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4月,因明清史料檔案整理之初,礙於經費限制,僅作初步分類工作,其關於每類實在的件數並無記錄;又因先前對保管檔案的辦法似欠妥善,故而重新清查件數及重新辦理登記。整理準則,除了承傅斯年所長之意,以刊布原料為第一,而研究次之。再者,史語所既在臺灣便以多蒐集臺灣的史料以貢獻於臺灣,今印行之《明清史料戊編》即為臺灣史料之一。
此項史料,就是這次清查時將檔案內所有關於臺灣的事件,悉數提出抄錄副本,分期付印,姑纂為一集共十本,每本俱依年月編排之。戊編十本之外,還有許多史料為戊編所不能全收者,如順治年章奏與鄭成功有關事件之類,當續纂已編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