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坤麟
定價:NT$ 580
優惠價:9 折,NT$ 522
本商品已絕版
專業地政士趙坤麟先生對於繼承、遺產稅、贈與稅等頗有鑽研,其最新著作《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內含許多實戰範例,解析如何主張請求權?如何不動產登記?不論是專業地政士或是民眾,都可獲得豐富的資訊。
主張請求權的好範本
趙坤麟先生將其過往親自受理的案件,精心匯集成實務解析,更符合地政士同業的需要。即將推出的新書中,闡述關於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種種案例,對於事先來不及做好稅務規劃的人,這本書將是一個很好的範本。
實務案例精闢解析
原請釋人趙坤麟先生對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著墨頗深,被長官譽為「始祖」,如今即將出版的新書,內容除了有基本法令外,尚有眾多實務案例。除此之外,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Q&A,由趙先生精心撰稿,供地政士同業參考,以解決遇到的案件,可讓讀者獲益良多。
節稅的最佳規則
趙坤麟先生在將要推出的新書中,提及夫妻財產稅務規劃,避免夫或妻一人死亡後所產生的巨額遺產稅,造成繼承人的負擔,遺產稅節稅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先生的案例。溫先生在生前並無做稅務規劃,突然驟逝後留下巨額遺產,依法需繳納大額遺產稅,其遺孀呂峟萱經過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主張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使應繳遺產稅驟降一半。由此見得,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是地政士同業申報遺產稅節稅的最佳規則,也是收入最佳案源。
稅務規劃的重要性,除了本身未雨綢繆外,也別忘了關心身旁的朋友,有計畫性的稅務規劃,才能將財富傳承下去。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工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秘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一○三○條之一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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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地政士趙坤麟先生對於繼承、遺產稅、贈與稅等頗有鑽研,其最新著作《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內含許多實戰範例,解析如何主張請求權?如何不動產登記?不論是專業地政士或是民眾,都可獲得豐富的資訊。
主張請求權的好範本
趙坤麟先生將其過往親自受理的案件,精心匯集成實務解析,更符合地政士同業的需要。即將推出的新書中,闡述關於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種種案例,對於事先來不及做好稅務規劃的人,這本書將是一個很好的範本。
實務案例精闢解析
原請釋人趙坤麟先生對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著墨頗深,被長官譽為「始祖」,如今即將出版的新書,內容除了有基本法令外,尚有眾多實務案例。除此之外,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Q&A,由趙先生精心撰稿,供地政士同業參考,以解決遇到的案件,可讓讀者獲益良多。
節稅的最佳規則
趙坤麟先生在將要推出的新書中,提及夫妻財產稅務規劃,避免夫或妻一人死亡後所產生的巨額遺產稅,造成繼承人的負擔,遺產稅節稅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先生的案例。溫先生在生前並無做稅務規劃,突然驟逝後留下巨額遺產,依法需繳納大額遺產稅,其遺孀呂峟萱經過專業人士的協助下,主張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使應繳遺產稅驟降一半。由此見得,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是地政士同業申報遺產稅節稅的最佳規則,也是收入最佳案源。
稅務規劃的重要性,除了本身未雨綢繆外,也別忘了關心身旁的朋友,有計畫性的稅務規劃,才能將財富傳承下去。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工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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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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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秘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一○三○條之一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函確定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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