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對內蒙古以及「內蒙古人民革命黨」(簡稱「內人黨」)的態度曾有過幾次關鍵性的轉變。
1925年10月,「內人黨」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執政黨「蒙古人民革命黨」以及共產國際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當時的中國共產黨也曾表示支持內蒙古民族有自決的權利,並鼓勵「內人黨」為力爭自決而鬥爭;1935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內蒙古人民宣言〉中更提到:「内蒙古民族可以隨心所欲的組織起來,它有權按自己的原則,組織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權和其他的民族結成聯邦的關係,也有權完全分立起來。」然而,中共在取得政權、局勢漸趨穩定的1960年代態度丕變,將「內人黨」定性為「民族分裂主義政黨」,藉此整肅內蒙古境內的蒙古人菁英,迫害蒙古平民,在1967-1969年間,殘害近50萬內蒙古人,重挫蒙古民族元氣。
1969年,在「九大」(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受迫害而上訪北京的內蒙古人數愈來愈多。為了讓「九大」順利召開,中央頒布了「五二二指示」,要求對「內蒙古人民革命黨肅清事件」中被誤傷的好人予以平反。內蒙古的風向一夕之間轉變。加上「九大」以後頒布的「八二八命令」,要求各邊疆革命委員會作好反(美、蘇)侵略準備,原先針對蒙古人「挖黑線」、「肅流毒」等鼓吹宣傳,被「內蒙地處戰爭前線」、「團結一致對外」的呼籲所取代。
這樣的轉變在中共的政府文件和領導講話中尤其明顯:中共的專制政權帶有「人治」色彩,高級幹部的講話往往以「意見」、「批示」和「指示」等形式呈現,實際上卻代表了政府的意志,具備不可抗拒的性質。政府文件與領導講話的轉向,就是整體國家政策的轉向。
本書收錄「內人黨」事件期間的中國政府官方文件以及中共眾多領導人的講話,書分二冊,據史料重新繕打排版;下冊內容收錄1969年7月到文革後期,包含上訪團會議實錄、平反決定,以及平反通知書等文件。
「內蒙古文革檔案」全系列共五書,另有《滕海清將軍有關内蒙古人民革命黨講話集》(三冊)、《挖内蒙古人民革命黨歷史證據和社會動員》(二冊)、《內蒙古土默特右旗被害者報告書》(乙冊)、《内蒙古軍區被害者和加害者紀錄》(乙冊)。
作者簡介:
主編
楊海英(蒙古名:俄尼斯‧朝格圖,日文名:大野旭)
蒙古裔文化人類學家,1964年出生於內蒙古,幼時曾親歷文化大革命及「內人黨事件」。大學赴北京求學,畢業後赴日繼續研究,爾後歸化日本籍,在日本以研究「內人黨事件」著稱。現為日本靜岡大學教授,著有《沒有墓碑的草原:內蒙古的文革大屠殺實錄》、《蒙古騎兵在西藏揮舞日本刀:蒙藏民族的時代悲劇》、《在中國與蒙古的夾縫之間:一個蒙古人未竟的民族自決之夢》與《文明的遊牧史觀:一部逆轉的大中國史》等書。
章節試閱
【編輯書前註】
本書內容為史料檔案,有些文革時期的詞彙和現今我們所習慣的正確用字並不相同。例如「付主席」(副主席);「揮午」(揮舞)等等。這些不同的用字,為尊重歷史、呈現特殊的文革文化,我們將予以保留。
【57.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佈告(1969.07.23)】
中共中央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各大軍區、各總部、各軍、兵種、各野戰軍、各省軍區、各軍分區、各縣人武部:
現在將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准的七.二三佈告發給你們,希望大量印發,組織同志們認真學習,堅決執行,並且在群眾中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但不要廣播,不要登報。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毛主席批示照辦的中共中央七.二三佈告全文
毛主席批示:照辦。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佈告
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在偉大領袖毛主席關於「團結起來,爭取更大的勝利」的號召鼓舞下,全國形勢大好。山西省同全國一樣,形勢也是好的。但是,在太原市、晉中、晉南的部分地區,混在各派群眾組織中的一小撮階級敵人和壞頭頭,利用資產階級派性,蒙蔽一部分群眾,抗拒執行中央歷次發佈的通令、命令、通知和佈告,犯了一系列及其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一、組織專業武鬥隊,搞打、砸、搶、抓、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革命秩序。
二、抗拒實行中央決定的革命大聯合、革命三結合的方針,破壞已經實現革命大聯合、革命三結合的革命委員會,另立山頭,製造分裂,提出「武裝奪取政權」的反革命口號,向無產階級進行反奪權。
三、衝擊人民解放軍機關、部隊,強隊人民解放軍的武器裝備,毆打、綁架、殺傷人民解放軍指戰員。
四、破壞鐵路、公路、橋樑,武裝襲擊列車,搶奪交通工具,搶劫旅客財務,危害旅客生命安全。
五、搶佔國家銀行、倉庫、商店、私設銀行,搶劫國家大量資財。
六、用武力強佔地盤。構築武鬥據點,實行反革命割據,殘害人民群眾,向群眾敲詐勒索,派糧派款。
七、煽動,威脅工人停工停產,煽動農民進城武鬥,破壞工農業生產和國家計劃。
中央認為,這一小撮階級敵人和壞頭頭破壞落實「九大」提出的各項戰鬥任務,破壞無產階級專政,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罪行,是違反廣大人民利益的,山西廣大人民極為痛恨。為此,中央決定:
一、中央重申過去發佈的「七.三」「七.二四」佈告和其他通令、命令、通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堅決、徹底、全部地執行,不許違抗。
二、雙方立即無條件停止武鬥,解散各種形式、各種名稱的專業武鬥隊,排除一切武鬥據點,上交一切武器裝備。凡放下武器的,或回原單位,或由解放軍進行集中訓練。
武力強佔地盤、拒不執行本佈告、負隅頑抗者,由人民解放軍實行軍事包圍,發動政治攻勢,強制繳械。逃跑流竄者,由人民解放軍實行追捕,歸案法辦。
隱藏、轉移武器、利用國家的工廠和物資私造武器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犯罪,必須依法論處。
三、解放軍的武器、彈藥、車輛和其他裝備物資,一律不准侵犯。
搶奪解放軍的一切裝備,必須無條件地全部退回。對挑撥軍民關係的階級敵人,要給予堅決打擊。
四、立即無條件恢復鐵路、公路交通運輸、撤消同蒲路南段非法的「三.一八次」列車。
衝擊車站,襲擊列車,破壞鐵路、公路運輸,搶劫車站物資、車輛,搜查、搶奪旅客財務,都是土匪行為。對極少數壞頭頭和反革命分子,要逮捕法辦。
五、銀行、倉庫、商店等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霸佔、搶掠。要嚴辦搶劫國家財產的主犯,追回搶劫國家的一切物資和資金。
六、對殺人放火和其他罪大惡極的現行犯罪分子,應當發動群眾檢舉;對確有證據者,要列出他們的罪行,交給當地群眾家家戶戶討論,並依法懲處。
七、對煽動、威脅職工離開生產和工作崗位的壞人,必須依法懲辦。至於一般受欺騙而離開生產和工作崗位的群眾,應進行教育,動員他們回本單位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自佈告公佈之日起,逾期一月不回工廠生產、不回機關工作者,工人、支援停發工資、如繼續頑抗,長期不回者,責成山西省革命委員會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對回本單位的人應當歡迎,保證其人身安全,不許歧視和打擊報復。如加迫害,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八、凡分裂革命大聯合、破壞革命三結合的行動,另立的山頭,一律都是非法的,中央概不承認。重新拉起的隊伍,都要立即解散,實行歸口大聯合。
黨的政策歷來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兩派中的壞人,由兩派群眾各自清理。要執行毛主席的無產階級政策,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對一小撮敵人要堅決打擊,同時也要執行毛主席的「給出路」的無產階級政策。
中央相信,山西兩派群眾都是革命的。中央號召山西的工人階級、貧下中農和廣大革命群眾、革命幹部,更高地舉起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在山西省革命委員會的領導和人民解放軍的支持下,認真落實「九大」提出的各項戰鬥任務,發展、鞏固革命大聯合和革命三結合。奪取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更大勝利!
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內大革命委員會
駐內蒙古大學工宣隊 翻印
【編輯書前註】
本書內容為史料檔案,有些文革時期的詞彙和現今我們所習慣的正確用字並不相同。例如「付主席」(副主席);「揮午」(揮舞)等等。這些不同的用字,為尊重歷史、呈現特殊的文革文化,我們將予以保留。
【57.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佈告(1969.07.23)】
中共中央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各大軍區、各總部、各軍、兵種、各野戰軍、各省軍區、各軍分區、各縣人武部:
現在將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准的七.二三佈告發給你們,希望大量印發,組織同志們認真學習,堅決執行,並且在群眾中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
作者序
【序言】──楊海英
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共產黨在內蒙古自治區發動了大規模種族屠殺(genocide)。經中國政府操作過後的公開數據呈示,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即漢民族)總共逮捕了346,000人,殺害27,900人,致殘120,000人。親自在內蒙古各地做過社會調查的歐美文化人類學家們則認為被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屠殺的蒙古人受害者總數達10萬人。筆者曾經在日本編輯出版了兩本文化大革命(以下簡稱為「文革」)被害者報告書,通過用社會學抽樣調查方法探討呼倫貝爾盟和基層人民公社的被害者情況,得出的結論與歐美文化人類學家的結論相同。這些數據裡並不包括「遲到的死亡」,亦即致殘者120,000人的命運。蒙古人的民族集體記憶是:「文革就是一場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合謀屠殺蒙古人的政治運動」。
大量屠殺蒙古人的時候,中國政府設定的罪名為:蒙古人是「內蒙古人民革命黨成員」。內蒙古人民革命黨,於1925年10月在張家口(蒙古語:Batukhalagha,意即「堅牢的關隘」)成立。建黨時得到了前一年即1924年時剛剛獨立的蒙古人民共和國執政黨「蒙古人民革命黨」和共產國際的大力相助。中國國民黨知道蒙古人成立了民族主義的政黨,而此時的共產黨則在南方割據。
由於「內蒙古人民革命黨」裡「人民」即「arad」一詞本身屬於帶有社會主義色彩的新概念,中國知識分子在向蘇聯和世界上第二個社會主義國家學習時把「arad」有時翻譯為「人民」,有時是「國民」。內蒙古人民革命黨在其成立宣言中稱,「中國領土內,各民族各有其自決權」。當時的中國共產黨也於1927年11月時在其「中共中央臨時政治局擴大會議關於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中特別提到,「中國共產黨認為必須宣言承認內蒙古民族有自決的權利,一直到分立國家,並且要激勵贊助內蒙古國民黨力爭自決的鬥爭」。翌年,「中共中央致內蒙特使指示信」強調,「內蒙民族運動在民族運動上說是很有革命意義的,我們應當積極領導,並作擴大的民族獨立宣傳以喚起內蒙民族的獨立運動」。之後,中共中央又直接給蒙古工作委員會寫信明確區分「中國同志」(即漢人)和蒙古人。提到要依照國際東方部的原則,「建立內蒙民族共和國,承認民族自決權」。毛澤東率領紅軍長逃至陝北延安後,於1935年12月20日頒佈了「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內蒙古人民宣言」:
「內蒙古民族只有與我們共同戰鬥,才能保存成吉思汗時代的光榮,避免民族的滅亡,走上民族復興的道路,而獲得如土耳其,波蘭,高加索等民族一樣的獨立與自由。……內蒙古民族可以隨心所欲的組織起來,它有權按自己的原則,組織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權和其他的民族結成聯邦的關係,也有權完全分立起來。」
毛澤東和他的蘇維埃政府在該宣言裡強調的是蒙古人有「獨立與自由」權,至少可以和中國人「結成聯邦」。但是,中共執政後為了整肅蒙古人菁英而故意混淆「內蒙古人民革命黨」和「內蒙古國民黨」,把蒙古人的民族主義政黨和它自己的宿敵「國民黨反動派」聯繫在一起加以整肅。1968年7月20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正式確定內蒙古人民革命黨為「民族分裂主義政黨」而對蒙古人加以大屠殺。
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在內蒙古自治區整肅蒙古人的時候,一開始加在蒙古人頭頂上的是「烏蘭夫反黨叛國集團成員」罪。「烏蘭夫反黨叛國集團成員」主要由自治區西部土默特地區和鄂爾多斯高原蒙古人組成。實際上內蒙古人民革命黨在1925年成立之際,主要領導人多為東部出身知識分子。1968年7月開始,自治區領導人烏蘭夫被政府認定是「民族分裂主義政黨」內蒙古人民革命黨「頭目」之後,自治區東西部地區菁英和普通蒙古人一起遭殃。客觀講,1925年時的烏蘭夫才19嵗,當時他叫「雲澤」,還沒有擔當蒙古人民族主義政黨領袖的資格。中共牽強將二者連在一起完全是為了整肅整個蒙古民族。
本書主要收集了關於整肅內蒙古人民革命黨的政府文件和中共眾多領導人講話。中共高級幹部的講話帶有特殊政治意義。在一個沒有法制的專制政權之下,領導人物的講話就是法律而帶有生殺予奪之權。講話往往以「意見」、「批示」和「指示」等形式出現,實際上代表政府意志,具有不可抗拒的性質。文件和領導講話從文革時期開始,下限至1979年中共執行部分「平反」政策期。全部文獻曾經用影印方式在2010年由日本風響社以『モンゴル人ジェノサイドに関する基礎資料2―內モンゴル人民革命党粛清事件』形式出版。如果讀者願意目睹文革期間獨特的政府文件印刷方式和用筆,以及當時的蠟版刻印方式的話,可以直接參考日文影印版。此次重新電子輸入時,文革期間專用的簡體字和繁體字一律統一為現行繁體字。除明顯的錯別字以外,未作任何改動。
【序言】──楊海英
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共產黨在內蒙古自治區發動了大規模種族屠殺(genocide)。經中國政府操作過後的公開數據呈示,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即漢民族)總共逮捕了346,000人,殺害27,900人,致殘120,000人。親自在內蒙古各地做過社會調查的歐美文化人類學家們則認為被中國政府和中國人屠殺的蒙古人受害者總數達10萬人。筆者曾經在日本編輯出版了兩本文化大革命(以下簡稱為「文革」)被害者報告書,通過用社會學抽樣調查方法探討呼倫貝爾盟和基層人民公社的被害者情況,得出的結論與歐美文化人類學家的結論相同。這些數據裡...
目錄
序言
編輯書前註
52. 內蒙革委會接見哲盟上訪團實況
53. 內蒙革委會負責同志接見昭盟上訪團(1969.07.11)
54. 關於對昭盟革委會、烏盟革委會請示報告的批覆(1969.07.05)
55. 吳濤等同志接見內蒙軍區政治部學習班的講話(1969.07.06)
56. 康修民同志在錫盟各旗縣上訪團彙報會上的講話(1969.07.13)
57.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佈告(1969.07.23)
58.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九大」精神和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及中央對內蒙當前工作指示公告(1969.07.24)
59. 中央學習班辦公室主任聶濟峰同志接見權星垣等同志講話精神 (1969.07.25)
60. 關於執行內革[69]186、189號文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1969.07.30)
61. 關於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變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的規定的通知(1969.07.30)
62. 關於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堅決執行中央「七.二三」佈告的通知(1969.08.01)
63. 關於堅決貫徹執行中央「七.二三」佈告的再次通知(1969.08.05)
64. 給鐵路、煤炭、工業交通戰線革命職工及有關革委會、軍管會、革命群眾組織的一封信(1969.08.12)
65. 呼和浩特市革命委員會 呼和浩特軍分區關於當前加強民兵工作的指示(草稿) (1969.08.15)
66. 軍區作戰值班室李參謀來電話轉告內蒙革委會核心小組給劉華香等同志的一封信(1969.08.16)
67. 李樹德同志在內蒙、呼市兩級革委會召開落實「七.二三」佈告宣傳會議上的講話(1969.08.18)
68. 康修民同志在內蒙、呼市兩級革委會召開落實「七二三」佈告宣傳會議上的講話(1969.08.18)
69.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命令(1969.08.28)
70. 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三十一日特急電報(1969.08.31)
71. 中央「八.二八」命令宣傳提綱(1969.09)
72. 關於堅決貫徹執行「八.二八」命令,進一步穩定局勢,團結起來,準備打仗的報告(1969.09.08)
73. 吳濤同志傳達九月十三日晚至十四日凌晨中央首長接見內蒙革委會在京常委的指示(1969.09.16)
74. 中共呼和浩特市革命委員會核心小組關於「一一.二三」事件的平反公告(1969.09.23)
75. 中央負責同志幾次接見的指示精神(1969.10.05)
76. 中央辦的毛澤東思想學習班內蒙班致全區各族革命人民的緊急通電(1969.09.10)
77. 呼和浩特市反侵略戰爭指揮部關於防空警報信號規定的通知(1969.10.10)
78. 呼和浩特市「五.七」幹校關於「新內人黨」問題的平反公告(1969.11.25)
79. 平反通知(1969.11.25)第414號
80. 平反通知(1969.12.07)第 號
81. 平反證明(1969.12.07)
82. 緊急行動起來 隨時準備痛殲蘇修侵略者
83. 關於內蒙各盟、市實行軍管對廣大軍民的要求(1969.12.27)
84. 用實際行動落實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准的軍管決定(1970.01.08)
85.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關於在全市掀起向解放軍學習群眾運動新高潮的決定(1972.01.18)
86. 平反證書(1974.03.30)
87. 尤太忠同志傳達的中央領導同志指示(1974.05.11)
88. 關於「新內人黨」結案問題的嚴正聲明(1974.05.22)
89. 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關於《關於「新內人黨」結案問題的嚴正聲明》的緊急報告(1974.06.10)
90.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尤太忠同志、常委寶日勒岱同志接見師院、蒙專、內大等單位各族革命群眾時的講話(1974.06.15)
91. 平反證明書(1975.12.15)
92. 關於印發尤太忠同志在自治區黨委常委擴大會議上的講話的通知 (1978.05.05)
93. 趙軍同志在市委常委(擴大)會議上的講話(1978.05.19)
94.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落實政策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解決挖「新內人黨」歷史錯案遺留問題的幾項具體規定(1978.06.27)
95. 消除影響通知書(1978.)
96.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解決冤,錯,假案政策問題的原則規定(1979.02.07)
97. 平反通知書(1979.07.23)
98. 關於為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在「烏蘭夫反黨叛國集團」、「內蒙二月逆流」、「新內人黨」等冤錯假案中受害同志徹底平反昭雪的決定(1979.07.23)
序言
編輯書前註
52. 內蒙革委會接見哲盟上訪團實況
53. 內蒙革委會負責同志接見昭盟上訪團(1969.07.11)
54. 關於對昭盟革委會、烏盟革委會請示報告的批覆(1969.07.05)
55. 吳濤等同志接見內蒙軍區政治部學習班的講話(1969.07.06)
56. 康修民同志在錫盟各旗縣上訪團彙報會上的講話(1969.07.13)
57.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佈告(1969.07.23)
58.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九大」精神和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及中央對內蒙當前工作指示公告(1969.07.24)
59. 中央學習班辦公室主任聶濟峰同志接見權星垣等同志講話精神 (196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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