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是近十多年來我國府際關係、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重大議程。如果建立府際夥伴關係之營造是一項政策發展方向,那麼應該如何評斷這項施政與主張進展與成效?如何具體將過去抽象、一般宣示性與建議式的夥伴關係加以操作化?應該透過哪些構面與方法進行府際夥伴關係的觀察與衡量?對於這些問題的思索,即是本研究的緣起以及動機。
本書透過訪談、座談以及政策德菲法等研究方法,嘗試整理與建構台灣地區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制度、指標與架構。不僅可以作為政府與學界評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基礎,也可評估跨域性的中長期施政個案計畫,以及作為府際關係管理的策略與技巧。
作者簡介:
朱鎮明
學歷: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
現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經歷: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助理教授
國家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中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公費法案助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研究員、薦任科員
公務人員高等二級考試及格
章節試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緣起、主旨、目的與重要性
一、研究緣起與主旨
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政制度發展史,是從威權體制逐步邁向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的階段,並且賦予地方自治一定的重視,這個演變的過程,始於民國39年發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行政命令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自治監督的依據,到了民國81年修憲,以及邁向法制化(1987-1994)、自治二法(1994-1999)及地方制度法(1999-)四個時期,也確認省、縣均是自治法人,從而任何有關法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不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以行政命令恣意為之,甚或應該提供地方政府國政參與的空間。綜言之,地方自治,以及自治監督的本質,是自治的必然對應,但不應該壓制地方,而且與直接接管、控制與監護以取代其意見不同。而是應該充滿體諒性的諮詢、助長與保護,以及促成與輔助,旨在強化地方決斷力及自我責任(黃錦堂,2002:43)。
除法律層面的演進之外,於中央與地方動態關係方面,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臺中、臺南、高雄市、縣合併升格成為直轄市,新北市從準直轄市升格為直轄市,連同臺北市成為「五都」。再加上行政院於2013年1月3日審查通過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將於2014年12月25日縣市長選舉後升格為第六都,希望帶動桃竹苗等周邊區域的發展,標誌著都會治理、區域治理的形成。
然而,從2010年到2012年,五都改制經過2年多,除了只是「鄉鎮市長官派」型態,面臨的實際問題包括「土地管轄的本位主義引發衝突」、「政黨屬性不同造成衝突」、「稅源和財政負擔的衝突」、「法規不明且各行其是」、「都市規劃問題」和「鄰避現象居民不易溝通」(陳立剛、李長晏,2003;趙永茂,2008)。我國地方自治一方面面臨合併縣市內部磨合,另一方面五個直轄市與鄰近縣市也將產生新的跨域事務,都會治理或是區域治理面臨新的挑戰(李長晏等,2011;曾淑娟,2008;李長晏與曾淑娟,2009;裴晉國等,2010)。
其次,許多學者都指出,全球化之下,複雜公共問題之解決,需要整合與各類專業、團體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跨越專業藩籬而連結不同政策領域(O’Toole, 1997; Kettl, 2002),這種連結,不僅是水平的,也應該包括垂直面向的府際關係,據以營造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面對全球化下的地方治理思潮,縣市政府、乃至於基層的鄉鎮市公所,都應該展望當前趨勢,檢討眼下困境與問題,以更妥適且聰慧的策略落實地方治理以及做好服務管理。
建立中央地方夥伴關係,成為近十多年來我國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的重大議程。既然「夥伴關係」之營造是一項政策議程,那麼應該如何評斷施政議程的進展與成效?如何具體將過去抽象、一般宣示性與建議式的夥伴關係加以操作化?應該透過哪些構面與方法進行府際夥伴關係的觀察與衡量?對於這些問題的思索,即是本研究的緣起以及動機。
為中央地方府際夥伴關係建立成效評估制度的初步性探討,非常值得作為當前自治行政與區域發展的趨勢性研究,若能持續、定期的測量,或許能夠監測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發展與弱勢,進而為府際互動診斷問題並且研商改進措施,或是提出警示,應可作為未來治理課題,這也是本書的問題意識。
二、研究目的
為配合我國學界、實務界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徵詢國內學者的意見,並擷取專家先進的寶貴經驗,使整合之規劃能兼顧前瞻性與實際可行性。綜言之,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包括:
(一)確認我國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的定義
目前國內外學界以及實務界對於夥伴政府以及相關概念,例如水平治理(horizontal government)、全觀型政府(holistic government or whole of government)、整合式政府(integrated government)等,有關國內外文獻很多,似乎定義相當分歧,而且難有共通接受的定義,但大體上都談論、指涉相近的概念,在內涵上有若干相通之處。
目前學界研究對於中央地方或府際之間的夥伴關係提出不少建言,但若作為評估的指標,必須加以定義、操作化。本研究將收集、整理以及分析實務界、學界於探討府際關係或是中央地方關係時,如何建構與定義夥伴關係,並從中確認共通面向,作為下一階段操作化與評估的依據。
(二)建立府際夥伴關係的評估指標體系
若沒有系統性分析與評估,府際夥伴關係僅能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各自表述,無法進行相對較完善的評價。本研究將運用「夥伴型政府」(partnership or joined-up government )概念,建立ㄧ套「府際夥伴關係」指標(Intergovernmental Partnership Indicators, IGPI),作為未來針對府際關係發展與管理系統化調查與監測的依據。
(三)小結
過去中央地方或府際關係的研究,多針對僅理論建構、具體個案、政策建議等,未必能夠呈現整體府際關係之全貌,因此建立一個妥適的府際夥伴關係指標與調查機制,方便日後研究者進行系統性追蹤、了解中央與地方官員互動成效以及確認影響因素等,這是本研究的宗旨。
必須先行說明的是,就嚴格的學理與實務角度來看,中央與地方關係、府際關係屬於不同概念與面向,前者常指涉單一國體制中國家與地方之間、比較是命令、控制的關係,中央政府有高度控制權。
相對的,府際關係較常運用於聯邦國體制下的聯邦與邦(省、州)的互動,雙方在憲法憲政層次上較為對等,因此互動關係的本質,就偏向協力與共識,並且可以管理,甚或交錯運用(呂育誠,2004;陳建仁,2008:99;史美強,2010)。在本文中,兩者概念會交互使用,而且若把兩者視為思考光譜的兩端,並將較為對等性的府際協力與夥伴關係,視為中央與地方關係致力改善的方向,也具有理論與規範面的價值。
三、研究重要性
(一)基於實證基礎(evidence-based)制定管理決策
雖然府際關係與管理、中央地方事權劃分、政策執行上的學理與實務界都指出,中央與地方若能善用公共治理、政策網絡管理的措施與方法,應該能夠營造較為良性、正面的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不過,這些建議是否被落實與實踐,中央與地方往往各說各話,而且每個運輸、城鄉發展、福利服務、文化、教育等各政策狀況不一,難以具體判定哪些領域有較高程度夥伴或協力關係?哪些縣市與中央較能建立夥伴關係?更重要的是,不清楚該如何評估夥伴關係成敗程度。
本研究將從夥伴關係的定義與概念著手,透過政策德菲法,確認評估指標與架構,方便後續研究者自行挑選補助款、政黨等變項進行確認,不僅可作為未來中央或地方公共管理常態性調查的經驗基礎,更可以從個案分析府際夥伴關係狀況,方便中央於建立制度、維繫良性正面的府際關係上進行有效改善。
(二)建立公共管理較佳實務原則清單,鼓勵中央與地方政府考慮並採行
公共管理與網絡治理的原則與實踐(best practice),有可能提升地方政府的組織績效與競爭力,也仍是未來實踐地方治理與地方民主的主要論述,但在台灣地區相關實證研究仍相對缺乏,難以制定切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的政府改造策略,學界有必要從公共管理與全觀型治理諸面向,進行系統性、綜效性的研究,以符合本土生態方式,建立台灣地區較為可行的府際夥伴關係評估制度。
其次,府際夥伴關係的議題,可能是政府改造議題告段落之後,下一個新興議題。不論是行政院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組織檢討與變動無法解決基本政策執行上的問題。不論權責如何重劃或上下權責切割,之後都會有新的業務衝突現象出現。業務領域不論進行合併或重組,重新劃分的結果相較於之前不見得好。
本研究嘗試從結合理論與實務,系統性地探討府際夥伴關係在台灣地方政府管理的意義、評估方法與限制,希望對於改善中央、地方政府的管理暨治理能力的方案與措施,更有針對性、需求性與有效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緣起、主旨、目的與重要性
一、研究緣起與主旨
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政制度發展史,是從威權體制逐步邁向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的階段,並且賦予地方自治一定的重視,這個演變的過程,始於民國39年發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行政命令作為中央對地方進行自治監督的依據,到了民國81年修憲,以及邁向法制化(1987-1994)、自治二法(1994-1999)及地方制度法(1999-)四個時期,也確認省、縣均是自治法人,從而任何有關法人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不由中央自治監督機關以行政命令恣意為之,...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章 質化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四章 德菲法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五章 府際夥伴關係指標系統的深度意涵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資料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第三章 質化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四章 德菲法調查過程與結果
第五章 府際夥伴關係指標系統的深度意涵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參考資料
商品資料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244頁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