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透過本書,可以幫助考生:
1. 建立公司法體系:由深至淺,協助考生建立公司法的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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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齊軒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學海無涯勤為岸,青雲有路志為梯。願這本小書能幫大家在法律的海洋裡找到方向,學習更加順利,並祝福大家在考試中脫穎而出、旗開得勝!
著作:
公司法題型破解
智慧財產法題型破解
公司法關鍵選擇
多用圖法典—公司法
修法最前線—公司法
章節試閱
Chapter 9 董事與董事會(三)
壹、 董事違法行為之防止與責任追究
一、 事前之制止
就董事違法行為之事前防止,可分為股東制止與監察人制止二類,該等制止權本身皆屬事先防範性質,行使時往往必須爭取時間,因此行使上並無先後之分,介紹如下:
(一) 股東: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194)
1. 規範
(1)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 或章程之行為。
(2) 請求權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
(3) 請求內容:如違法行為繼續中,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2. 目的
本條係強化股東權利,賦予股東對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藉以防止董事會濫用權限,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屬單獨股東權之一種。
3. 請求制止之對象
依第194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惟本條係屬預防性質,如系爭行為已執行完畢,便無所謂預防性可言,解釋上無本條適用,須注意 。
此外,本條之制止對象,可否擴及未經董事會決議之董事違法行為?就此問題,通說 實務 見解皆傾向採肯定說,實務認為不應拘泥於文義,如個別董事或董事長恣意違法,即使是未經董事會決議之情形,仍應得類推適用本條制止。學說則認為,此等情形應屬第194條之立法疏漏,故宜參照第218條之2第2項規定的立法精神,類推適用於第194條規定,作為補充規範。
4. 請求制止之行為範圍
解釋上,本條股東得請求制止之行為範圍,除董事(會)之積極違法行為外,亦應涵蓋渠等消極不作為之違法行為,因渠等違法不作為之狀態如仍在繼續中,即有請求「停止」之必要 。
5. 行使效果
注意本條與第218條之2皆非當然制止,僅係請求或通知,董事(會)對是否停止行為一事,仍有自行決定、判斷之權。
(二) 監察人:通知停止行為權(§218-2II)
1. 規範
(1)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
(2) 行使權人:監察人,又如公司有數監察人,可個別行使(§221) 。
(3) 通知內容: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又本條與第194條同屬預防性質,如系爭行為已執行完畢,便無所謂預防性可言,解釋上便無本條適用,須注意。
2. 目的
本條係強化監察人權限,令其於發覺董事會或董事違法執行職務之情形時,得於造成公司更大損害前,通知渠等停止行為。
貳、 股東會決議方法
公司法上可見之決議方式有三,如下表:
決議方式 重點內容
普通決議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1/2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行之(§174)。
假決議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3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為假決議(第一次),並通知各股東,於1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第二次)再為「同等決議」(§175)。
效果等同普通決議通過。
僅適用於普通決議議案,特別決議議案不適用。
特別決議 與普通決議(§174)不同之決議方法屬之。
如第185條第1項規定。
爭點假決議之第二次股東會,得否就第一次股東會以外之議案為表決?
實務見解 認為,依第175條行假決議(第1次股東會)後再行召集之股東會(第2次股東會),僅得就假決議議案再為表決,不得修改假決議之內容而為決議,否則即失再行召集股東會加以確認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之本意。承此,行假決議後再行召集之第二次股東會,其議案自應沿用上次股東會之議案。
該實務見解並補充,原則上第一次股東會之委託書,除委託書載明委託行使範圍不及於假決議後再行召開之股東會關於股東權行使事項之意旨外,其原委託行為仍有其效力。即前次會議之委託書,於第二次會議中亦有適用。
參、 股東會出席數與表決權數之計算
一、 股東會決議之成立
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成立,除董監選舉係採累積投票制(§198)外,計算上,應符合各等決議方式之法定「出席數」(定足數)與「表決權數」(多數決)所期成數,始足當之。如以第174條普通決議為例,該等決議之成立,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又本於股東平等原則,就出席數與表決權數之計算,原則依第179條第1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而例外情形見以下討論。
二、 例外一:不計入出席數(定足數)之情形
依第18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出席數)。」又現行法下規範無表決權之股份如下:
(一) 第157條第1項第3款
依本款規定,公司於特別股之設計,可約定該等股東之股份:無表決權或限制表決權(如限制該等股份就特定議案無表決權)。
(二) 第179條第2項列舉內容
1.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179Ⅱ①)
本於股份回籠禁止原則,公司原則不得持有自己股份,惟例外情形,公司可合法持有自己股份,相關原因整理如下 :
原因 內容
現有規範允許 特別股之回收(§158)、
股東清算或破產按市價收回(§167I但)、
為員工獎酬制度取得(§167-1、§167-2、§235-1)、
因異議股東為股份收買請求權取得(§186、§317I、§316-2II)
學說實務允許之情形 如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公司受贈與或遺贈、概括之權利繼受取得(例如因公司合併而繼受)、公司因減資為銷除股份而取得等。
其他法律規定允許 如證交法§28-2。
2.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股份
(1) 從屬公司所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179II②)。
(2) 控、從公司所持有過半數之他公司,持有對控、從公司之股份: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179II③)。
Chapter 9 董事與董事會(三)
壹、 董事違法行為之防止與責任追究
一、 事前之制止
就董事違法行為之事前防止,可分為股東制止與監察人制止二類,該等制止權本身皆屬事先防範性質,行使時往往必須爭取時間,因此行使上並無先後之分,介紹如下:
(一) 股東: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194)
1. 規範
(1)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 或章程之行為。
(2) 請求權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
(3) 請求內容:如違法行為繼續中,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2. 目的
本條係強化股東權利,賦予股東對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藉以防止...
作者序
作者序
歷時將近一年完成這本書,完稿的這天,開始著手寫序,有一種不太真實的感覺,是在寫這本書之前,有幸已完成幾本小書,如《公司法關鍵選擇》、《公司法題型破解》等,也經歷了107 年的大修法,在戰戰兢兢之中,完成了《公司法修法最前線》的撰寫,但當時是都沒有想到,以前這些書寫的累積,可以成為一塊塊磚瓦,陪我完成這個我沒想過可以克服的挑戰,逐步匯聚成這本包含公司法詳盡架構的體系書。
想想人生真的很奇妙,當年考完律師之後,如釋重負,覺得自己以後跟考試就該就分道揚鑣了,卻沒想到一天從讀書人變成了寫書人,甚至開始從事教學工作,一切,都謝謝當時主編瑩甄的提攜,後來的主編曉玉學姐給予的諸多機會,讓我能逐步積累,真心感謝,而寫完這本書的同時, 是更希望這本書能幫助到選擇要站上考場的讀者,希望它可以陪你們走過公司法的迷霧,讓你們能順利通過考試,抵達自己想要的里程碑。
再來是要好好介紹這本書了,書中主要是由三大目標構成:一是幫助讀者建立公司法體系,並適時搭配重要內容的說明解釋,幫助讀者進一步理解;二是幫助讀者掌握公司法考科最需要把握的爭點,就爭點部分,書中羅列一定要知道的內容,以及近年具有考相的文章跟實務見解和107 年的修法內容;三則是務必練習的各種考題,讓讀者可以適時練習,培養答題手感跟問題意識。
此外,本書的使用上,除了前面提到的體系建構、內容整理和重點考題練習外,針對剛開始接觸公司法的讀者,整理了「本章重要規範」、「前導例題」、「問題思考」等單元,讀者們初步閱讀完本書之後,可以透過該等單元的複習,確認自己是否已經掌握該講內容。此外,熟悉本書後, 建議讀者們考前可以找本坊間的解題書刷題,再搭配此本書內容運用補強, 相信更能習慣公司法的百變題型。
寫完這本書,也想到當年考試時的事情,想起當時筆者其實並非特別順利,經歷過落榜、每天窩在圖書館苦讀十多小時,卻不知道自己在讀些什麼的日子,是在迷惘困惑的過程中,慢慢摸索出了自己對法律的理解, 逐漸找到這些科目的骨架、掌握內容,通過考試。也記得考上那年的考前一個禮拜,筆者「運氣很好」的得了重感冒(苦笑),帶著劇烈的頭痛跟不舒服去考場,印象深刻的,是當時擔心的不是身體不適,而是怕念了幾年的書,都會敗在一場突如其來的感冒上⋯⋯會說這些,是想鼓勵每個正在準備考試的你們,筆者知道讀者要念的東西真的很多,讀不懂的、念不通的東西也肯定不及備載,也時常會心慌不安,但每天能弄懂一個部分, 能掌握一個概念,相信就比昨天的自己,離達成目標的那天更近一點了。希望讀者們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可以時常鼓勵自己、相信自己,也記得, 如果念累了,偶爾休息一下也無妨,照顧好自己的身體,才能以最好的狀況應戰,但不要放棄,堅持下去,相信有一天,當讀者再度抬起頭時,就能發現自己想要抵達的里程碑,已在觸手可及之處。
本書的完成,照例筆者要謝謝許多人,謝謝這幾年來幫助過我完成諸多小書的編輯跟責編,謝謝你們過往的提醒跟鼓勵,讓筆者對公司法有更深刻的理解跟掌握,再來則要謝謝學稔的毛總經理、靜妙副總編一直給予筆者的資源和信任,讓筆者能順利完成這本書籍,並要謝謝對責編工作十分盡心的肇昌,在他的悉心協助下,讓筆者的這本書能以最好的狀態送到讀者們手裡,也要謝謝筆者的家人跟朋友,沒有你們的支持和鼓勵,相信每一本書的完成都會無比艱鉅。
最後,是要祝福每個買下這本書,決定好好認識公司法的你們,希望這本書能陪你們撐過公司法的考試硬戰,不僅如此,也祝福你們每一科的考試都能順利。
加油!
齊軒
寫於台北
作者序
歷時將近一年完成這本書,完稿的這天,開始著手寫序,有一種不太真實的感覺,是在寫這本書之前,有幸已完成幾本小書,如《公司法關鍵選擇》、《公司法題型破解》等,也經歷了107 年的大修法,在戰戰兢兢之中,完成了《公司法修法最前線》的撰寫,但當時是都沒有想到,以前這些書寫的累積,可以成為一塊塊磚瓦,陪我完成這個我沒想過可以克服的挑戰,逐步匯聚成這本包含公司法詳盡架構的體系書。
想想人生真的很奇妙,當年考完律師之後,如釋重負,覺得自己以後跟考試就該就分道揚鑣了,卻沒想到一天從讀書人變成了寫書人,甚至開...
目錄
公司法一○七年修法條文與重點一覽表 ‧0-1
公司法一○七年修法重點整理 ‧0-9
CH 1 公司法之基本概念
壹 公司法體系認識‧1-3
貳 何謂公司?‧1-4
參 公司種類‧1-6
肆 公司機關與運作機制(概述)‧1-12
伍 股份有限公司之決議方法(股東會與董事會)‧1-17
CH 2 總則1
壹 公司負責人與經理人‧2-3
貳 公司設立‧2-18
CH 3 總則2
壹 公司之名稱‧3-3
貳 公司業務‧3-7
參 公司能力與限制‧3-8
肆 公司之解散、清算‧3-22
伍 公司之監督機制‧3-30
CH 4 股東與股東會
壹 股東權之介紹‧4-3
貳 股東之義務‧4-7
參 法人股東與法人董監事‧4-13
肆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4-20
CH 5 股東與股東會2
壹 股東會之介紹‧5-3
貳 股東會之召集‧5-5
參 股東會開會‧5-25
肆 股東出席與表決權行使‧5-28
CH 6 股東與股東會3
壹 股東出席與表決權行使‧6-3
貳 股東會決議方法‧6-7
參 股東會出席數與表決權數之計算‧6-9
肆 股東會決議瑕疵‧6-24
伍 公司重大營業政策變更(§185)‧6-32
CH 7 董事與董事會1
壹 董事會之構成員:董事‧7-3
貳 董事與公司之關係‧7-3
參 董事之設置‧7-4
肆 董事之報酬‧7-8
伍 董事之選任‧7-12
CH 8 董事與董事會2
壹 董事之選任─表決權拘束、表決權信託契約‧8-3
貳 董事之解任‧8-7
參 董事之義務與責任‧8-19
CH 9 董事與董事會3
壹 董事違法行為之防止與責任追究‧9-3
貳 董事會之權限與義務‧9-13
參 董事會之召開‧9-19
肆 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9-29
CH 10 監察人與檢查人
壹 監察人‧10-3
貳 檢查人‧10-14
CH 11 公司股份與資本1
壹 普通股與特別股‧11-3
貳 股份與股票‧11-10
參 股份之轉讓‧11-17
CH 12 公司股份與資本2
壹 股份轉讓之原則與例外‧12-3
貳 股份之設質‧12-14
參 公司之公開發行與停止‧12-16
肆 公司資本‧12-16
CH 13 公司會計與獎勵員工制度
壹 會計表冊之作業(§228)‧13-3
貳 盈餘分派與公積提撥‧13-5
參 員工獎勵制度‧13-15
CH 14 發行新股與公司債(公司之籌資)
壹 發行新股(§266、§267)‧14-3
貳 公司債‧14-11
CH 15 閉鎖性公司與關係企業
壹 閉鎖性公司‧15-3
貳 關係企業‧15-15
專 題 第369條之3之推定控制從屬關係認定‧15-29
CH 16 公司之合併與分割、有限公司
壹 合併‧16-3
貳 分割‧16-13
參 有限公司‧16-16
專 題 釋字第 770 號
【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16-30
AP 1 109年司律第1題
公司法一○七年修法條文與重點一覽表 ‧0-1
公司法一○七年修法重點整理 ‧0-9
CH 1 公司法之基本概念
壹 公司法體系認識‧1-3
貳 何謂公司?‧1-4
參 公司種類‧1-6
肆 公司機關與運作機制(概述)‧1-12
伍 股份有限公司之決議方法(股東會與董事會)‧1-17
CH 2 總則1
壹 公司負責人與經理人‧2-3
貳 公司設立‧2-18
CH 3 總則2
壹 公司之名稱‧3-3
貳 公司業務‧3-7
參 公司能力與限制‧3-8
肆 公司之解散、清算‧3-22
伍 公司之監督機制‧3-30
CH 4 股東與股東會
壹 股東權之介紹‧4-3
貳 股東之義務‧4-7
參 法人股東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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