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法律文學書籍,為「流浪法庭系列.三部曲」之第三部,深度挖掘轟動台灣一時的「SOGO百貨交易案」。
作者根據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偵查筆錄、一二三審法院審判筆錄,以及諸多文書資料,還原當年SOGO百貨交易案中,有關「總統府高層」、「第一家庭」被指涉案的經過,以及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從「太平洋建設章民強」移轉到「李恆隆」再轉移到「遠東集團徐旭東」手上的全貌。作者以「司法版三國演義」形容這件SOGO三雄在法庭攻伐、激烈交戰的情形,並揭露SOGO案從一件官司發展到前後共計打了82件官司。
SOGO百貨官司發展的背後,作者詳細舉證,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世界銀行評鑑數據舉證歷歷,全書直指台灣的專業法庭法官專業能力不足,法官不僅在SOGO百貨公司交易案中無法定紛止爭,還在官司中不斷製造紛與爭。
迄民國103年8月止,全案相關官司纏訟12年,訴訟迄今未了。
作者簡介:
江元慶
曾任記者,現為大學兼任老師。
作品多次引發關注,歷來作品曾獲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優良政府出版品獎、兩度入圍中華民國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流浪法庭系列」書籍首部曲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中三名老人,垂暮之年,幸得靠岸,但正義並未住在他們上岸之處。他們向司法請求冤獄賠償,希能獲得些許慰藉,但竟然遭受無理的差別待遇。三人之中,只有林泰治獲賠,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法院以犯嫌重大,乃因過失而受羈押為由駁回。幾經輾轉,柯芳澤求助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由司改會裡一群年輕優秀的律師一起為他撰擬了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
這份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會議裡引起大混戰,爭吵兩年之後,最終作成了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在解釋文以外撰寫了九份意見書,可見在大法官會議裡爭論之激烈。這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由於是定期失效,因此聲請人本身不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對聲請解釋的這二位老人而言,這種結果真有如海明威筆下的《老人與海》。老人費盡千辛萬苦釣到的大魚,回航半途被鯊魚啃光,進港時只剩魚骨頭,只好精神勝利一番。
幸好因這號解釋而提案取代冤獄賠償法之刑事補償法草案,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司改會也委請立法委員提出了民間版對案。在協商過程中,根據民間版精神加入了溯及既往條款,終使柯芳澤與張國隆在刑事補償法生效後獲得冤獄補償。經過了許多曲折,他們終於找到了正義,儘管人生已是遲暮。不過,他們的故事所引發的效應卻使另一樁流浪法庭二十三年的冤案定讞。
三名老人的故事經《流浪法庭三十年》披露後,司法院為了因應各界排山倒海的指責,祭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司法院寄望一部只有十幾個條文,而且大多數都是訓示規定,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能夠達到妥速審判的司改終極目標,此間誠意如何,不言可喻。不過,由於速審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卻使著名的邱和順案(其實包括「學童陸正綁架案」及「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個案件)就此定讞。這個案件有極為明確的刑求事實,辦案員警有八人被王清峰監委彈劾,其中四人被判有罪確定。除了自白,沒有其他證明被告涉案的積極證據,反倒是存在不少顯示被告並未涉案的證據。
由於刑求明確,證據薄弱,疑點重重,因此儘管一、二審法院懍於輿論指責而始終判決邱和順死刑,但最高法院不敢讓案件確定而一再發回更審。邱和順的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浪,直到司改會等公民團體在更九審注意到這個案件,並開始積極關注救援時,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二十年,創下國際紀錄。
在公民團體的努力下,學界也開始注意這個案件。幾位重量級的刑法學者,包林鈺雄、楊雲驊及李佳玟等教授,一起在台灣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邱案的人權報告,指出這個案件重大侵害人權。看起來,開始有點救援的氣候了。然而,速審法使所有的努力歸於徒勞。由於速審法審判中羈押上限不得逾八年之規定於一O一年五月間生效,為了避免因這項規定而須釋放許多因反覆更審致羈押逾八年的被告,引起輿論指責法院因效率低落而縱囚,於是二、三審法院在九十九年、一OO年間齊心協力,速審速結,定讞了不少羈押逾八年的案件。
於是,邱和順在更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也搭上這班速審列車,在一OO年六月間定讞。定讞後,司改會等國內公民團體繼續救援,迄今已有五千位以上群眾願意聲援邱案,並有熱心民眾組成救援的志工團。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也將這個案件列為年度重點案件,發動國際聲援,迄今已有三十萬份以上連署信寄給法務部及總統府。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也特別在一O二年初發表的報告裡將本案與蘇建和案相提並論。監察院在一O二年先就邱案中陸正案部分做出調查報告(柯洪玉蘭案部分目前仍在調查),明確指出邱和順沉冤待雪。正義雖然在柯芳澤等三名老人的人生中遲到,但比起邱和順如今仍在鬼門關前徘徊,他們無疑是幸運的。
像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及邱和順這樣流浪法庭,最後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故事,在台灣不知凡幾。「流浪法庭系列」報導了台灣司法奧德賽們的流浪者之歌,雖然已到最終部,然而若不問民眾何以在法庭間流浪?如何在司法太平洋中覓得南針靠岸?並為這個問題提出解答,恐怕「流浪法庭」系列曲雖終而意未竟。
江元慶老師在「流浪法庭系列」最終部《司法太平洋》中,藉著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點出台灣法官敬業態度不足、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不足,雖然不能說已全面道出人民流浪法庭的原因,但已確實切中部分要害。江老師並據此診斷開出他的藥方,即設立商業(及其他專業)法院。
現代社會分工愈趨專業、分殊,司法系統當然也應朝專業化發展,因此到底是要設置專業法院為好,還是在現有法院體系內基於任務需求設置專業法庭為佳,固然容可爭論,但法官應在法律專業以外,精研其他專業知識,無疑是可肯認的改革方向,因此江老師的倡議,基本上可資贊同。
不過,必須注意到,坐堂辦案的檢察官與法官若具有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之知識,不但能用當事人慣於使用之專業語言與當事人溝通,而且也能據以明辨其中曲直,固然是再理想不過;然而,專業領域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怎能期待法官、檢察官成為什麼都懂的萬事通?
從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看,耗費鉅額國家資源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要是只能辦某一種特定類型的案件,那麼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到底要設置多少專業法院(庭)、培訓多少專業法官才夠?這正是莊子〈養生主〉裡所講的「以有涯追無涯」,頗有困窘之處。
司法院迄今雖然成立專業法庭、專業法院,也核發專業法官證照,但實際運作結果,不盡如人意,大多是徒有專庭之名,而無專庭之實,例如勞工法庭、財金專庭的法官,除了兼辦其他類型案件外,其所謂的專業,乃侷限於相關領域之法規,至於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縱有修習,也難謂已臻專家之境。所以,專業法官乃至專業法庭,至多都只能說是專研各該相關法規,是否通曉各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則各憑造化,這正是前述「以有涯追無涯」的窘境。
此外,由專業法庭或法院專辦某種類型的案件,還有另一層風險。這種作法很可能會賦予人數相對稀少的「一小撮」法官,壟斷某個專業領域的發言權。久而久之,這個領域裡的法律見解,是否會因這個小圈圈裡的成員相濡以沫而進步遲緩甚或保守反動,是值得擔憂、注意的。
再者,即使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對各該專業知識有一定程度的通曉,但除非其有該專業領域的學位這種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法律人的出身,很難使其成為專家。這就造成另一種風險,即「半瓶水」的問題。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虛懷若谷,也就罷了,但問題是響叮噹的「半瓶水」大有人在。尤其是許多年紀輕輕就考上法官的人,少年得志,平步青雲,從此只有他審判別人,別人無法批判他,這種類型的法官要能不心高氣傲,往往需要比常人加倍的修為,所以法院、檢察署裡「半瓶水」多,也就不足為奇。面對這種「半瓶水」法官,當事人要想與其溝通,自然更加困難,難不成能與法官或檢察官辯個輸贏?因此所感受的痛苦當然不會比較少,被判錯的機率也不會低到哪裡去。
除了增加法官的專業知識以外,另一種很容易被想到的提高法庭專業素養的方案,是專家參審,也就是找個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當法官,參與審判。但是,所謂專家,這項資格自身並不能擔保其專業知識與專業判斷不會出錯。當一項專業知識及專業判斷成為判決的基礎時,當事人應該要有充分的機會挑戰、檢驗這項專業知識乃至專業判斷的正確性,這是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件。
但一旦某個專家坐上法台成為法庭之一員,當事人卻勢必會喪失有效檢驗、挑戰其專業知識、判斷的機會,難不成當事人能詰問法官或與法官辯個輸贏?司法院過往曾派員前往歐洲有專家參審制度的國家考察,回來的報告也指出,其實德國的專家參審適用範圍限於特定領域,而且其中有許多還名存實亡。質言之,對於希望藉此彌補職業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人而言,專家參審不免有「請鬼抓藥單」的疑慮。
因此,在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之外,還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賦予當事人詰問鑑定人之權利,方是正辦。
目前要想在訴訟上引進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作為訴訟資料,唯一的途徑是鑑定。但鑑定與否,決定權由偵查中的檢察官與審判中的法官壟斷,當事人僅能聲請,要是檢察官或法官說不,當事人莫可奈何。此外,由於實務上不認為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因此當事人即使對報告內容有滿腹懷疑,也無令實施鑑定之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權利。這不但對當事人很不公平,而且也讓法院有拒絕傾聽專業意見、與專家對話的藉口。法官原本就很可能對其他專業知識有畏懼感,加上工作負荷沉重,要說拒不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對法官而言是有高度吸引力的選擇,當不為過。一旦拒絕,相關專業知識自然也就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既然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是所有案件都可能碰到的問題,則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當事人能傳喚自己信任之專家到庭充任專家證人,並賦予當事人傳喚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到庭詰問之權利,使法庭及當事人均能自主將專業知識引入法庭,並經由交互詰問及辯論來加以檢驗,毋寧是較為全面而完整之作法。
謹以上述管見為江老師鉅作撰序,並對江老師長期以來對人民因司法所受苦難的關懷,以及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致上最高的敬意。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法律學院副院長)
看到本書的書名及內容讓我想到一段對話,在「藍寶石之夜」的演唱會(即紀念高凌風的音樂會)上,久違的張菲與豬哥亮又同台演出一段餐廳秀,在兩人「鬥嘴鼓」的過程中,有以下這段插科打諢式的對話:
張菲:媒體封我們為北張南豬,我承認豬哥亮在濁水溪之南的成就,但媒體搞錯了,我的北不是只有是濁水溪之北,而是北太平洋……
豬哥亮:你的北是北太平洋,我的南不就是南太平間。
之所以會從「太平洋」聯想到「太平間」,並非只是因為豬哥亮面對張菲調侃的臨場「機智反應」而已,而是江元慶先生「流浪法庭系列」第二部曲《鹿港幽魂》一書中,當事人由「人」變「鬼」的故事,當事人的「含恨而終」,在這個故事中,司法程序說好聽一點是「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但說的直白一點,司法程序簡直成了當事人的「催命符」。
若謂《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並不為過,或許可以期待的是至少在刑事案件,不至於再「流浪法庭三十年」,但民事案件呢?一如《鹿港幽魂》一書的背景,但至少那還不算是真正複雜的「專業案件」(不過是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衍生土地與其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法律爭議),卻也能纏訟逾十年,弄出四十五件官司。而本書《司法太平洋》所期待催生的是專業的「商業法庭」,故書中對於各國「商業法庭」制度作了番考察,其中特別推崇的是法國制度(參見第四十一章的「米歇爾雕像」),而又勾起了我的一段回憶。一九九八年仲夏,我在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前最後一次壯遊(Grand Tour),選擇的是法國,我從巴黎出發,以逆時鐘方向繞了法國一圈,行遍不少大城小鎮。基於所學,我特別留意的是法院建築,赫然發現各地的「商業法庭」建築往往最具歷史感,畢竟那是法國大革命前「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下的產物,誠如作者所述:
法國大革命時期,幾乎所有舊制度下的司法機構都被廢除,但唯有商事審判制度在這場時代大風暴中存活;而且,商業法院設於各地的一百九十一個商業法庭都被保留。根據史料記載,法國商事法院能夠逃過大革命的劫難,關鍵在於它的法官選任制度、審判模式相當獨特—企業老闆可被選任為法官,從商場模式、依商業行為對商事糾紛進行裁判。法國商事法院歷經四百五十年發展,全盛時期曾有兩百二十七個商事法庭分散各處。
而本書除了凸顯台灣司法制度不僅存在專業法庭有無,或夠不夠專業的問題外,尚有同一事件,不同法院或法官認定歧異的結構性問題。原本上訴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但我們只要終審法院仍舊是如此「臃腫」,無論是判例、決議,乃至於研議中的大法庭制度,恐怕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一九八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提出訴訟體系金字塔化的解藥,再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的「加持」,似乎一度有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機會,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後還是被「人事問題」卡死,所有的努力又回到原點。尤有進者,我國有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二元的司法體系,同一事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有何關聯,也是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焦點之一,而實務上莫衷一是的見解,久為人所詬病。
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為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期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亦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旨在要求行政法院內部不同審級或不同案件繫屬法院間、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相互間,宜互相尊重其彼此權限,並防止發生行政法院內部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情形。
故本此意旨,行政法院二十九年判字第十三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及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意旨:「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均已一再宣示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惟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0九號判例:「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及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0號判例要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則又宣示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本可各自認定事實。
其實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事實亦非不可,但應適當限縮在行政處分旨在追究特定職業(例如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事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責任之情形,畢竟其另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要求的倫理責任內涵(例如公務員義務及專門職業人員之職業倫理)。一般身分之人民因同一事件而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罰(或相牽連之行政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抑或法院,如無正當事由,實無各自認定事實之必要,否則徒增因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或行政訴訟認定兩歧而生之民怨。
這回「流浪法庭系列」第三部曲《司法太平洋》號稱是「最終部」,我不敢期勉作者因為他傑出的「流浪法庭系列」而繼續寫下去,畢竟他有權利可以在他的寫作人生尋找下一個他值得追求的目標,只是不知有多少當事人卻只能繼續流浪法庭,不知何時才有「最終部」。
註:本序作者同時亦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工信集團總裁)
(行政院顧問)
本書作者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卻以資深新聞工作者、大學老師之專業,歷時多年採訪、調查,在二OO六年曾經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案」為題材的《司法無邊》。斯時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雖然獲判無罪、全案歷時已近二十六年,但仍然尚未確定。二OO八年該案三審定讞後,作者又補寫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揭露我國司法遲延審判之弊端,一件官司竟然耗時二十八年六個月,方得全案無罪定讞。該書也促成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施行。何以非法律出身的作者要歷時多年去探究一個司法問題?必然是該問題不合理之程度已足以引發人民關切,而當司法運作結果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司法改革實有其必要。
作者將本書《司法太平洋》設定為《流浪法庭三十年》之最終部,描述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講的是喧鬧多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前述的第一銀行押匯案談的是第一銀行三位主管流浪法庭;這本書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則是三家公司董事長的司法大戰,糾結了至少八十幾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牽扯著總統府、第一家庭的複雜案情,如作者所述猶如「司法版的三國之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透過本書對「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詳細剖析,作者披露了另一個亟需解決的司法問題—我國應設立專業法庭(Specialized Court)。
本書所述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複雜程度在沒有專業商業法庭(Commerce Court)審理下,費日曠時,浪費了龐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而作者訪探法官如何面對自己不懂的專業或國際新制,得到的結果卻是「做中學,學中做」、「摸著石頭過河」,法官結束了一個審判、脫手了案件,其任務或許暫時結束,但官司的當事人最終是否過得了司法長河,恐怕仍是無限疑問。
面對三位叱吒商場的公司董事長,法官的審理過程及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夠使其信服,無疑是爭議能否終局解決之重點,然司法的威信應建立在審判品質、效率、見解一致性等前提下,而「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在判決結果不斷更迭下,如何使當事人對判決產生信賴感?最後終究演變成三方各執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繼續糾纏,不斷往司法戰爭的無底洞投入勞力、金錢,至死方休。
看過本書,會讓人深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一國司法制度的不可預測、無邊黑洞,將使有意前往投資者躊躇猶豫,因為沒有人想在專注於企業經營成長之際,卻要分心被無法迅速解決的爭端捲入,不斷纏訟。諸如貿易糾紛、工程糾紛、併購糾紛,固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但若無法獲得公正第三者之迅速裁決,官司終了時可能早已經廠商倒閉或失去效益。
我國於二OO八年及二O一O年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了「金融專業法庭」與「民事工程專業法庭」,此等專業法庭在運作之前,會先對專庭法官進行訓練,使法官在實際審判前先具備基礎專業知識,然制度設計卻未於二、三審也設置專業法庭,導致二審非專業法庭定奪一審專業法庭審判結果的不合理現象,跛足一審專業法庭仍無法終局解決問題。
專業法庭無疑是許多公司及人民迫切期待的一項司法改革,有了「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前例,各家公司董事長不免擔心某天在法庭上流浪的將會是自己。期許本書的出版能讓大眾,尤其是專業法律人士了解作者披露的司法問題改革急迫性,於二、三審亦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運作前對法官進行基礎訓練恐怕尚嫌不足,更好的做法毋寧是延攬具專業背景及知識的法官進入專業法庭、鼓勵法官不斷進修培養專業知識以進入專業法庭,藉此提升我國法官的專業性以及法庭的權威性,並降低我國司法的不可預測性,為我國創造一個更適合企業成長、投資的環境。
註:本文作者亦為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監事召集人、中華民國綜合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財團法人營造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名人推薦:【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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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第一章
民國一O二年(西元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內冷冷清清。一名開車肇事致人於死的司機、一名酒後駕車四次被抓的男子、兩名被控沾毒的青年,依序在法庭裡接受審判。
庭審進行得十分流暢,在法官吳炳桂精明幹練、運法嫻熟的審判下,撞死人的司機願意再加碼賠償、酒駕男子當庭俯首認罪,即使是一審被判二十二年重刑的毒犯,也情緒溫和的答辯著。這是難得的法庭寂寥:沒有劍拔弩張、沒有激烈攻防;法庭裡沒有斥責、沒有叫囂;法庭裡聽不出恨與仇、嗅不出怨與怒。
這裡不像法庭,像教室。肇禍司機、酒駕男子、毒犯青年似犯了過錯的學生,乖乖接受處罰,任憑老師處置。法庭裡,他們悉數俯首認罪,他們俯於法官、俯於法。
這就是法相:法的莊嚴。法有威信,法官即有威嚴;法官有威信,法即有威嚴。法與法官,猶如心臟與血液,他們聯手構築了「司法」的生命。
在法相莊嚴的一片祥和氛圍中,平靜氣氛突被一股嘈雜攪動,法庭外廊道出現躁動之聲。身著袍服的律師越來越多,他們在廊道聚集。一眼望去,分不清誰是原告的律師,也分不清誰為被告辯護。從成為律師的那一刻起,他們的法庭人生就像身上袍服的顏色,生活在黑與白之間--有時為原告指控、有時為被告抗辯。然而,有時連他們自己也分不清楚誰是黑,誰是白。在黑白之間,有律師不為金錢所動,窮其一生追求黑白分明,一身傲骨與正義;也有律師昧於良心、惑於金錢,在黑白模糊間上下其手,博得臭名與前科。
下午三時整。廊道間黑白人影越漸活絡,嘻笑之聲越漸躁動。法庭裡,吳炳桂法官一派淡定,神態自若地不受影響,仍然持續問案,繼續審判。法相依舊莊嚴。
法庭裡,當兩名被判重刑的毒犯被手銬腳鐐枷身,在三名法警押解下步出法庭後,寂寥的法庭鮮活了起來。九名律師魚貫進入法庭,他們的大陣仗引來法庭內外的側目。其中,最顯眼的是夾雜在九名律師中的三名男子,包括一名老態龍鍾、略顯佝僂的垂垂老翁,及另兩名壯年男子。
依法律規定,每人可以委請三名律師辯護。因此,這十二人湧進法庭,狀似身著黑白袍的九律師是三男子的貼身保鏢--法的保鏢。但是,進了法庭後,誰是法律侍衛、誰是法庭刺客,一目瞭然。因為,法庭有制式席位,進了法庭就得要自動歸位:三男子坐在被告席,他們的正前方有七名律師分坐前後兩排,在法庭的烽火線上為三被告擋子彈。另外的兩名律師則坐在原告席,代表控方扮演法庭攻擊手。雙方律師陣營中,有人來頭不小:被告律師團裡有法官出身的葉建廷,原告律師中則有曾經擔任檢察官的宋耀明。
法庭裡,兩軍就位、壁壘分明;肅殺之氣,隱然形成。這才是法庭,法的戰場。法庭從來就是靜水流深,只因法器無形;庭上雖然不見刀戟棍棒,依然能夠讓人摧肝斷腸。
吳炳桂法官出聲,猶似戰場號角高鳴,官司正式交鋒:「你們其他的案子現在進行得怎樣了?」
法官此語讓被告席位上的七名律師面面相覷,相互張望,但悄然無聲。過不多時,葉建廷律師望著法官,一臉不解:「您問的是哪個案子?」
經吳炳桂說明,律師始知法官之意,隨即說明此案其他相關案件中,「有的還在行政法院,有的還在高等法院,都還沒有確定。」律師語畢,三男子中有人出聲:「有十多個案子已經無罪確定了。」
十多個案子?意謂著「十多件官司」。這件官司的案外案,已經繁衍了十多個案子?
這個數字並沒有嚇著身經百戰的吳炳桂法官,但嚇著了我。我正因此而來,因為,這件官司在台灣司法史上「可能」創下了紀錄。不,更精確的來說,是這「團」官司的繁衍數量,可能是台灣司法歷來之最。
「這團官司的總數量,倒底有多少件?」我一直在解開胸中的疑團,嘗試找出答案;然而,直到開庭的這一天,我仍然沒有找齊。
法官聞聲望向堂下兩造律師,表示今日開庭的此案是經最高法院發回審理,也就是所謂的「更一審」。
「這個案子是主軸!」可別小看了這短短幾字,此語隱藏之意,是法官已經閱覽全案卷證,且對此案衍生的其他相關案件多所了解,他才敢如此篤定出口。語畢,他當庭諭示對自己審理此案的期許,也是對雙方律師的要求:希望與律師共同努力發現真實,查明原委。法官收起和顏,望著兩造:「避免案件開花。」
所謂的「開花」,意指案件再生枝節,繁衍出其他案件。對於法官堂上之言,律師默然,點頭稱是。
然而,殊不知,這個案子早已開花,並且結果。因為,約莫二十分鐘後,法庭內出現一幅突兀景象:吳炳桂法官宣布退庭後,部份律師、應訊三男子悉數離開法庭;但是,有部份律師則繼續留在法庭裡,但他們是從「被告席」入座「原告席」。也就是說,在上一庭的案子裡,他們為被控的三男子辯護;緊接著開庭的下一個案子,他們為三男子提出控訴。
兩軍律師再次對峙,然而,這是不同的兩軍--前一案的被告此時成了原告,甫步進法庭的被告則是另外一案的兩名男子。也就是說,接續開庭的這兩件官司,分屬三方陣營。
這前後兩件官司的三方,都曾經在法庭上捉對廝殺,三方都曾經是原告,也都是被告。這是一場「司法版」的三國之戰。
遙想一千八百年前,魏、蜀、吳三強鼎立,他們馳騁沙場、激烈交戰,爭奪的是天下江山。此刻坐在法庭旁聽席的我,猶如站在烽火台上眼見狼煙四起,目睹這場章、李、徐三雄司法大戰的纏鬥不休,他們謀取的是台灣百貨業的龍頭。
這「團」官司的案情極其複雜錯綜:有包括總統府、第一家庭扯進的政商複雜;有涵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司法錯綜。即因如此,造就了這傳奇一案。
故事的溯源,要從主角說起--太平洋建設公司。
第二章
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創立的太平洋建設公司(太設),主要營業項目是營造施工、投資興建;首任董事長是鄭乙丑,發起人之一的章民強同時擔任董事兼總經理。民國七十年七月,太設股票上市,是台灣營建業中較早股票上市的公司。民國八十一年四月,章民強獲推選為太設掌門人,出任董事長。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章家第二代接掌太平洋建設;由章民強的大兒子章啟光接任董事長,二兒子章啟明擔任總經理。章民強雖辭去董事長職務,但此時的他,已是多達十八家關係企業的「太平洋建設集團」總裁,成為「太設集團」的精神領袖。
前述所提,坐在法庭被告席位的三名男子,正是他們父子三人: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
太設能從一家公司漸而擴展成為企業集團,終成一方之霸;毫無疑問的,從總經理到董事長、在職長達三十一年的章民強是關鍵人物。他經商之獨到、眼光之精準,從一例畢露無遺:民國七十四年七月,當台灣的房屋買賣市場還是傳統「掮客」仲介型態時,他引進連鎖「店頭式」的房屋經銷系統,成立太平洋房屋公司。太平洋房屋創立當時,媒體曾經如此指述:「這是國內第一家大規模的房屋仲介公司,首開國內制度化經營成屋風氣之先」。
此外,章民強考量到建築業的經營容易受到景氣波動影響,一旦景氣冰霜,營建業即陷入寒冬。為了不讓集團發展受制於景氣因素,他窮則變、變則通,展開多元化經營。其中,有四大部分攸關日後太設的發展命脈:承包國家重大建設、開發休閒不動產、整合房地產服務、跨界經營。
在承包國家重大建設上,由於太設的營造廠是台灣第一家獲得ISO─九OO二國際品質認證,頂著這塊金字招牌,太設承攬工程如魚得水;也因如此,太設營造廠獲利之鉅被稱為「太設的利潤中心」。民國八十年,台灣展開六年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及後續的地方公共重大建設;在這些工程中,太設接連取得三十三項重大工程,總金額超過三百五十億元。其中,金額超過十億元的工程就有十三個,工程內容涵蓋台北市捷運工程、中山高速公路、第二高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中彰快速道路等等;太設承攬的工程項目日益擴大,從道路擴及水庫、高架橋、機場。
在開發休閒不動產部分,早在民國八十三年起,太設就在北台灣濱海的萬里、石門地區開發休閒不動產,除了設置「度假屋」式的休閒俱樂部,並與國際飯店策略聯盟,這種集結居家度假、飯店管理、專人服務的房屋銷售型態,打開台灣房屋銷售的格局。其中,位在新北市萬里區的「太平洋翡翠灣俱樂部」就是在太設興建、福華飯店經營下,一舉打出知名度。
在整合房地產服務上,營建業起家的章民強,將房地產的投資興建、營造施工、房屋仲介、行銷廣告、大樓管理進行垂直整合,進行多元化經營、細膩性服務。根據民國八十五年「天下雜誌」的一千大服務業排名調查,太設在台灣營建業排名第三,營業額高達一百三十四億多元。此時,章民強接任董事長還不到五年。
在跨界經營上,太設把資金挹注在既可持有房地產,又可創造現金收入的百貨業。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六日,章民強設立「太平洋百貨公司」(SOGO百貨)。有媒體指稱,章民強設立SOGO百貨後,改寫了台北市商圈的版圖轉移:「忠孝東路沿線也因太平洋SOGO百貨,將台北市商圈從西門町轉到東區」。此後,太設集團陸續在台灣、大陸先後開了十多家百貨公司。
僅僅不過十年,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的SOGO百貨,營業額突破三百億元;而且還在一項全台「企業聲望」大調查中,被評為「前二十名中進步最快的企業」。天下雜誌的這項調查指出,SOGO百貨的企業聲望在民國八十三年是排名第四十一,隔年大幅躍進為第十七;再進一步從評比內容來看,SOGO百貨最突出的能力是國際營運、服務品質,而且所獲得的評比分數還是同業中最高。
SOGO百貨的經營成功,激起了章民強的雄心壯志。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他發下豪語:將從第二個千禧年,即西元二OOO年(民國八十九年)起開展「百貨事業發展計畫」,預計五年內建立十五家連鎖性的大型百貨公司,年營業額目標設定為五百億元。
章民強決心擘建他的百貨江山。根據他的計畫內容,他要在上海開設營業面積高達一萬坪的百貨公司,三年內要在台灣的中壢、雙和、屏東、基隆、板橋、新竹、台中、嘉義、彰化等地設立百貨加盟連鎖店。這年已七十六歲的章民強,猶如西元二O七年擊敗袁紹父子的曹操,在班師回朝途中寫下千古名句〈龜雖壽〉那般的氣魄雄豪:「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章民強所立下的兩個目標:五年內建立十五家連鎖性大型百貨公司、年營業額五百億元。後者,他很容易就達到了;因為,光是只有台北市的SOGO百貨年營業額就超過了一百五十億元。值得一提的是,章民強在經營百貨業時,還嗅出了百貨公司所潛藏的商機--管理經驗。於是,太設集團與日商SOGO百貨合作,極力培育專業且具經營能力的人才,先汲取其中管理知識,再與建設公司策略聯盟,以「建商出地、太百經營管理」的模式,一舉串連出全台的百貨經營管理體系,太設則從中靠著販售軟體--管理經驗的「知識財」獲得豐沛利潤。
左賺貨物財、右賺知識財,章民強經營百貨公司日進斗金。他很快就達到了夢想,民國九十年,他如願以償:集團百貨體系在台灣及大陸的營業總額一舉突破五百億元。隔年(二OO二年),章民強的事業更達到他人生最輝煌的「雙冠」巔峰:太設旗下的百貨業成為海峽兩岸最大的百貨集團,SOGO百貨則在台灣一舉躍居百貨業龍頭。
太設集團的營造廠被稱為利潤中心,百貨公司又成了金雞母;世紀的第二個千禧年,章民強事業如日中天、人生意氣風發,他創造了一個事業版圖前所未有的「太設盛世」。
然而,花無百日紅。
就在世紀交替的連續四年,四張骨牌的連鎖反應,一波波襲擊太設集團。其中,第一張骨牌遠從南海無聲無息瞬間撲至;這場超級風暴,為「太設之劫」拉開序幕……
第三章
骨牌一:亞洲金融風暴
西元一九九七年(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泰國中央銀行宣布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改採浮動匯率。在此之前,泰國的匯率政策是採取緊釘美元;此一重大變革,讓虎視眈眈的國際貨幣炒家對泰銖發起攻擊,泰銖匯價隨即重貶。當天,泰銖兌換美元的匯率降幅高達百分之十七,嚇得外資不斷流出,繼而伴隨泰國經濟上的雙重衝擊:利率上升、股價下跌。從這天開始,泰國陷於金融夢魘,並擴及東南亞陷入金融風暴,再擴散成為亞洲金融災難,時間長達兩年。
這場金融風暴之嚴重,從「維基百科」統計一九九七年六月到一九九八年七月的數據,可一窺當年之慘烈:泰銖跌幅超過四成、韓幣跌了三成四、菲律賓披索摔了三成七、馬來西亞幣掉了三成九,印尼幣更是暴跌八成三。
再看具體的美元兌價:印尼幣跌破前所未見的一萬盾兌換一美元;韓幣從已經跌到歷年之最的一OO八韓圜:一美元,翌月再持續暴跌到一七三七韓圜:一美元。不到一個月,日本從一一五日圓:一美元,跌到接近一五O日圓:一美元的歷史數字。在這場風暴中,泰國銀行倒閉五十六家、泰銖重貶百分之六十,股票狂瀉百分之七十;在香港,恆生指數大跌一千兩百多點。
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林建甫指述,這場亞洲金融危機中,泰、馬、印等以美元計價的國家,國民所得下跌一半,香港股價、房價跌幅高達一半;連帶影響所及,泰國、印尼政府相繼被推翻,日本首相下台,俄羅斯更是一年換了六屆總理,甚至連歐、美都難置身事外,德國執政黨也因失業率太高而失去政權。這股風暴持續到一九九九年才逐漸風平浪靜。
面對亞洲如此濤天巨浪,台灣也身受其害,民眾不僅資產大為縮水,企業經營環境越趨艱困。有台灣媒體統計,受這場亞洲金融風暴影響所及,台灣至少有十家集團陸續不支倒地。太設集團雖然沒有中箭落馬,但整體大環境的經濟蕭條,讓太設經營日益困難,尤其又遭到流彈波及--日本SOGO公司。
在這場亞洲金融風暴中,日本雖然不是受創最烈的國家,但仍造成部份銀行及證券公司破產或倒閉。當時,與太設集團有合作關係的日本SOGO集團財務吃緊,為度過金融風暴的錢關,日本SOGO集團決定賣掉持有的台灣SOGO百貨公司股權。太設為了避免日方手中的SOGO百貨股票流入台灣百貨業競爭對手,章家於是花了二十億餘元買下股票。
然而,就在亞洲金融風暴漸趨消弭之際,一場重大災難的發生,對台灣造成劇烈影響--九二一大地震。
骨牌二:九二一大地震
民國八十八年(西元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台灣南投發生芮氏七.三規模的大地震,這場天災造成全台二四一五人死亡,超過十萬間房屋毀損。
對太平洋建設來說,九二一大地震無異是勁道威猛的一記重拳。當時太設共承包政府十一項重大公共工程,總金額兩百多億元。這些工程,太設集團原本預估獲利約有十億元;但是,大地震發生後,各地搶修復建,建築材料各處叫缺;在物稀價貴下,即使有錢都未必能購得建築物料,因此造成鋼筋、土方等建築用料一日三市,鋼筋價格從原先一公噸約八千多元陸續暴漲到三萬八千多元,而且還必須以現金支付。以建築營造起家、承包眾多國家重大建設的太設,每日所需鋼筋、土方用量極大,這筆採購物料的必需開銷、且以現金付款的支出,成為太設沉重的負擔。太設萬萬沒料到,原本預期獲利十億元的這些國家重大工程,最後倒賠了十七億餘元。
九二一大地震對太設的重創,可以從具體的一個數據一窺究竟。在大地震發生前,太設向公路局承包從桃園縣觀音鄉到新屋鄉的東西向快速公路新建工程,合約金額是九.八億多元,預計完工日期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大震發生後,這項工程延遲了三年七個月,最後完工的結算金額高達十四.六億多元。也就是說,光是這項工程,太設就虧損了將近五億元;而且,伴隨著這項工程的沿線台電纜線工程,太設也賠了將近一億元。
太平洋建設遭受九二一地震重大損失。然而,太設還來不及療傷;痛,又和太設撞個滿懷。
骨牌三:有線電視聯貸案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太設集團的權力中樞--董監事聯席會議,做成了一項決議:以十億元轉投資設立「聯青」等有線電視。為了這項投資,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太設集團向台灣工業銀行申辦四十億元聯貸。不料,這項原本談妥的聯貸案,卻在疑似有競爭對手從中作梗下一夕生變,聯貸案最終破局。
隔月,有線電視併購款陸續到期;此時距九二一地震不滿一年,正是太設集團解決災後工程、資金砸進購買暴漲的土方建料之際。如果放棄投資有線電視,則太設集團已砸進的資金一切付諸流水;在唯恐血本無歸下,太設只得向有綿密往來的關係企業SOGO百貨融通資金應急。此時的太設集團,資金已是左支右絀。
然而,幾乎就在同一時間點,由於亞洲金融風暴餘波未息,各國還在止痛療傷,全球金融環境持續險峻。在大環境不景氣下,債權銀行經營心態轉趨保守,放款銀行考量太設集團獲利下降,打算停止對太設集團繼續放貸,並催促清償已到期的貸款。在銀行緊抽銀根,或是採取提高放款利率、收回放款額度下,太設集團陷於空前危機:經營環境內外交迫,可用資金阮囊羞澀。
二十億元買日本SOGO集團的股權、大地震致工程虧損十多億元、四十億元聯貸案生變等等接踵而來,致太設資金產生排擠效應,讓原先身強體壯的太設集團資金大量失血。不過,此時的太設集團只是氣弱體虛,還不致一病不起。
沒想到,第四張骨牌猶如閻王迎面撲來,太設集團危在旦夕--納莉颱風。
第一章
民國一O二年(西元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內冷冷清清。一名開車肇事致人於死的司機、一名酒後駕車四次被抓的男子、兩名被控沾毒的青年,依序在法庭裡接受審判。
庭審進行得十分流暢,在法官吳炳桂精明幹練、運法嫻熟的審判下,撞死人的司機願意再加碼賠償、酒駕男子當庭俯首認罪,即使是一審被判二十二年重刑的毒犯,也情緒溫和的答辯著。這是難得的法庭寂寥:沒有劍拔弩張、沒有激烈攻防;法庭裡沒有斥責、沒有叫囂;法庭裡聽不出恨與仇、嗅不出怨與怒。
這裡不像法庭,像教室。肇禍...
目錄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
第一章/法相
第二章/太設集團
第三章/四張骨牌
第四章/納莉颱風
第五章/李恆隆
第六章/林華德
第七章/兩大財團
第八章/總統府高層
第九章/遠東集團
第十章/黃芳彥
第十一章/中指
第十二章/禮券
第十三章/決裂
第十四章/九二一會議
第十五章/郭明宗
第十六章/一人董事會
第十七章/再審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
第十九章/章、李戰徐
第二十章/一夫當關
第二十一章/徐、章抗李
第二十二章/三法官烏龍
第二十三章/四場激戰
第二十四章/思想戰
第二十五章/學者之戰
第二十六章/庭外號角
第二十七章/司法演義
第二十八章/上訴
第二十九章/三審打架
第三十章/二審打架
第三十一章/一審打架
第三十二章/再打架
第三十三章/八十二件官司
第三十四章/法官的話
第三十五章/司法開玩笑
第三十六章/司法誤國
第三十七章/商業法庭
第三十八章/畸型法庭
第三十九章/法官專業
第四十章/商業法院
第四十一章/米歇爾雕像
第四十二章/審判精神分裂
第四十三章/司法太平洋
【後記】關於《流浪法庭》三部曲
本書資料文獻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
第一章/法相
第二章/太設集團
第三章/四張骨牌
第四章/納莉颱風
第五章/李恆隆
第六章/林華德
第七章/兩大財團
第八章/總統府高層
第九章/遠東集團
第十章/黃芳彥
第十一章/中指
第十二章/禮券
第十三章/決裂
第十四章/九二一會議
第十五章/郭明宗
第十六章/一人董事會
第十七章/再審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
第十九章/章、李戰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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