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俗稱「個資法」,也就是Pi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資法已成為全民顯學,大街小巷每天都Pi來Pi去。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公司、機關不小心外洩客戶或民眾個資,可會捅出大紕漏!
本書作者為個資法專業律師,對各種個資法相關案例,從法律角度作專業分析。提醒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及相關團體,應加強個資管理制度,並應加強資安工作。
本書以案例說明方式為特色,詳解個資法全文,以輕鬆、專業的角度帶領讀者進入Pi法世界!走,就讓我們一起聽聽看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作者簡介:
鄧湘全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生活法律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陳德正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碩士
廣州暨南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萬能科技大學講師
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委員
章節試閱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蘇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廳用餐,消費金額200元,店家依規定開立發票,蘇西波也索取發票,事後赤壁餐廳發現發票金額誤植為200000元,店家為尋找蘇西波回來更改發票,因為沒有任何客戶資訊,不得已將蘇西波在店內監視器中的畫面印成照片,公布張貼於店門外面,以公告方式希望蘇西波知道打錯發票,能回餐廳更換發票。赤壁餐廳是否有權利公布張貼蘇西波之照片畫面呢?這樣有無侵害蘇西波之個人資料權利呢?
律師觀點:
開錯發票真是麻煩,又沒有蘇西波的聯絡管道,急死餐廳老闆啦!
在公眾出入之大門口張貼人家相片,客人會不會主張侵犯隱私、侵害個資呢?既然赤壁餐廳不知道蘇西波的名字及電話,所以不會在張貼公告上載明蘇西波的個人聯絡資訊,最多就是貼上相片,然後說明打錯發票,如果他看到公告,或是認識他的人,麻煩通知他一聲。個人資料的定義,參考個資法第2條第1項定義內容,並不包括相片。不過,若可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仍有可能認定是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也就是說,相片若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可以識別出當事人,就可以認定是個人資料。
首先,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照,而得以知悉蘇西波這個人,就像東施不會變成西施一樣,蘇西波也不可能像蘇東坡那樣有名。根據前述說明,本案例的相片資料,就不能算是個資法所定義的個資。其次,就算被認為此相片可能屬於某類型個資,但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由此看來,赤壁餐廳從店內公開場所,取得之個人錄影畫面,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相結合,就算回歸到間接識別的討論,本案仍然不會有個資法之適用。
這樣看來,赤壁餐廳為了請客人回來更換發票,而張貼客人蘇西波相片之行為,假若不適用個資法,就一定是合法的行為嗎?這倒也不見得。因為排除個資法適用,仍有民法肖像權是否受侵害的問題?所謂肖像權,一般認為是對於當事人錄影、拍照所享有的權利,其實畫得很逼真,也與拍照有同樣的效果,應該也屬於肖像認定的範圍。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肖像的定義,說得很清楚:肖像就是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這種個人享有的肖像權利,屬於自我人格的一部分。肖像乃是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是一種重要人格法益類型。侵害他人格權,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法規定來說,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在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況,得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還有名譽回復之問題。再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看起來肖像權沒有規定在裏面,但是法院實務多認為肖像權是一種人格且有法律上的利益,所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
關於自我形像的利用,自己有完整的自我決定權,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否則美女或帥哥之相片,就會被情敵對手改成豬八戒的樣子到處散發,豈非得了。當事人有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要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依上述規定,就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之侵害。不過,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行為,也不一定會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實際上,赤壁餐廳沒有要冒犯蘇西波肖像的不法意思,那這種行為還是可能不小心傷害到蘇西波的肖像權利啊?其實,我們來看最高法院對於故意、過失、侵害權利的觀點,就會比較清楚瞭解。如果用死板板角度去看法律,動則得咎,也非立法者本意。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1469號判決意旨說明: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之成立要件,須具備有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生損害等「客觀要件」,另外,還要有行為人本身有責任能力、有故意過失等「主觀要件」。而且,所謂行為不法,多數學說及實務上均認為凡侵害他人權利者,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屬不法,至於阻卻違法事由,則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之正當行使及得被害人允諾等情形,其中權利之正當行使,為適法行為,縱因而侵害他人權利,亦非不法。
所以說,假若赤壁餐廳真的想不到方式可以換回發票,以適當的公告,例如相片沒有大到誇張的程度,而公告的內容,也對蘇西波人格沒有一點不良的影響,純粹是基於通知換發票之意思而張貼,則此類型公告,原則上應無權利受損之問題。但是,前面已說明既然肖像屬於自我決定的權利,為避免爭議,赤壁餐廳能避免這種貼相片方式公告,就盡量避免之。
Pi小觀念:不要亂貼人家的相片,小心被告!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蘇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廳用餐,消費金額200元,店家依規定開立發票,蘇西波也索取發票,事後赤壁餐廳發現發票金額誤植為200000元,店家為尋找蘇西波回來更改發票,因為沒有任何客戶資訊,不得已將蘇西波在店內監視器中的畫面印成照片,公布張貼於店門外面,以公告方式希望蘇西波知道打錯發票,能回餐廳更換發票。赤壁餐廳是否有權利公布張貼蘇西波之照片畫面呢?這樣有無侵害蘇西波之個人資料權利呢?
律師觀點:
開錯發票真是麻煩,又沒有蘇西波的聯絡管道,急死餐廳老闆啦!
在公眾出入之大門口...
作者序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Pi)之取得及使用,個資法有詳細的規定;若使用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權利,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我國先於民國84年3月於立法院開始審查,於8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受規範的對象僅有特定幾個行業,一般民眾比較不會注意。有感於規範不足,立法院於99年間進行修法,99年5月公布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此次修法後,受規範者的範圍、個人資料類型及範圍均大幅擴張,新法並強化告知義務、書面同意、拒絕行銷、行政監督、團體訴訟、加重罰則等規範。有鑑於新舊法變動甚大,對於各行業及人民將產生很大的影響,這部Pi法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專家學者預期會有許多爭議問題,個資法施行後,果然發生許多有趣、荒謬、奇怪、爭議等情形!
公司行號為因應新版Pi法,必須加強及改善公司內部的個資管理制度,以及加強資安設備或軟體等等。其中最基本是個資盤點工作,也就是要清查公司內部有哪些紙本資料及電腦內有個人資料之儲存等等。知道公司哪裡有個資?有誰在保管持有?持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何避免外洩?瞭解詳細後,才能掌握風險管理。其次,個資認證也是個資管理或免責的重點工作。無論是政府部門或是公司行號的資安管理人員,均應有所體悟。進行相關工作前,要先了解個資法規範詳細內容及實務案例,才能事半功倍。本書從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個人及社區觀察,對於相關人等之個資問題,用淺顯易懂有趣案例說明方式,完成本書之內容,希望讀者輕鬆瞭解Pi法。
法人擔心個資外洩,個人煩惱個資被外漏,誰和這部 Pi法有關聯?答案是:法人、個人都有關係,大家都跑不掉!大小公司企業,因應個資法規範要求,一定要有最起碼的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資外洩;再者,建構個資管理專門人員,或許是有效的管理方法。就一般個人而言,行銷電話廣告滿天飛來、隨時被要求寫個資同意書、三不五時接到詐騙電話、你怎麼會有我的電話、我的名字怎麼出現在這、他追馬子的資料那來的啊、人肉大搜索、我知道你是誰哦……,您能說這Pi法和您沒關係嗎?
聽聽看鄧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Pi)之取得及使用,個資法有詳細的規定;若使用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權利,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我國先於民國84年3月於立法院開始審查,於8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受規範的對象僅有特定幾個行業,一般民眾比較不會注意。有感於規範不足,立法院於99年間進行修法,99年5月公布新版「個人...
目錄
PART1公司行號篇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UNIT2 補習班可以公布榜首姓名嗎?
UNIT3 斯斯有兩種,個資同意書到底有幾種?
UNIT4 填寫摸彩卷後,竟有接不完的行銷電話啊!
UNIT5行銷目的使用個資,應取得明確內容之同意書
UNIT6 經營權轉手或轉賣債權,客戶個資可否一併移轉呢?
UNIT7 錢歹賺,可以買會員資料光碟來行銷嗎?
UNIT8 求職者之美美照,公司可要好好保管啊!
UNIT9 員工違法蒐集個資,公司可能要連帶賠償哦!
UNIT10 老闆、員工合謀盜賣個資,想要一起被捉去關嗎?
UNIT11政府機關越改越多,誰可以行政檢查啊?
UNIT12 即使保戶同意,保險公司也不得調閱病歷嗎?
UNIT13 辦事簽了一堆同意書,內容卻是很含糊!
UNIT14 個資法有無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適用?
UNIT15 特定目的外之個資同意書,蝦米哇糕!
UNIT16 可否拒絕提供監視器拍攝之影像?
UNIT17 未錄取之應徵者履歷資料,還可以再使用嗎?
UNIT18 個資要正確,不能東施變西施!
UNIT19 家醜要外揚,個資洩漏還要通知當事人!
UNIT20 當事人可否向公司請求個資複本呢?
UNIT21 股東可以查閱依法設置之股東名簿嗎?
UNIT22 保管之個資外洩,小心鉅額之損害賠償責任!
UNIT23 公司遭罰鍰是股東買單,董事長沒事?
UNIT24 搞錯主管機關,老闆也要連坐處罰?
PART2員工篇
UNIT1 熱血同事製作發放員工通訊錄,居然違法?
UNIT2 業務員議約時先翻拍醫療收據,可以嗎?
UNIT3 人脈就是錢脈,可否將收藏的名片交給他人使用?
UNIT4 當事人自行提供的履歷表,可以作應徵目的外使用嗎?
UNIT5 刪除的個資,卻被駭客還原,怎麼辦?
UNIT6 幫忙介紹優秀的業務員,難道不行嗎?
UNIT7 員工依法蒐集之個資,上級長官均可要求提供嗎?
UNIT8 冤枉啊!小員工只是用公司給的資料電訪?
UNIT9 大樓垃圾堆裡的個資文件被偷,要怪清潔工嗎?
UNIT10 辦公室只要設專屬電腦來保管個資,這樣就沒事啦?
UNIT11 可否要求公司刪除我的履歷?
UNIT12 公司內鬥,竄改同事個資要判刑?\
PART3公立機關篇
UNIT1 戶政事務所可否為失散多年的祖孫提供個資呢?
UNIT2 國立大學可以公布校園之狼的畫像?
UNIT3 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公布土地所有人之姓名?
UNIT4 想做善事,卻無法向鄉公所要低收入戶名單!
UNIT5 第一名是……鄧○○,他是誰啊?
UNIT6 員警協調車禍和解,可以把當事人電話提供給對方嗎?
UNIT7 公務員很忙,還要指派專人保管個資?
UNIT8 什麼是個資安全維護規定?什麼是個資盤點?
UNIT9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侵害個資隱私?
UNIT10 學術論文之資料,一定要圈圈叉叉?
UNIT11 公務人偷查個資,加重刑責!
PART4社區團體篇
UNIT1 媽媽主委在社區公布性侵前科犯之資料?
UNIT2 可否從社區公告或網路來自行蒐集犯罪證據?
UNIT3 管委會公布未繳管理費之住戶名單?
PART5個人篇
UNIT1 欠債還錢!高舉「某人欠錢」標語也違法?
UNIT2 媽媽不能拆閱小孩的成績單嗎?
UNIT3 訃聞公開爸爸的生平事績,難不成違法?
UNIT4 可以PO相片,不可以貼標籤!
UNIT5 全民狗仔!可以公布蛇行騎士影片?
UNIT6 可以提供畢業紀念冊上同學的電話嗎?
UNIT7 部落格PO美女店員之姓名、穿著與打扮!
UNIT8 街拍時路人入鏡,可PO到社群網站嗎?
UNIT9 公佈別人的網路遊戲帳號,有侵害當事人個資嗎?
UNIT10 徵信社違法,委託人也要負責?
UNIT11 用畢業冊裡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UNIT12 向表哥的小舅子要電話,算是家族活動嗎?
UNIT13 法院開庭時看到當事人資料,可以使用嗎?
UNIT14 應徵工作時,面試官問我有無男友,這樣好嗎?
UNIT15 個資洩漏之損害賠償時效!
UNIT16 政府公告的公開個資,可以任意利用?
UNIT17 名媛在宴會時被偷拍,違反個資法?
UNIT18 個資法刑責,都屬告訴乃論之罪嗎?
UNIT19 想把妹,留下別人的來電紀錄,ok!
PART6 附錄
UNIT1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公佈;101.10.1施行)
UNIT2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UNIT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UNIT4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UNIT5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計畫
UNIT6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PART1公司行號篇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UNIT2 補習班可以公布榜首姓名嗎?
UNIT3 斯斯有兩種,個資同意書到底有幾種?
UNIT4 填寫摸彩卷後,竟有接不完的行銷電話啊!
UNIT5行銷目的使用個資,應取得明確內容之同意書
UNIT6 經營權轉手或轉賣債權,客戶個資可否一併移轉呢?
UNIT7 錢歹賺,可以買會員資料光碟來行銷嗎?
UNIT8 求職者之美美照,公司可要好好保管啊!
UNIT9 員工違法蒐集個資,公司可能要連帶賠償哦!
UNIT10 老闆、員工合謀盜賣個資,想要一起被捉去關嗎?
UNIT11政府機關越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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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書泉出版日期:2014-03-25ISBN/ISSN:9789861219080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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