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士洲
定價:NT$ 450
優惠價:95 折,NT$ 427
限量商品已售完
本書是稅法析論、涉法判決、學理述論的重要著作。作者是台大法學博士,擔任律師多年,從事稅法研究十餘年,這本著作為其多年深研的菁華呈現。稅法大師葛克昌教授譽讚作者「善從具體之行政法院裁判入手」,並能從諸多案例中「把握問題,發掘、概括出超越具體案例之結論」,因此深受判決實務、公司稅務、行政執行、會計領域等人士高度肯定。
作者依其研究心得,認為稅捐規劃的風險,莫過於實質課稅原則難以捉摸,因此,在合法節稅、脫法避稅、違法逃稅等多方面,有其具體而獨到的見解,並以判決實務的角度,指出具體原則與方針,很值得公司行號、會計從業及司法實務參考。
作者是稅法方面的明日之星,其論述俱見其影響力。本書分成兩大主題,涵納多篇論文,舉出的案例分析深具代表性,在學界引起廣泛注意。
作者簡介:
黃士洲
現任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
會計及財稅研究所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公法學碩士、博士
德國DAAD獎助訪問學者
經穢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律師
行政法院研習會稅法課程講座
北、中、南區國稅局稅法講座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法講座
律師公會稅法講座
著作
稅務訴訟的舉證責任(2002)
掌握稅務官司的關鍵(2005)
稅務規劃的第一本書(2007)
名人推薦:
推薦序言
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始終為人民憲法上地位與國家角色主要課題;現代租稅國家,國家干預最主要工具即為稅課。以契約自由為結構性原則之民法,與量能平等負擔為原則之稅法,其間糾纏離合關係則為前提問題。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以提出半數理論作為違憲審查基準而馳名於世之Kirchhof教授,去年又重申稅法與民法是不相交平行線,脫法行為係法治國家基本問題,合法性、契約自由(租稅規劃自由)與稅課(量能)平等原則為稅課之基礎(DStJG 33, 2010, 29ff.)再度引起法學家熱烈討論。
任教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之黃士洲博士,數年來每年暑假均前往德國海德堡大學,親炙Kirchhof教授,對此憲政國家稅法基本議題,深切感受到關乎人民基本之經濟自由,及其濫用時國家應有積極角色。惟國家介入此種自由之濫用,原應本乎比例原則,不得過度;亦即對自由濫用之調整有其不容逾越之憲法界限。我國稅法除零星租稅規避調整之特別條款外,並無一般防杜條款之立法;但不論稽徵實務及行政法院,均承認避稅係脫法行為,為權利濫用,應予調整,係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迨司法院作出釋字420號解釋提出實質課稅之法律解釋原則,其後並多次重申,行政及司法亦以此作為調整之法律依據。迨2009年5月1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則改以該條為法律依據,實則脫法避稅之調整,涉及濫用稅法漏洞及法律補充問題,與稅法之實質解釋與課稅原因事實之實質認定有相通之法理,亦有不同之觀點,準用之際宜作何種調適,則較少斟酌;更大問題在於避稅之調整有何憲法界限,與違法逃稅如何區分,實務尚有長遠之路要走,更須有賴觀念之革新,行政法院尤應在個案中予以釐清其基本法律關係。
黃博士在大學任教之前,曾有多年稅務律師經驗,對近年各種實質課稅裁判之類型,有深入之探究;又基於對德國稅法主流之常年交流問難,對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調整學理與實務,掘微鉤隱,推出「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乙書,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其善從具體之行政法院裁判入手,而在憲法基本權保障廣闊事業中把握問題,發掘、概括出超越具體案例之結論,而歸結現階段之最重要課題,厥為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與觀念之深植人心,其中尤以國民主權理念,社會法治國目標,納稅人保護官見至與預先核釋與事前合法審查之法制化,將各種實質課稅原則之濫用類型,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立法相結合,無不流露其獨闢蹊徑之膽識及精闢深遠之見解,替本土法制、稅法之困躓及時代迫切需求,開拓一條可行之道。實質課稅探討,坊間多有論著,黃博士所著與之炯然有異,令人耳目一新。謹就所知,略綴數語以明其時代意義,是為序。
葛克昌
臺大法律學院暨
財稅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2011/9/14
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贊助序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黃鴻隆會計師,結合中部數位熱心公益企業家,捐助成立「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下稱公益信託基金),這也是國內第一個專為贊助舉辦法務會計研討活動的基金,公益信託基金的成立,是希望在租稅法、公司法、證券法領域,略盡帛薄,激勵研究與發展,並將研討成果與社會共享。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另一方面,現代法國家追求稅捐負擔公平,應取向於國民的實質負擔能力;不過,作為實現稅捐正義的實質手段,並不能補正課稅構成要件的欠缺,解釋論上,法律所容許的經濟意義,也亦不得超過可能的文義範圍,否則即違背法安定性。因此,如何兼顧「稅捐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平衡徵納雙方利益,著實是兩難;稍有偏頗,往往會有課稅權濫用或是鼓勵脫法投機之不當。稅捐稽徵法在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了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實質課稅概括條款」,即試圖將「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兩項看似相反的理念,同時融入立法理由,並承擔著紓減稅務案件訟源的任務。
個人是在會計師公會的稅法課程中結識黃教授,多年來並承其教誨與指導,獲益良多。黃教授年輕有為,用功極深,是國內租稅法律界,年輕輩的新銳學者,是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各區國稅局稅法課程的老師,理論實務兼具。近黃教授擬將其在學術研究會及專業雜誌上發表,九篇有關「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文章,結集成冊,分成(一)學理陳述(二)案例分析兩大篇,條分縷析、說理詳盡,個人有機會在第一時間拜讀全文,深感榮幸。
本公益信託基金的主要任務,是舉辦或贊助法務會計的座談會與研討會,並將研討成果與社會共享。黃教授要集結出版的「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一書,對當前稅務最大爭議──實質課稅,有深入的探討,符合本公益信託基金贊助宗旨,爰為贊助序。
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主任諮詢委員 黃鴻隆
彰化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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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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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稅法析論、涉法判決、學理述論的重要著作。作者是台大法學博士,擔任律師多年,從事稅法研究十餘年,這本著作為其多年深研的菁華呈現。稅法大師葛克昌教授譽讚作者「善從具體之行政法院裁判入手」,並能從諸多案例中「把握問題,發掘、概括出超越具體案例之結論」,因此深受判決實務、公司稅務、行政執行、會計領域等人士高度肯定。
作者依其研究心得,認為稅捐規劃的風險,莫過於實質課稅原則難以捉摸,因此,在合法節稅、脫法避稅、違法逃稅等多方面,有其具體而獨到的見解,並以判決實務的角度,指出具體原則與方針,很值得公司行號、會計從業及司法實務參考。
作者是稅法方面的明日之星,其論述俱見其影響力。本書分成兩大主題,涵納多篇論文,舉出的案例分析深具代表性,在學界引起廣泛注意。
作者簡介:
黃士洲
現任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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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中、南區國稅局稅法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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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訴訟的舉證責任(2002)
掌握稅務官司的關鍵(2005)
稅務規劃的第一本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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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言
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始終為人民憲法上地位與國家角色主要課題;現代租稅國家,國家干預最主要工具即為稅課。以契約自由為結構性原則之民法,與量能平等負擔為原則之稅法,其間糾纏離合關係則為前提問題。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以提出半數理論作為違憲審查基準而馳名於世之Kirchhof教授,去年又重申稅法與民法是不相交平行線,脫法行為係法治國家基本問題,合法性、契約自由(租稅規劃自由)與稅課(量能)平等原則為稅課之基礎(DStJG 33, 2010, 29ff.)再度引起法學家熱烈討論。
任教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之黃士洲博士,數年來每年暑假均前往德國海德堡大學,親炙Kirchhof教授,對此憲政國家稅法基本議題,深切感受到關乎人民基本之經濟自由,及其濫用時國家應有積極角色。惟國家介入此種自由之濫用,原應本乎比例原則,不得過度;亦即對自由濫用之調整有其不容逾越之憲法界限。我國稅法除零星租稅規避調整之特別條款外,並無一般防杜條款之立法;但不論稽徵實務及行政法院,均承認避稅係脫法行為,為權利濫用,應予調整,係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迨司法院作出釋字420號解釋提出實質課稅之法律解釋原則,其後並多次重申,行政及司法亦以此作為調整之法律依據。迨2009年5月1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則改以該條為法律依據,實則脫法避稅之調整,涉及濫用稅法漏洞及法律補充問題,與稅法之實質解釋與課稅原因事實之實質認定有相通之法理,亦有不同之觀點,準用之際宜作何種調適,則較少斟酌;更大問題在於避稅之調整有何憲法界限,與違法逃稅如何區分,實務尚有長遠之路要走,更須有賴觀念之革新,行政法院尤應在個案中予以釐清其基本法律關係。
黃博士在大學任教之前,曾有多年稅務律師經驗,對近年各種實質課稅裁判之類型,有深入之探究;又基於對德國稅法主流之常年交流問難,對實質課稅與脫法避稅調整學理與實務,掘微鉤隱,推出「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乙書,博觀而約取,厚積而薄發,其善從具體之行政法院裁判入手,而在憲法基本權保障廣闊事業中把握問題,發掘、概括出超越具體案例之結論,而歸結現階段之最重要課題,厥為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與觀念之深植人心,其中尤以國民主權理念,社會法治國目標,納稅人保護官見至與預先核釋與事前合法審查之法制化,將各種實質課稅原則之濫用類型,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立法相結合,無不流露其獨闢蹊徑之膽識及精闢深遠之見解,替本土法制、稅法之困躓及時代迫切需求,開拓一條可行之道。實質課稅探討,坊間多有論著,黃博士所著與之炯然有異,令人耳目一新。謹就所知,略綴數語以明其時代意義,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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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另一方面,現代法國家追求稅捐負擔公平,應取向於國民的實質負擔能力;不過,作為實現稅捐正義的實質手段,並不能補正課稅構成要件的欠缺,解釋論上,法律所容許的經濟意義,也亦不得超過可能的文義範圍,否則即違背法安定性。因此,如何兼顧「稅捐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平衡徵納雙方利益,著實是兩難;稍有偏頗,往往會有課稅權濫用或是鼓勵脫法投機之不當。稅捐稽徵法在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了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實質課稅概括條款」,即試圖將「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兩項看似相反的理念,同時融入立法理由,並承擔著紓減稅務案件訟源的任務。
個人是在會計師公會的稅法課程中結識黃教授,多年來並承其教誨與指導,獲益良多。黃教授年輕有為,用功極深,是國內租稅法律界,年輕輩的新銳學者,是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各區國稅局稅法課程的老師,理論實務兼具。近黃教授擬將其在學術研究會及專業雜誌上發表,九篇有關「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文章,結集成冊,分成(一)學理陳述(二)案例分析兩大篇,條分縷析、說理詳盡,個人有機會在第一時間拜讀全文,深感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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