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無論是國外或中國,無論是古老年代或近代,其發展過程,各有其里程碑貢獻。惟國際私法在國內法並不是顯學,但國內學界仍有一群用心學者努力研究,卓有貢獻。其中,國際私法巨擘馬漢寶教授春風化雨,門下弟子及再傳弟子,在國際私法學界已經建立地位。
本書為國際私法學非常重要的論文選集,時任國際私法研究會執行秘書李復甸教授稱,本選集論文著述豐富。總論部份之選法理論、連繫因素、即刻適用法則、當事人基本權保障,各論部份之當事人能力、代理、契約、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夫妻財產制等資料豐富,引註詳實。
作者序
李 序
國際私法存在之事實,可考諸羅馬之萬民法,我國遠溯唐律也有「諸化外人」之規定,但近代國際私法之理論應始於西元十一世紀封建屬地確立之時。真正的國際私法之理論應濫觴於Bartolus of Saxoferrato (1314-1357) 所提出之法則區分說。至於國際私法之規定見諸法典,則在十八世紀末。最早出現衝突規範的是一七五六年的巴伐利亞法典與一七九四年的普魯士法典,觀念完整推出且影響最大者,應推一八四年法國民法之緒編第三條,規定「不動產即使為外國人所有,也受法國法支配。」「關於警察及安寧之法律,對在領土內居住的所有人有效。」「關於人的身分及能力的法律,對國外之法國人仍受拘束。」其後,一八一一年奧地利,一八二九年荷蘭,一八六五年義大利及羅馬尼亞,一八六七年葡萄牙,一八八八年西班牙,一八九一年瑞士,一八九六年德國,一八九八年日本均先後制定了國際私法的條文。
我國最早之成文國際私法為民國七年,北洋政府公布「法律適用條例」。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明令暫准援用,作為外國人在華民事訴訟之準據。迨至抗戰勝利領事裁判權徹底廢除,又重行擬議國際私法成文法典。民國四十二年訂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至今。惟在國內法學界國際私法一直不是顯學。早在大陸有著作者有唐紀翔、周敦禮、王毓英、盧峻等人。遷台後,因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立法,又有馬漢寶老師等人之努力傳揚,研習之風氣略盛。但有專書著作者亦僅梅仲協、陳顧遠、翟楚、洪應灶、阮毅成、何適、馬漢寶、劉甲一、蘇遠成、劉鐵錚、曾陳明汝、藍瀛芳、柯澤東、陳隆修、賴來焜、陳榮傳等人。近年,師承馬漢寶教授門下之學者及再傳之弟子紛紛出道,國際私法之討論會與論文日益增多。除馬教授主持之國際私法研究會之外,復有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以及網路「國際私法研習會」之成立,對國際私法之研究注入活力。
許兆慶、蔡佩芬、許耀明、林恩瑋、吳光平、陳駿賦、陸尚乾、伍偉華等成員均甚活躍,論文著述豐富。兆慶等人將近來論文集結成冊,內容包括總論部分之選法理論、連繫因素、即刻適用法則、當事人基本權保障,各論部分之當事人能力、代理、契約、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夫妻財產制等資料豐富,引註詳實。余翻閱所及,深覺本論文集對學術研究及實務均極具價值,固樂為之推介,並綴數語,以為序焉。
國際私法研究會執行秘書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復甸於華岡大成館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編者序
國際私法在大學學科當中受到關注的程度向來不高,涉外法制的研究者,在法學界的比例也始終偏低。值得欣喜的是,晚近三、五年之間,跨國法制的研究風氣,似乎有逐漸熱絡之勢;拜網路科技之賜,海內外包括海峽兩岸對國際私法有共同興趣的研究者組成網路「國際私法研習會」,透過網際網路的討論平台,彼此交換並分享研究心得,同時針對跨國界法律相關議題共同研究、公開討論、相互激盪,使國際私法的研究更加活潑、有趣且無國界,本書即為「國際私法研習會」成員近年研究成果的匯集。
本書依各篇論文的主題與性質區分為總論與各論兩部分,總論部分包括選法理論的比較、新選法理論的提出、近年來頗受矚目的即刻適用法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當事人基本權保障議題,各論部分則包括法人屬人法、契約當事人意思欠缺之法律適用、代理關係準據法、因吳憶樺案而備受關注的監護關係準據法、夫妻財產準據法相關國際公約、以及海事國際私法上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之問題等。本書編輯過程,除盡可能統一各篇論文的格式,以利讀者查閱外,並力求維持各篇作者的寫作風格,以示對原創性的尊重。
長久以來,法律學人,似仍難免文人相輕之習,闡述己見同時,亦偶有情緒性攻擊,以致彼此的心得難以交流、經驗難以傳承、成果難以累積,甚且彼此相互抵銷,殊屬可惜。相對於此,在國際私法領域,國內大專院校擔任國際私法課程的老師們早於民國七十四年間組成「國際私法研究會」,二十年來,在馬大法官漢寶教授與劉大法官鐵錚教授以及諸位令人崇敬的師長風範引領下,已奠定相互敬重的優質傳統;「國際私法研習會」成員有感於此,彼此亦期許相互尊重、鼓勵與提攜,承諾團結這一股好不容易凝聚的力量,願共同呵護我國的國際私法園地。藉本書之成,懷抱感恩之心,特誌成員初衷,以示不忘。「國際私法研究會」執行秘書李教授復甸熱情加入研習會社群,參與討論、提供寶貴資料,並為本書賜序,特申謝忱。
最後感謝「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將本書選編為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叢書,並感謝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協助本書的出版。惟本書作者學植未深,疏漏違誤難免,祈蒙斯學宏達不吝賜正,幸甚矣!
許兆慶 謹序
2005/9/20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李 序
國際私法存在之事實,可考諸羅馬之萬民法,我國遠溯唐律也有「諸化外人」之規定,但近代國際私法之理論應始於西元十一世紀封建屬地確立之時。真正的國際私法之理論應濫觴於Bartolus of Saxoferrato (1314-1357) 所提出之法則區分說。至於國際私法之規定見諸法典,則在十八世紀末。最早出現衝突規範的是一七五六年的巴伐利亞法典與一七九四年的普魯士法典,觀念完整推出且影響最大者,應推一八四年法國民法之緒編第三條,規定「不動產即使為外國人所有,也受法國法支配。」「關於警察及安寧之法律,對在領土內居住的所有人有效。」...
目錄
第1編 國際私法總論
‧國際私法選法理論之比較∕林恩瑋
‧國際私法連繫因素實體化簡析:以涉外侵權行為選法規範為中心∕許兆慶
‧國際私法上「即刻適用法則」簡析∕許兆慶
‧國際私法上的基本權保障問題:從德法相關判例發展談起∕許耀明
第2編 國際私法各論
‧國際私法中法人屬人法之研究∕陳駿賦
‧論大陸公司在台灣之當事人能力:評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一號與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決∕陸尚乾
‧代理關係衝突法則國際公約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吳光平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下關於意思欠缺之研究∕林恩瑋
‧船舶碰撞問題研究∕蔡佩芬
‧海難救助準據法之研究∕吳光平
‧海牙國際私法公約之研究:以一九七八年海牙關於夫妻財產制之國際私法公約為中心∕伍偉華
‧涉外監護事件之準據法與相關國際公約∕許耀明
‧吳憶樺案評述∕陳駿賦
第1編 國際私法總論
‧國際私法選法理論之比較∕林恩瑋
‧國際私法連繫因素實體化簡析:以涉外侵權行為選法規範為中心∕許兆慶
‧國際私法上「即刻適用法則」簡析∕許兆慶
‧國際私法上的基本權保障問題:從德法相關判例發展談起∕許耀明
第2編 國際私法各論
‧國際私法中法人屬人法之研究∕陳駿賦
‧論大陸公司在台灣之當事人能力:評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一號與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決∕陸尚乾
‧代理關係衝突法則國際公約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吳光平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下關於意思欠缺之研究∕林恩瑋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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