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兒童與國家、學校、家庭和社會等權利相對方構成的法律關係出發,綜合教育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討。全書共分七章,其中的基本觀點如下。
(1)受教育權利是人權譜系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兼具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雙 重特性。受教育權利內涵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主要形成了公民權說、生存權說、發展權說和學習權說四種學說。“學習權說”是學習型社會中公民受教育權的應有之義,保障公民學習權應該成為學習型社會教育法律與政策建構的價值基礎。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受教育權利主要包括請求權、福利權和自由權三方面的內容。
(2)從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義出發,結合義務教育趵獨特性,確立義務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為教育公平,並遵循教育機會均等、可選擇性和弱勢補償等原則。在當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為教育公平的現實訴求。
(3)國家在義務教育發展中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在構建學習型社會的今天,基於學習權之生存權、福利權和發展權的不同特性,政府的職能應從直接的管理型政府向間接的服務型政府轉變,即採用立法、行政等多種方式,普遍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並向一切人開放,保證教育機會均等。同時要加大對弱勢群體教育和培訓的扶持,努力向他們提供免費的教育。還要大力發展社區教育,真正實現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只要想學習就能夠學習。
(4)由於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權來自於國家的授權和父母與社會的委託,學校、教師對兒童的發展負有直接教育責任。因而,學校必須改革現存的弊端,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並逐漸建立開放的學校體系,擴大學生、父母和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的參與,共同創設合理合法的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的學校環境。具體到教育教學的微觀領域,通過確立以每“個”兒童為本的教育教學觀,使學生受到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適合其身心發展階段的教育。
(5)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僅有教育的義務,更具有“優先選擇之權”,孟母堂事件和個別學童“在家上學”現象正是這種自由選擇權的現實表徵。基於父母教育權的自然權和基本權特性,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師聯合會,明確父母對學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提案發言權和共同決定叔,以消除“兒童人質論”對父母教育權行使的抑制。
(6)社會教育權作為先於國家的最原初的權利,在“市民社會一政治國家”的二元框架下,隨著我國市民社會的不斷生成,社區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社會組織和個人必將在兒童受教育權利實現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夏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的取締“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事件。在中國市民社會進程中具有標本性意義,體現了社會公眾和媒體對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7)實體法 所規定的兒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權利,並不必然轉化為現實。如何在宣示權利的同時,配置救濟的各種途徑,使兒童受損的權利及時得到補償和救濟是保障兒童受教育權最為關鍵的一環。面對當前諸多受教育權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學生申訴制度不完善、司法訴訟不暢等現狀,有必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將公民受教育權利納入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專門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規定,並建立教育公益訴訟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權和私權的各方侵害。另外,還應充分發揮公共知識分子和學術共同體在促進受教育權保障中的積極作用,通過公民教育、擴大民眾對教育訴訟過程的參與等途徑,提高兒童及其相關主體的權利意識,以構建全方位的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之立法、司法和社會監督體系。
作者簡介:
尹力,女,遼寧大連人。曾就讀于大連瓦房店師範學校、瀋陽師範
學院、北京師範大學和日本東京學藝大學,2000年7月獲教育學博士學
位,現為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教
育學原理、教育政策與法律。在《教育研究》、 《北京師範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華東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等學術期刊上
發表論文4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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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從兒童與國家、學校、家庭和社會等權利相對方構成的法律關係出發,綜合教育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學科視角,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討。全書共分七章,其中的基本觀點如下。
(1)受教育權利是人權譜系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兼具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雙 重特性。受教育權利內涵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主要形成了公民權說、生存權說、發展權說和學習權說四種學說。“學習權說”是學習型社會中公民受教育權的應有之義,保障公民學習權應該成為學習型社會教育法律與政策建構的價值基礎。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受教育權利主要包括請求權、福利權和自由權三方面的內容。
(2)從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義出發,結合義務教育趵獨特性,確立義務教育的基本價值取向為教育公平,並遵循教育機會均等、可選擇性和弱勢補償等原則。在當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為教育公平的現實訴求。
(3)國家在義務教育發展中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在構建學習型社會的今天,基於學習權之生存權、福利權和發展權的不同特性,政府的職能應從直接的管理型政府向間接的服務型政府轉變,即採用立法、行政等多種方式,普遍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並向一切人開放,保證教育機會均等。同時要加大對弱勢群體教育和培訓的扶持,努力向他們提供免費的教育。還要大力發展社區教育,真正實現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只要想學習就能夠學習。
(4)由於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權來自於國家的授權和父母與社會的委託,學校、教師對兒童的發展負有直接教育責任。因而,學校必須改革現存的弊端,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制度,並逐漸建立開放的學校體系,擴大學生、父母和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的參與,共同創設合理合法的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的學校環境。具體到教育教學的微觀領域,通過確立以每“個”兒童為本的教育教學觀,使學生受到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適合其身心發展階段的教育。
(5)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僅有教育的義務,更具有“優先選擇之權”,孟母堂事件和個別學童“在家上學”現象正是這種自由選擇權的現實表徵。基於父母教育權的自然權和基本權特性,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師聯合會,明確父母對學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提案發言權和共同決定叔,以消除“兒童人質論”對父母教育權行使的抑制。
(6)社會教育權作為先於國家的最原初的權利,在“市民社會一政治國家”的二元框架下,隨著我國市民社會的不斷生成,社區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社會組織和個人必將在兒童受教育權利實現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夏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的取締“未經批准流動人員自辦學校”事件。在中國市民社會進程中具有標本性意義,體現了社會公眾和媒體對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7)實體法 所規定的兒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權利,並不必然轉化為現實。如何在宣示權利的同時,配置救濟的各種途徑,使兒童受損的權利及時得到補償和救濟是保障兒童受教育權最為關鍵的一環。面對當前諸多受教育權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學生申訴制度不完善、司法訴訟不暢等現狀,有必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將公民受教育權利納入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專門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規定,並建立教育公益訴訟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權和私權的各方侵害。另外,還應充分發揮公共知識分子和學術共同體在促進受教育權保障中的積極作用,通過公民教育、擴大民眾對教育訴訟過程的參與等途徑,提高兒童及其相關主體的權利意識,以構建全方位的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之立法、司法和社會監督體系。
作者簡介:
尹力,女,遼寧大連人。曾就讀于大連瓦房店師範學校、瀋陽師範
學院、北京師範大學和日本東京學藝大學,2000年7月獲教育學博士學
位,現為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教
育學原理、教育政策與法律。在《教育研究》、 《北京師範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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