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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臺灣方面解嚴及開放人民赴陸探親後,兩岸關係逐步緩解,經貿投資往來漸趨頻繁。自1990年政府開放臺商對大陸為間接投資,到近年大陸成為臺灣最大的對外投資與貿易地區,開放兩岸雙向投資已成為不可逆之趨勢。兩岸於2010年6月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 ECFA),今年8月更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的簽訂,使得兩岸投資保障機制得以制度化,就兩岸投資人權益的提升必定有所助益。
理律法律事務所積極投入兩岸法律事務,協助兩岸投資人就投資策略做出重要決定或排難解紛,所內同仁以各自擅長之專業領域,撰寫文章,彙集出版本書,分享從事兩岸法律事務的執業心得,期望能有助於兩岸投資人了解目前兩岸投資生態與法治環境,俾事先妥為規劃,擬定投資策略,讓兩岸投資人無論在實際投資決定、或商務糾紛解決當中,皆得作出正確判斷,取得圓滿結果。同時,也期以本書善盡本所推動兩岸經濟與法治發展之社會義務。
作者簡介:
●林瑤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美國紐約州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及調解中心調解人、新加坡調解中心助理調解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臺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訴訟外爭端處理業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馮博生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專題研究、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司法官特考及格、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中華民國專利師
美國律師CLE講座、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反仿冒委員會召集人、交通大學EMBA及科技法律學分班講座、北京大學及(北京)清華大學MBA財經法律講座、(上海)交通大學及(上海)復旦大學MBA財經法律講座
●張朝棟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委員、臺北/新竹/臺中律師公會會員、專利代理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董事
●林恆鋒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商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商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會計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權益委員會」委員、花旗銀行個人租稅規劃講座、曾任「財政部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代表、曾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委員會委員、崇右企專講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副理
●鍾紅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國際關係學院文學學士
中國律師、中國公證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仲裁員
中華商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標代理人分會常務理事兼行業服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國家網路電視臺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專家;國際商標協會 (INTA)“INTA Bulletin Committee”委員會和“Legislation & Regulation Committee (LRC)”委員會委員;歐盟商標協會(MARQUES)中國委員會(China Team)委員
●林桂聖
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成功大學土木系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土木技師、專利代理人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土木技師、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技師、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規劃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蕭偉松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臺大土木研究所碩士、臺大土木系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土木技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臺北律師公會工程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臺灣工程法學會理事
●陳緯人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
●黃章典
臺大EMBA (99級)、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專利師
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LESI)中華分會監事、專利師公會監事、理律文教基金會董事、私立東吳大學兼任講師、全國律師公會全國律師雜誌編輯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專利師季刊編輯委員、臺北律師公會網路爭議處理專家
●李劍非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吳至格
臺北大學法學士
臺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王瑄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所法律組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李紀宏
北京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暨凱洛格管理學院結業、美國康乃狄克大學保險法學碩士
美國芝加哥地方法院暨芝加哥爭端解決中心(Center for Conflict Resolution,
Chicago)調解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副執行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林鳳
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貿易發展委員會委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口救濟措施專家及種籽教授團隊
●林之嵐
加拿大約克大學法學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律師
●林紋鈴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文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李念祖
哈佛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英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東吳大學法研所、臺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 Senior Editorial Committee Member、中華民國憲法學秘書長、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
●劉瑞霖
美國猶他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美國紐約州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企業國際融資之法律規劃」、大陸華東政法學院「國際融資法令與實務」專題講座、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國際聯貸相關法務問題」專題講座
●蔡瑞森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專利師、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臺北律師公會資訊及著作權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籌劃小組諮詢委員
●單少芳
美國蒙多那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上海大學法學士
中國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上海分會會員、上海市盧灣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法律顧問、上海市盧灣區建設工程品質監督辦法律顧問
●蔡東賢
美國亞太法學院研究、東吳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調解人、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專利師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監事、高雄美國商會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府採購法諮詢委員、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的Maritime Law Committee主席、元智大學講師、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講師
●蔡步青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中正大學法學士
中國大陸、臺灣執業律師
真理大學兼任講師、臺灣綜合研究院兼任助理研究員
●吳志光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獲列The International Who’s Who of Competition Lawyers & Economists by WHO'S WHO LEGAL (2012)、公平交易委員會2001年公平交易法研習班結業
臺北律師公會競爭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課程講師、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課程講師、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學院課程講師、廣播法律服務節目主持人、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法律總編輯、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助教
●余景仁
政治大學法律學碩士、東吳大學會計學碩士
中華民國會計師
明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股長
●葉慶元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博士、法律博士、法學碩士;臺北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臺北市政府市長顧問、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委員暨執行長、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蘇利文‧克倫威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名人推薦:
※書籍推薦人
2008年本人參與博鼇亞洲論壇,提出「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十六字箴言,得到胡主席善意的回應,兩岸融冰因此論壇會議展露曙光。如今四年過去了,兩岸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多項協議,其中「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兩岸投資之保障以及爭端之解決與仲裁制度的建立,意義重大。 ----蕭萬長前副總統推薦序
對於兩岸投資者而言,事前的準備與防範,遠比事後處理來的更加重要。特別是臺灣與大陸間雖然語言相通,但兩地之法律體制及市場環境仍有許多不同,因此,熟悉法規、瞭解環境、慎選夥伴、簽署合同,以及合法經營等,實屬臺商不能忽略的重要功課。 ----江丙坤董事長推薦序
不論是臺商投資大陸,或是陸商投資臺灣,面對日益增加的經貿投資糾紛,不宜天真的認為有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就已有十足的保障,仍應做好相關的事前防範工作,包括辦好企業的徵信、徵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及做好契約的規劃安排等。 ----外貿協會王志剛董事長推薦序
※推薦文
蕭萬長前副總統推薦序
因著歷史機緣,從上個世紀六O年代到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本人參與臺灣幾個重要的轉折:從國際弧立到國際化,從戒嚴到民主參與,從兩岸對峙到兩岸交往,每一個轉變都對臺灣歷史發展有重大影響。一九九四年年底,本人擔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台第一件事情就是提出「以經貿為主軸」的兩岸關係政策重點。二OO一年,本人所推動的「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正式成立,本人並在二OO五年對走向兩岸共同市場的步驟,提出說明,也就是經由雙方之協商,先達成自由貿易區與關稅同盟的共識,然後就投資與貿易的保障、兩岸金融合作與接軌、爭議排除與仲裁制度的建立、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與專利認證規範的整合、產品標準規格化與標準檢驗認證規範,以及臺灣人民完整權益及共同投資開發計畫等七大課題完成談判。
二OO八年本人就任副總統職位前,以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參與博鼇亞洲論壇,由於當時兩岸中斷談話已久,因此,本人與中國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的會面格外受到各界的矚目,本人在該次會談中,對兩岸關係提出了「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十六字箴言,得到了胡主席善意的回應,兩岸融冰因此論壇會議展露曙光,自有歷史意義。如今,四年過去了,兩岸以江陳會的形式重啟談話,並恢復了制度性的協商,其間,兩岸更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多項協議。而江陳第八次會談所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兩岸投資之保障以及爭端之解決與仲裁制度的建立,不僅意義重大,也已完成本人對於建立兩岸共同市場所建議的幾項重要步驟工作,對於此一發展,本人實感欣慰。
兩岸投資保障議題向為在大陸地區投資、經營事業的臺商所關切,此次協議的內容主要在提供兩岸投資人投資權益之制度化保障,其中,有關對於臺商之人身安全保障以及有關兩岸經貿糾紛之解決等規定,均對臺商之財產權、經營權以及人身安全等相關權益之維護有所提升,有益兩岸投資環境之健全。
兩岸佈局乃是臺灣全球經濟戰略佈局的重要環節,在兩岸投資保障及糾紛解決機制下。近程來看,除可促成兩岸產業之互補合作以外,遠程來看,更有助於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區域整合之地位,因此,未來臺灣與美、日、歐洲等主要經濟體簽訂自由貿易區協定(FTA)應指日可待。
不過,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訂後,更重要的是具體層面的落實。實施初期,有關解決兩岸投資人之投資貿易糾紛,仍有賴兩岸相關主管機關間的聯繫與協助,惟兩岸投資人亦須隨時注意相關法律知識與資訊,以及時、有效維護自身之投資權益。
本人過去長久在政府財經單位任職,而理律法律事務所過去亦在臺灣經濟發展之過程中,或積極引進外商投資臺灣,或對於政府之財經法律提供立法、修法之建議,因此,我們都見證或參與了臺灣過去的經濟發展奇蹟。茲欣悉理律法律事務所及理律文教基金會,特別就兩岸間之投資保障、以及糾紛解決機制,彙集其同仁處理具體案件之心得,出版《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經貿糾紛解決》一書。以理律卓越之法律專業與服務、對兩岸法律事務投注之關懷,以及理律文教基金會長期在兩岸公益活動與學術交流上之耕耘,本人有信心,此書定能作為兩岸投資人在投資經貿糾紛解決問題上的重要參考指南。在這歷史性的一刻,期以此書,與兩岸投資人一同見證兩岸經貿交流新時代的來臨。
前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推薦序
二十年前,兩岸順應形勢發展,分別成立了處理兩岸事務的專責機構,由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負責聯繫與溝通的工作,共同促進兩岸的交流與互動。而自「辜汪會談」起,兩岸更確立了制度化協商的架構,而兩岸關係也進入了協商、對話的新階段。尤其,在本人擔任海基會董事長後,雙方更在秉持「擱置爭議、循序漸進、務實協商、追求雙贏」的前提下,積極展開各項協商,並簽署了十八餘項協議,為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的建構、各個層面交流秩序的維護,以及人民權益福祉的保障,開創了互惠互利的新局。
2010年6月29日,兩岸更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下,進一步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並達成共識:就後續協議包括爭端解決程序,即刻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並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而經過兩年來兩岸多次的協商及意見交換後,海基會與海協會終於在2012年8月9日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雙方也共同發表了「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此一協議的簽訂,對於雙方投資的保障以及兩岸關係的繁榮發展而言,實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義。
近年來,兩岸之投資或商業活動已隨著海峽兩岸間之相互交流愈趨頻繁,從而,對於相關法律專業的需求也與日俱增。本人投入兩岸經貿往來與交流關係多年,從海基會協助臺商處理與中國大陸相關投資糾紛的經驗中,深刻體會到對於兩岸投資者而言,事前的準備與防範,遠比事後處理來的更加重要。特別是臺灣與大陸間雖然語言相通,但兩地之法律體制及市場環境仍有許多不同,因此,熟悉法規、瞭解環境、慎選夥伴、簽署合同,以及合法經營等,實屬臺商不能忽略的重要功課。
長文兄係海基會首任的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對於兩岸事務早期的擘劃經營,投入不少心力,而理律法律事務所與理律文教基金會長期關注兩岸間的法律事務,且持續推動中國大陸法治觀念及法治教育之發展。理律在法律專業、公益活動以及兩岸學術交流所付出的努力,對於海峽間之雙向交流與合作,實有不容抹滅之重要貢獻。欣聞理律法律事務所與理律文教基金會將其同仁在兩岸事務深耕多年之經驗,於「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署後,就兩岸投資人應注意之事項,提出建議,且整理集結成冊,付梓為「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兩岸投資經貿糾紛」一書,本人深感欣慰,並樂予推薦。
外貿協會王志剛董事長推薦序
兩岸於日前順利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預期未來兩岸的投資與經貿活動將更為頻繁,而兩岸間有關的商務投資糾紛也得以順利解決。
本人在擔任經濟部長任內,曾代表臺灣積極爭取加入WTO,當時在談判準備的過程中,對於臺灣對外貿易發展的藍圖,即有深刻的思考與規劃,其中,有關兩岸三地的市場,由於各有其經濟的優勢與產業的擅長,因此,本人始終認為兩岸三地彼此間應加強往來,並相互投資,以為互補。而自2010年兩岸簽訂ECFA後,兩岸間之投資活動,已從過去之台商單向到大陸投資,發展到今日陸商亦已逐漸擴大對台之投資項目與金額,而成為雙向之投資。對於此一發展趨勢,吾人甚感欣慰。
尤其,本人擔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後,肩負拓展臺灣對外貿易之重責大任,在奔走兩岸招募工商投資機會時,深刻體會大陸市場已逐漸成為臺灣重要的出口目標市場,而國內企業若能把握大陸此刻拓展內需市場之機會,積極與對岸業者進行產業合作或增加貿易投資,不僅可在大陸的市場上獲取商業的利益,亦可使臺灣與其他區域貿易的市場產生實質連結,也就是台商可以利用大陸作為進軍國際的跳板。
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其內容係比照國際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而定,而其宗旨則在保護投資者權益,使投資環境更具公平性,並降低投資之風險,因此,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對於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自有重大之意義。但本人也要提醒這僅僅是加強兩岸經貿活動的一個起步,兩岸未來還有很多的經貿議題,如服務貿易的開放等要繼續商談,期許兩岸要以更開放、更務實的態度去處理,另外,就臺灣之整體經濟貿易來看,臺灣尚應加速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以爭取更有利的經貿活動空間。
不論是臺商投資大陸,或是陸商投資臺灣,在兩岸投保協議通過後,對於產業合作或經貿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服務需求,勢較往常增加,台商在面對日益增加的經貿投資糾紛,不宜天真的認為有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就已有十足的保障,而仍應做好相關的事前防範工作,包括辦好企業的徵信、徵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及做好契約的規劃安排等。
理律文教基金會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共同出版《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兩岸
投資經貿糾紛解決》一書,將兩岸投保協議的重要內容作了充分的分析,另外,也對台商在大陸投資或從事經貿活動所關心的一些法律問題,作了全面且完的介紹,相信對於台商在大陸投資或從事貿易會有很大的幫助,本人爰樂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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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臺灣方面解嚴及開放人民赴陸探親後,兩岸關係逐步緩解,經貿投資往來漸趨頻繁。自1990年政府開放臺商對大陸為間接投資,到近年大陸成為臺灣最大的對外投資與貿易地區,開放兩岸雙向投資已成為不可逆之趨勢。兩岸於2010年6月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簡稱 ECFA),今年8月更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的簽訂,使得兩岸投資保障機制得以制度化,就兩岸投資人權益的提升必定有所助益。
理律法律事務所積極投入兩岸法律事務,協助兩岸投資人就投資策略做出重要決定或排難解紛,所內同仁以各自擅長之專業領域,撰寫文章,彙集出版本書,分享從事兩岸法律事務的執業心得,期望能有助於兩岸投資人了解目前兩岸投資生態與法治環境,俾事先妥為規劃,擬定投資策略,讓兩岸投資人無論在實際投資決定、或商務糾紛解決當中,皆得作出正確判斷,取得圓滿結果。同時,也期以本書善盡本所推動兩岸經濟與法治發展之社會義務。
作者簡介:
●林瑤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美國紐約州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及調解中心調解人、新加坡調解中心助理調解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臺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訴訟外爭端處理業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馮博生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專題研究、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司法官特考及格、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中華民國專利師
美國律師CLE講座、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反仿冒委員會召集人、交通大學EMBA及科技法律學分班講座、北京大學及(北京)清華大學MBA財經法律講座、(上海)交通大學及(上海)復旦大學MBA財經法律講座
●張朝棟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監督與諮詢委員會委員、臺北/新竹/臺中律師公會會員、專利代理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董事
●林恆鋒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商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商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會計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技權益委員會」委員、花旗銀行個人租稅規劃講座、曾任「財政部賦稅政策及法令諮詢委員會」委員代表、曾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委員會委員、崇右企專講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副理
●鍾紅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國際關係學院文學學士
中國律師、中國公證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仲裁員
中華商標協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標代理人分會常務理事兼行業服務委員會委員;中國國家網路電視臺打擊侵權假冒工作專家;國際商標協會 (INTA)“INTA Bulletin Committee”委員會和“Legislation & Regulation Committee (LRC)”委員會委員;歐盟商標協會(MARQUES)中國委員會(China Team)委員
●林桂聖
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成功大學土木系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土木技師、專利代理人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土木技師、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技師、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規劃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蕭偉松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臺大土木研究所碩士、臺大土木系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土木技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臺北律師公會工程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臺灣工程法學會理事
●陳緯人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
●黃章典
臺大EMBA (99級)、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專利師
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LESI)中華分會監事、專利師公會監事、理律文教基金會董事、私立東吳大學兼任講師、全國律師公會全國律師雜誌編輯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專利師季刊編輯委員、臺北律師公會網路爭議處理專家
●李劍非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吳至格
臺北大學法學士
臺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王瑄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所法律組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李紀宏
北京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暨凱洛格管理學院結業、美國康乃狄克大學保險法學碩士
美國芝加哥地方法院暨芝加哥爭端解決中心(Center for Conflict Resolution,
Chicago)調解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副執行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林鳳
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貿易發展委員會委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口救濟措施專家及種籽教授團隊
●林之嵐
加拿大約克大學法學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律師
●林紋鈴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文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
●李念祖
哈佛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英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東吳大學法研所、臺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 Senior Editorial Committee Member、中華民國憲法學秘書長、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
●劉瑞霖
美國猶他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士
美國紐約州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企業國際融資之法律規劃」、大陸華東政法學院「國際融資法令與實務」專題講座、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國際聯貸相關法務問題」專題講座
●蔡瑞森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專利師、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臺北律師公會資訊及著作權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籌劃小組諮詢委員
●單少芳
美國蒙多那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上海大學法學士
中國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協會上海分會會員、上海市盧灣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法律顧問、上海市盧灣區建設工程品質監督辦法律顧問
●蔡東賢
美國亞太法學院研究、東吳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調解人、中華民國律師、專利代理人、專利師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監事、高雄美國商會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政府採購法諮詢委員、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的Maritime Law Committee主席、元智大學講師、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講師
●蔡步青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學碩士、中正大學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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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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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獲列The International Who’s Who of Competition Lawyers & Economists by WHO'S WHO LEGAL (2012)、公平交易委員會2001年公平交易法研習班結業
臺北律師公會競爭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課程講師、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課程講師、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學院課程講師、廣播法律服務節目主持人、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法律總編輯、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助教
●余景仁
政治大學法律學碩士、東吳大學會計學碩士
中華民國會計師
明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股長
●葉慶元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博士、法律博士、法學碩士;臺北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臺北市政府市長顧問、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委員暨執行長、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蘇利文‧克倫威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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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2008年本人參與博鼇亞洲論壇,提出「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十六字箴言,得到胡主席善意的回應,兩岸融冰因此論壇會議展露曙光。如今四年過去了,兩岸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多項協議,其中「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兩岸投資之保障以及爭端之解決與仲裁制度的建立,意義重大。 ----蕭萬長前副總統推薦序
對於兩岸投資者而言,事前的準備與防範,遠比事後處理來的更加重要。特別是臺灣與大陸間雖然語言相通,但兩地之法律體制及市場環境仍有許多不同,因此,熟悉法規、瞭解環境、慎選夥伴、簽署合同,以及合法經營等,實屬臺商不能忽略的重要功課。 ----江丙坤董事長推薦序
不論是臺商投資大陸,或是陸商投資臺灣,面對日益增加的經貿投資糾紛,不宜天真的認為有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就已有十足的保障,仍應做好相關的事前防範工作,包括辦好企業的徵信、徵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及做好契約的規劃安排等。 ----外貿協會王志剛董事長推薦序
※推薦文
蕭萬長前副總統推薦序
因著歷史機緣,從上個世紀六O年代到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本人參與臺灣幾個重要的轉折:從國際弧立到國際化,從戒嚴到民主參與,從兩岸對峙到兩岸交往,每一個轉變都對臺灣歷史發展有重大影響。一九九四年年底,本人擔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台第一件事情就是提出「以經貿為主軸」的兩岸關係政策重點。二OO一年,本人所推動的「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正式成立,本人並在二OO五年對走向兩岸共同市場的步驟,提出說明,也就是經由雙方之協商,先達成自由貿易區與關稅同盟的共識,然後就投資與貿易的保障、兩岸金融合作與接軌、爭議排除與仲裁制度的建立、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與專利認證規範的整合、產品標準規格化與標準檢驗認證規範,以及臺灣人民完整權益及共同投資開發計畫等七大課題完成談判。
二OO八年本人就任副總統職位前,以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參與博鼇亞洲論壇,由於當時兩岸中斷談話已久,因此,本人與中國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的會面格外受到各界的矚目,本人在該次會談中,對兩岸關係提出了「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十六字箴言,得到了胡主席善意的回應,兩岸融冰因此論壇會議展露曙光,自有歷史意義。如今,四年過去了,兩岸以江陳會的形式重啟談話,並恢復了制度性的協商,其間,兩岸更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等多項協議。而江陳第八次會談所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對於兩岸投資之保障以及爭端之解決與仲裁制度的建立,不僅意義重大,也已完成本人對於建立兩岸共同市場所建議的幾項重要步驟工作,對於此一發展,本人實感欣慰。
兩岸投資保障議題向為在大陸地區投資、經營事業的臺商所關切,此次協議的內容主要在提供兩岸投資人投資權益之制度化保障,其中,有關對於臺商之人身安全保障以及有關兩岸經貿糾紛之解決等規定,均對臺商之財產權、經營權以及人身安全等相關權益之維護有所提升,有益兩岸投資環境之健全。
兩岸佈局乃是臺灣全球經濟戰略佈局的重要環節,在兩岸投資保障及糾紛解決機制下。近程來看,除可促成兩岸產業之互補合作以外,遠程來看,更有助於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區域整合之地位,因此,未來臺灣與美、日、歐洲等主要經濟體簽訂自由貿易區協定(FTA)應指日可待。
不過,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訂後,更重要的是具體層面的落實。實施初期,有關解決兩岸投資人之投資貿易糾紛,仍有賴兩岸相關主管機關間的聯繫與協助,惟兩岸投資人亦須隨時注意相關法律知識與資訊,以及時、有效維護自身之投資權益。
本人過去長久在政府財經單位任職,而理律法律事務所過去亦在臺灣經濟發展之過程中,或積極引進外商投資臺灣,或對於政府之財經法律提供立法、修法之建議,因此,我們都見證或參與了臺灣過去的經濟發展奇蹟。茲欣悉理律法律事務所及理律文教基金會,特別就兩岸間之投資保障、以及糾紛解決機制,彙集其同仁處理具體案件之心得,出版《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經貿糾紛解決》一書。以理律卓越之法律專業與服務、對兩岸法律事務投注之關懷,以及理律文教基金會長期在兩岸公益活動與學術交流上之耕耘,本人有信心,此書定能作為兩岸投資人在投資經貿糾紛解決問題上的重要參考指南。在這歷史性的一刻,期以此書,與兩岸投資人一同見證兩岸經貿交流新時代的來臨。
前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推薦序
二十年前,兩岸順應形勢發展,分別成立了處理兩岸事務的專責機構,由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負責聯繫與溝通的工作,共同促進兩岸的交流與互動。而自「辜汪會談」起,兩岸更確立了制度化協商的架構,而兩岸關係也進入了協商、對話的新階段。尤其,在本人擔任海基會董事長後,雙方更在秉持「擱置爭議、循序漸進、務實協商、追求雙贏」的前提下,積極展開各項協商,並簽署了十八餘項協議,為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的建構、各個層面交流秩序的維護,以及人民權益福祉的保障,開創了互惠互利的新局。
2010年6月29日,兩岸更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下,進一步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並達成共識:就後續協議包括爭端解決程序,即刻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並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而經過兩年來兩岸多次的協商及意見交換後,海基會與海協會終於在2012年8月9日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雙方也共同發表了「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此一協議的簽訂,對於雙方投資的保障以及兩岸關係的繁榮發展而言,實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義。
近年來,兩岸之投資或商業活動已隨著海峽兩岸間之相互交流愈趨頻繁,從而,對於相關法律專業的需求也與日俱增。本人投入兩岸經貿往來與交流關係多年,從海基會協助臺商處理與中國大陸相關投資糾紛的經驗中,深刻體會到對於兩岸投資者而言,事前的準備與防範,遠比事後處理來的更加重要。特別是臺灣與大陸間雖然語言相通,但兩地之法律體制及市場環境仍有許多不同,因此,熟悉法規、瞭解環境、慎選夥伴、簽署合同,以及合法經營等,實屬臺商不能忽略的重要功課。
長文兄係海基會首任的副董事長兼秘書長,對於兩岸事務早期的擘劃經營,投入不少心力,而理律法律事務所與理律文教基金會長期關注兩岸間的法律事務,且持續推動中國大陸法治觀念及法治教育之發展。理律在法律專業、公益活動以及兩岸學術交流所付出的努力,對於海峽間之雙向交流與合作,實有不容抹滅之重要貢獻。欣聞理律法律事務所與理律文教基金會將其同仁在兩岸事務深耕多年之經驗,於「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署後,就兩岸投資人應注意之事項,提出建議,且整理集結成冊,付梓為「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兩岸投資經貿糾紛」一書,本人深感欣慰,並樂予推薦。
外貿協會王志剛董事長推薦序
兩岸於日前順利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預期未來兩岸的投資與經貿活動將更為頻繁,而兩岸間有關的商務投資糾紛也得以順利解決。
本人在擔任經濟部長任內,曾代表臺灣積極爭取加入WTO,當時在談判準備的過程中,對於臺灣對外貿易發展的藍圖,即有深刻的思考與規劃,其中,有關兩岸三地的市場,由於各有其經濟的優勢與產業的擅長,因此,本人始終認為兩岸三地彼此間應加強往來,並相互投資,以為互補。而自2010年兩岸簽訂ECFA後,兩岸間之投資活動,已從過去之台商單向到大陸投資,發展到今日陸商亦已逐漸擴大對台之投資項目與金額,而成為雙向之投資。對於此一發展趨勢,吾人甚感欣慰。
尤其,本人擔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後,肩負拓展臺灣對外貿易之重責大任,在奔走兩岸招募工商投資機會時,深刻體會大陸市場已逐漸成為臺灣重要的出口目標市場,而國內企業若能把握大陸此刻拓展內需市場之機會,積極與對岸業者進行產業合作或增加貿易投資,不僅可在大陸的市場上獲取商業的利益,亦可使臺灣與其他區域貿易的市場產生實質連結,也就是台商可以利用大陸作為進軍國際的跳板。
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其內容係比照國際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而定,而其宗旨則在保護投資者權益,使投資環境更具公平性,並降低投資之風險,因此,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對於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自有重大之意義。但本人也要提醒這僅僅是加強兩岸經貿活動的一個起步,兩岸未來還有很多的經貿議題,如服務貿易的開放等要繼續商談,期許兩岸要以更開放、更務實的態度去處理,另外,就臺灣之整體經濟貿易來看,臺灣尚應加速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以爭取更有利的經貿活動空間。
不論是臺商投資大陸,或是陸商投資臺灣,在兩岸投保協議通過後,對於產業合作或經貿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服務需求,勢較往常增加,台商在面對日益增加的經貿投資糾紛,不宜天真的認為有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就已有十足的保障,而仍應做好相關的事前防範工作,包括辦好企業的徵信、徵詢專業的法律顧問以及做好契約的規劃安排等。
理律文教基金會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共同出版《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兩岸
投資經貿糾紛解決》一書,將兩岸投保協議的重要內容作了充分的分析,另外,也對台商在大陸投資或從事經貿活動所關心的一些法律問題,作了全面且完的介紹,相信對於台商在大陸投資或從事貿易會有很大的幫助,本人爰樂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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