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榮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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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曾榮振,原係省立桃園農校高級部畢業生,由於家境清寒,無力升學,乃一面就業,一面自修, 其間涉獵課外讀物甚廣,經常沉浸當年的舊書攤--牯嶺街,搜集法令月刊等期刊。 久而久之,將其判例抄錄,每則一卡,並與六法全書判解對照研讀,因非法律科班出身,自然似懂非 懂,如此持續六年之久。 在偶然的機會裡,聽說臺大夜間部法律系招生,認係吸收法學新知的契機,於是在老師授業與自己苦 讀並進下,上課未及三年,陸續通過高考普通行政及司法官二科考試。 為了參加司法官第八期訓練,放棄了學業,從此踏入司法實務的領域。工作之餘,嘗想應考期間,曾 有一套完備的筆記,適於融入判解冶為一爐,因而窮兩年之力完成本書,以供有志投入司法工作者的參考。目次: 再增訂版序 增訂版序 前言 凡例 第一編 刑法總則 第一章 刑法之概念 第二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三章 犯罪之概念 第四章 行為之侵害性 第五章 行為之違法性 第六章 行為之有責性 第七章 犯罪之形式 第八章 犯罪之併合 第九章 刑罰 第十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刑法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十九章 妨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附錄 歷屆司法官或律師高等考試有關刑法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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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曾榮振,原係省立桃園農校高級部畢業生,由於家境清寒,無力升學,乃一面就業,一面自修, 其間涉獵課外讀物甚廣,經常沉浸當年的舊書攤--牯嶺街,搜集法令月刊等期刊。 久而久之,將其判例抄錄,每則一卡,並與六法全書判解對照研讀,因非法律科班出身,自然似懂非 懂,如此持續六年之久。 在偶然的機會裡,聽說臺大夜間部法律系招生,認係吸收法學新知的契機,於是在老師授業與自己苦 讀並進下,上課未及三年,陸續通過高考普通行政及司法官二科考試。 為了參加司法官第八期訓練,放棄了學業,從此踏入司法實務的領域。工作之餘,嘗想應考期間,曾 有一套完備的筆記,適於融入判解冶為一爐,因而窮兩年之力完成本書,以供有志投入司法工作者的參考。目次: 再增訂版序 增訂版序 前言 凡例 第一編 刑法總則 第一章 刑法之概念 第二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三章 犯罪之概念 第四章 行為之侵害性 第五章 行為之違法性 第六章 行為之有責性 第七章 犯罪之形式 第八章 犯罪之併合 第九章 刑罰 第十章 保安處分 第二編 刑法分則 第一章 內亂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四章 瀆職罪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脫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十九章 妨農工商罪 第二十章 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附錄 歷屆司法官或律師高等考試有關刑法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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