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社會學大師涂爾幹的重要名著
首次為社會學建立經驗基礎
對傳統上認為純粹是個人和心理因素的自殺現象
提供了社會面向的解釋
《自殺論》是涂爾幹的一部重要社會學名著,與《社會分工論》一書的內容十分密切,因為在《社會分工論》最後一部分已對社會分工引起的社會病態進行了分析。作者認為,所謂自殺,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並知道會產生這種結果的某種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殺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這種現象之所以增多,是由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分工的變細所造成的社會病態所引起的。它跟種族、遺傳因素、個人素質、心理狀態、精神病、自然條件、氣候變化無重大關係,或者說關係不大,然而它跟社會環境、其中包括經濟危機、政治危機、社會動蕩、改朝換代、工作變遷、生活變化等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但是,自殺人數的多少和自殺率的高低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則有所不同。它們與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高低和兩性差異關係很大。在這些自殺者中,作者又按照自殺的不同原因,把自殺分為三種類型,即利己主義自殺、利他主義自殺和脫序性自殺。
作者簡介:
埃米爾.涂爾幹(Emile Durkheim, 1858-1917)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與馬克思、韋伯並稱為古典社會學理論的三大家和三大奠基人。生於法國東北部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2年在巴黎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在桑斯等地的許多中學任教。1885-1886年赴德國遊學,深受德國實驗心理學創始人馮特(W. Wundt)的青睞。回國後到波爾多大學擔任社會哲學講師,後來晉升為教授。1896年創辦《社會學年刊》。1902年,他根據社會學研究的不同對象,把社會學分為一般社會學、宗教社會學、法律社會學、犯罪社會學、經濟社會學、道德社會學、社會形態學、美學社會學等。同時,他還給社會學下了定義,認為它是一門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種社會制度和社會歷程的科學。1902年轉任巴黎大學文理學院時,業已享譽全國,並在該學院擔任教職直到逝世,享年59歲,後法國政府封為國家研究院院士的第一位法國社會學家。主要著作有:《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論》、《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亂倫禁忌及其起源》、《實用主義與社會學》等。
譯者簡介:
馮韻文
經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研究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第歐根尼》雜誌中文版編委
中國翻譯協會會員
2002年10月,中國翻譯協會表彰為「資深翻譯家」
譯作
《馬克思》、《好萊塢》、《社會老年學》、《新資本主義》
章節試閱
第一章 自殺與心理變態
人們可以先驗地認為,有兩類非社會因素影響自殺率:即個體—心理的傾向和自然環境的因素。我們可以認為,在個人的性格中,或至少很大一部分個人的性格中,有一種直接導致人們去自殺的傾向,其強烈的程度因國家而異。另一方面,氣候、溫度等因素也可能間接的對個體產生相同的影響。對於這種假設無論如何不能置之不理。因此,我們將依次考察這兩類因素,並且弄清楚它們是否確實在我們所研究的現象中起著某種作用,以及起什麼作用。
一
有一些疾病的年發生率在某個社會裡相對來說是穩定的,但是在不同的民族中又有相當大的差別。精神錯亂就是這種疾病。因此,如果有理由認為任何自願死亡都是一種精神錯亂的表現,那麼我們提出的問題就解決了——自殺不過是一種個人的疾病。
這是許多精神病醫生所主張的論點。按照埃斯基羅爾的說法:「自殺表現出精神錯亂的全部特徵。」並且「人只有在發狂的時候才企圖自殺,自殺者就是精神錯亂者。」他從這個原則得出的結論是:因為自殺是不由自主的,所以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法爾雷和莫羅.德.圖爾以幾乎相同的詞句表達自己的看法。後者固然在說明他所贊成的學說的段落裡提出一種足以使這種學說受到懷疑的看法,他說:「自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被看成是精神錯亂的結果?我們在這裡不想解決這個難題,只是,一般來說,對精神錯亂的研究愈深入、經驗越多、看到的精神錯亂者越多,就愈是傾向於作出肯定的回答。」一八四五年,布林丹醫師在一本小冊子中毫無保留地支持了這種意見,這本小冊子一出版就轟動了醫學界。
曾經而且可以有兩種不同的方式為這種理論辯護。有人說,自殺本身是一種#自成一類的&疾病,一種特殊的精神錯亂;有人不把自殺歸為性質截然不同的一類疾病,只是把它看作一種或幾種精神錯亂的一個插曲,它並不出現在精神正常的人身上。前者是布林丹的論點;埃斯基羅爾則是另一種觀點最有權威的代表人物。他說:「根據以上所述,人們已經隱約地看出,自殺對我們來說不過是許多不同原因的一種續發現象,它表現出某些不同的特點;這種現象不能表明某種疾病的特點。正是為了把自殺說成是一種#自成一類的&疾病,人們提出了某些被經驗所否定的一般命題。」
在這兩種證明自殺的精神病性質的方法中,第二種方法不太嚴格,也不太有說服力,因為按照這條原則,不可能有反面的經驗。事實上,不可能把所有的自殺列成一份完整的清單,使人們在每一例自殺中都看到精神錯亂的影響。人們只能舉出幾個特殊的例子,不管這種特殊例子有多少,都不能作為科學概括的依據;即使一時提不出相反的例子,這種例子總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能夠提出其他證據,這種證據就將是結論性的。如果能夠確定,自殺就是一種精神病,有它自身的特點和病程,那麼問題就解決了——任何自殺者都是瘋子。
但是,有沒有一種自殺狂呢?
二
由於自殺的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所以如果這種傾向是一種精神病的變種,那也只能是一種局部的和只限於某種行為的精神病。為了使這種精神錯亂能夠說明某種譫妄的特點,這種行為就應該只達到這個唯一的目的;因為如果這種行為有多種目的的話,那就沒有理由用其中的一種行為而不用其他行為來給這種譫妄下定義。在心理病理學的傳統術語中,人們把這些有限的譫妄稱做偏執狂。偏執狂的病人除了表現出某種局部性的缺陷之外,他的意識是完全健全的。例如,他有時候突然莫名其妙地想喝水或者偷東西,或者想罵人,但是他的其他一切行為和一切思想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如果說有一種自殺狂的話,那它也只能是一種偏執狂,而且人們往往就是這樣為它定性的。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理解,如果承認這類特殊的疾病叫做偏執狂,那就很容易被說服把自殺歸為偏執狂。其實,根據我們剛剛提到的定義,自殺並不說明這類疾病的特點,這些病也不導致心智的障礙。在偏執狂者和精神健全的人身上,精神生活的基礎是相同的,只是前者在這種共同的基礎上突出地表現出一種特定的精神狀態。實際上,偏執狂只是在某方面過分的熱情,在表達上有些錯誤的觀念,且其程度如此的強烈,以致於使精神受到困擾而無法擺脫。例如,當奢望使大腦所有其他功能都達到幾乎陷於癱瘓的程度時,它就從正常狀態變成病態,而且變成嚴重的偏執狂了。因此,只要感情上稍微有點劇烈的變化就足以擾亂這類人心智上的平衡而出現偏執狂。自殺者通常是因為受到某種不正常激情的影響,這種激情可能是突然爆發或逐步發展起來的;不過我們認為,有一點這種力量來抵銷自保的本能其實是合理的。此外,許多自殺者除了結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為以外,和其他人沒有什麼兩樣,因此沒有理由說他們得了一般的譫妄症。這就是自殺是如何在偏執狂的名義下被列為精神病的。
可是,到底有沒有偏執狂呢?長久以來,人們從不懷疑有偏執狂的存在,精神病醫生也一致承認部份的譫妄理論。人們不僅因臨床觀察所得的結果而相信其存在,而且也認為那是心理學理論的必然結果。於是人們聲稱,人的精神是由各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組成的,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單獨行動,因此它們會分別受到疾病的侵犯看來也是很自然的。既然人可以出現沒有意志的理智和沒有理智的感知,那麼為什麼他就不可以有理智或意志方面的疾病,沒有感覺方面的毛病,或者有感覺方面的毛病而沒有智力或意志方面的疾病呢?人們在把這條原則應用到這些官能比較特殊的形式上時,就會承認身體所受到的傷害可以只影響某種傾向、某種行為或某種單一的想法。
這種意見今天已被普遍拋棄。人們不可能透過觀察直接證明偏執狂不存在——能確定的只是,人們舉不出一個無可爭辯的例證。沒有一種心理的病態傾向是可以藉由純然孤立的臨床實驗來發現,因為一旦某種官能受到傷害,其他官能也會同時受到傷害。那些相信有偏執狂的人沒有覺察到這些同時發生的傷害,這是因為他們沒有很好地進行觀察的緣故。法爾雷說:「我們以一個被許多宗教信念所迷惑,並被視為宗教偏執狂的人為例。他自稱受到上帝的感召,肩負為世界帶來一種新宗教的神聖使命……你們會說,這純粹是瘋言瘋語!但是事實上,除了這部分之外,他也像其他人一樣通情達理的。不過,如果你更進一步詢問他,你很快就會在他身上發現到其他不正常的地方:例如你會發現,除了宗教偏執之外,他還可有某種自大的傾向。他不僅自以為受命改革宗教,而且還受命改革社會,他也許還自以為有最高的天命在等待著他……此外,就算你在這位病人身上看到自誇的傾向,你也會覺察到某些卑怯或惶恐的想法。被宗教妄想所糾纏的病人會認為自己遭到了失敗、注定要滅亡等等。」當然,所有譫妄的形式通常不會一齊出現在一個人身上,但是這些妄念往往都是有關的;即使這些譫妄並不同時存在於一個疾病,但它們或多或少都是相關的病灶。
最後,除了這些特殊的表現以外,在這些所謂的偏執狂身上,我們可以發現形成這種疾病的某種基本心理狀態,在這種基本狀態底下,那些譫妄只不過是一種表面和暫時的表現形式。所謂的基本狀態就是過度興奮、極端抑鬱,或者全面的反常,尤其是思想上和行動上缺乏平衡和協調。這類病人也會思考,但是他的思想是不連貫的,而且會出現空白;他或許不會出現荒唐的行為,但他的行為是不連續的。因此,說精神錯亂只會對人產生部分影響,而且只是某個限定部分的影響,這是不確切的;一旦它影響到理解力,就是全面性的影響。
此外,人們所提出關於偏執狂的假設原則,和當前的科學論據有矛盾。幾乎不再有人為關於官能的舊理論辯護了。人們不再將不同種類的意識活動視為是分散的、分離的力量,或是某種形而上物質的深層結合,而是一種互相依賴的作用;因此,不可能某種器官的功能受到損害卻絲毫不影響到其他器官的運作功能。這種互相滲透的作用對心智生活比對人體其他器官的影響更大,因為心靈的作用沒有明顯區隔的器官,所以不會有某一器官受到影響而其他器官不受影響的。心智作用分散在大腦的不同區域,沒有明確的界限,如果其中某一個部位不能完成它的任務的話,大腦的其他部位就會互相取代。它們是如此徹底地互相交織在一起,所以精神錯亂不可能只影響某一部位的功能而不影響其他部位的功能。所以我們更有理由認為,對精神錯亂者而言,改變一個想法或情緒是不可能不徹底改變其心智生活的,因為表現與衝動無法分開。它們並非由許多微小物質、心靈原子合併起來建構心靈;它們只是意識核心一般狀態的外在表現,各種外在表現都是溯源於此,因此,只要意識不受損,它們就不具有病態的表徵。
但是,如果精神上的缺陷不能被局限化,那就沒有,也不可能有嚴格意義上的偏執狂。那些明顯局限的、被稱之為偏執狂的精神錯亂,其實是來自於更廣泛的精神混亂,它們不是疾病,而是比較全面性疾病的特殊的和續發現象。因此,既然沒有偏執狂,也就不可能有自殺偏執狂,所以自殺就不是一種不同性質的精神錯亂。
三
自殺只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發生還是可能的。如果自殺本身不是一種特殊的精神病,那麼它也不是能夠產生自殺的那種精神病。自殺只是精神病的一種插曲式的綜合症,但經常發生。能不能根據這種發生率得出結論說:自殺決不會在健康的狀態下發生,它是精神錯亂的一個明確標誌呢?
這個結論未免有點草率。因為,在精神錯亂者的各種行為中,如果自殺是精神錯亂者所特有的行為,可以用來說明精神錯亂的特點,那麼其他行為就是精神錯亂者和健康人所共有的,只是在瘋子身上具有某種特殊的形式。沒有理由先驗地把自殺列入第一種範疇。精神病醫生們固然斷言,他們所知道的自殺者大多數都有精神錯亂的症狀,但這種證據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這類觀察過於簡單。況且,根據這種非常特殊的經驗是不可能歸納出任何普遍規律來的。他們所知道的自殺者當然都是精神錯亂者,但是他們不能斷言他們沒有觀察到的自殺者也是精神錯亂者,而後者的數量最多。
從方法論上來說,唯一的辦法是根據自殺的基本性質來劃分瘋子的自殺,從而確定精神錯亂的自殺的主要類型,看是否所有的自願死亡都能納入這些疾病的分類學範圍。換言之,要知道自殺是不是精神錯亂者的一種特殊行為,就應該確定自殺在精神錯亂時所採取的形式,然後看這是不是自殺所採取的唯一形式。
專家們通常很少致力於對精神錯亂者的自殺進行分類,但是可以認為,下述四種類型包括了那些最重要的自殺種類。這種分類的基本輪廓是從儒塞和莫羅.德.圖爾那裡借用來的。
1. 躁狂性自殺&——這種自殺或者是出於幻覺,或者是出於某些譫妄性觀念。病人自殺是為了躲避某種危險或某種想像的恥辱,或者是為了服從他從上面接到的一道神祕的命令等等。但是,這種自殺的動機和發展方式反映了引起自殺的疾病即躁狂症的特點。讓這種疾病與眾不同的是它的多變性。各種各樣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思想和感情以極快的速度相繼出現在躁狂症患者的意識中。這是一種持久性的精神錯亂。一種意識狀態剛剛出現就被另一種意識狀態所取代。引起躁狂性自殺的各種動機也是如此:它們以驚人的速度產生、消失或變化。讓患者決定自我毀滅的幻覺或譫妄突然出現,由此引起自殺的企圖;後來,轉瞬之間情況發生變化,如果自殺的企圖失敗,就不會重複,至少暫時不會重複。如果自殺的企圖後來再次出現,那也是出於另一種動機。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可能引起這種突然的變化。一位這類想要結束自己生命的病人跳進一條小河,河水不太深。他不得不尋找一個能淹沒自己的地點,當時有一位海巡人員懷疑他的意圖,舉起槍來瞄準他,並威脅說如果他不走上岸就要開槍了,結果我們這位病人立刻順從地走回家去,再也不想自殺了。
2. 憂鬱性自殺&——這種自殺與極度抑鬱和過分憂傷的綜合狀態有關,這種狀態使病人不再正確地評價周圍的人、事、物與他的關係。娛樂對他來說沒有任何吸引力,他把一切都看成是醜惡的,他認為生活讓人煩惱或痛苦。因為這種心情經常存在,所以自殺的念頭同樣經常存在;這種心情和念頭具有極大的固定性,引起這種心情和念頭的一般動機也總是明顯地相同。有一位年輕的姑娘,父母都很健康,她在鄉下度過童年之後,不得不在十四歲的時候遠離家鄉去完成她的學業。從這時候起,她就感到一種說不出的煩惱,她對孤獨明顯偏好,不久又感到一種對死亡的強烈渴望。「她一連幾個小時一動也不動,眼睛注視著地上,感到透不過氣來,好像擔心發生某種可怕的事。她決定投河自盡,所以她尋找了一處最偏僻的地方,以免別人來救她。」不過,她知道她打算採取的行動是一種罪行,所以暫時放棄了這種打算。但是一年以後,這種自殺的傾向更加強烈,自殺的念頭頻繁出現。
這種普遍的絕望往往伴隨著直接導致自殺的幻覺和譫妄性觀念。只是這種幻覺和譫妄性觀念不像我們剛才在躁狂症患者身上看到的幻覺和譫妄性觀念那樣多變。相反的,它們和產生它們的整個狀態一樣是固定不變的。糾纏著患者的憂慮、他的自責和他所感到的悲傷總是相同的。因此,儘管這種自殺像前一種自殺一樣是由想像所引起的,但它的慢性特點讓它與前者有所區別。這種自殺也是難以根除的。這類病人沈著地準備實行自殺的手段——他們為了達到目的堅持不懈,有時甚至顯得異常機靈。這種執著的精神與躁狂症患者無休止的變化並不一樣,後者只有一時的發作,沒有持久的原因;前者則有一種與患者的一般特點有關聯的穩定狀態。
3. 強迫性自殺&——在這種情況下,自殺不是任何實際的或想像的動機引起的,而只是一種固定不變的死亡念頭引起的,這種念頭毫無理由地完全控制了病人的思想。病人被自殺的願望所糾纏,儘管他完全知道他沒有任何合理的動機要這樣做。這是一種本能的需要,思考和推理對它沒有影響,類似人們所說的偏執狂患者有偷盜、殺人、放火的需要。因為患者知道他的需要是荒唐的,所以他首先試圖抗拒。但是在整個抗拒過程中,他感到憂傷、壓抑、心中有一種與日俱增的焦慮感。因此,人們有時把這種自殺稱之為#焦慮性自殺&。下面是一位病人有一天向布里埃爾.德布瓦蒙所作的自白,精確地描述了這種狀態:「作為一家商行的雇員,我幹得相當不錯,但是,我的行動像木頭人,別人對我說話的聲音好像空穀中的回聲。我最大的痛苦是想自殺,片刻也擺脫不掉這個念頭。我有這種衝動已經一年了;起先,這種衝動不太明顯。兩個多月來,這種衝動到處糾纏著我,#可是我沒有任何自殺的動機&……。我的身體很好,家裡也沒有人得過類似的病;我沒有經濟上的困難,我的薪水足夠我開支,而且容許我享受我這種年齡的人所能享受的樂趣。」但是,病人一旦打定主意不再抵制這種焦慮,決心自殺,這種焦慮卻停止了,而且恢復了平靜。儘管自殺的企圖不成功,但有時足以暫時平息這種病態的願望。也可以說患者滿足了他的願望。
4. 衝動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殺&——這種自殺和前一種自殺一樣沒有任何動機,既不是出於現實的原因,也不是出於病人想像的原因。不過,這種自殺不是由一種在一段或長或短的時間裡折磨著精神的念頭,而只是由逐步控制意志的固定不變的念頭引起的,它是一種突然的、一時無法抗拒的衝動的結果。這種衝動一瞬間顯示出它的全部力量,引起自殺的行為,或者至少引起自殺行為的開始。這種突然性使我們想到我們在上述躁狂症中所看到的情況——只是躁狂性自殺總還是有某種理由,儘管這種理由並不合理。這種自殺與患者的譫妄性觀念有關。但是在這裡,自殺傾向的出現及其產生的後果的確是不由自主的,沒有任何理智上的先兆。例如:看見一把刀,或者在懸崖邊散步等等,在一瞬間便引起了自殺的念頭,隨之而來的行動如此迅速,病人往往沒有意識到發生了什麼事。「有一個人正在平靜的和朋友們聊天;突然之間他向前衝去,跨過護欄,跳進河裡。幸好,他隨即被人救起。人們問他這種行為的動機,他什麼也不知道,他只是不由自主地順從了某種驅動他的力量。」另一個人說:「奇怪的是,我想不起來我是怎麼爬上窗戶的,當時是什麼思想支配著我,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根本沒有要自殺的念頭,或者至少我現在不記得有這種想法。」【16】病人不大可能感覺到這種衝動的產生,而且不大可能立即成功地逃避死亡手段對他的誘惑。
總之,所有精神錯亂的自殺都沒有任何動機,或者是純粹想像的動機所引起的。然而,許多自願死亡既不屬於這一範疇,也不屬於另一範疇,因為他們其中大部分都有動機,而這些動機並非沒有現實的基礎。因此,不能把任何自殺者都看成是瘋子,除非濫用這個名詞。在我們已經說明其特點的各種自殺中,最難和正常人的自殺區別開來的是憂鬱性自殺,因為自殺的正常人也經常處於一種沮喪和抑鬱的狀態,就像精神錯亂者一樣。但是,兩者之間總是有這樣的基本區別:前者所處的狀態和由此而引起的行為並非沒有客觀的原因,而後者所處的狀態和由此而引起的行為則與外界的環境沒有任何關係。總之,精神錯亂的自殺不同於其他自殺,就像錯覺和幻覺不同於正常的感覺;不由自主的衝動不同於有意識的行為一樣。固然,一種狀態可以過渡到另一種狀態而不中斷,但是如果要成為把兩者等同起來的理由,一般來說還必須把健康和疾病混為一談,因為後者不過是前者的一種變化。即使可以肯定,一般人決不會自殺,只有自殺的人才表現出某些反常狀態,人們也沒有權利認為精神錯亂是自殺的一個必要條件——因為精神錯亂者不單只是一個思想和行為與一般人稍有不同的人而已。
因此,我們不能把自殺和精神錯亂這樣緊密地聯繫起來,除非我們故意要縮小這兩個名詞的涵義。埃斯基羅爾寫道:「一個人只服從某種崇高的感情而投身於某種危險之中,讓自己遭到不可避免的死亡,為了法律、為了保衛自己的信仰、為了拯救祖國而自願犧牲自己的生命,他就不是自殺。」他舉出了德西烏斯和阿薩斯等人的例子。法爾雷也不同意把庫爾提烏斯、科德魯斯和阿里斯托德穆斯看成自殺者。布林丹不僅把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所引起的自殺除外,而且甚至把崇高的愛情所引起的自殺除外。但是我們都知道,直接引起自殺的動機的性質不能用來給自殺下定義,因此也不能用來區別自殺和非自殺。一切由病人自己採取的明知其可能引起的後果的行動所造成的死亡,不管出於什麼目的,都十分相似而無法區分其類別。不管怎樣,這些自殺只能是同一種類型;為了區分這些自殺,除了死者所要達到或多或少可疑的目的外,還需要有另一種標準。因此,至少有一部分自殺不是精神錯亂。然而,一旦打開了例外的大門,就很難再關上了。因為在這些由特別崇高的感情所引起的自殺和那些由不太高尚的動機所引起的死亡之間,沒有什麼不可逾越的鴻溝,可以不知不覺地從這一種變成另一種。因此,如果前者是自殺,那就沒有任何理由不把後者也稱作自殺。
因此,我們可知,有一些自殺並不是精神錯亂的自殺,而且數量很多。人們從這種雙重標誌看得出,這些自殺是經過慎重考慮的,而這種慎重考慮的各種表現並不完全是出於幻覺。人們看到,這個經常引起爭論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沒有必要參照所謂自由的問題。為了知道是否所有的自殺者都是瘋子,我們並不考慮他們是否自由行動,我們只根據在觀察不同類型的自殺時所看到的經驗特點而定。
第一章 自殺與心理變態
人們可以先驗地認為,有兩類非社會因素影響自殺率:即個體—心理的傾向和自然環境的因素。我們可以認為,在個人的性格中,或至少很大一部分個人的性格中,有一種直接導致人們去自殺的傾向,其強烈的程度因國家而異。另一方面,氣候、溫度等因素也可能間接的對個體產生相同的影響。對於這種假設無論如何不能置之不理。因此,我們將依次考察這兩類因素,並且弄清楚它們是否確實在我們所研究的現象中起著某種作用,以及起什麼作用。
一
有一些疾病的年發生率在某個社會裡相對來說是穩定...
目錄
序
林端(台大社會系教授)導讀
作者序
導論
第一編 非社會因素
第一章 自殺與心理變態
第二章 自殺與正常的心理狀態、種族、遺傳
第三章 自殺與自然因素
第四章 模仿
第二編 社會原因和社會類型
第一章 確定社會原因和社會類型的方法
第二章 利己主義式的自殺
第三章 利己主義式的自殺(續)
第四章 利他主義式的自殺
第五章 脫序性自殺
第六章 不同類型自殺的各種形式
第三編 作為一般社會現象的自殺
第一章 自殺的社會因素
第二章 自殺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
第三章 實際的結論
附錄
一、自殺和酗酒
二、法國各縣的自殺人數(1887-1891)
三、中歐的自殺情況(根據莫塞利的資料)
四、自殺人數和家庭密度(人口數)
五、自殺和財富
六、各年齡組有配偶者和喪偶者按有無子女分類的自殺人數
序
林端(台大社會系教授)導讀
作者序
導論
第一編 非社會因素
第一章 自殺與心理變態
第二章 自殺與正常的心理狀態、種族、遺傳
第三章 自殺與自然因素
第四章 模仿
第二編 社會原因和社會類型
第一章 確定社會原因和社會類型的方法
第二章 利己主義式的自殺
第三章 利己主義式的自殺(續)
第四章 利他主義式的自殺
第五章 脫序性自殺
第六章 不同類型自殺的各種形式
第三編 作為一般社會現象的自殺
第一章 自殺的社會因素
第二章 自殺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
第三章 實際的結論
附錄
一、...
商品資料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80頁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