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學習法院組織法的五大步驟
一、由憲法「權力分立」的角度切入,清楚認知法院組織法的制定目的。
二、完整掌握法院組織法的規範架構。
三、明確掌握法院組織法的命題方向。
四、務必要認清法院組織法在司法四等考試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
五、切記「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本書對於這五大步驟有完整的解析,只要擁有這本書,一定會對考試有所助益。
作者簡介:
黃韜
律師高考及格
補教界名師
作者序
黃韜老師寫給閱讀本書同學的一封信—法院組織法考試準備方法論
Hi,各位準備應考法院組織法的同學們:
老師寫這封信,主要是想與各位同學聊聊關於法院組織法的學習方向與應考策略,希望對於各位在這一科的國家考試表現,能夠有所提昇與助益。
學習法院組織法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由憲法「權力分立」的角度切入,清楚認知法院組織法的制定目的
「司法權」為權力分立制度下國家權力之一,司法權的運作必須有司法機關之設置。現代社會之所以要有法院之設置,講白一點,就是要讓人民打官司用的(權利救濟管道),但這件事的憲法基礎,是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基本要求。而要設置法院,就要連同法院的審級制度及內部組織,一併整體設計,這些都要有法律作為法源依據,因此必須要有法院組織法的制定。其次,關於人民訴訟權保障之具體落實,則有賴於審判機關的獨立運作,亦即必須貫徹憲法第80 條審判獨立之要求。簡單假設,審判機關如果無法獨立運作,而淪為總統、行政權或立法權的附庸(例如:向總統密報被判刑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人民進行司法訴訟充其量只是成為代宰的羔羊,根本不可能有所謂訴訟權保障存在。因此法院組織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制(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提審法、各級法院處務規程等),當然都是要以「維護審判獨立」為主軸而作成的規劃設計。換句話說,法院組織法之制定目的就是在於「維護審判獨立」,以「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建議各位同學,爾後在法院組織法的學習上,就是要以這兩點作為思考導引方針,先將這兩條法院組織法的任督二脈打通,法院組織法的學習就能夠事半功倍。
接著說到學習法院組織法的第二步驟,就是要完整掌握法院組織法的規範架構
基本上,法院組織法主要就是在規範三件事:1. 訴訟權的運作制度設計、2. 法院的內部組織規範、3. 司法人員的業務職掌分配。
首先,就訴訟權的運作制度設計而言,基本上就是要符合人民對於國家審判機關的期待,這其中包括了不希望法院黑箱作業而有公開法庭的要求;也包括了希望法官不要違法濫權,因此訴訟當事人有要求法院依法裁判之權利;當然也包括了人民對於法院裁判有不服的時候,需要有上訴救濟的管道,因此有三級三審審級制度的建立。這些法院運作制度的設計,無非都是為了落實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而出發,當然也都會成為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的重點。
其次,就法院內部組織規範來看,一個案件究竟應該採取獨任法官進行審判,抑或以合議庭方式進行審判;應該以事實明確認定,抑或以法律正確適用為法庭活動核心,均涉及當事人對於訴訟的需求及案件本身性質類型的考量。再者,在法庭活動的進行過程中,究竟應由何人擔任法庭活動的指揮者,對於法庭上出現搗亂秩序的行為,又應該賦予這位指揮者何種程度的現場秩序維持權,始能讓法庭審判活動順利進行。這些在法院組織法中都必須先行妥善規劃。
最後,任何機關的運作都需要有人員的進駐,法院也不例外,尤其是審判權行使這一個區塊,基於憲法第80 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嚴格要求,司法人員自然首重「法官」的配置,特別在大法官釋字作成「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憲法位階原則的補充解釋之後,「法官」的職權行使、審判獨立的維護及個別審判體間之事務分配,更是成為法院組織法的無比重要的考點。法官以外,其他司法人員的配置,也與整體司法權運作息息相關,自然也是法院組織法的考試重點,其中包含了檢察官(特別是檢察一體的運作)、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法警之職權行使,都是國家考試常見的命題重點所在。
接著來談第三步驟,明確掌握法院組織法的命題方向:
針對晚近法院組織法的題目予以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的命題取向:
1. 基本定義題:針對法院組織法專用的特殊名詞,作定義性的描述命題。例如,何謂審判獨立?何謂檢察一體?何謂審級制度?何謂法定法官原則等,這種類型題目的準備方式,除了靠平時的唸書準備以外,更要配合相關大法官解釋的內容,釐清這些名詞制度隱含的憲法意義。在考試作答時,不僅要寫出相關名詞制度的基本定義,更要引述大法官解釋,將其相關之憲法意旨一併指明,才能獲得高分。
2. 訴訟法混合題:法院組織法與訴訟程序法息息相關,訴訟法的修正往往牽動法庭活動的改變。例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設置,將行政訴訟導向三級二審的審級制度;未來刑事訴訟第二審將朝向事後審查制改革;民事訴訟假處分裁定是否可由司法事務官處理等,均屬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相結合而成為此類題型
3. 修法時事題:為了增進人民與國家審判權的關係,並與時事結合成為此類題型。司法院近年來不斷地推動司法改革,當然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制也會配合修正。近年來,司法院所推動的主要司法改革政策,諸如:法官法的制定(特別是法官評鑑制度)、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制定、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的廢止、軍事審判權的凍結、人民觀審制度的建立、未來取代判例制度的「大法庭」制度等,均有在國家考試中出現的高度可能。
4. 實例應用題:以往法院組織法給予考生硬梆梆的刻板印象,但自從姜世明教授出版其著作「法院組織法」後,將這一個科目提升進入一個「美麗新境界」。法院組織法不再是死板的法條命題,反而,必須應用許多憲法法理、訴訟法法理來思考應對。曾經出現過的考題,例如「院長可否要求承審法官傳喚某位證人,以查明事實真相?」「審判長、陪席法官可否撰寫判決書?」「司法事務官可否辦理小額訴訟事件?」「民事庭應否受當事人不公開法庭合意之拘束?」等。法院組織法不再只是死背條文加入涵攝就能得到正確答案,在解答上都必須靈活運用相關法理予以說理,才能獲得高分。因此各位爾後在法院組織法的學習上,除了條文基本概念的學習以外,更要清楚掌握條文背後的立法意旨、程序法理,才能確實瞭解法院組織法的核心價值。
第四步驟,務必要認清法院組織法在司法四等考試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法院組織法這一科,在所有司法四等考試專業科目中,算是投資報酬率最高的一個科目,準備上也比較容易,唯一令人頭痛的就是枯燥無味的法條背誦問題,但其實法院組織法的條文僅有區區115 條,就算再加上法官法的重要條文,與體系龐雜的民法、刑法及訴訟法相較,法院組織法這一個科目,需要背誦的法條內容少,學說也沒有太大爭議,重要的實務見解也屈指可數(釋字第392、530、539、665 號等),實在是司法四等考試中投資報酬率最高的專業科目,因此有意報考司法四等特考的各位考生,絕對要在這一科竭盡全力地準備。你要想清楚,這一科萬一輸別人10 分以上,你有把握用其他專業科目贏10 分回來嗎?因此本科的成敗,在司法四等考試中實在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老師鼓勵大家,對於法院組織法務必努力學習,設定目標,贏取75 分以上的高分!
第5 步驟,切記「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最後,老師還是要不厭其煩地提醒,對於法律專業科目申論題的考科,平常一定要動筆練習,動筆練習的好處是除了幫助自己回憶已經學習的課程內容之外,更要將申論題作答的速度培養出來,火雲邪神說:「天下武功,唯快不破!」(PS:老師我是電影控),國家考試也是如此。如果平常不曾動筆練習的話,卻把國家考試當作第一次練習的場地,往往很多學生都告訴我,其實題目不難,都會寫,但是第四題來不及寫完(OS:唉~這樣不就GG 了嗎?)。因此,快手絕對是考取高分的必要條件,老師拜託各位,平常一定督促自己常常動筆練習喔!
嘮嘮叨叨講了一堆,祝福各位研讀本書在課業上有所助益,考試金榜題名!
黃韜
2015.3.30 於高雄左營寓所
黃韜老師寫給閱讀本書同學的一封信—法院組織法考試準備方法論
Hi,各位準備應考法院組織法的同學們:
老師寫這封信,主要是想與各位同學聊聊關於法院組織法的學習方向與應考策略,希望對於各位在這一科的國家考試表現,能夠有所提昇與助益。
學習法院組織法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由憲法「權力分立」的角度切入,清楚認知法院組織法的制定目的
「司法權」為權力分立制度下國家權力之一,司法權的運作必須有司法機關之設置。現代社會之所以要有法院之設置,講白一點,就是要讓人民打官司用的(權利救濟管道),但這件事的憲法基礎,是憲...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ontents
Chapter1司法權與法院組織法
Topic1 司法權 1-2
1.1 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解釋【102 書記官(四等)】 1-2
Topic2 訴訟基本權 1-5
1.2 司法受益權【筆者自擬】 1-6
【101 原特—法警(四等)】 1-10
Topic3 修復式司法 1-11
1.3 修復式司法【筆者自擬】 1-12
Topic4 審判獨立 1-14
1.4.1 審判獨立【97 身特—書記官(四等)】 1-15
【96 身特—書記官(四等)】 1-17
1.4.2 審判獨立【99 書記官(四等)】 1-18
Chapter2各級法院
Topic1 各級法院之職權 2-2
2.1.1 第一審之管轄【100 身特—書記官(四等)】 2-2
2.1.2 非訟事件【98 法警(四等)】 2-5
【96 身特—書記官(四等)】 2-7
2.1.3 非常上訴【96 法警(四等)】 2-7
Topic2 審級制度 2-9
2.2.1 審級制度【92 書記官(四等)】 2-10
2.2.2 刑事訴訟之審級【101 書記官(四等)】 2-12
2.2.3 審級制度【102 書記官(四等)】 2-14
【103 書記官(四等)】 2-18
【100 身特—書記官(四等)】 2-18
【100 身特—書記官(四等)】 2-19
【95 書記官(四等)】 2-19
【89 書記官(四等)】 2-19
【86 書記官(四等)】 2-19
【85 書記官(四等)】 2-19
【80 書記官(四等)】 2-19
2.2.4 嚴格法律審、上訴許可制度【100 原特—法警(四等)】 2-20
Topic3 法院之組織與配置 2-22
2.3.1 獨任制與合議制【96 書記官(四等)】 2-22
【102 身特—書記官(四等)】 2-25
2.3.2 事實審與法律審【94 法警(四等)】 2-25
Topic4 行政訴訟新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27
2.4 行政訴訟庭【筆者自擬】 2-28
延伸專題—行政訴訟新制簡介 2-31
Topic5 專業法院 2-33
2.5.1 專業法院與專業法庭【99 原特—法警四等】 2-33
2.5.2 智慧財產法院【103 書記官(三等)】 2-36
Topic6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2-39
2.6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筆者自擬】 2-39
【101 身特—書記官(四等)】 2-42
Chapter3司法人員
Topic1 書記官 3-2
3.1 書記官之職權【98 法警(四等)】 3-2
Topic2 司法警察(含法警) 3-5
3.2 司法警察【98 原特—法警(四等)】 3-6
【103 原特—法警(四等)】 3-8
【96 原特—法警(四等)】 3-8
Topic3 法醫師與檢驗員 3-9
3.3 法醫師【93 書記官(四等)】 3-9
Topic4 司法事務官 3-11
3.4.1 辦事法官vs. 司法事務官vs. 法官助理【100 書記官(四等)】 3-11
3.4.2 檢察事務官vs. 司法事務官【100 書記官(四等)】 3-14
3.4.3 高等行政法院配置之司法事務官【筆者自擬】 3-17
3.4.4 司法事務官【97 身特—書記官(四等)】 3-19
【99 身特—書記官(四等)】 3-22
【98—書記官(三等)】 3-22
【98 原特—法警(四等)】 3-22
Topic5 檢察事務官 3-22
3.5 檢察事務官【100 身特—書記官(四等)】 3-22
Topic6 法官 3-24
3.6.1 審判長vs. 庭長【99 書記官(四等)】 3-25
延伸專題—庭長與審判長之區分 3-28
【101 原特—法警(四等)】 3-30
【99 原特—法警(四等)】 3-30
【99 法警(四等)】 3-30
【99 書記官(三等)】 3-30
【97 原特—法警(四等)】 3-30
【95 原特—法警(四等)】 3-30
3.6.2 法官倫理【97 身特—書記官(四等)】 3-31
3.6.3 法官迴避【筆者自擬】 3-33
【101 原特—法警(四等)】 3-36
【臺灣高等法院99 年度9 月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第1 則法律問題】 3-36
Topic7 法官評鑑制度 3-36
3.7.1 法官評鑑制度【筆者自擬】 3-37
3.7.2 法官評鑑制度【筆者自擬】 3-40
【101 原特—法警(四等)】 3-42
Chapter4檢察機關
Topic1 檢察機關之配置 4-2
4.1 檢察機關之配置【102 司特—法警(四等)】 4-2
Topic2 檢察一體原則 4-5
4.2.1 檢察一體原則【筆者自擬】 4-6
4.2.2 檢察一體原則【筆者自擬】 4-8
4.2.3 檢察一體原則與檢察行政事務之監督【101 書記官(三等)】 4-11
【103 原特—法警(四等)】 4-15
【102 法警(四等)】 4-15
【101 身特—書記官(四等)】 4-15
【97 身特—書記官(四等)】 4-15
【95 原特—法警(四等)】 4-15
Topic3 特別偵查組 4-16
4.3 特別偵查組【97 法警(四等)】 4-16
【102 身特—書記官(四等)】 4-19
Topic1 檢察機關之配置 5-3
5.1 司法事務分配【103 法警(四等)】 5-3
【98 身特—書記官(四等)】 5-5
【97 書記官(三等)】 5-5
【97 原特—法警(四等)】 5-6
【93 法警(四等)】 5-6
Topic2 法定法官原則 5-6
5.2.1 法定法官原則【99 身特—書記官(四等)】 5-6
5.2.2 審判核心事務【筆者自擬】 5-10
5.2.3 案件分配與法定法官原則【筆者自擬】 5-12
【99 法警(四等)】 5-16
【97 身特—書記官】 5-16
【97 法警(四等)】 5-16
Chapter5司法事務分配
Chapter6法庭之開閉與秩序
Topic1 法庭公開 6-2
6.1 當事人進行與法庭公開【99 身特—書記官(四等)】 6-2
【97 法警(四等)】 6-5
【92 法警(四等)】 6-5
【89 法警(四等)】 6-5
【84 書記官(丙等)】 6-5
Topic2 法庭秩序之維護 6-6
6.2 法庭秩序維持權【98 原特—法警(四等)】 6-6
Topic3 藐視法庭罪 6-8
6.3.1 藐視法庭罪【101 身特—書記官(四等)】 6-8
6.3.2 妨害法庭秩序罪【101 書記官(三等)】 6-11
【91 法警(四等)】 6-14
【96 法警(四等)】 6-14
【99 法警(四等)】 6-14
【85 殘障人員—書記官】 6-14
【102 身特—書記官(四等)】 6-14
【102 法警(四等)】 6-15
Topic1 裁判評議之程序 7-2
7.1.1 裁判之評議【99 書記官(三等)】 7-2
7.1.2 合議審判與裁判評議【103 書記官(三等)】 7-5
Topic2 裁判評議附記不同意見書 7-8
7.2 判決書附記不同意見書【99 原特—法警(四等)】 7-8
【102 書記官(三等)】 7-11
【102 身特—書記官(四等)】 7-11
【100 書記官(三等)】 7-11
【100 法警(四等)】 7-11
【99 原特—法警(四等)】 7-11
【97 原特—法警(四等)】 7-11
【95 原特—法警(四等)】 7-11
8.1 司法互助【94 法警(四等)】 8-2
【101 身特—書記官(四等)】 8-5
延伸專題—國際司法互助 8-6
Chapter7裁判之評議
Chapter8司法上之互助
Topic1 司法行政監督與職務監督 9-2
9.1 司法行政監督【98 原特—書記官(四等)】 9-2
【91 法警(四等)】 9-5
【102 法警(四等)】 9-5
【99 法警(四等)】 9-6
【98 原特—法警(四等)】 9-6
【98 身特—書記官(四等)】 9-6
【97 法警(四等)】 9-6
【96 原特—法警(四等)】 9-6
【95 身特—書記官(四等)】 9-6
延伸專題—檢察事務是否亦有司法行政監督概念之適用? 9-7
Topic2 職務法庭 9-7
9.2 職務法庭【103 法警(四等)】 9-8
延伸專題—法官(職務)監督之容許性及監督界限 9-11
Chapter9司法行政之監督
Chapter10 司法改革
Topic1 大法官會議之改制 10-3
10.1 大法官釋憲制度之改革【筆者自擬】 10-4
Topic2 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 10-7
10.2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之廢除【筆者自擬】 10-7
Topic3 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 10-9
10.3 推動中之人民觀審制度【筆者自擬】 10-10
【100 原特—法警(四等)】 10-12
延伸專題—人民觀審制度 10-13
Topic4 判例制度之興革 10-15
延伸專題—深具違憲疑慮之判例制度—節錄自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楊仁壽於釋字第576 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10-17
10.4.1 判例制度【89 法警(四等)】 10-19
10.4.2 判例制度【101 法警(四等)】 10-22
【95 法警(四等)】 10-24
【94 身特—書記官(四等)】 10-25
10.4.3 判例制度之興革【筆者自擬】 10-25
10.4.4 大法庭制度【筆者自擬】 10-27
延伸專題—司法院所擬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大法庭制度說明 10-30
附件一 法院組織法相關大法官解釋彙整 1
附件二 法院組織法歷屆考題落點分析 7
本書使用說明 1
Contents
Chapter1司法權與法院組織法
Topic1 司法權 1-2
1.1 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解釋【102 書記官(四等)】 1-2
Topic2 訴訟基本權 1-5
1.2 司法受益權【筆者自擬】 1-6
【101 原特—法警(四等)】 1-10
Topic3 修復式司法 1-11
1.3 修復式司法【筆者自擬】 1-12
Topic4 審判獨立 1-14
1.4.1 審判獨立【97 身特—書記官(四等)】 1-15
【96 身特—書記官(四等)】 1-17
1.4.2 審判獨立【99 書記官(四等)】 1-18
Chapter2各級法院
Topic1 各級法院之職權 2-2
2.1.1 第一審之管轄【100 身特—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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