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士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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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台灣晚近三十年之民事程序法學具有重大進展,既批判性繼受外國學理,又致力於創新理論。為此,本書一方面敘說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發展歷程及本土特色,而論及集其大成之新家事事件程序建制,另一方面開展新民事訴訟法學中之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學、舉證責任論及判決效力論,據以闡述達成集中審理目標所需之法律思維,定性當事人之訴訟上主張,舉證等行為責任,並揭示判決效力擴張於系爭物受讓人之要義。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研究領域: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序言
我國之民事訴訟法學自一九八○年代起,一邊批判繼受自德、日等外國之學理,一邊創設具本土化特色之論說,嗣經廿一世紀初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大幅度落實為程序制度,開展新台灣民事訴訟法學。
本書第一篇旨在闡述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發展歷程及特色:認知廿世紀前葉所繼受民事訴訟法典之不完備性,成立定期性、經常性共同研討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一方面批判性、合目的選擇性繼受母法國及其他外國之學理,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致力於創新理論,建構足以保障紛爭當事人的實體、程序主體地位之程序制度,不僅極力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充實事前及事後之程序權保障,而且兼顧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賦予其在起訴前或訴訟上平衡追求該二利益之機會。
第二篇旨在描繪民事程序法制之新進展:受晚近三十年來民事程序法學發展之導引,民國一○○年所制定、修正之三部重要民事程序法典,變革家事事件程序,使其更能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加強強制執行之手段,使權利之實現更具實效,並因應家事債務強制履行之特性需求;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使負多重債務之消費者更容易、迅速減免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
第三篇至第八篇係展開新民事訴訟法學中之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學、舉證責任論及判決效力論。其中第三、四篇旨在充實爭點整理學之內涵:依訴訟標的相對論之法律思維,整理民事訴訟最上位爭點之訴訟標的如何特定;依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整理攻防方法爭點之法律、事實及證據如何陳述、主張及聲明,充實必要審理,而排除不必要審理,以發現真實,而促進訴訟,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
第五至七篇旨在定性舉證責任並據以為分配:要求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利己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之舉證責任,乃兼具實體法及訴訟法屬性之行為規範。就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而言,請求人及被請求人應分別就其評價根據事實及評價障礙事實負擔之。如此處理,在實體法上助益於統一說及非統一說之融合,在訴訟法上有利於不同不當得利事件類型之舉證責任同構化。
第八篇則旨在說明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要義:不應僅從實體法上觀點,以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屬性作為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系爭物受讓人之判準,致忽略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及時之界限;而應兼自訴訟法上觀點,視該受讓係發生於基準時以前或之後、該受讓事實已否呈現於訴訟為斷,以謀求統一解決兩造當事人及受讓人等三者間有關紛爭,及充實程序權保障。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許士宦
目錄
戰後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 1
民事程序法之新進展 45
訴訟標的特定之爭點整理 91
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 129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 159
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 191
不當得利之類型與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 253
判決效力擴張於系爭物受讓人之判準 279
事項索引 315
裁判索引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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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研究領域: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序言
我國之民事訴訟法學自一九八○年代起,一邊批判繼受自德、日等外國之學理,一邊創設具本土化特色之論說,嗣經廿一世紀初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大幅度落實為程序制度,開展新台灣民事訴訟法學。
本書第一篇旨在闡述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發展歷程及特色:認知廿世紀前葉所繼受民事訴訟法典之不完備性,成立定期性、經常性共同研討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一方面批判性、合目的選擇性繼受母法國及其他外國之學理,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致力於創新理論,建構足以保障紛爭當事人的實體、程序主體地位之程序制度,不僅極力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充實事前及事後之程序權保障,而且兼顧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賦予其在起訴前或訴訟上平衡追求該二利益之機會。
第二篇旨在描繪民事程序法制之新進展:受晚近三十年來民事程序法學發展之導引,民國一○○年所制定、修正之三部重要民事程序法典,變革家事事件程序,使其更能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加強強制執行之手段,使權利之實現更具實效,並因應家事債務強制履行之特性需求;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使負多重債務之消費者更容易、迅速減免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
第三篇至第八篇係展開新民事訴訟法學中之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學、舉證責任論及判決效力論。其中第三、四篇旨在充實爭點整理學之內涵:依訴訟標的相對論之法律思維,整理民事訴訟最上位爭點之訴訟標的如何特定;依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整理攻防方法爭點之法律、事實及證據如何陳述、主張及聲明,充實必要審理,而排除不必要審理,以發現真實,而促進訴訟,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
第五至七篇旨在定性舉證責任並據以為分配:要求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利己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之舉證責任,乃兼具實體法及訴訟法屬性之行為規範。就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而言,請求人及被請求人應分別就其評價根據事實及評價障礙事實負擔之。如此處理,在實體法上助益於統一說及非統一說之融合,在訴訟法上有利於不同不當得利事件類型之舉證責任同構化。
第八篇則旨在說明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要義:不應僅從實體法上觀點,以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屬性作為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系爭物受讓人之判準,致忽略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及時之界限;而應兼自訴訟法上觀點,視該受讓係發生於基準時以前或之後、該受讓事實已否呈現於訴訟為斷,以謀求統一解決兩造當事人及受讓人等三者間有關紛爭,及充實程序權保障。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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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 1
民事程序法之新進展 45
訴訟標的特定之爭點整理 91
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 129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 159
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無法律上原因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 191
不當得利之類型與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 253
判決效力擴張於系爭物受讓人之判準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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