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是大陸法系刑法學理論首先確立的一種犯罪類型。一般認為,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而言的。行為犯以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之一定行為,即成立既遂,不必以對法益構成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結果犯之犯罪構成以發生一定結果為要件,即其行為以對法益構成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結果犯又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前者以現實發生侵害法益為其處罰的根據,後者則以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危險為處罰的根據。其中的危險犯因發生侵害的危險的內容不同,又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從構成要件應具備的要素上看,行為犯因不要求結果的出現,則不發生未遂問題,也不適用因果關係的判斷。
作者簡介:
史衛忠,男,1969年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1987年至1994年在鄭州大學法律系學習,先後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考取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1997年6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並分配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現任公訴廳起訴一處處長。曾主編、合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定罪與定刑》、《刑法理論與司法認定問題研究》、《暴力犯罪論》、《中國暴力犯罪對策研究》、《刑法新罪名通論》、等十餘本論著,並有《中國法學》、《法學評論》、《法學家》、《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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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是大陸法系刑法學理論首先確立的一種犯罪類型。一般認為,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而言的。行為犯以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之一定行為,即成立既遂,不必以對法益構成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結果犯之犯罪構成以發生一定結果為要件,即其行為以對法益構成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結果犯又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前者以現實發生侵害法益為其處罰的根據,後者則以發生侵害一定法益的危險為處罰的根據。其中的危險犯因發生侵害的危險的內容不同,又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從構成要件應具備的要素上看,行為犯因不要求結果的出現,則不發生未遂問題,也不適用因果關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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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衛忠,男,1969年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1987年至1994年在鄭州大學法律系學習,先後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考取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1997年6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並分配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現任公訴廳起訴一處處長。曾主編、合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定罪與定刑》、《刑法理論與司法認定問題研究》、《暴力犯罪論》、《中國暴力犯罪對策研究》、《刑法新罪名通論》、等十餘本論著,並有《中國法學》、《法學評論》、《法學家》、《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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