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為主軸,整理及引註大量實務見解,建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適法性之審查流程,完整介紹控制個人資料流動之方法及責任體系,並以16個案例案例詳盡分析如何應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書特色:
不可不知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社交聯誼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的適用?金榜題名有無涉及個資法的違反?
如何保障我們自身的權益?又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作者簡介:
現職: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專人
學歷:臺灣大學工業工程學碩士
經歷:律師高考及格
電子郵件:bwg062@gmail.com
章節試閱
第1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本章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立法目的及重要名詞定義,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及「傳送」等均有詳盡說明,讀者藉由本章可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概念。
1.1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八大原則,研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於84年08月11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鑒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電腦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日漸普遍,再加上各類型商務行銷廣泛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對個人隱私權之保護,造成莫大威脅;而適用主體有行業別之限制,僅適用於徵信業等8類行業,一般行業及個人均不受規範,保護之客體又只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對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規範不足。為使本法規範內容得以因應急速變遷之社會環境,爰整理國內學界及實務界之修法意見,並參酌各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立法例,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共55條,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保護客體:
為落實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將保護客體予以擴大,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第2條第2款及第4款)
二、普遍用主體:
(一)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之限制,使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除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外,皆須適用本法。(第2條第8款及第50條第1項)
(二)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亦有本法之適用。(第50條第2項)
三、增修行為規範:
(一)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資料為特種資料,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第6條)
(二)本法所稱書面同意,指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需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應另以單獨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第7條)
(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蒐集資料,除符合得免告知情形者外,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資料來源等相關事項。另為減少勞費起見,允許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得併同告知。(第8條及第9條)
(四)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並有更正、補充及通知之義務。(第11條)
(五)從事商品行銷之非公務機關,應於首次行銷時免費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以尊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行銷之權利。(第20條)
四、強化行政監督:
(一)為加強防制個人資料之濫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或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如發現有違法情事,並得採取必要處分。(第22條)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檢查時,所採取之措施,或相關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第24條)
五、促進民眾參與:
(一)為結合民間力量,發揮本法保護個人資料之功能,爰增訂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本法規定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隱私權益遭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民事或行政救濟。(第32條)
(二)為鼓勵當事人透過團體訴訟主張權利,增訂團體訴訟裁判費減免之規定。(第33條)
六、調整責任內涵:
(一)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區別其是否具有「意圖營利」之主觀要件,課予程度不等之刑事責任。(第40條)
(二)為提升法益保護之周延程度,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觸犯本法之罪者,亦適用本法。(第42條)
(三)提高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總額。(第28條)
(四)提高對非公務機關所課之罰鍰額度;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應課以同一額度之罰鍰,以加強其監督之責任。(第46條至第49條)
七、配合增修條文:
(一)明定修法前不受本法規範之行業、團體或個人,在本法施行前已蒐集個人資料者,應於一定時間內,補行告知當事人。(第53條)
(二)為使民眾有充足之準備時間,政府亦能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充分宣導,爰修正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55條)
第1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本章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立法目的及重要名詞定義,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及「傳送」等均有詳盡說明,讀者藉由本章可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概念。
1.1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八大原則,研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於84年08月11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鑒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電腦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日漸普遍,再加...
作者序
個人資料保護法自99年月立法院修正通過後,由於擴大適用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且個人資料保護法屬科技法律,所涉範圍包含法律、科技及管理三大範疇,造成社會大眾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產生不少誤解,而屢屢掀起話題,尤其新興資訊科技與個人資料間的交疊運用頻繁,使得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與蒐集者間處於緊張而混沌不明的狀態,因此如何確保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益及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清楚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者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範圍,使得個人資料當事人與蒐集者,在個人資料運用上彼此互利,成為重要課題。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引進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並參考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奧地利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之立法例,因此在詮釋及適用上,除參考前開外國立法例外,更應結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建立之資訊隱私權,重新詮釋本土化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避免外國法所造成之衝擊與扞格;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性質雖為普通法,惟適用有關民、刑事責任上多為民法、刑法之特別規定,因此本書利用現行民事、刑事實務見解詮釋相關條文內涵,以避免未來司法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見解欠缺可預見性或甚至產生歧異。
本書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本質為中性,並不當然侵害當事人權利」為主要脈絡,詳盡介紹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重要內容,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立法目的及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要件等,並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為主軸,援引大量實務見解,建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適法性之審查流程,完整介紹控制個人資料流動之方法及責任體系;並以新法施行前後16個重要案例,以「案例」、「實務見解」、「問題與討論」及「案例評析」方式剖析問題核心,並以新法重新詮釋案例,希冀能讓非法律專業之讀者也能清楚瞭解個人資料保護體系,並正確理解並應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書得以出版,要特別感謝張雅惠在初稿階段給予勉勵與修正建議與五南書泉同仁在出版過程的鼎力相助。由於所學有限,論述難免粗淺或有疏漏,如有誤謬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自99年月立法院修正通過後,由於擴大適用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且個人資料保護法屬科技法律,所涉範圍包含法律、科技及管理三大範疇,造成社會大眾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產生不少誤解,而屢屢掀起話題,尤其新興資訊科技與個人資料間的交疊運用頻繁,使得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與蒐集者間處於緊張而混沌不明的狀態,因此如何確保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益及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清楚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者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範圍,使得個人資料當事人與蒐集者,在個人資料運用上彼此互利,成為重要課題。
我國個人...
目錄
第1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第2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拼圖
第3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適法性、體系及責任
第4章 案例分析
第5章 特種個人資料專論
附錄1: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錄2: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3: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附錄4: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附錄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草案
第1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第2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拼圖
第3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適法性、體系及責任
第4章 案例分析
第5章 特種個人資料專論
附錄1: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錄2: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3: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附錄4: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附錄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草案
商品資料
出版社:書泉出版日期:2013-11-25ISBN/ISSN:9789861218717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3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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