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執行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時,所提供之計畫成果設立審查流程的目的,是提供地方政府工程主辦機關一種具體簡易的工具,以達成提高區域地方工程技術服務的品質和管理,使得接受委託的技術服務廠商能夠不斷地提升專業水準,加強保護人民社會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審查機制適用於縣市政府以下規模的工程主辦機關,舉凡具有肩負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公共工程使命和責任的縣市政府或是鄉鎮市區公所,應善用本手冊所提供的作業原則及所需要的相關技術,進而提供使用機關增進工程發包服務的品質,也為各型工程相關部門機構提供互相交換及累積經驗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