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1
第一章《意見》制定的背景、意義、性質和適用原則/1
一、《意見》制定的背景/2
(一)反腐敗的逐步深入/2
(二)應對賄賂犯罪的新形式/4
(三)解決實務中執法尺度的偏差/6
(四)黨紀和國法的銜接/6
二、《意見》出臺的意義/7
(一)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7
(二)嚴密了刑事法網 /8
(三)統一執法尺度/8
(四)一定程度體現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精神 /9
三、《意見》的法律性質/9
(一)《意見》是否屬於司法解釋/9
(二)《意見》是否屬於越權解釋/10
(三)《意見》的溯及力 /12
四、適用《意見》與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14
(一)《意見》對受賄犯罪整體上貫徹了從嚴懲處的精神 /14
(二)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也是《意見》的重要精神 /17
(三)實施“兩高”《意見》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 /19
第=章適用(意見》與受賄罪的共同要件/21
一、適用《意見》與受賄罪本質的把握/21
二、受賄罪主體的司法認定/25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立法沿革/25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7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3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5
(五)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8
(六)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能否認定為受賄/50
(七)受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的主體性質/51
(八)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主體性質 /53
三、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和認定/54
(一)利用職務之便的立法沿革/54
(二)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55
(三)利用職務之便的形式/58
(四)利用職務之便的內容/63
四、為請托人謀利益的司法認定/64
(一)為他人謀利益是否為受賄罪構成要件 /65
(二)為他人謀利益的構成要件性質/69
(三)為他人謀利益的認定/71
五、受賄罪的主觀故意及其認定/76
(一)受賄罪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76
(二)受賄故意的認識因素/78
(三)受賄故意的意志因素/79
(四)受賄故意的認定/80
第三章 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性質與司法認定/83
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性質界定/83
二、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主要形式/87
(一)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87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89
(三)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90
三、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數額計算/92
(一)計算差價的基準價/92
(二)價格確定的時點 /96
四、交易型受賄案件認定中罪與非罪的界限/97
(一)獲得的“優惠”是否正常 /97
(二)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高於)市場價/98
(三)定向式的事先設定優惠是否認定為受賄/100
第四章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性質與司法認定/103
一、“幹股”的概念和收受“幹股”性質的辨析/103
(一)刑法意義的“幹股”概念和特徵/103
(二)收受“幹股&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