貿易條件(trade terms)的解釋、交易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ransaction)的內涵、契約成立的過程、契約條款的訂定要領等,均為初學貿易實務者所不可或缺的知識。本書對此都予以詳細的介紹,期使讀者日後實際從事貿易業務時,能駕輕就熟。
2.按交易過程先後敘述其內容:國際間的每一宗交易,從初步接洽開始,中間經報價、接受、訂約,以迄交貨、付款為止,其間有相當錯綜複雜的過程。本書按交易過程先後作有條理的說明,期使讀者對全部交易過程,能獲得一完整的概念。
3.專章介紹信用狀、託收、運輸及保險:期能使讀者除諳熟國際買賣原理外,尚能學得與貿易息息相關的銀行、運輸以及保險等方面知識。
4.專章討論貿易索賠問題:貿易索賠為國際商務往來的病態現象,處理極不易,常令從事貿易者深感困擾。本書特闢專章討論貿易索賠解決及預防之道。
5.專章介紹三角貿易與相對貿易:近年來盛行三角貿易與相對貿易,為此,本書特闢專章介紹有關這方面的操作實務。
貿易實務涉及層面頗為廣泛,著者學驗有限,因此疏誤脫漏在所難免,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是幸。
張錦源 謹識
1987年9月
修訂二十版序
十六年前,在本書修訂六版序中曾提及:「美國學術界有“publish or perish!”(大意為:發表論文,否則滾蛋!)的名言。同樣,在出版界,實務性的著作也有“revise or discard!”(大意為:修訂,否則丟棄!)的說法。」本書內容與實務的連結性很強,自應配合情勢的變遷,適時作更新或修訂。
此次的修訂,約有以下四項:
一、增 加
1.出口價格訂價策略(第七章第五節)。
2.海關業務(第二十一章第一節)。
二、改 寫
國際經貿組織(第三章第四節)。
三、更 新
配合法令規章的修訂,做了必要的更新。
四、行文...
目錄
修訂二十版序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的概念 1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型態 2
第三節 國際貿易的主要特色 10
第四節 國際電子商務 15
第二章 國際貿易的主體與客體
第一節 貿易商的概念 19
第二節 貿易商的基本經營型態 20
第三節 貿易商的分類 21
第四節 貿易商的組織 30
第五節 貿易商應具備的條件 32
第六節 國際貿易商品標準分類 34
第三章 進出口程序概說
第一節 一般進出口程序 39
第二節 其他進出口程序 48
第三節 國際貿易管理、輔導機構 49
第四節 國際經貿組織 52
第四章 交易前的準備貿易關係的建立
第一節 輸出的市場調查 63
第二節 輸入的市場調查 68
第三節 交易對手的尋找方式 70
第四節 招攬交易 73
第五節 信用調查 77
※第六節 一般交易條件的協議 82
第五章 貿易條件
第一節 貿易條件的意義 89
第二節 貿易條件的解釋規則 90
第三節 貿易條件的種類 92
第四節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的選擇 93
第五節 國際商會貿易條件解說 94
第六節 美國式FOB條件解說 117
※第七節 其他貿易條件解說 131
第八節 選用貿易條件的原則 135
第六章 基本交易條件
第一節 品質條件 141
第二節 數量條件 157
第三節 價格條件 164
第四節 包裝條件 170
第五節 保險條件 178
第六節 交貨條件 181
第七節 付款條件 192
第七章 進出口價格的計算
第一節 概 說 201
第二節 出口價格的構成因素 202
第三節 出口價格的計算方法 205
第四節 出口價格計算實例 206
第五節 出口價格訂價策略 213
第六節 進口價格的構成因素 217
第七節 進口價格的計算方法與實例 219
第八章 報價與接受
第一節 詢 價 225
第二節 報價的意義 228
第三節 報價的種類(一) 230
※第四節 報價的種類(二)其他報價 234
第五節 報價的方式 237
第六節 穩固報價的意義及其效力 238
※第七節 穩固報價的左進右出原則 241
※第八節 交錯報價 242
第九節 答覆報價及接受的意義 244
第十節 接受的通知方式與用語 245
第十一節 接受的生效時期 246
第十二節 附條件接受與附請求接受 251
第十三節 還價與部分接受的效果 253
※第十四節 沉默與接受 255
第十五節 逾期接受的效果與處理 256
第十六節 接受的撤回 258
第十七節 出口報價內容與實例 258
第十八節 接受報價與還價實例 268
第十九節 電傳交易實例 270
第九章 貿易契約書的簽訂
第一節 簽訂貿易契約書的方式 275
第二節 簽訂貿易契約書的基本原則 278
※第三節 契約條款的性質 279
※第四節 貿易契約的一般條款 281
第五節 貿易契約書實例 287
第十章 進口簽證
第一節 進口簽證的意義 294
第二節 申請人資格及可申請進口貨品 296
第三節 進口簽證機關及手續 297
第四節 輸入許可證內容及其填寫方法 298
第五節 電子簽證 301
第六節 輸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更改 302
第七節 中國大陸地區貿易 303
第十一章 信用狀
第一節 信用狀的定義 307
第二節 信用狀的當事人 308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的流程 311
第四節 信用狀的經濟功能 314
第五節 信用狀交易的法律特性 316
第六節 信用狀的內容與格式 317
第七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 319
第八節 信用狀的種類 321
第九節 信用狀內容分析 335
第十節 信用狀的條件及其解釋 346
第十一節 信用狀的開發 350
第十二節 信用狀的通知、保兌、接受與轉讓 356
第十三節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內容概說 366
第十二章 備貨、出口檢驗及公證
第一節 出口貨物的準備 371
第二節 出口檢驗與檢疫 377
第三節 出口公證 385
※第四節 ISO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 389
第十三章 出口簽證、報關與裝運
第一節 出口簽證 393
第二節 出口報關與裝運 401
第十四章 貨物運輸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的概念 409
※第二節 海上貨物保險契約的主體與客體 410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危險 411
第四節 海上損害的種類 413
第五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 417
第六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的起訖 420
第七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種類 423
第八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實務 425
第九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製作方法 430
第十節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與郵政包裹險 432
第十一節 保險費計算實例 434
第十五章 輸出保險與產品責任險
第一節 輸出保險 437
※第二節 產品責任保險 448
第十六章 國際貨運(一)海洋運輸
第一節 海洋運輸的經營方式 457
第二節 傳統定期船的託運手續 460
第三節 貨櫃運輸 466
第四節 定期船運費的計算 478
第五節 海運提單 494
第六節 海運提單的製作方法 504
第七節 海運提單的背書與讓與 508
※第八節 不定期船運輸 511
第十七章 國際貨運(二)航空運輸、郵遞及快遞
第一節 航空貨運在國際貿易的重要性 521
第二節 航空貨運相關機構 521
第三節 空運貨物的託運手續 523
第四節 空運運費的計算 524
第五節 空運提單 533
第六節 有關航空貨運應注意事項 536
※第七節 郵政包裹遞送 537
※第八節 空運貨物與航空郵包的比較 538
第九節 快遞服務 538
第十八章 國際貨運(三)複合運輸
第一節 複合運輸的定義 541
第二節 與複合運輸相似的概念 542
第三節 複合運輸的種類 542
第四節 複合運送人的定義 545
※第五節 複合運送人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546
第六節 複合運輸單據 549
第十九章 貿易單據
第一節 貿易單據的類別 557
第二節 匯 票 558
第三節 商業發票 564
第四節 包裝單 569
第五節 重量尺碼證明書 572
第六節 產地證明書 573
第七節 檢驗證明書 575
第八節 領事發票 577
第九節 海關發票 581
第二十章 匯率與進出口結匯
第一節 匯率與匯率變動風險的規避 583
第二節 本金交割遠期外匯與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588
第三節 出口結匯及出口押匯 591
第四節 轉押匯 611
第五節 進口結匯及進口押匯 613
第二十一章 進口報關、檢驗與提貨
第一節 海關業務 621
第二節 進口報關 623
第三節 進口檢驗與檢疫 635
第四節 進口提貨 639
第二十二章 貿易索賠
第一節 索賠的意義與種類 645
第二節 買賣索賠 645
第三節 運輸索賠 657
第四節 保險索賠 664
第二十三章 國際仲裁與訴訟
第一節 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方法 673
第二節 仲裁的意義 674
第三節 仲裁的優點 675
※第四節 國際仲裁有關公約及規則 675
第五節 仲裁條款與提付仲裁協議書 676
第六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679
第七節 仲裁機關與仲裁地點的決定 681
第八節 仲裁的程序 682
第九節 仲裁判斷的效力 685
第十節 我國的仲裁制度 687
※第十一節 貿易糾紛與訴訟 688
※第十二節 貿易糾紛與ADR 692
第二十四章 託收方式貿易
第一節 託收的意義 695
第二節 託收方式貿易的關係人 695
第三節 託收方式貿易的種類 696
第四節 託收方式貿易的優缺點 701
第五節 託收方式貿易風險的規避 703
第六節 適合託收方式貿易的情形 706
第七節 委託人對託收銀行的指示事項 707
第八節 託收遭拒付時賣方應採取措施 716
第九節 辦理擔保提貨應注意事項 716
第十節 託收與資金融通 717
第二十五章 匯付方式貿易
第一節 預付貨款方式貿易 721
第二節 記帳方式貿易 728
第二十六章 三角貿易
第一節 三角貿易的意義與種類 739
第二節 三角貿易契約的主要內容 744
第三節 三角貿易契約書實例 747
第四節 三角貿易付款方式的組合 750
第五節 銀行承作轉開信用狀應注意事項 752
第六節 從事三角貿易應注意事項 753
第七節 三角貿易風險與糾紛的預防與規避 754
※第二十七章 相對貿易
第一節 相對貿易的意義與種類 757
第二節 易貨貿易 757
第三節 補償貿易 759
第四節 相對採購貿易 761
第五節 產品購回協定 762
第六節 轉換貿易 764
第七節 抵補貿易 765
※第二十八章 投標買賣
第一節 投標買賣的意義 769
第二節 投標買賣的優缺點 770
第三節 投標買賣的基本原則 770
第四節 招標的種類 771
第五節 招標實務 772
第六節 投標實務 777
※第二十九章 整廠輸出貿易
第一節 整廠的定義 783
第二節 整廠輸出的定義 783
第三節 整廠輸出的效益 783
※第四節 整廠輸出的特性 784
※第五節 整廠輸出的契約型式 784
第六節 簽訂整廠輸出契約應注意事項 786
第三十章 OEM貿易
第一節 OEM貿易的形成 793
第二節 OEM的定義 793
第三節 OEM貿易的型態 795
第四節 OEM貿易的優缺點 797
※第五節 OEM契約的法律性質 799
第六節 訂定OEM契約應注意事項 800
※第七節 受託製造廠商的選擇 804
※第三十一章 其他貿易方式
第一節 經 銷 807
第二節 代 理 810
第三節 委託購買 814
第四節 委託加工貿易 819
第三十二章 貿易融資
第一節 貿易融資概說 823
第二節 我國各種貿易融資 825
※第三節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828
※第四節 中長期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834
第五節 貿易廠商透過OBU的財務操作模式 840
※第三十三章 國際貿易公約、慣例及規則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慣例及規則 845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公約、慣例及規則 849
第三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法律 855
第四節 國際貿易貨款支付公約、慣例及規則 855
第五節 國際仲裁公約、慣例及規則 860
※第六節 特定商品適用的標準契約格式 861
※第七節 個別交易採用的一般交易條件 862
索 引 864
建議:大學/技職院校如採用本書為教材,對上面註有※的章節,老師可斟酌授課時數,列為學生自修參考資料,毋需在課堂講授。
修訂二十版序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實務的概念 1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型態 2
第三節 國際貿易的主要特色 10
第四節 國際電子商務 15
第二章 國際貿易的主體與客體
第一節 貿易商的概念 19
第二節 貿易商的基本經營型態 20
第三節 貿易商的分類 21
第四節 貿易商的組織 30
第五節 貿易商應具備的條件 32
第六節 國際貿易商品標準分類 34
第三章 進出口程序概說
第一節 一般進出口程序 39
第二節 其他進出口程序 48
第三節 國際貿易管理、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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