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第一章
序言
許多研究者認為,在華南,單姓村不僅普遍,而且是當地農村社會的主要秩序。莫里斯‧費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把這個秩序形容為“宗族”(lineage),從此,“宗族”這個辭彙就家喻戶曉了。但費里德曼的“宗族”說,並非獨創,而可說是其來有自。別的不說,十八世紀的清朝政府,就留意到村落械鬥的各方,往往都是源於同一祖先、居住於同一地點的人羣,清朝政府稱這樣的人羣為“族”。社會學家陳翰笙,根據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一個調查,把這些人羣描繪為集體地主。日本歷史學家清水盛光、王劉惠珍(音Hui—chen Wang Liu)、奧爾加‧朗(Olga Lang)研究了宗族的規條。
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當中國共產黨進行土改時,就把宗族列為特別關注對象。1關於宗族的研究,著作浩繁,但費里德曼分別於1958年及1966年出版的兩本著作,堪稱宗族研究的轉捩點。2 費里德曼的影響究竟何在?一言以蔽之,在他這兩本書出版之前,宗族研究只局限於譜牒的文字規條;在他這兩本書出版之後,宗族研究遂進入這些文字規條所賴以產生的社區。
誠然,“宗族可以是一個社區”這個觀點,也非費里德曼的獨創。日本的漢學研究,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就認為“自然村落”產生社區,而社區產生宗族。但是,費里德曼的貢獻,在於特別指出,宗族劃定其領土邊界,靠的不是執行譜牒規條,而是追溯共同祖先。為了證明這個觀點,費里德曼為宗族研究引進了“宗族其實是法人(corporation)”這種看法,也就是說,宗族作為一個集體,有明確的成員制度,並能夠擁有財產。根據這種看法,在華南,宗族就是控股公司,能否成為該宗族的成員,取決於能否追溯到共同的祖先。而宗族成員的身份,必須以參與宗族祭祀、確立宗族譜系而展現出來。但是,即使同屬某個祖先的子孫,卻並不意味着人人都可平均享有宗族的財產。
宗族的財產,控制於個別祖先的名義之下,因此,隨着子孫繁衍,在世的宗族成員可以是眾多的、不盡相同的宗族“信托基金”的成員。費里德曼進一步指出,宗族這種“控股公司”,有其地域基礎,宗族之間的結盟,形成了村落及村落聯盟。因此,我們可以從宗族之間的互動、宗族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這個角度,來把握華南鄉村的歷史。費里德曼的這套觀點,對於魏裴德(Frederic Wakeman)及孔飛力(Philip Kuhn)產生了影響,魏、孔有關中國鄉村社會的非常重要的著作,基本上是對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蕭公權的主流觀點的修正。3
我自己的研究,是要把費里德曼的看法,落實到具體的歷史脈絡中。二十年前,我展開這工作時,受到了華德英(Barbara Ward)的影響。當時我出版了一本書,題為《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研究香港新界的鄉村的歷史。4 我在書中指出,新界社會的領土觀念,並不依賴宗族。因此,宗族及其使用書面譜牒、追溯共同祖先、在祠堂祭祀祖先等種種花樣,是被引介到新界鄉村中、把新界鄉村聯繫到國家的工具。
也就是說,只有當官方意識形態滲透鄉村,宗族制度才會擴散。在香港新界,這個過程發生於十六至十八世紀。又由於宗族作為一個制度,能夠保護成員免受外界的威脅,包括來自官方的威脅,所以,宗族就被視為是把鄉村社會組織起來的主要制度形式。
在《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這本書即將寫完之際,我開始思考:以上這套觀點,是否適用於香港新界以外的中國地區呢?根據當時我能夠掌握到的史料,我認為,就表面證據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本書就是要進一步發揮這套觀點,探討宗族作為一套制度,如何在香港新界以外的地區演進?對於採用宗族這種組織的社區而言,宗族意味着甚麼?
我選擇了珠江三角洲作為我下一步的研究對象,既可說是意料之外,也可說在算計之中。但無論如何,這個選擇是合理的,因為就中國文化、社會、經濟、政治而言,珠江三角洲都是主要區域之一。從研究的角度來說,珠江三角洲也有獨特的便利:現存史料,展示出珠江三角洲的活躍的經濟活動,展示出珠江三角洲被成功地整合到中華帝國、而同時又繼續維持強烈的本地文化認同的過程。
凡是接觸過鴉片戰爭史料的研究者,看見廣東人做生意手段之高、對官府忠誠之強(或曰畏懼之深),都應該至少能夠看出珠江三角洲上述特質的一些端倪。廣州行商的風流儒雅,固然反映出珠江三角洲的這些特質,而珠江三角洲鄉民的慷慨激昂,也同樣反映出這些特質。這些鄉民,幾乎自發地迎擊那些闖進他們領土的英國及印度士兵。鴉片戰爭前五百年,在十四世紀中葉,這片土地人煙稀少,當時就存在的鄉村社區,沒有哪個懂得如何與官府打交道,而大部分村民甚至完全不認為自己是皇帝的順民。
算我走運,能夠從廣州的廣東省圖書館展開我的研究。我與幾個當地的歷史學家交上了朋友,得到他們專業的、慷慨的指導,並且把該圖書館收藏得相當完善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家譜摸索了一番,我迅速意識到,佛山,這個位於廣州城西三十公里的商業及工業市鎮,應該成為我研究的重點。與香港新界不同,佛山更加富裕;但與廣州城也不同,佛山從來沒有被官府控制過。在十六世紀,控制佛山的,是當地的幾個大家族。
即便在佛山,也大約是從十六世紀開始,高級官員才建立起宗族,但我很快了解到,其他地區也出現了宗族。宗族的建立,最初是個農村現象,而誕生宗族的佛山,與其說是個市鎮,毋寧說是一羣鄉村。從十五世紀某個時期開始,這些鄉村在同一座廟宇內進行集體祭祀活動。隨着佛山的發展,宗族組織的法則被建立起來,與當地神祇的崇拜並行不悖。終於有一天,我們會說佛山已經成為一間公司。但是,假如佛山開創者的宗族不如此根深蒂固,佛山是不可能有這樣一天的。5
一旦要把佛山定位,立即引起錯綜複雜的問題:自十六世紀以來,“鄉”、“鎮”這類字眼就經常與佛山沾上邊;但是,“鄉”、“鎮”這些字眼究竟有何含義?即使我們用從西方歷史所產生的既有觀念來處理,類似“村”、“鎮”、“城”這類辭彙的中、西語境是否能夠順利對應,也是成問題的。用人口多少來區分,也許是個辦法(至1911年,佛山人口約達三十萬,而廣州人口則超越一千萬)。但是,用人口多少來定義一個市鎮,其弊端在於無法顧及該區域社會活動的複雜情況。
儘管佛山是個商業中心,但商業活動並不就是佛山這個市鎮的全部,商業活動是在佛山的市集裏進行的,而這樣的市集在佛山有好幾個。如果我們用西方歷史的背景來理解城市,則佛山並非城市,因為中國的歷代皇帝從來沒有承認過佛山在功能上有何獨立之處,更沒有以特許證(charter)的形式賜給佛山獨立地位。但是,佛山也不是中國意義上的“城”,因為它並非官府衙署之駐地。而且,不管佛山究竟是甚麼,總之也不是個鄉村,因為它容許外人入住。佛山的外來人口不斷增加,為佛山的本地居民帶來了好處,鄰近佛山冶鐵作坊的鄉村,與佛山的市集合併起來。就這樣,佛山發展出一條公式,讓私人的企業與官府的需求共存。這條方程式是以宗族的辭彙構思出來的,而且,正如本書將會指出的那樣,這條方程式也適用於整個珠江三角洲。
外地人與本地人之分,前提為入住權之有無。我在《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對此看法有所探討。簡單而言,所謂入住權,是在一指定疆域內享用公共資源的權利,包括:開發尚未屬任何人的土地的權利、在荒地上建屋的權利、在山腳拾柴火的權利、從河流或海邊捕撈少量魚類及軟體動物以改善伙食的權利、進入市集的權利、死後埋葬在村落附近的土地的權利。這些權利,並不是每個住在同一條村落的人都擁有的。村民們很清楚哪些人擁有、哪些人沒有這些權利。擁有入住權的理據是:這權利是祖先傳下來的。他們的祖先可能據說由皇帝欽賜土地,或者移居至此而耕種這些土地,或者建造房屋而子孫居住至今,或者購買了這些土地,或者與本地人聯姻,或者把原住民趕走。憑着這些既成的歷史事實,他們的子孫因此擁有這些土地,而且只要不搬走,就擁有入住權。這些關於歷史的觀念,對於村落的組織是極為重要的,因為村民們正是通過追溯祖先的歷史來決定誰有沒有入住權、是不是村落的成員。
一個社區會發展為市鎮還是鄉村,取決於外來者是否被輕易接納、輕易給予入住權,及輕易獲允成家立室。凡是對於外來人口採取開放策略的社區,就會發展為市鎮;凡是把入住權局限於本地人的社區,則始終是鄉村。在香港的新界,即使是集鎮,也不輕易容許外來者享有入住權。為何不同社區對於分享公共資源採取這樣或那樣的策略?線索之一,正是該社區的貿易及其重要性。鄉村本來是爭奪公共土地的場所,但是,佛山要發展貿易,就必須吸引外來人口定居。
而且,明中葉之後(姑且說自十六世紀中葉開始),佛山的土地莊園發展已達極限,囤積土地的宗族因此只能另謀致富之道。臨近佛山而位處沙田開發要衝之地的市鎮,例如小欖,就成為以囤積土地為能事的宗族的誕生地。在開發沙田過程中,這些宗族有不少也開始涉足商業,並且把邊界開放給外來人口。6
一旦外來者獲允入住市鎮後,一旦暴發戶出現,躋身豪強之列,並企圖染指附近土地時,所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必然是錯綜複雜的。別的不說,只須粗略看看家譜,就可知這些問題非常嚴峻、且扣人心弦。我一展開研究,便明白到:佛山及其鄰近地區的歷史,將為整個珠江三角洲社會發展的複雜過程提供一條線索。我也明白到:為了讓我的解釋具有意義,我不能只局限於佛山,而必須經常把佛山與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區、與廣州城本身作比較。換言之,我的佛山研究不能只是地方史,而必須是關於珠江三角洲社會形成的制度史。
這裏有必要把佛山的歷史背景交代一下。自十六世紀以來,貿易劇增。原因很多,部分原因是歷史學家所熟知的。到了十六世紀,政治穩定對於經濟的正面作用開始顯現出來,市鎮經濟也出現了被中國歷史學家一度稱為“資本主義萌芽”的跡象,這些跡象包括:市鎮內的糧食市場及其他消費品(例如絲綢和棉製品)市場擴張;海外貿易劇增,把白銀從日本及美洲帶進中國;手工業蓬勃發展,這些手工業作坊有些在鄉村運作,但相當一部分集中在城鎮。廣州城是主要的外貿中心之一,佛山無疑分享着廣州的繁榮。十七世紀中葉的明朝覆滅、以及十九世紀中葉的太平天國叛亂,都曾一度打擊了廣州的繁榮。但除此以外,直至1929 年大蕭條之前,廣州都持續繁榮。
從十六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這四個世紀,大部分時候,珠江三角洲商機盈然,這是促使宗族形成的重要原因。7
貿易增長對於當地社會制度可能產生甚麼影響?要找一個參照點,與西歐作些比較是有用的。大約在同一時期,西歐也經歷了一輪增長,其造就的繁榮水平,僅次於十九世紀中葉的工業革命。在這一輪增長期內,貿易受到強有力的促動,是因為商業法律得到改善,法律程序得到建立,構成卡爾‧波蘭伊(Karl Polanyi)所謂“自把自為的市場”(self—regulating market)的各種制度也得到發展。8 這個自把自為的市場,濫觴於十六世紀之前。自十二世紀以來,現代意義的歐洲政府開始成形,並且與貿易所需要的制度、與控制財產所需要的制度磨合,這個過程,歷時好幾百年。
商業公司的歷史,最清楚地展示出國家締造、貿易、財產權三者的結合。公司最初是建立在私人契約之上的合夥制,到了十九世紀,它們終於被國家承認為法律實體。公司成為能夠控制、轉移財產的團體,並且需要繳稅。管治公司的,不再是股東而是一羣經理。公司比個人、甚至家族的壽命更加延綿持久,且覆蓋之廣,亦遠超個人之力所能及者。在中國,雖然商業合夥制也出現了,但是,卻從來沒有相關的公司法律,為它們提供那種西方貿易公司與生俱來的獨立與靈活。
會計制度也沒有落實到生產層面(中國的會計只是用於家居開支與商業),因此老闆只能事事親自緊盯,無法假手於經理。能夠超越個人而延綿持久、覆蓋周全者,不是公司,而是宗族與家庭。在西方,出現了一股意識形態,不僅承認私有的、個人的財產權,而且還視之為商業倫理與政治穩定的理所當然的基礎。在中國,由於宗族始終不是名正言順的商業機構,因此,私有財產權不是宗族的目的,而是宗族繼續其事業的手段。宗族的事業,是奉祀祖先神靈、繁衍宗族子嗣。因此,把宗族這個理念推廣普及的理學家朱熹,就等於中國的孟德維爾(Mandeville):宗族的自私自利,能夠為國家與社會帶來公益。正是由於這套意識形態得到實踐,像佛山及其周邊鄉村這樣的地緣社區,不僅成為經濟增長的火車頭,也成為明朝國家的組成部分。9
眾所周知,理學意識形態的推行,是與學校的興辦、科舉考試的制度化,以及一個特殊階層的誕生而同步的;這個階層的人,參與科舉考試、做官、致仕,並繼續在自己社區內參與公共事務。一套看重教育與學問的意識形態不斷強化,催生一羣處理政府及本地社會關係的中介人,這些中介人可以是擁有科舉功名的士紳,也可以是官府任命的書吏。逐漸地,這套推崇學者及其生活方式的意識形態,滲透到全社會,雖然區域文化的元素也打進了官方體系。如果我們從宏觀的角度來觀察中國王朝、並從京城的角度來描繪中國王朝的話,以上就會是我們所能夠得到的印象。
但是,假如我們從區域社會的角度出發,例如從佛山這類鄉村聚落及城鎮的角度出發,則王朝國家的擴張,教育程度、士大夫理念、儒家禮儀的普及,為本地精英提供了社會升遷的工具,並為他們創造了一個架構,讓他們以王朝所認可的語言來表達他們的本地利益。在中國歷史上的不同時段,區域社會與王朝國家的關係,體現在不同的辭彙、儀式、統治風格、信仰之上。把這些辭彙、儀式、統治風格、信仰一言以蔽之,並以之命名一個制度,就是華南的“宗族”。隨着宗族崛興並為王朝國家意識形態所接受,區域社會與王朝國家的結合,把地區的利益,亦說成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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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Athlone Press, 1958);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tung (London: Athlone
Press, 1966). Chen Han-seng, Landlord and Peasant in China: a Study of the Agrarian Crisis in South China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36). 清水盛光,《支那族の結構》(東京:岩波書店,1949)。Liu Wang Hui-chen,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lan Rules (Locust Valley, NY: J.J. Augustin, 1959). Olga Lang, 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6).
2 Maurice Freedman,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tung.
3 Frederic Wakeman, Jr., Strangers at the Gate: Social Disorder in South China, 1839-1861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6). Philip A. Ku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1796-1864 (Camb.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Hsiao Kung-Chu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4 Barbara E. Ward,Through Other Eyes: Essays in Understanding “Conscious Models”−Mostly in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1985). David Faure, 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Lineage and Village in the Easter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5 我在1990 年曾撰文研究佛山, 見David Faure, “What made Foshan a town? The evolution of rural-urban identities in Ming-Qing China”, Late Imperial China, 11:2 (1990), pp. 1-31. 這篇文章所使用的部分史料,也用在本書第七、十、十五章。
6 關於宗族對於外來者的開放問題,參見Morton H. Fried, “Clans and lineages: how to tell them apart and why −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Chinese society,” Bulletin of the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emia Sinica, 1970, pp. 11-36; Patricia Ebrey, “Types of lineages in Ch’ing China: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hang lineage of T’ung-ch’eng,” Ch’ing-shih wen-t’i, 4:9 (1983), pp. 1-20.
7 有關這個問題的背景, 參見 Richard von Glahn, Fountain of Fortune: 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China, 1000-170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8 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Rhinehart, 1944).
9 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低估了中國與西方商業的制度性差異, 見Kenneth Pomeranz, 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第一章
序言
許多研究者認為,在華南,單姓村不僅普遍,而且是當地農村社會的主要秩序。莫里斯‧費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把這個秩序形容為“宗族”(lineage),從此,“宗族”這個辭彙就家喻戶曉了。但費里德曼的“宗族”說,並非獨創,而可說是其來有自。別的不說,十八世紀的清朝政府,就留意到村落械鬥的各方,往往都是源於同一祖先、居住於同一地點的人羣,清朝政府稱這樣的人羣為“族”。社會學家陳翰笙,根據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一個調查,把這些人羣描繪為集體地主。日本歷史學家清水盛光、王劉惠珍(音Hui—chen Wang Liu)、奧...
目錄
鳴謝 iii
對於非專業讀者的提示 v
譯者說明 vi
代序 告別華南研究 viii
第一章 序言 1
※ 歷史地理
第二章 光怪陸離的廣州 20
光怪陸離的廣州
南漢:一段插曲
北宋
第三章 儒家思想打進來了 34
儒學
地方精英
第四章 我們和他們 47
我們:地方統治圈
他們:“蜑”、“猺”、客家
第五章 土地 63
堤壩與沙田
傳統的象徵:房屋、遺跡、布施
※ 從里甲到宗族
第六章 明初的社會 79
建立宗族的契機:里甲登記及其他
建立宗族禮儀
第七章 賦役的崩潰 93
黃蕭養之亂,1449年
登記里甲與控制土地:順德縣羅氏的個案
第八章 猺亂與禮儀之正統 108
猺亂、陶魯、陳白沙
齊整禮儀
十六世紀的社會革命
第九章 行政改革 127
行政改革
宗族規章:遵守禮儀,登記賬目
丈量土地:編寫土地記錄
※ 宗族士紳化
第十章 建設宗族:佛山霍氏 145
功名顯赫:石頭霍氏
櫥窗效應:上園霍氏
櫥窗效應:佛山墟市裏的霍氏
第十一章 沙田上的大姓 158
大姓士紳化
結論:珠江三角洲社會的士紳化
※ 從明到清
第十二章 士紳對於地方社會的控制 174
鄉居顯宦
里甲與民壯以外的軍事問題
第十三章 明朝的覆滅 190
第十四章 宗族制度的擴散 205
明清時期的宗族建設
高層級宗族
第十五章 齊之以教:用時令節誕來管治社區 224
龍山鎮的時令節誕
佛山:北帝及其遊神活動
總之就是市鎮聯合體:九江的佛寺、廟宇、書院
喚起集體記憶:把社區整合到王朝國家內
第十六章 控制財產的組織:一個意念的力量 254
集體財產
宗族做生意來了
第十七章 盛世一記 273
數字
清朝政府的統治
學術與生活方式
※ 十九世紀的轉變
第十八章 桑園圍 296
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的洪水
嘉慶二十二年(1817 年)的維修
道光九年(1829 年)及十三年(1833 年)的維修
水利工程及地方管理的規模
第十九章 從民壯到團練 317
海盜來襲、防務孔亟、規模升級
鴉片戰爭期間的團練
第二十章 太平天國戰爭期間的地方力量 336
團練局及沙田開發
長遠的影響
第二十一章 外國因素與珠江三角洲社會 355
光怪陸離之外
槍械
並沒有發生制度變化
第二十二章 民族國家的矛盾:宗族的落後性 377
稅照收,但官府的合法性改變了
宗族不變,國家已變
宗族靠邊站、宗族重生
※ 尾聲
第二十三章 珠江三角洲以外 405
參考書目
譜牒、年譜類(按宗族及人物姓氏筆畫排列)
方志、地理類(按作者姓氏及地名筆畫排列)
一般類
個別地區類
其他史料(按作者姓氏或書籍名稱筆畫排列)
研究論著(按作者姓氏筆畫及字母排列)
鳴謝 iii
對於非專業讀者的提示 v
譯者說明 vi
代序 告別華南研究 viii
第一章 序言 1
※ 歷史地理
第二章 光怪陸離的廣州 20
光怪陸離的廣州
南漢:一段插曲
北宋
第三章 儒家思想打進來了 34
儒學
地方精英
第四章 我們和他們 47
我們:地方統治圈
他們:“蜑”、“猺”、客家
第五章 土地 63
堤壩與沙田
傳統的象徵:房屋、遺跡、布施
※ 從里甲到宗族
第六章 明初的社會 79
建立宗族的契機:里甲登記及其他
建立宗族禮儀
第七章 賦役的崩潰 93
黃蕭養之亂,1449...