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以五權分立為特色,原構思於二次世界大戰前幅員廣闊的環境背景,唯如今時移事易,作為營造社會生活所需的大法,乃有修訂之必要與必然。歷經六次修憲,國會得以定期改選,五院組織及職權更是精緻,省制回歸歷史定位、省不再是自治團體。唯在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並對立法院負責的體制上,縮小副署權範圍、確定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立法院與行政院相互以倒閣權及解散權對抗,總統制與內閣制雜然並陳。而國民大會的職能或還諸人民,或交由立法院行使,國民大會逐步趨向無形虛設;立法院職權擴增,國會單一議院制已然浮現,如何改革國會,以免出現無所不能的憲政怪獸,是八十九年修憲後的隱憂。
今天,在國家定向的論爭中,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尤待充實。創制、複決兩權,行憲迄今尚未依憲法要求完成立法,民國九十年代伊始,首次政黨輪替,因核四爭議而有公民投票法之制訂;創制、複決尚未建制,公民投票法反而在九十二年底公佈施行。然公布前,行政院以行政部門無提案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不合憲等事由移請立法院覆議,未獲支持。九十三年三月總統大選同時舉辦之公民投票(即「防衛性公投」),兩道題目亦未獲民意支持。從公民投票法制訂與應用之倉促及爭議,或許多少證明我國憲法文化還不夠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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