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假釋流程,解決超收問題?
假釋並非天堂,出獄迎接絕望!
刑法「重刑化政策」+人力與經費不足=監獄全部嚴重超收!
極少的職訓項目+流於表面的教化工作+社會氛圍的排斥=受刑人再犯回籠!
★徹底討論現今獄政管理理論與實務運作,針對目前台灣「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提出改革建議,為研究刑事法與獄政管理者不可不讀的好書。
我國刑法修正走向「重刑化」,而刑罰也許有威嚇與阻嚇作用;但是從結果來看,卻是成效不彰。當一位受刑人回到社會無法生存時,再度犯罪可能是不得已下的無奈,最壞不過再回去吃牢飯罷了。一個犯人如果不願意悔改,刑期屆滿後很快再犯,被抓到回鍋,沒被抓到則繼續危害社會,結果是監獄裡人滿為患,製造出更多之困擾!
本書參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行刑處遇累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援引美、德、日、澳等現行「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制度之施行,對比我國監獄管理制度之施行實況,針對獄政管理之實務運作為探討,實為一本綜合司法與獄政管理實務論述之參考工具書。
作者簡介:
王健驊
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
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及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研究
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
美國佛羅里達Coastal法學院博士研究
法研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中心 法務長
律師執業倫理監督改革協會籌備 事務長
作者法律著作彙編年表:
一、勞基法導讀(94年出版)
二、公寓大廈管理實務規範(96年出版)
三、債權確保與債務清償實務教範(97年出版)
四、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實務(99年出版)
五、勞動基準法導讀(101年出版)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銘傳大學教授、明暉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明暉
名人推薦:銘傳大學教授、明暉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明暉
章節試閱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現行各各矯正機關(監/所)的處遇內容,與升級等均是靠點數為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然而累進處遇之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因此,假釋制度在開始施行之時,即是一種為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釋一事,雖然一部分仍得靠受刑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呈報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考核大權的各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與法務部。
[一、假釋審議標準的強化]
現行刑事法明定受刑人之假釋,除必須符合刑法第77條規定之最低執行期間等要件外,尚需有「悛悔實據」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並附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始報請法務部審議核准後,得假釋出獄。但何謂「悛悔實據」如此抽象不確定性之定義,法律上卻無明確之解釋。
(一)假釋審議之「悛悔實據」標準顯為抽象與空泛,不易客觀為制度性標準之認定。假釋之目的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能透過自身的努力來獲得「假釋」獎賞,然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監獄管理人員無法透視其內心真正想法,亦無從完全瞭解其是否改過自新。而現行假釋陳報之「悛悔實據」卻幾已是受刑人「量化」的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對於實質「悛悔實據」無法充分確定,進而在假釋核准率下不斷有下降之趨勢。
(二)鑑於當前「悛悔實據」抽象與空泛,且不易客觀量化之形式化,法務部應強化悛悔實據之要件,如引進美國之「假釋預測表4-6」設計假釋預測表,做為對已符假釋提報之受刑人施行評鑑測驗,期為審查假釋之依據。另可考量引進日本「社會觀感」的概念,讓社區居民以及被害人,表達是否願意接納或同意受刑人出獄的意見,作為假釋審查之判斷標準。
(三)另就假釋期間未能發揮中間處遇效果:假釋期間具有中間處遇之功能,然受撤銷假釋之受刑人返監後,必須服完其殘餘刑期且不得假釋,是類受刑人將使監獄囚情難以管教,足見現行假釋制度配合保護管束之功能不彰,未能發揮其中間處遇之效果。
[二、受刑人申請假釋的審核]
民國90年12月28日立法院通過的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之規定,假釋審查委員會係由當然委員與非當然委員組成,當然委員係指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三人;非當然委員皆由社會各界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以公開、公正公平及透明之方式共同審查受刑人之假釋陳報。倘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則該受刑人必須保持善行四個月後,再行提報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若受刑人改善情形獲得大多數委員同意,則以監獄名義將假釋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名單陳報法務部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一)我國假釋審核之相關規定
法務部於接受各矯正機關(監/所)所陳報之假釋案件後,分由各承辦人就矯正機關所陳報的假釋案件,其具體情形與在監表現如罪名(惡質程度)、刑期、過去假釋駁回情形、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累進處遇、更生保護事項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意見,採「書面」審查方式,綜合研判後研擬初步之意見,經由行政流程由法務長批示後,始決定受刑人之假釋是否准駁。
(二)澳洲申請假釋審核的相關規定
澳洲為有效達到鼓勵受刑人改過向上,規定受刑人在「符合假釋資格日」的6個月前提出假釋申請;4個月前可文件書寫陳述為何其相信本身可以被假釋,如何有正向的說服力,並提出假釋後的計畫;3個月前,由假釋委員會的一個成員與申請假釋之受刑人面談;5個星期前,假釋委員會仔細審核申請假釋受刑人的個人卷檔。假釋的考慮有許多的面向,包括對於社會大眾的潛在風險、對於再犯的評估與預防,以及矯正教化之教育結果。就上所述對於受刑人提出假釋,相較於澳洲的嚴謹審核,我國未做面談就憑書面資料決定是否准駁的做法,實屬便宜行事。
[三、假釋被駁回的救濟方式]
(一)我國假釋被駁回的救濟方式
依刑法第77條規定和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假釋案件經假釋審員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可假釋出獄。通常法務部第一、二次都不會核准,社會矚目案件更不會輕易為核准。造成在監收容人假釋被駁回比例超過五成,且假釋被駁回之收容人「都不知道原因」。當受刑人不服假釋申請被駁回時,其救濟之程序是該採用行政程序還是司法程序,一直以來爭議不斷。
(二)日本假釋被駁回的救濟方法
日本立法例針對假釋分為陳報及准否二階段,陳報階段係由執行機關認受刑人已符合法務省4-7令規定之基準時,而報請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准予假釋;而假釋之准否,則屬主管機關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之裁量權。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依職權應事先聽取受收容審理對象之矯正機關首長或少年院長之意見(第35條第2項)、職員之意見(第36條第2項)及聽取被害人之意見(第38條),始為准否假釋之決定。惟該法第92條規定:「不服地方委員會依本法之規定以決定所為之處分者,得向審查會(法務省之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4-8)為行政不服審查法規定之審查請求」,針對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所為之處分,給予循行政救濟之途徑,得向法務省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為行政不服審查法規定之審查請求。因此,日本假釋之性質,陳報階段係由執行機關陳報,並非受刑人主動申請,而假釋之准否則屬主管機關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之裁量權。惟受刑人針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依法得循行政救濟之途徑,向法務省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為行政不服審查法規定之審查請求。
[四、強化假釋期間中間處遇之功能]
(一)我國中間處遇4-9制度的施行方式
我國對於受刑人於獄中的勞務作業,因考量受刑人是否會將工廠作業用具做為自殘或攻擊他人等用途,而使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受刑人於獄中從事的勞務大多均以毫無技術性之低格作業為主,致使受刑人在出獄後不但沒有可養活自己的一技之長,更與社會嚴重脫節。我國雖設有更生保護會用以輔導更生人就業,但其成效極其不佳,受刑人在不被社會接受的情形下,再度入監成了唯一出路。
(二)美國中間處遇制度的施行方式
美國社區矯正制度,讓受刑人於假釋前在矯正所內培訓各種技能、工作態度、衛生保健及家庭責任等事務,使受刑人能盡早與社會接軌。對於危險性小的受刑人可讓其白天外出上班,就職單位僅有雇主知道受刑人的身分,這樣的制度不僅能使受刑人彌補服刑期間與社會脫節的狀況,更能實質的達到教化及輔導,使受刑人於假釋出獄後能盡快回歸社會。
(三)德日的「中間處遇」制度的施行方式
德日的「中間處遇」制度因為設在矯正署操作的框架,所以難以套在台灣的觀護制度,日本的模式則是在社區處遇的大框架中,理論上應該可以借鏡。比較麻煩的是台灣並沒有像日本那樣設有觀護機關,所以必須透過檢察機關操作,於是又立即產生「位階的衝突」,檢察機關不太可能願意與監獄平起平坐,所以在篩選個案的一開始,就可能產生「指揮與協調」的疑義。
(四)我國現實上的解決方案
另就台灣更生保護會為了避免管理困擾,數十年來排斥自設中途之家或收容處所,迄今尚無可用的安置機構,現實上,法務部並未在觀護制度當中搭配「中間處遇」。可以改進之方法是於法務部及台灣更生保護會以外,尋求其他民間公益機構或個人(如晨曦會、基督教更生團契、已成功更生而意欲回饋觀護領域之企業人士)集資籌建類似的安置處所,再由積極任事的觀護人協調安置事宜,方能有效解決此一問題。
[五、假釋出獄後社區處遇之功能]
在核准假釋後,受刑人在外期間的保護管束業務即交由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但皆由觀護人實際執行。目前各地檢署觀護人與受保護管束人的聯繫,都是以到觀護人室面談的方式為主,由於負責保護管束的個案數大增,觀護人力不足,觀護人到府訪視的情形逐漸減少,再加上毒品犯日益增加,觀護人還需要扮演驗尿的角色,業務繁重,而警察官署雖然也負責受保護管束人出獄後的監管,但不是她們主要的業務,所以造成觀護的功能不彰。
(一)我國假釋出獄後的社區處遇
又受刑人出獄後所要面臨的即是生計問題,雖設有更生保護協會輔導出獄人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但該協會實際作業多半仍須經由法務部核准,會內成員為無給職,所以人力上相對缺乏,無法提供更生人過多的幫助。更生人在無職業技能的情形下,謀職本就相當不易,更別說背負著更生人的身分,求職碰壁在所難免。因此,我國的撤銷假釋率與再犯率,逐年上升。
(二)日本假釋處遇後的社區處遇
在日本,受刑人出獄後即由保護觀察所接管受刑人假釋期間之行為監管、考核與生活輔導,並實施「出獄後居住地的環境調整」,免除出獄人重蹈犯罪淵藪中,除協助假釋準備調查外,也協助設施內各種處遇業務及列席參加設施類各樣處遇會議,對促進矯正和更生保護間的聯繫貢獻良多。不像我國係委由地檢署觀護人負責,導致實際功能與輔導不彰。此外日本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具有「環境調整」之功能,當發現受刑人再度吸毒或重操舊業時,即可調整其居住或工作環境,預防其再犯,凡此均是未來我國假釋制度修正參考的重點。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現行各各矯正機關(監/所)的處遇內容,與升級等均是靠點數為累積,所以被定名為累進處遇制。然而累進處遇之最後一級即是假釋,並配合一定的監督與更生保護。因此,假釋制度在開始施行之時,即是一種為了控制囚情的恩典。是否假釋一事,雖然一部分仍得靠受刑人自身的努力,但是其並無權提出申請,而呈報核准的機關,亦是掌管考核大權的各矯正機關(監獄、看守所)與法務部。
[一、假釋審議標準的強化]
現行刑事法明定受刑人之假釋,除必須符合刑法第77條規定之最低執行期間等要件外,尚需...
作者序
《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筆者於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三軍大學/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畢業。並分於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之研究;復於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結業,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畢業,預於佛羅里達Coastal海濱法學院博士函授之研究。本著作彙編緣啟,肇因筆者親見諸多司法冤抑與法律訴訟程序,及獄政管理實務施行之爭議,深感一般人更常因缺乏充分法律資源之憑藉與策略之整合,而無法爭取到應有基本權益之保障。
就《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刑事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在研究本著作之彙編期程,非常感謝吳景欽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刑事法崔汴生教授(美國猶他洲大學法學博士/律師)、與刑事法傅美惠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之指導;及摯友「明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明暉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與「明言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慶瑞律師之輔佐。同時非常感謝澳洲Deakin大學法學院王苡琳、王政皓兄妹,以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曾裕翔、凃孟淳同學在資料蒐整上給予之協助,始能圓滿完成這攸關「刑法獄政管理與實務改革」著作之彙編。
本著作主在針對獄政管理之實務運作為探討。然而矯正機關(監、所)向來都是受到禁控的場所(封閉隔絕於外),因之外界所能得到的資訊,無非僅能由官方網站得知;而受刑人與更生人親生之經歷,或許成了外界能了解矯正機關(監、所)真實情狀的唯一管道。就本著作之彙編,筆者特別感謝我的摯友江捷中先生,以其受刑人及更生人之親歷,始得以完成本《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其雖曾為江湖大哥,惟於接受國家十餘年刑罰假釋後,能於虛表之假釋更生空泛政策下,自為戮力向善,並刻將於真理大學法研所碩士班攻讀進修)。
終歸,法治趨勢的走向及延伸,是寬廣與多樣性的,但卻也受束於「立法者」政治之導因,這也是筆者之所以決定為本《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
《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施行之改革【增訂版】》著作之彙編,係集結與整合相關法令法規,並綜合具體實務論述;並以法律為基砥架構,藉策略整合方式維護被害人與被告兩造間應有之權益為導引。筆者於三軍大學指參學院及三軍大學/戰研班「指揮與組織管理」畢業。並分於美國OHIO「資料整合研析」、澳洲Melb.「策略危機談判」之研究;復於台灣大學法律研習班12期結業,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學/碩士畢業,預於佛羅里達Coastal海濱法學院博士函授之研究。本著作彙編緣啟,肇因筆者親見諸多司法冤抑與法律訴訟程序,及獄政管理...
目錄
序文/陳明暉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源起及架構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五節 結語
【第二章 各國刑罰「矯正教化」施行之淺述】
第一節 現行矯正機關矯正施行之檢討
第二節 矯正教化職業技能培訓之檢討
第三節 現行外役監專業技職之培訓
第四節 我國刑罰矯正教化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論
【第三章 各國刑罰「假釋更生」法制之淺述】
第一節 我國假釋制度施行概述
第二節 各國假釋制度與施行之淺述
第三節 我國更生保護制度施行之概述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釋更生」之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語
【第四章 刑法重刑化下矯正教化實務之檢討】
第一節 重刑化政策中矯正教化規定之修正方向
第二節 重刑化政策對矯正教化工作的衝擊
第三節 重刑化政策下的未來長刑期受刑人效應
第四節 重刑化趨勢下的矯正改革方向
第五節 結語
【第五章 結論(檢討與興革建議)】
第一節 善待受刑人之正面社會意義
第二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
第三節 以國際監獄人權規範檢討我國實務
第四節 改進受刑人處遇之建議
【第六章 附件(獄管相關法律條例)】
附件一、刑法總則(專章)
附件二、監獄行刑法
附件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附件四、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參考資料
序文/陳明暉
自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源起及架構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五節 結語
【第二章 各國刑罰「矯正教化」施行之淺述】
第一節 現行矯正機關矯正施行之檢討
第二節 矯正教化職業技能培訓之檢討
第三節 現行外役監專業技職之培訓
第四節 我國刑罰矯正教化興革諫言
第五節 章節結論
【第三章 各國刑罰「假釋更生」法制之淺述】
第一節 我國假釋制度施行概述
第二節 各國假釋制度與施行之淺述
第三節 我國更生保護制度施行之概述
第四節 我國刑罰「假...
商品資料
出版社:秀威資訊出版日期:2017-07-25ISBN/ISSN:9789863264439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222頁開數:14.8*21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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